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市空调室外机安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25:48   浏览:86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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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空调室外机安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空调室外机安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07〕1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空调室外机安装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中山市空调室外机安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物空调室外机的安装,维护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物室外空调机的安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室外机应采用隐藏方式。
第四条 空调室外机安装架承载能力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做到安全、坚固,防止坠落伤及路人,并保证建筑立面整齐、美观。
空调室外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防止噪声污染。
第五条 空调室外机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排出的气体不得影响行人。沿人行道及在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不得少于2.5米。
第六条 公共建筑内部的过道、楼道、出口及其他建筑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及楼梯间等有大量人流通行的公用地方不得安装空调室外机。
第七条 相邻住户安装空调室外机应避免互相干扰。
第八条 空调室外机应设置集中排水管,不得向道路上直接排放。
第九条 新建建筑设计应预留安装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物的设计图纸上标示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审核空调室外机的设计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 住宅小区空调室外机安装及管理应纳入业主自治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对其空调室外机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影响市容市貌或临街排放空调机冷却水或空调室外机噪音超标排放等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 第8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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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林业局


汕头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林[2002]36号

各区县(市)林(农)业局:
《汕头市“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若干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林业局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汕头市“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和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是指2000年8月1日国家林业局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的收购、出售、加工等商业性活动及涉及的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潮阳市、澄海市以及南澳县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实行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管理。
第六条 凡需从事“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
(二)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
(三)主要业务人员熟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物专业知识;
(四)申请收购、出售、加工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渠道;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填写《广东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者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广东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准许证》 (以下简称《经营利用准许证》);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二)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利用量过大,可能对野生资源造成破坏的;
(三)没有经营利用限额指标的。
第十条 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凭《经营利用准许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十一条 《经营利用准许证》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仍需继续从事经营利用活动的,应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提交年度经营利用报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年度经营利用报告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核发《经营利用准许证》。
第十二条 经批准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经营利用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
市或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核定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
第十三条 从事“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收购、出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经营种类、经营地点、经营方式,在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场所,应在醒目位置公开张贴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挂图、名录。
第十四条 从事“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收购、出售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凭《经营利用准许证》和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可以向省内外引进合法来源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从省外引进“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凡托运、携带、邮寄或自行运送(以下简称运输)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人应提交经核定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向启运地的市或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县境的)或市级(出省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核发《运输证明》后,方可进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
凡在省内运输合法购买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凭供货方开具的《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销售专用收据》接受查验,可不再办理《运输证明》。
第十六条 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富士康系列悲剧的解决之道

孙斌


  富士康为什么发生这一系列悲剧?笔者认为富士康管理模式过于强硬、不具有人性化;管理人员管理方式粗暴、公司工会名存实亡没有任何有效的沟通渠道、HR部门尚失相关职能、保安行使管理职能;员工素质偏低、生产强度高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偏低、公司相关配套设施贫乏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失职等都有直接原因。
  现阶段富士康采取邀请国内一流心理专家现场辅导员工的做法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这一现象的继续发生?笔者认为可能具有一定的控制作用,但如同病人患感冒医生诊断出结果,但没有药物治疗。患者的病情是否加剧成肺炎或者危及生命,只能完全依靠病人自身的免疫力。
  要真正的解决富士康这一悲剧,笔者认为相关职能部门的立法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富士康这样需要二十四小时(含员工中途休息时间)生产的企业,国家必须立法规定员工每天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9小时(8+1),夜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且要保证每个星期休息1天。这样促使用人单位更加规范地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同时遏制用人单位的工作强度。
  对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企业)国家应立法对于这类企业员工的底薪确定一个最低标准(如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150%计算),这样一方面能够促成企业增加员工的收入,另一方面也不能让这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员工长期靠加班来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
  富士康为什么发生了重大悲剧还能畅通的招人?从深圳的情况看,有很多企业的加班时间远远超过了法定标准,员工的工资不能及时支付,有的企业甚至连社会保险都没有缴纳。这样反而让富士康底薪只有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时间不超过每月法定标准、能够及时发放工资、办理社会保险的富士康成为打工者向往的地方。
  富士康真正需要反醒的是自己的最高管理层。为什么自认为优秀的管理模式出现了这么严重的偏差?造成多名员工无谓的悲剧,最后要靠高僧来祈福的境地。
  富士康必须全面整顿自己的管理模式,对于僵化、不人性的工作制度、工作规范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改、改造。应对新员工进行适应岗位、适应工作强度、进行有效沟通等一系列的岗前培训,着重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整顿、培训,让一批不具备基本素质的管理人员离开企业。富士康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保安不是管理人员,而是保卫企业安全的员工。如果保安成为管理者,那么富士康的HR还具有实质性作用吗?
  富士康主管所提倡的“只管专心做事,别管闲事”做法应当是富士康的耻辱,而不是传统。富士康现在要做的是反省自己,关爱、善待员工,而不是通过所谓的“花钱买信息”来遏制身边的悲剧发生。跟不要找各种理由推卸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只有用心将员工疾苦、困惑进行有效的解决和帮助,才能让富士康能够继续发展、壮大。
  富士康需要全面反省,挽救地不仅仅是自己的员工,更重要的是自身的立足。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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