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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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5〕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拓宽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渠道,创新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和管理机制,加快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速度,做好项目储备,促进项目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本级政府负责推进和管理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项目,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资金,是指南宁市有权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以外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其它纳入市财政管理的资金以及中央、自治区补助资金。

  第四条 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可以自筹资金,申请直接承担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如不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可以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委托或联合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以单独或联合等各种方式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管理,财政、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为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做好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成果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内容按项目类别包括:
  (一)审批制项目。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
  (二)核准制项目。编制和评估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或核准所必须的有关附件。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内容和要求根据项目由合同约定。

  第九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包括根据第八条规定所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的附件,以及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取得的专利、技术成果等。

  第十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所有权和处置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及南宁市的有关要求,满足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需要。

第三章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的确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第二条规定,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的重大项目从下列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信息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重大项目;
  (三)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重大项目;
  (五)利用外资的重大项目;
  (六)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七)国家、自治区授权我市推进和管理的重大项目;
  (八)其他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重点突出、量力而行、综合平衡、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的原则。

  第十四条 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有关部门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通过媒体公开发布信息和组织推进。

第四章 参与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前期工作的项目及邀请公告正式发布后,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均可以报名。
  
  第十七条 报名可以采取电报、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同时必须由报名者持有效证件以及公告要求提供的材料到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报名确认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报名登记表;
  (二)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备查),个人报名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由银行开具的资金证明;
  (四)公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确定方式,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委托等。具体方式按照有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具体项目决定。

  第二十条 资格审查。市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项目的具体要求,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方能进入候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定。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候选者从行业发展、技术力量、资金实力、项目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择优推荐,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 确定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向中选单位发出中选书面通知书,并与中选单位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在合同生效前,中选单位应提供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 被选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须在中选书面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前期工作内容;
  (二)项目前期工作期限、质量、成果标准等基本要求;
  (三)项目前期工作成果鉴定;
  (四)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五)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须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被选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未在中选书面通知书规定期限内签订项目前期工作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选资格,双方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完成前期工作或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严重违反合同要求的,取消其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按照招标方式确定的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自动放弃中选资格或被取消承担资格后,原则上选定排名其后的下一个候选单位作为承担单位。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投资效益和风险由参与者自行评估和承担。
  项目前期工作产生的效益归参与者所有。
  项目前期工作未取得成果或成果不符合要求,不能满足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需要,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已投入的资金由参与者自行负责。

  第二十八条 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享有业主(或代建单位)优先权。
  业主优先权是指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如具备相应资格,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为项目业主的权利。
  代建单位是指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的、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工作的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优先权是指承担项目前期工作者,如具备相应资格,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成为代建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出让是指项目前期工作的承担者按合同约定或经批准同意后,将成果出让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获得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出让价格原则上由出受让双方协商确定。鉴于项目前期工作成果的专用性,不得哄抬项目前期工作出让价格影响项目实施。
  由于哄抬价格造成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导致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不能出让,延误项目实施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协调或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价格进行评估,在参考评估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让价格。

  第三十条 一些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资金需求量大,社会资金不足且急需开展的,可以申请部分政府补贴。

  第三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回购。
  由于政策调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让成果等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以外的因素造成项目前期工作成果未能实现其价值的,为保护承担单位经济利益,市人民政府按成本价回购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前期工作成果。
  回购资金由市人民政府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中安排。
  回购必须由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成本价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的收费标准、参照同类或类似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承担单位提供的实际支出凭证等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认可确定。
  回购的期限可通过合同约定或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不同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政府对社会资金参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出色并有力促进项目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南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理的重大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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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9月8日市政府第12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广宁
二○○三年十月一日

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群体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设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依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现有城市道路、建筑物,有条件的应逐步增设、完善无障碍设施。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建设、交通、规划、市政、公安、房管、城管、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发展计划。

第六条 各类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是该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义务人。所有权人与使用、管理人应当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执行。

第八条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第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应当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提出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应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审查。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对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综合验收。

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经过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负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无障碍设施,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及时改建或整修。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无障碍交通设施的维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和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所有权人或使用、管理人同意,并设置护栏、警示标志或信号等防护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任何公民均可就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方面的问题,向设施管理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投诉,有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十五条 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擅自占用、改建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或者在施工现场不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依照《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无障碍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伤亡的,设施所有权人或者使用、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职责,或不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十二条履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维护责任的,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以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申报2008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申报2008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的通知

财办企[200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关于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07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8年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目标
鼓励包装行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和绿色包装产业的发展;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积极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提高包装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二、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节能减排、循环利用、技术先进的下列项目:
1.符合减量化、环保要求的新型绿色包装材料与制品项目。
2.能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包装材料及制品项目。
3.具有高效率、高精度、低能耗、低排放、智能化的包装机械及装备项目。
4.包装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项目。
5.能保障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项目。
6.具有国际竞争力,能提升我国包装水平的自主创新项目。
7.在包装行业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工艺、新技术项目。
三、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企业必须符合财企[2005]10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已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一般不得连续申报;2005-2007年申报但未获得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如无重大技术突破、创新,不得再次申报。
(二)申报项目的完成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为统一申报格式,申请研发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统一的申报表,申报表电子文档可在中国包装联合会网站(www.cpf.org.cn)下载。
(四)申报项目材料一式七份,按A4纸张尺寸分别装订成册,电子文件一份(需与纸质文件一致)。
(五)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委托同级包装技术协会对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评审,严格把关,经审核通过后报送财政部,上报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六)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申报项目材料直接寄送中国包装联合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10层 邮编:100020)。
(七)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材料的报送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
四、组织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包装技术协会要认真总结上年项目申报的工作经验,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公开组织项目、严格审查资料、科学评估论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协商解决项目申报中的问题,确保申报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同时,要做好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企业,将取消该企业资金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附件: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申报表

财政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