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局机关各支部:
党的十六大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是我们党在开始实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代表大会。日前,中央和中央国家机关党工委分别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中发〔2002〕1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通知》(国工发〔2002〕22号),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切实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同心同德地完成十六大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党和国家在新世纪新阶段奋斗目标的胜利实现,推动中医药事业开创新局面,现结合两个通知要求,就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迅速兴起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都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工作认真抓紧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围绕主题,把握灵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做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表率和模范。要坚持以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推动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学习的深入开展,在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迅速兴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
二、突出重点,深入领会,全面准确地把握十六大精神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报告,学习党章,在掌握基本观点和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做到全面准确地把握十六大精神。
学习中要注意深入领会和正确把握党的十六大的主题;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是十六大报告的核心和主线;把握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是“三个坚持”,并做到“四个必须”;把握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奋斗目标;把握经济、政治、文化、外交等方面建设与改革的任务和要求;把握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主要任务和修改后的党章。
三、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努力开创中医药事业的新局面
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中央国家机关部门的工作实际、结合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工作实际、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结合基层党的建设的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好学习研讨。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十六大的战略部署和奋斗目标,认清形势,立足发展,开拓创新,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研究本部门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要把学习贯彻工作的实效落在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再登新台阶上,落在推进中医药改革与发展上,用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业绩和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实绩,检验学习贯彻工作的成效。
四、精心组织,注重实效,把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工作扎扎实实地引向深入
1、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工作实际,兼顾工学,统筹安排,制定好十六大精神的学习规划和近期学习研讨计划,使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督促、有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学习计划,请于2002年11月27日前报局直属机关党委。
2、各部门各单位近期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学习会议文件。要适当组织集体学习研讨,把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通读文件与专题研讨结合起来,力求多学一点、学深一点。局直属机关党委将从12月初开始,分期分批组织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中学习研讨,请各部门各单位注意安排好有关同志的工作,保证他们届时能安心参加学习。直属单位自己组织集中学习研讨的,要将计划报送局直属机关党委。
3、各级党组织可采取召开集中研讨会、学习交流会或举办专题培训班,请宣讲团、辅导讲座或播放辅导报告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生动活泼地组织好学习。有条件的单位,还要充分运用局域网、报刊、板报等舆论工具,加强对十六大精神和学习情况、学习收获的宣传。
4、召开研讨会前,要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有重点地准备好研讨题。研讨过程中,要使大家畅所欲言,相互启发,通过研讨会真正弄懂要牢牢把握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精神。
5、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级工青妇组织也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发挥各自优势,把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切实抓紧抓好。
各部门各单位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情况,请及时报送局直属机关党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机关党委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濮政〔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0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濮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对全市行政应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本机关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办理,相关业务工作机构予以协助,并提供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相关材料。
第四条 承办行政应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案情,确定应诉方案,起草《答辩状》;
(二)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有关行政诉讼代理人人选的建议,由法定代表人确定并签署授权委托书;
(三)对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出有关停止执行的建议。
(四)针对行政诉讼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推行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下列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
(二)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
(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法定代表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其签名并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行政机关委托法律顾问或律师出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同时必须有本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变更诉讼代理人或其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第七条 行政应诉承办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承办被诉行政行为部门提交的依据、证据、答辩状等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二)对被诉行政行为向本机关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三)及时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报告案件应诉情况;
(四)撰写应诉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相关建议;
(五)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六)依法承办国家行政赔偿或补偿事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行政应诉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拒不配合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充分以及适用是否正确等进行答辩。
行政机关对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应就诉讼请求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等进行答辩。
第十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视案情与原告协商、沟通,在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前,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应当及时主动纠正,同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相关当事人。
第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第十三条 行政应诉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应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将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情况以及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目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应于每年6 月30 日前和12 月31 日前将本级、本部门的行政诉讼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告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判定撤销、确认违法和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和裁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判决或者裁定送达后的15 日内,将结案报告及与判决或者裁定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或者裁定的结果;
(四)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有下列过错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应诉承办机构及其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的;
(二)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要求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行政机关利益的。
第十七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视有关责任人员违纪违法的情节向监察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建议书,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