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庆祝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宣传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42:16   浏览:8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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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庆祝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宣传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认真做好庆祝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宣传工作的通知 新出明电[2003]10号




新出明电[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当前,全国正处在抗击“非典”斗争的关键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取得了抗击“非典”斗争的初步胜利。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在四川考察工作时强调:“万众一心抗非典,迎难而上保发展,夺取防治疫病和经济建设双胜利”。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的正确决策上来,坚持不懈,恪尽职守,努力工作,一手抓防治“非典”,一手抓版权保护的各项工作,确保防治“非典”和版权保护各项工作的双胜利。

今年的6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纪念日。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年来,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不断完善,促进了有益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为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作出了积极贡献。各地版权管理行政部门要利用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的契机,进一步做好版权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公众保护版权的法律意识。

鉴于当前抗击“非典”斗争的形势,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宣传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因地制宜地组织活动,借助各种媒体以电视讲话、专题对话、专栏文章、公益广告、宣传招贴画等形式开展宣传,尽量减少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和座谈会,以保证在宣传活动过程中不出现“非典”疫情,确保安全。

在防治“非典”期间,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认真做好庆祝著作权法实施十二周年宣传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夺取抗击“非典”斗争和版权保护工作的双胜利。

各地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上报国家版权局。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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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调查是《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规定的一项基础调查工作,是获取土地基础数据的重要途径。为准确掌握2010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实际变化情况,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的要求,部署开展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

2010年是二次调查全面结束后的第一年,是按照新机制,采用新方法,保持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的开局之年。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和遥感监测结果将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实施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和依法有效监管的基础支撑,也是保障土地参与宏观调控,实现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调查监测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严格调查质量要求,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调查监测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及遥感监测工作将首次全面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时间紧,任务重,技术难度高。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部署,统筹安排,尽早开展今年的调查监测工作。对按期接收不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外业调绘,确保调查工作按期完成。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今年变更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明确的目标责任制,将今年的调查监测工作纳入到年度目标考核中,并由分管领导负总责,责任到人,考核到位。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土地变更调查监测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多个方面。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资料,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配合开展土地利用年度变化分析;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政策依据,核实年度审批建设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本年度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置及查处情况,并对年度违法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核实;地籍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结合遥感监测成果,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完成相关部门有关资料的调查上图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全面查清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三)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地要建立完善的变更调查成果检查制度,加强对变更成果的质量把关。各地要建立健全县级自查、地(市)检查与省级抽查的三级检查制度。各级主管领导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只有通过本级土地调查主管部门质量检查合格的调查成果,方可向上一级报送提交。我部将实行土地变更调查结果质量问责制度,对国家检查核查发现的弄虚作假和重大质量问题,在全国通报批评,并按照《土地调查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争取经费,落实人员。各地要积极与财政部门联系,在中央补助经费的基础上,积极申请落实相关工作经费,争取将年度变更调查经费纳入地方各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年度变更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规范高效使用变更调查经费,并加强对调查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杜绝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同时,各地要积极落实专业调查队伍,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指导,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二、突出重点,明确各项工作任务

按照《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任务主要包括: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调查成果核查、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以及数据汇总统计等工作。

(一)遥感监测。国家统一采购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组织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与2009年二次调查标准时点遥感正射影像图叠加分析,提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监测图斑;将2010年遥感正射影像和监测图斑等信息,分期分批分发地方,为地方开展变更调查提供基础资料。

(二)土地变更调查。各地利用部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情况,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以2010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实地调查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全面查清2010年度内全国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耕地等变化情况;结合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更新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掌握年度的基本农田现状情况。

(三)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采用二次调查“三下两上”的工作流程和模式,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对各地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开展内业核查。对内业核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抽取部分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组织开展外业实地核实。

