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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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5]351号

1995-06-29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科学院:
  你院《关于申请“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免税的请示》(科发学字[1995]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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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起网络侵权案,此次两起网络侵权案的被告主体均指向章某及其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发表或转载相关诽谤帖文的网络运营商也被相继列入被告名单。第一起案件原告南昌商人黄河水,2011年4月以来,被告章某、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在互联网上诽谤原告“黄河水是诈骗犯”、“骗子”等,并广为传播;第二起案件中原告王杰,系南昌百货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2月以来,被告章某及南昌某房地产公司在互联网上诽谤原告侵吞银行及国家资产、私分国有财产、向有关人员行贿,并将上述事实提供给熊某等,让其在互联网上发布。新浪、百度、搜狗等网站进行了发表、转帖及提供线索、链接。

  被告搜狗公司代理人当庭辩称,其仅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该公司并非上述涉案内容提供者,涉案内容均系其他网站上存在的内容,且收到原告删除通知后,公司已履行了运营商的法定义务。由此可看出,本案出现了一个争议焦点:第三方网站刊载,仅提供搜索服务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否应承担责任。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的观点是:

  搜狗公司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不属于共同侵权,不应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2 0 0 6 年,我国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第2 3 条确立了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其理论和立法上的根据可能在于,将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行为定性为一种帮助性侵权,并且认为这种帮助性侵权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 4 8 条第1 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中所说的帮助行为。民法侵权法理论认为,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主体的复数性、过错的共同性、行为的共同性和结果的同一性、责任的连带性等特点。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部分的帮助行为,是指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或者以言语激励等方式,从物质上和精神上帮助实施加害行为的行为;

  这种帮助行为有以下特点:第一,帮助人与被帮助人之间存在意思联络。一般情况下,帮助人是明知被帮助人实施侵权行为而帮助被帮助人的。第二,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构成一个统一的致人损害的原因。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是结合、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作用。尽管帮助人和被帮助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可能不同,但都和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三,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共同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都与损害后果不可分割,其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笔者以为,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的侵害后果的扩大提供了可能,因此可以认为是一种帮助性间接侵权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并不具有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者所实施的帮助行为的特点,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搜索引擎服务商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事先并不具有统一的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即使在搜索引擎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其所链接的作品、表演或者制品侵权的情况之下,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仍然是自己独立实施,不存在与直接侵权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谈不上与直接侵权行为人形成侵权的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

  第二,搜索引擎服务商是独立实施提供搜索链接服务,与直接侵权行为不具有共同性。侵权网站将版权人的作品、表演或者制品上传网络供公众使用,是其独立实施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无需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所谓帮助。在搜索链接建立之前,直接侵权行为已经完成,直接侵权行为人实施其侵权行为,与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没有什么关系;在搜索链接服务建立之后,直接侵权行为人也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侵权或者是否允许搜索服务商与之建立链接。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只是客观上有可能扩大直接侵权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并没有帮助直接侵权行为人去“实施”其直接侵权。

  第三,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行为,与侵权网站实施的侵权行为在结果上不具有同一性。侵权网站将版权人的作品或者制品上传,版权人即受到损害;这种损害的发生和出现,不因搜索链接服务的提供而改变,无论在搜索链接建立之前还是之后,直接侵权行为人给版权人造成损害都是独立存在的。搜索链接服务提供以后,版权人的损害可能因这种服务的提供而被扩大,但是这种损害后果的扩大,与损害本身是两个不同的层面,并不具有同一性。基于前述分析,《条例》第23条的规定,将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行为认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帮助行为,不仅不符合提供搜索链接服务行为的实际,也是对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不公和对直接侵权行为人的放纵,还会对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众所周知,目前所出现的涉及搜索链接服务的司法判例,几乎都是版权人起诉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而不起诉直接侵权行为人。版权人起诉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固然能够获得赔偿,但是仅仅追究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并不能制止和惩罚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且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无法也没有权利和能力去制止直接侵权行为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对于版权人来说,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赔偿,却不能切断侵权之源。从立法保护知识产权的目标看,在打击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等的间接侵权行为的同时,更应该打击直接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将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提供搜索服务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不仅不符合网络服务的实际,同时也模糊了人们的视线,使得真正对版权人构成侵害的行为人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而这显然不是立法初衷。由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会大大加重服务商的经营风险,不利于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搜索链接服务本是一项中性技术,没有理由认为服务商提供服务之时,就是期望通过侵权来获得收益和利润。也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法律在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有过错的前提下才追究其侵权责任。强令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上使得搜索服务商不仅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还要对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承担责任。服务商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唯一的选择也许就是,对其搜索链接的对象或者内容进行一一审查,而从经营成本和技术手段上看,这显然是难以办到的。在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之下,服务商又没有办法或者说没有能力去控制直接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服务商应用和推广搜索链接技术的热情势必被抑制,由此搜索链接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也会受到抑制。

  综上所述,这个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是我们进一步地认识了网络世界,对于网络世界的规制,既不能僵硬的依靠法律来规制,又不能仅仅依靠道德和自律来规范。网络世界应该是充分利用行业自律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网络资讯的综合整治规范,同时加强对网络主体的监管,形成一种自律和他律的结合,依靠法律或规范的制约,减少网络主体在虚拟性的庇护下的不规范行为,尽量避免出现网路失范现象。

  (作者单位: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白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第3号

《白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5月9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OOO年五月十七日


白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
用,合理利用土地,依法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保障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吉
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白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吉
政函[1999]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经省政府批准的《白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1997-2010)》及所辖的长白县、抚松县、临江市、靖
宇县、江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
采取有力措施,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
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合理地调整土地利
用结构,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
和计划管理。
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资源分布特
点,加大对土地的开发、复垦和整理力度,发掘存量土地
利用潜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利用,保证国民经
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持续发展。
第五条 各县(市)的各项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必须
控制在《白山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范围之内(见
附表)。

第二章 规划的实施方针和目标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必须贯彻落实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
必须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对土地用途
实行管制制度。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
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控制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
用地规模,保证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并按照土地供给制
约和引导需求的原则,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
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
1997年为基期,2000年为近期规划,2010年为规划期。
第九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
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土地用途。

第三章 土地利用分区

第十条 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土地基本
用途的不同划定土地利用区。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分区应当以土地适宜性为基础,
根据规划原则、土地利用调整次序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划定。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分区应当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
确定,一般可按下列类型划定:
(一)农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农业生产需要划定的
土地区域。
(二)园地区:是指发展果、桑、茶、橡胶及其他多
年生作物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三)林业用地区:是指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
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四)牧业用地区:是指发展畜牧业需要划定的土地
区域。
(五)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城镇、村镇建设
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六)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独立于城镇、村镇建设
用地区之外的工矿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
(七)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特殊的自
然、人文景观划定的土地区域。
(八)其他用地区:是指根据实际利用需要划定的其
他用地区域。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
须坚持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
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
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
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十四条 必须坚持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下列
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并实施严格管理: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
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高产、稳产田和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
耕地。
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
八十以上。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
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非农业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城镇、村镇空闲地和旧城
区改造,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十六条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
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
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
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
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
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
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
位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
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
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土地整理。县(市)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
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
态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
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二十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
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
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
项用于土地复垦。对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六章 实施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耕地保护责任制
度,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考
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加强土地
利用中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
委会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培育和完善地产市场,依法实施土地有
偿使用制度,并从土地收益金和耕地开垦费中提取一定比
例作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基金,实行有偿投入,滚动
发展。
第二十四条 实施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级控制。健全和完
善土地利用监测网络,加强对土地利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的动态监测,坚决制止和依法查处乱占、滥用土地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的
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