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侦查人员以庭审角色代入机制
商奇
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其重点和难点就在于如何取证、取哪些证。随着反贪队伍年轻化,一些反贪干警存在着理论知识丰富,但缺乏实战经验的弊病,面对取证工作往往无从下手,甚至取来的证据不能服务于案件认定,造成重复劳动。反贪侦查工作的目的,在于取得犯罪嫌疑人进行贪污贿赂活动的若干证据,并最终在庭审中用这些证据使法官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可以说,庭审时证据的运用,才是反贪侦查取证工作的“归宿”。庭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组成控辩双方进行辩论,他们站在不同的角度,必然存在着不同的逻辑路径,对证据的运用也存在很大差别。在侦查中,侦查人员要自觉延伸思路,在脑中积极进行庭审过程的“模拟预演”,将自己代入庭审中的公诉人、被告人等角色,站在他们的角度进行思考,并以之指导反贪侦查取证工作。
一、进行庭审角色代入的必要性
反贪工作是一项群体工作。按照现有的机构组织框架,贪污贿赂案件最初由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进行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交由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这是一条完整的反贪工作路径。正因如此,反贪侦查人员不能够仅仅认为侦查工作就是自己的工作全部内容,而必须在工作中积极拓宽眼光,拉长工作思路,将其后的庭审工作要求也放到自己的侦查计划中作整体考量。事实也证明,仅仅为了侦查而侦查往往是无法取得良好效果的,结果不是面对繁芜复杂的证据而无从下手、茫然无措,就是千辛万苦所获取的证据根本不能有效应用于庭审,造成工作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
有效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是我们反贪工作的目的,而通过庭审对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判决是衡量我们工作是否成功的一个标杆,是我们实现上述工作目的的途径。庭审的关键在于证据的对抗,反贪侦查人员必须在侦查中,就考虑到庭审时对证据的运用。这种考虑既要全面,又要细致;既要考虑到国家公诉人运用证据的需要,又要考虑到被告人运用证据的可能路径。而角色代入,往往是这种考虑的有效形式。通过角色代入,反贪侦查人员可以设身处地的站到公诉人或者被告人的角色,把自己当做庭审的参与者,并由此找到哪些案件细节会成为审理重点、哪些证据会为定罪量刑发挥关键作用,这就相当于为自己的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无疑会极大的促进侦查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进行庭审角色代入的方法
1、代入公诉人角色
公诉人是刑事诉讼重要的参与者,他们的作用是代表国家出庭追诉犯罪。在庭审中,公诉人会积极运用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来使其最终受到刑法的惩罚。反贪侦查人员代入公诉人角色,就是要站在出庭人员的角度考虑庭审问题,以公诉人举证证明犯罪各项构成要件的框架来明确侦查取证范围。这种代入的具体表现就是要在侦查过程中寻求公诉部门的配合,了解公诉人的指控逻辑和证据使用思路,以此来指导自己的侦查取证工作,做到有的放矢。
在现有的机构设置中,反贪部门与公诉部门同属于人民检察院的下属业务部门,彼此较为熟悉、联系方便,这为反贪侦查人员进行公诉人角色代入创造了有利条件。现实案件中,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在侦查过程中与公诉人员开展侦查会商的办法来进行角色代入。会商中,侦查人员可以将主要案情提前告知公诉部门,由于公诉部门的实际工作特点,其工作人员往往对于刑事诉讼庭审过程、庭审证据运用、被告人心理,甚至管辖标的案件的法院刑事审判庭较为了解,可以请公诉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案情进行庭审情况的预先估计,指出一旦标的案件进入庭审程序,将以哪些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并指出如何将证据组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思路,指导侦查工作开展。尤其重要的是,由于证据往往有多种表现形式,而各种表现形式所带来的证据证明力往往不同,不同证据形式也常给法官以不同的影响力,这种预先的模拟可以为侦查人员到底采用哪种证据取得方法和证据固定形式给出指导意见。
2、代入被告人角色
反贪侦查人员代入被告人角色,就是要在侦查过程中预先将自己放在本案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角色里,考虑被告人将会有可能以哪些证据来为自己开脱罪责,并提前下手取得相应的证据,来驳斥被告人的脱罪企图。同时,还要积极进行逆向思维,考虑到对于被告人来说哪些证据将是“致命”的,由此争取侦查工作主动,尽早采取证据固定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罪证。由于侦查人员毕竟是“案外人”,仅以侦查经验进行思考往往不够全面,而只有进行角色代入,将自己置身“案中”,才能更好的看清庐山真面目。
对于行贿、受贿等依靠言辞证据较多的案件,更要着重进行被告人角色的代入,细心体察被告人心思,在询(讯)问中就堵断其退路,夯实犯罪各要件,防止被告人打下“活扣”,有机可乘。
反贪侦查人员代入被告人角色往往比代入公诉人角色要困难的多,因此也需要更多的技巧和经验储备。在平时工作中,侦查人员就要积极锻炼这方面的能力,如多参与旁听庭审,了解庭审时被告人惯用的脱罪伎俩和诡辩手段;常与有经验的同志进行交流,了解被告人通常的心理;在侦查中做好外围调查,掌握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处事习惯,以利于角色代入等。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公诉人角色的代入不能越俎代庖。反贪侦查人员代入公诉人角色的逻辑顺序,是由公诉人的心理到侦查人员的心理再到具体侦查活动。这种逻辑顺序是不可逆的。在案件侦查中,不能将这种代入反用,以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工作来钳制公诉部门独立的审查起诉和公诉职能。那种根据自己取得的证据和臆想的证明思路对公诉部门参与公诉的方法、思路粗暴干涉的行为是错误的。
2、对被告人角色的代入不能违反相关侦查纪律。对被告人角色的代入,是一种思想上的代入,是对侦查策略进行考量时采取的一种方法。但是,这种代入不能由智力活动突破到具体侦查行为,强逼被告人按照侦查人员“预想”的思路进行自证其罪,甚至发展到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
3、不能固步自封,要积极扩大取证范围。角色代入毕竟是一个高智能的活动,要有足够的经验和侦查技术做支撑。这就决定了角色代入活动不是每次都可以取得圆满、全面的侦查指导作用。侦查人员,尤其是年轻的侦查人员,不能仅仅依靠角色代入划定侦查取证范围,而要积极拓展取证思路,扩大取证范围,更好的完成反贪侦查取证工作。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商奇
攀枝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四川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市长:刘晓华
《攀枝花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14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刘晓华
二○一○年五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及《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保护性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捐资保护或认养等)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并给予捐资人、认养人三至五年不等的署名权。
第七条 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对在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树冠垂直投影外不小于五米的标准,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对成群落生长的古树群,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参照前款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县(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古树名木调查、鉴定、定级、登记,并按规定进行统一编号,设立标牌(标明树名、学名、科属、保护等级、树龄及认养或捐资人等),建立资源档案。
一级古树名木经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由市人民政府确认,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费用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四)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五)其它未涉及到的区域,由所在区域的林业部门进行管护。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与所在辖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责任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
(二)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辖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
(三)古树名木死亡,应及时报告所在辖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方可对其处理;
(四)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五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第十五条 因特殊需要必须移植的,移植二级古树名木,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一级古树名木,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经批准移植的古树名木,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相应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保护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移植施工费用、树木损失费及移植后三年内的专用管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避让或保护方案保护古树名木。建设项目竣工时,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避让或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影响、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生产、经营、生活设施或建筑物,由所在辖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所有权人或实际管理人员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第十九条 对违反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