(四)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各地依据外业调查结果,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技术规定,逐地块更新本地区二次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形成201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县级成果,并逐级上报;地(市)级、省级、国家依次利用下一级提交的更新数据包(或土地调查数据库),逐级更新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五)数据汇总统计。以县区为单位,利用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要求,逐级汇总年度内每一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三、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早准备,精心组织,统筹部署,落实责任,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一)准备工作。

8月底前,国家编制完成土地变更调查及监测方案,制定调查监测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9月份,启动遥感影像图购置和生产加工,开展遥感监测工作,陆续向地方提供遥感监测成果资料。10月底前,各地落实调查队伍和人员,组织开展调查培训,收集相关资料,准备调查设备仪器等,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外业调查及数据更新。

10月份开始,各地组织开展外业调查,并及时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12月25日前,基本完成县、地两级的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和数据库更新、变更数据汇总等工作,形成地市级土地变更调查汇总结果。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有调整的,11月20日前,相关省份须将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三)汇总上报。

2011年1月初,各地(市)报送变更调查成果到省级,省级组织进行数据汇总与变更。1月1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工作,形成初步变更调查汇总结果。国家组织地籍、土地督察、执法监察等部门组成督查组,督查核实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1月2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统计分析,并上报变更结果。

省级上报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主要包括:变更调查一览表、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权属性质汇总表、耕地坡度等级汇总表、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可调整地类面积汇总表、建设用地类型统计表、建设用地细化调查汇总表、新增耕地来源汇总表和省级更新数据包,以及2010年度省级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等。具体成果内容和提交要求见实施方案(附件)。

3月15日前,完成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内、外业核查工作。

3月20日前,完成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报告并上报。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实施方案  

  为准确掌握2010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化情况,保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成果现势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及实施办法,在二次调查成果基础上,采用卫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在全国范围开展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为保证本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掌握2010年度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保持二次调查成果的现势性;适应“一张图”建设和“批、供、用、补、查”的国土资源管理新形势,满足土地管理日常业务的现实需求,实现监管方式从“以数管地”到“以图管地”的重大转变;进一步扩大调查成果应用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土地基础数据资料的社会化服务水平,有效保障土地有效参与国家宏观调控,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工作任务

  (一)遥感监测。

  国家统一采购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组织加工制作遥感正射影像图;与2009年二次调查标准时点遥感正射影像图叠加分析,提取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监测图斑;将2010年遥感正射影像和监测图斑等信息,分期分批分发地方,为地方开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基础资料。

  (二)土地变更调查。

  各地利用部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结合本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情况,以2010年12月31日为统一时点,按照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要求,实地调查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全面查清2010年度内全国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耕地等变化情况;结合当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更新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掌握年度的基本农田现状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各类土地利用及权属变化调查;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调查;新增耕地坡度和类型调查;新增可调整地类变化调查;以及基本农田情况。

  (三)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

  国家组织,采用二次调查“三下两上”的工作流程和模式,利用遥感监测成果,对各地报送的县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开展内业核查。对内业核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抽取部分重点地区、重点地类,组织开展外业实地核实。

  (四)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

  各地依据外业调查结果,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技术规定,逐地块更新本地区二次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形成2010年度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县级成果,并逐级上报;地(市)级、省级、国家依次利用下一级提交的更新数据包(或土地调查数据库),逐级更新本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五)数据汇总统计。

  以县区为单位,利用土地调查数据库,按照变更调查数据汇总要求,逐级汇总年度内每一块土地的利用变化情况,形成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汇总结果。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三、步骤与要求

  (一)遥感监测。

  国家利用最新遥感数据,组织生产加工覆盖全国的遥感正射影像图,提取新增建设用地信息,将监测成果下发地方,为地方变更调查提供基础资料。

  1.影像采集与处理

  通过优化配置各类遥感数据,采购覆盖全国的最新遥感数据,加工制作土地利用遥感影像图。根据各地土地利用变化特点、管理需要,以及遥感资料的保障能力等,将全国划分为四类工作区。其中:

