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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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枣政发〔2007〕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枣庄市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山东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各重点用能区域和重点用能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考核对象:
  (一)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
  (二)纳入省重点监控的120家用能企业;
  (三)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各类企业。
  第五条 对各区(市)、枣庄高新区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体系建设、责任目标三个方面。
  基本条件包括政策法规执行情况、领导小组及节能办公室成立情况、节能基金落实情况、舆论宣传等内容。
  体系建设包括指标分解、建立考核机制、考核内容完整等内容。
  责任目标情况包括万元GDP能耗、万元GDP电耗、万元GDP取水量、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取水量、建筑节能等内容。
  第六条 对120家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和责任目标两个方面。
  基本要求包括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能源统计、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新改扩项目用能管理、节能宣传与培训、接受政府监督管理、节能新机制、发展循环经济等内容。
  责任目标情况包括节能量、主要产品单位能耗等内容。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节能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考核组织工作。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区(市)实际情况,组织考核本区(市)的节能工作。
  第八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每年一次,次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环节。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节能降耗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综合评价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综合评价70分以上(含70分)、95分以下为合格,综合评价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工作及考核各区(市)长、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市政府对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区(市)政府或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和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其中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对所属单位及企业的考核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考核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节能降耗
  目标评分表
  2.考核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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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两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

中国 荷兰


中荷两国政府关于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


  应荷兰王国政府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率团于二OO七年四月八日至十一日对荷兰王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中荷双方回顾了自一九八四年两国农业部召开第一次农业工作组会议以来两国政府、双方农业部以及农业科研机构、产业组织和企业之间的成功合作并表示满意。

  中荷两国业已实施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合作协议和项目,包括:

  一、两国政府间的四个农业示范项目。

  (一)“中荷-北京畜牧培训示范中心”项目;

  (二)一九九七年至二OO五年实施的“中荷-上海园艺培训示范中心”项目;

  (三)一九九九年至二OO四年实施的“中荷-河南奶业培训示范中心”项目;

  (四)二OO四年开始并将持续至二OO七年夏季的“中国湖南省可持续发展农业综合示范”项目。

  二、一九九八年至二OO三年实施的“中国乡镇企业制革工业环保”项目。该项目由荷兰发展合作基金供资,旨在利用荷兰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治理中国乡镇企业制革业水污染。

  三、二OO二年至二OO五年实施的“植物育种者权利实施宣传”项目。该项目合作单位包括中国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以及荷兰种子贸易协会、荷兰马铃薯咨询基金会和荷兰园艺商品委员会。

  四、二OO三年至二OO七年实施的“促进中国西部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发展应用”项目。该项目由荷兰发展合作基金供资,旨在通过综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改善西部农村地区的用能结构,提高农民的能源消费水平,建立起适应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系统。

  五、荷兰政府利用“经济合作计划项目”、“促进发展的出口项目”或“新兴市场合作项目”补贴来实施的多个中荷农业企业项目,例如:

  (一)在云南建立高科技安祖花盆栽生产基地;

  (二)在辽宁生产质量达到出口标准的有机蜂蜜;

  (三)在河南生产优质玫瑰;

  (四)在广西引进现代化猪肉生产技术;

  (五)在河北转变生鲜食品(马铃薯、胡萝卜和洋葱)零售方式;

  (六)在甘肃开发花卉种子生产。

  六、荷兰瓦赫宁根大学国际农业中心每年为中国活跃在湿地保护和自然养护领域的资深专家提供培训。

  七、瓦赫宁根大学及研究中心与中国科学家和专家就不同项目和研究领域交流相关知识和经验,如稻米生产、减少残留、杀虫剂和除草剂管理以及奶业的链条管理。

  八、中国农业模型的开发。这是中国可持续农业发展的决策支持系统,合作单位包括中国科学院中国农业政策研究中心、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世界粮食研究中心以及奥地利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院。

