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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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2]3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促进城镇就业,改善城镇居民生活条件,根据“市场主导、政府扶持、社会援助、自谋职业”的就业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实行社会筹集,适度规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三条 本市城市两区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新办劳动服务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出省务工申请再就业扶持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其职责为:

(一)拟定年度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筹措方案;

(二)编制年度市再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计划;

(三)办理市再就业扶持资金业务;

(四)建立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台帐,健全市再就业扶持资金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筹集

第六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通过以下途径筹集:

(一)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二)企事业单位赞助;

(三)上级有关拨款;

(四)社会捐赠;

第七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置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实行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定期补充制度,保持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适度规模。

第四章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扶持对象:

(一)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较多(或就业潜力较大)但资金有一定困难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新办劳动服务企业;

(二)自主创业和出省务工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重点扶持在社区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

第十条 市再就业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新办劳动服务企业提供小额无息借款或贷款贴息;

(二)为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外出务工提供小额无息借款;

(三)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申请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条件和额度:

(一)申请小额借款或贷款贴息的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新办劳动服务企业必须符合借款或商业贷款条件,经营项目市场前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还款能力。借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借款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贷款贴息每年不超过5000元;

(二)申请小额借款的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本运作能力,自主创业的项目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强的到期还款能力。借款额度为2000—5000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

(三)申请小额借款的出省务工下岗、失业人员,其借款额度为500—1000元。借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申请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新办劳动服务企业申请小额借款或贷款贴息,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劳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考察论证作出是否同意提供借款或贷款贴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视情况确定借款额度、期限或贴息额度,并签订《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借款合同》,办理有关手续;

(二)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外出务工申请小额借款的,凭个人身份证和《下岗职工证》、《失业职工证》或《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等有效证件,到所在社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申领填写《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小额借款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社区居委会签署就业状况和经济状况证明意见、所在街道劳动保障站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署审查推荐意见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考察论证作出是否同意提供借款的决定。符合条件予以批准的,视情况确定借款额度、期限,签订《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其他有关市再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第十三条 小额借款实行“自愿申请,相应担保,严格审批,到期归还,逾期追究”的原则。申请小额借款的单位(个人)由申请单位(个人)提供资产抵押或由第三方提供担保。逾期不归还的,按所签《湘潭市再就业扶持资金借款合同》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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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鼎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停业整顿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淄博鼎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停业整顿的通知
证监会



淄博鼎鑫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在经营中存在未将客户指令入市交易、私下对冲,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等违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1号)、《关于对期货经纪机构进行年度检验的通知》(证监期字〔1996〕15号)和《关于坚决制止
以期货交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证监期字〔1997〕4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我会决定你公司停业整顿6个月。
自文到之日起,你公司不得再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禁止接受新客户,禁止接受开新仓指令,现有客户的未平仓合约要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在停业整期间,你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彻底整顿,认真吸取教训。整顿结束并经中国证监会检查验收合格后
,方可重新开业。



1999年4月27日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2007年9号政府令)


2007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业经2007年9月17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志强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实施的全程审计。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审计机关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市审计机关。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依法确定年度审计任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及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具有职业资格与技能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跟踪审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审计机关依照规定,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项目前期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深度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三)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四)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条 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二)单项工程结算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是否符合单项工程投标时的预算报价;
  (三)建设成本的归集、待摊投资的核算、单项工程成本的计算是否真实、合法,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中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决算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有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四)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六)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及其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三章 审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在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市审计机关针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审计建议;在阶段性审计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未经审计的工程,在支付工程价款时不得超过监理核定总结算价款的90%,更不得结清工程价款。
  第十五条 项目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审计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由市审计机关或者由市审计机关建议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二)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或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因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决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市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报告政府,并责成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