  (1)一类区。包括155个5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市辖区,以及长三角、珠三角地区,面积约58万平方公里。该地区土地利用变化快,幅度大,建设用地增加突出,属于遥感监测重点地区。采用分辨率优于1米的遥感数据。

  (2)二类区。包括除一类区外的50万以上人口城市的所辖县(市),面积约162万平方公里。该地区为仅次于一类区的经济较发达地区,土地利用变化也较为频繁。采用优于2.5米的遥感数据。

  (3)三类区。包括除一、二类区以外的中、东部地区,以及西部地区的重点区县,面积约554万平方公里。优先采用2米左右分辨率卫星数据开展监测。在2米数据难以保障的地区,采用5米分辨率遥感数据。

  (4)四类区。主要为西部沙漠、戈壁和无人区,面积约186万平方公里。该地区多为高山、高原、沙漠、戈壁,人口稀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土地利用变化程度很低。采用5米分辨率的遥感数据。

  2.变化信息提取

  与2009年标准时点遥感影像图叠加分析,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位,重点提取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占用耕地等变化信息。整理遥感监测成果,并及时提供下发地方。

  遥感监测成果以信息管理文件夹(见附件1—1)形式向地方提供,具体包括:最新时相遥感影像、遥感监测图斑、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图、《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等。

  以2010年遥感正射影像为背景,叠加内业提取监测图斑界线及其编号、注记、乡镇级以上行政界线及图廓整饰等要素,制作遥感监测成果图。以县为单位制作《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记录每个遥感监测图斑的内业监测基本信息。

  (二)准备工作。

  1.总体控制

  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为经国家确认的二次调查标准时点调查数据库。二次调查标准时点形成的各类控制界线和地类面积,作为2010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控制,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

  国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调查,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各级不得随意更改。对于省级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发生变化的,应依据最新的遥感影像,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要求,10月31日前,将调整后的所涉及图幅矢量数据和相关影像数据,以及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经确认后方可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省级界线。

  对于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发生调整的,应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2.制定方案

  各地可参照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应于本地区的土地变更调查方案。

  3.资料准备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变更调查前,准备有关土地变更调查资料。主要包括: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资料,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等方面的数据、资料等;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本年度违法用地的数据、资料。地籍部门准备《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见附件1—2)等外业记录有关表格,并收集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资料。

  4.仪器准备

  准备调查所需的测量设备、仪器,以及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主要包括:GPS接收机、全站仪、钢(皮)尺、计算机及软件系统,以及交通工具等。

  5.制作调查底图

  以区县为单位,地方利用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成果,通过目视解译,补充和标注土地利用变化信息,结合本地区建设用地审批、整理复垦开发以及2009年标准时点调查数据库等相关资料信息,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底图。

  11月30日前,仍未接收到国家遥感监测成果及监测底图的地区,应先以二次调查标准时点遥感影像,套合土地调查数据库,制作土地变更调查底图,作为外业调查工作的基础图件。

  (三)实地调查。

  以本年度实地变化现状为依据,开展土地变更调查,保证图、数、实地三者一致。

  1、实地调查内容

  根据土地变更调查有关规定,实地查清年度土地利用地类变化和土地权属变化情况,将变更图斑标绘在土地变更调查底图上,并按要求,将变更相关属性如实填写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中。变更图斑面积在数据库中量算。

  (1)耕地变化情况

  ①新增耕地来源: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有关材料,确定新增耕地来源类型。具体分为: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其他原因增加。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的耕地为本年度补充耕地。

  ②新增耕地坡度:依据利用DEM制作的坡度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确定新增耕地坡度分级,同时对坡度大于2°耕地,区分梯田和坡地。填写变更调查记录表相应栏目。

  ③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年度内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作为“可视为补充耕地的园地”,在相应属性表中加“KB”记录。