  九、二OO六年开始实施的“用于中国植物品种保护和注册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技术”项目,荷兰方面的合作单位包括荷兰园艺检验局和荷兰种子贸易协会。

  十、中国农业科学院与荷兰瓦赫宁根大学及研究中心于二OO六年十一月签署的为期五年的教育与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

  上述协议、项目加强了两国农业交流与合作,促进了两国农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加强双方在农业和农村发展领域的政策开发、科技、教育、经贸及企业间的合作,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双方强调政府间农业合作机制——中荷农业高级工作组的重要性,并将继续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制定合作计划、提供指导以及通过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二、为加强可持续农业、农村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双方将交流既定政策和计划的有关信息。中方将派出一个专家小组到荷兰考察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和计划。

  三、双方支持建立荷兰农业贸易支持办公室。该办公室将把重点放在黑龙江哈尔滨奶业生产和奶牛种群改良方面的合作。

  四、双方将加强在动植物卫生领域的合作:

  (一)建立两国在兽医机构和研究所、植保部门、动植物检验检疫部门之间的直接对话和联系机制;

  (二)加强双方在兽医、植保领域法律法规、标准、管理体系、人员、信息、动植物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交流;

  (三)促进技术合作。

  五、双方将进一步探讨加强两国在奶及奶制品领域的合作,加强奶业科研人员的交流,通过组建双边商务和专家交流团组,鼓励大型奶业企业参与双边科技、贸易和生产领域的合作。

  六、双方将支持建立中荷生态苹果园示范项目,中方将组织商务和专家交流团组赴荷兰进行技术交流并推动果业领域的经贸合作。

  七、双方决定将轮流在两国定期召开食品安全专家会议。

  八、双方认识到科研、培训和教育对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将对中国基层农技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提供支持,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技术水平,改善中国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条件,探索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手段。上海、郑州和张家界的三个示范培训中心为主要执行单位。

  九、双方将通过荷兰高级专家组织和中国外国专家局的密切合作,加强中国各省农业领域外国(高级)专家的交流。

  十、双方将在现有协议框架下深化农业研究合作并加强大学和研究生院之间的农业科技合作。

  十一、双方决定支持中国农科院与荷兰相关研发机构(如瓦赫宁根大学及研究中心)的倡议,在农科院建立中荷农业创新促进中心。该中心的主要目标是整合、指导相关研究活动并促进合作计划与项目的设计实施。

  十二、双方决定于二OO七年五月在北京举办中荷食品营养研讨会,作为新建的中荷农业创新促进中心的第一项活动。

  十三、双方决定加强在可持续林业领域的对话,进一步深化造林、湿地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以及花卉栽培方面的合作,并将推动两国有关部门签署中荷林业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荷兰王国政府代表

国务院副总理
荷兰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大臣

回良玉
盖达·费尔堡


  二〇〇七年四月日于海牙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新闻出版署


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建立和实施严格、有效、可操作的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是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提高图书出版整体水平,繁荣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体现出版工作自身规律的出版体制为目的,坚持为
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繁荣出版重在质量的思想,把能否提高图书质量当作衡量出版工作是否健康发展、检验出版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提高认识,强化管理,使出版事业朝着健康、有序、优质、高效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 实施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有严密的组织,需要各出版社、出版社的主管部门、各级出版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形成网络;要有科学、严格、有效的机制,根据图书生产、销售和管理的规律,分部门、分阶段、分层
次组织实施,分清任务,明确责任,提高管理和运行水平;要有称职的队伍,各单位要制定计划,对各级、各类的出版从业人员,特别是从事编辑工作和出版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提高思想、政策、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 加强图书出版法制建设。加强图书出版的法制建设,是图书质量保障体系正常、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是出版行业的重要法规,也是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依法实施的保证。各级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做到依法管理,对违反《出版
管理条例》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行为,要依据相应的法规和规定,坚决予以查处,以维护社会主义出版法规和规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社主管部门和出版社在认真执行《出版管理条例》和《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同时,还可根据这些法规和规
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和出版社内部的管理规定、制度,提高图书出版管理水平。

