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对乌干达多禾水稻农场进行技术援助的换文
中国 乌干达
关于中国对乌干达多禾水稻农场进行技术援助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1月15日 生效日期1981年1月15日)
(一)我方去文
乌干达共和国
农业部长
萨姆·穆桂萨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根据乌干达共和国政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将多禾水稻技术推广站项目改为建设一个水稻农场,其规模为三百公顷左右。
双方同意一九七五年四月三十日关于建设水稻技术推广站的换文和一九七七年八月九日签订的“关于建设多禾水稻技术推广站的会谈纪要”不再执行。
二、实施上述农场项目所需的设计费、设备材料费和施工机械耗损费,在中、乌两国政府一九六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实施上述农场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和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等由到达港至工地的运杂费,由乌干达政府自理。当地费用包括当地的材料购置费、当地运杂费、当地工人工资和中国技术人员费用等。
三、实施上述农场项目的具体事宜,由两国政府各自指定的机构商签合同规定。
上述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我将不胜感谢。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
特命全权大使
张 勃 川
(签字)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五日于坎帕拉
(二)对方来文
坎帕拉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干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张勃川阁下
阁下: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五日的来函收到。
我谨代表乌干达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政府间达成的协议。
达成协议条款并确认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乌干达共和国农业部长
萨姆·穆桂萨
(签字)
于一九八一年一月三十日
中新(西兰)关于航运方面互给最惠国待遇的换文
中国 新西兰
中新(西兰)关于航运方面互给最惠国待遇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柴树藩先生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一九七三年十月九日在北京签署的新西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我们两国政府代表就航运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所进行的讨论。
现在,我谨代表新西兰政府提议对该贸易协定加以补充,紧接第五条之后增加以下一项新的条款,作为该贸易协定的组成部分,其有效期限与贸易协定相同:
第五条 (甲)
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的商船在使用其港口和港口设备以及对船员、货物和船舶吨税方面,应给予最惠国待遇。
缔约双方应根据缔约任何一方主管当局按照其本国现行法律和规定所颁发的船舶登记证书,互相承认船舶的国籍。
缔约双方应互相承认对方主管当局颁发的吨位证书或在登记证书内所表明的吨位和其他船舶证书,无须重新丈量、检验和检查。有关船舶凡以船舶证件计收的港口费用,应按这些文件为基础计收。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沿海航行、引水、拖船或类似的服务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的渔船卸下或转运捕获物。
以上如蒙贵国政府同意,则本函和您就此事的复函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您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新西兰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R.B.阿特金斯
(签 字)
一九七六年五月一日于北京
注:我方同日去函内容与来函内容相同,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