  ④可调整地类:对于因农业结构调整导致耕地变更为园地、林地、草地以及坑塘等农用地,且耕作层未破坏的,可认定为可调整地类。包括:可调整果园、可调整茶园、可调整其他园地、可调整有林地、可调整其他林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可调整坑塘水面。

  (2)建设用地变化情况

  对于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要重点掌握:一是往年“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二是2010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分为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批准尚未建设、本年度未批先建三种类型),并开展建设用地细化分类的调查。

  实地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或地基已开挖为标志,同时也包括为实施建设而进行的土地平整。

  ①“批而未用”土地建设情况:对二次调查统一时点数据库中,作为建设用地的“批而未用”土地,当年实地已建设,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更改标注为“PJ”。此部分不属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

  ②本年批准未建设情况:对当年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实地尚未建设的土地,按批准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度批准本年未建设(P)。

  ③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情况:对当年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实地已建设的土地,按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度批准本年建设(B)。

  ④本年未批先建情况:对于实地已建设,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建设用地,填写本年度未批准建设(W)。

  ⑤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中的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以及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规定的分类,填写新增建设用地细化类型统计表。

  细化调查的各地类面积之和,须等于土地变更调查“城市、建制镇、村庄及采矿用地”的图斑面积。细化调查图斑不需在变更调查底图上标绘,细化调查面积数据仅用于本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数据汇总分析。调查中,对实际用途不明、认定细化分类有困难的新增建设用地,参照规划或设计用途来确定其细化地类。

  (3)基本农田情况

  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完成基本农田上图成果更新工作,通过土地利用图斑层与基本农田图斑层空间叠加,统计汇总2010年度基本农田各地类面积情况。

  2.外业调查方法

  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外业调查方法。

  对于按时接收到国家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依据制作的土地变更调查底图,对照实地现状,逐地块对内业解译的变化图斑及属性信息进行全面核实、调整和补充调查,予以确认。确认和补测的信息,作为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的依据;对于提供的影像不清晰或影像未反映的新增地物,地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用实测坐标法、直接补测法、间接补测法等多种补测方法开展补充调查,详细记录变化图斑的形状、范围以及变化地类等内容;

  对于未按期接收到遥感监测成果的地区:地方依据二次调查标准时点数据库,套合标准时点影像,结合本地区年度土地利用审批等情况资料,加大外业调查力度,实地调绘每一块变化地块的范围、形状,现场详细记录变化地块的地类属性等信息。

  3.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包含了所有变更图斑的具体变化情况,是记录土地权属和地类变化及相关信息的唯一原始资料,是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的唯一数据源。按照《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的填表具体说明,翔实记录实地调查情况。

  (四)更新数据库。

  数据库更新采用增量更新的方式,实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的变更、上报汇总与更新。今年暂难以实现增量更新的,可以全库更新的方式,报送更新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

  1、更新县级数据库

  按照数据库更新有关要求,利用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建库软件,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以及外业调查结果输入计算机,更新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同时,利用县级建库软件,生成并输出变化图斑的增量数据及相关统计报表。

  2、更新数据上报及数据库更新

  利用国家统一下发的更新数据上报软件,将导出的增量数据进一步检查封装,生成用于上报的更新数据包,通过县、市、省、国家的逐级检查及核查,最终实现从县到国家各级数据库的同步更新。

  (五)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

  将《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各属性,按照数据库变更的技术要求,录入县级土地调查数据库,并以县为单位,逐级汇总,形成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汇总结果。各级土地利用年度变化情况汇总统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2009年度年末数据为基准;

  2、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和省级土地总面积不得擅自改变;

  3、图斑发生合并、分割等变更时,应保持图斑总面积不变。

  结合年度土地管理形势、政策及制度,开展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数据分析,编写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内容和要求具体见附件1—3)。

  四、组织实施

  2010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统筹安排、部门分工协作、分步阶段实施的组织方式开展。其中,遥感监测、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国家级数据库更新与成果汇总由国家组织完成,土地变更调查及地方各级调查数据库更新、数据汇总由地方组织完成。