第二章 编辑出版责任机制第一节 前期保障机制
第五条 坚持按专业分工出书制度。按专业分工出书对于发挥出版社的专业人才、资源优势和特点,为本行业、本部门、本地区服务,提高图书质量,形成出版特色,具有重要作用。各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新闻出版署核定的出书范围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加强选题策划工作。
(一)图书质量的提高,首先取决于选题的优化,优化的第一步要搞好选题的策划工作。
(二)策划是出版工作的重要环节,出版社的全体编辑人员应认真履行编辑职责,积极参与选题的策划工作。
(三)出版社编辑人员在策划选题时,要注意广泛收集、积累、研究与本社出书范围有关的信息,注意加强与有关学术、科研、教学、创作等部门和专家、学者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提高策划水平。
第七条 坚持选题论证制度。选题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图书质量,也影响出版社的整体出版水平。出版社要对选题进行多方面的考察,既要从微观上论证选题的可行性,又要从宏观上考虑各类选题的合理结构,为此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选题论证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始终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在此前提下,注意经济
效益,力争做到“两个效益”的最佳结合。使选题论证结果符合质量第一的原则,符合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增进效益的总体要求。
(二)要加强调研工作,充分运用各方面的信息资源和群体的知识资源,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研究有关的学术、学科发展状况,了解读者的需求,掌握图书市场的供求情况,使选题的确定建立在准确、可靠、科学的基础上。
(三)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论证方法。召开选题论证会议,论证时,人人平等,各抒己见,重科学分析,有理有据,力争取得一致意见。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由社长或总编辑决定。第二节 中期保障机制
第八条 坚持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审稿是编辑工作的中心环节,是一种从出版专业角度,对书稿进行科学分析判断的理性活动。因此,在选题获得批准后,要做好编前准备工作,加强与作者的联系。稿件交来后,要切实做好初审、复审和终审工作,三个环节缺一不可。三审环节中,任
何两个环节的审稿工作不能同时由一人担任。在三审过程中,始终要注意政治性和政策性问题,同时切实检查稿件的科学性、艺术性和知识性问题。
(一)初审,应由具有编辑职称或具备一定条件的助理编辑人员担任(一般为责任编辑),在审读全部稿件的基础上,主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对稿件的社会价值和文化学术价值进行审查,把好政治关、知识关、文字关。要写出初审报告,并对稿件提出取舍意见和修改建议。
(二)复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编辑室主任一级的人员担任。复审应审读全部稿件,并对稿件质量及初审报告提出复审意见,作出总的评价,并解决初审中提出的问题。
(三)终审,应由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或由社长、总编辑指定的具有正、副编审职称的人员担任(非社长、总编辑终审的书稿意见,要经过社长、总编辑审核),根据初、复审意见,主要负责对稿件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倾向、学术质量、社会效
果、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规定等方面做出评价。如果选题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内容,属于应当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重大选题、或初审和复审意见不一致的,终审者应通读稿件,在此基础上,对稿件能否采用作出决定。
第九条 坚持责任编辑制度。图书的责任编辑由出版社指定,一般由初审者担任。除负责初审工作外,还要负责稿件的编辑加工整理和付印样的通读工作,使稿件的内容更完善,体例更严谨,材料更准确,语言文字更通达,逻辑更严密,消除一般技术性差错,防止出现原则性错误;并
负责对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印刷等出版环节的质量进行监督。为保证图书质量,也可根据稿件情况,适当增加责任编辑人数。
第十条 坚持责任设计编辑制度和设计方案三级审核制度。图书的整体设计,包括图书外部装帧设计和内文版式设计。设计质量是图书整体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图书的整体设计质量,是提高图书质量的重要方面。出版社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相应专业职称的编辑为责任
