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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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

1985年3月27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川法经字第19号“关于拟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指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5〕3号文件(编者注: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所列5—7类专利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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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独山子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独政办发〔2009〕56号


各有关单位:

《独山子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独山子区项目前期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质量,形成建设项目“在建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的长效机制,保证建设项目的科学决策与管理,加快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环节的材料编制、评估、审查、报送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前期费的使用范围:

1.勘察费;

2.设计费;

3.研究试验费;

4.可行性研究费;

5.概算审查费;

6.咨询评审费(包括安全评价、环境评价、规划、设计评审、造价咨询等);

7.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前期工作相关的其他费用。

有关费用标准按国家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管理、安排与拨付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项目前期费管理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办法,对项目前期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预算额度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前期费进行审核,报项目前期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财政局调度安排资金,区审计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六条 项目前期费的审核、拨付程序:

(一)审核。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项目前期费的使用原则、用途,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的额度,提出审核意见,报区项目前期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二)拨付。由区财政局根据前期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支付的意见拨付资金。

三、使用与监督

第七条 前期费的使用原则

(一)统筹兼顾原则。前期费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各项前期工作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资金,确保重点前期建设项目、重大规划以及重点课题的实施。

(二)规范管理原则。前期费的安排、拨付、使用以及监督等各个环节,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费用的支出应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前期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前期费安排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可研编制等工作的目标要求与内容,对确属主要研究内容、目标调整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对前期费预算造成影响必须作出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有权对使用前期费的项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前期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财政财务等各项规定,对管理不善、控制不严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克拉玛依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新克政发〔2007〕3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独山子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4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作出了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全国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的决定,并从实际出发,对确属急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可报国务院批准。为切实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现提出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和须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范围


自《紧急通知》下发之日起,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应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授权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暂停办理应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凡不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只需依法征地的,仍按有关规定从严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紧急通知》规定,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确属急需的,报国务院批准。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项目首先要按照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程序进行确认,确认后再按照土地审批程序报批。


二、关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拆迁安置中,因建设期限、施工季节的需要,确需在近期施工用地的建设项目,并考虑国家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2004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扣除已批准用地占用指标)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填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申请表”(见附表),并附有关立项批准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
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范围是:


(1)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采煤沉陷治理、大中型水电、火电、核电、电网、新能源等项目;


(2)交通:包括公路、铁路、港口、航道和机场等项目;


(3)水利和农业:包括所有水利和农业项目;


(4)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包括供水、交通、污水及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燃气、消防、体育设施等项目;


(5)卫生:包括传染病医院(病区)、紧急救援中心、疾病预防中心等项目;


(6)教育项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等项目;


(7)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项目:包括所有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项目。


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1)国务院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急需建设的项目;


(2)已列入国务院批准规划中的急需建设的项目;


(3)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已签约急需建设的项目;


(4)列入已下达的国债投资计划并急需在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国债项目;


(5)涉及防洪、防灾等公共安全急需建设的项目;


(6)奥运会设施、世博会设施等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确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项目是否属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是否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列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名单”(以下简称“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名单”),并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关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须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按现行规定的审查内容和报批程序审查报批,同时要努力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及申请用地材料进行审查,初步认定建设项目是否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列入确认名单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现行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材料呈报;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组织报批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呈报的用地报批材料后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核定建设项目是否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纳入计划、征地是否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集约用地的要求。符合报批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用地请示,有关用地报批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查;不符合报批要求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退回。


(三)国土资源部接到国务院办公厅的转办单后,对省级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除按现行规定审查外,将进一步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审查的内容。符合报批条件的,呈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四)国土资源部呈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的,按规定时限,下发用地批复;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将建设用地请示文件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四、关于遗留建设用地项目的清理


国土资源部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呈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理。对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的项目用地进行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呈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呈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理。对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用地请示,有关报批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