  (一)组织分工

  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作为一项基础性调查工作,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多个方面。2010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与监测工作需要规划、耕地保护、执法和地籍等多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其中:

  1、规划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执行情况,负责提供基本农田补划、调整等相关图件、数据等资料,配合开展土地利用年度变化分析;

  2、耕地保护部门负责提供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基本农田依法批准占用及补划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及政策依据,核实确认年度审批建设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

  3、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提供本年度违法用地的数量、范围、位置及查处情况,并对年度违法用地的变更调查上图结果核实;

  4、地籍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完成相关部门有关资料的调查上图工作,更新土地调查数据库,全面查清年度各类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二)实施计划

  8月份,国家编制调查监测方案,制定调查标准和技术规程。

  9月份,国家启动遥感影像图生产和遥感监测工作。

  10月份前,各地落实调查队伍和人员,组织开展培训,收集相关资料,开展前期准备工作。省级大陆、海岛与海洋分界线有调整的,10月31日前,各省将零米线调整后的图幅矢量数据和相应影像数据,以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

  10月~12月,各地结合遥感监测成果,组织开展土地变更调查外业调查工作。其中,12月25日前,基本完成县、地级的外业调查和数据库更新以及地市级数据汇总工作。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有调整的,11月20日前,由省级将涉及界线调整的所有县级调整后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相关说明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经部检查无误的,作为今年变更调查的初始数据库。

  2011年1月初,各地市报送变更调查成果到省级,省级组织进行数据汇总和数据库变更。1月1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形成初步变更调查汇总结果。国家组织地籍、土地督察、执法监察等部门组成督查组,督查核实各地年度新增建设用地。1月20日前,完成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上报省级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

  3月15日前,国家组织开展变更调查成果核查。

  3月20日前,国家完成变更调查报告并上报。

  五、上报成果

  (一)省(区、市)的土地利用变更一览表;

  (二)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表;

  (三)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一级分类按权属性质统计汇总表;

  (四)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耕地坡度分级面积统计汇总表;

  (五)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基本农田面积统计汇总表;

  (六)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可调整地类面积统计汇总表;

  (七)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建设用地类型面积统计汇总表;

  (八)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的新增建设用地细化调查面积统计汇总表;

  (九)省(区、市)分县逐级汇总新增耕地来源类型统计汇总表;

  (十)省级更新数据包。

  上述成果表将自动打包存放于数据库生成的更新数据包中。

  (十一)2010年度省(区、市)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分析报告(含电子文档格式软盘)。

  附件1—1:

遥感外业调查资料管理文件夹内容与命名

内容
命名示例
格式

界线
“县级行政代码”xzjx
Shapefile

注记
“县级行政代码”zj
Shapefile

外业前遥感监测图斑
“县级行政代码”wtb
Shapefile

后时相DOM
“县级行政代码”2010“数据源类型”
img

遥感监测外业调查底图
“县级行政代码”DMM
tif

遥感监测图斑信息记录表
“县级行政代码”wxxb
xls

成果清单
“县级行政代码”cgqd
txt


  附件1—2:

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年)

土地座落: 乡(镇) 村 所在图幅号:

长度单位:米 (0.0)面积单位:平方米(0.0) NO:

变更前图斑
变更后图斑
地类变更部分
备注

权属单位名称
图斑号
地类编码
面积
权属性质
耕地坡度分级
耕地类型
权属单位名称
图斑号
地类编码
面积
权属性质
耕地坡度分级
耕地类型
地类编码
面积
新增耕地来源
建设用地

类型

变更


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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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监察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监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11号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6年10月30日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6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李至伦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局 长:李毅中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
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对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

  第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批准向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超量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造成后果的;

  (二)批准向非法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提供剧毒品、火工品等危险物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条件的。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二)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

  (三)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四)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

  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

  (二)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三)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

  (二)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降职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中除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外,其他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