设计编辑,主要负责提出图书的整体设计方案、具体设计或对委托他人设计的方案和设计的成品质量进行把关。图书的整体设计也要严格执行责任设计编辑、编辑室主任、社长或总编辑(副社长或副总编辑)三级审核制度。
第十一条 坚持责任校对制度和“三校一读”制度。
专业校对是出版流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直接影响图书的质量。出版社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负责专业校对工作。出版社每出一种书,都要指定一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为责任校对,负责校样的文字技术整理工作,监督检查各校次的质量,并负
责付印样的通读工作。一般图书的专业校对应不低于三个校次,重点图书、工具书等,应相应增加校次。终校必须由本社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对人员担任。聘请的社外校对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和丰富的校对经验。对采用现代排版技术的图书,还要通读付印软片
或软片样。
第十二条 坚持印刷质量标准和《委托书》制度。出版社印制图书必须到有“书报刊印刷许可证”的印装厂印制。印装厂承接图书印制业务时,必须查验出版社开具的全国统一的由新闻出版署监制的《委托书》,否则,不得承印。印制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和出版行政部门
制定的有关书刊印刷标准和书刊印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坚持图书书名页使用标准。图书书名页是图书正文之前载有完整书名信息的书页,包括主书名页和附书名页。主书名页应载有完整的书名、著作责任说明、版权说明、图书在版编目数据、版本记录等内容;附书名页应载有多卷书、丛书、翻译书等有关书名信息。图书书名页
是图书不可缺少的部分,具有重要信息价值。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坚持中国标准书号和图书条码使用标准。中国标准书号是目前国际通用的一种科学合理的图书编码系统。条码技术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主要的信息标识技术,图书使用条码技术,有利于图书信息在销售中的广泛、快捷地传播、使用。出版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正确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和条码技术。第三节 后期保障机制
第十五条 坚持图书成批装订前的样书检查制度。印装厂在每种书封面和内文印刷完毕、未成批装订前,必须先装订10本样书,送出版社查验。出版社负责联系印制的业务人员、责任编辑、责任校对及主管社领导,应从总体上对装订样书的质量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印装
厂,封存待装订的印成品并进行处理;如无问题,要正式具文通知印装厂开始装订。出版社应在接到样书后3日内通知印装厂。印装厂在未接到出版社的通知前,不得擅自将待装订的印成品装订出厂。
第十六条 坚持出书后的评审制度。出版社要成立图书质量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或离职的编辑以及社会上的专家学者组成,定期对本社新出版的图书的质量进行认真的审读、评议。出版社根据评议结果,奖优罚劣,并对质量有问题的图书,根据有关规定,进
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坚持图书征订广告审核制度。出版社法人代表应对本版图书的广告质量负全部责任。出版、发行单位为推销图书印制的征订单和广告,必须事先报出版社审核,经出版社法人指定的部门负责人和责任编辑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才可印制、散发。
第十八条 坚持图书样本缴送制度。出版社每新出一种图书,应在出书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分别向新闻出版署、中宣部出版局、中国版本图书馆、北京图书馆缴送样书一册(套)备查。
第十九条 坚持图书重版前审读制度。图书重版有利于扩大图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更需要对图书内容质量严格把关。出版社出版的新书首次重版前,必须组织具有高级职称的编辑人员(含具有高级职称的离退休者)对图书内容和质量重新进行审读,写出书面审读意见,由
社长或总编辑核定。
第二十条 坚持稿件及图书质量资料归档制度。出版社应将稿件连同图书出版合同、稿件审读意见、稿费通知单、印刷委托书、排印单、样书等一起归档。同时,还必须把图书出版过程中每一环节的质量情况以及读者和学术界对图书质量的意见,书评和各种奖励或处罚情况,采用表格
形式记录在案并归档,便于对图书质量整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高图书出版质量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坚持出版社与作者和读者联系制度。出版社要保持同作者和读者长期、紧密的联系,依靠作者,并在可能的条件下为作者的创作、研究提供必要条件;同时,倾听作者和读者对图书质量的意见,及时改进工作。

第三章 出版管理宏观调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