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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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国气象局《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意见

(中国气象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下发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了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气象现代化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气象工作在防灾减灾和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国家气象
事业和地方气象事业出现了协调发展的好形势。为尽快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积极改善气象局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快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主要任务
加快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是各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对于充分发挥国家气象现代化骨干工程的总体效益,增强地方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趋利避害,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当地农业和人民生活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气象事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1996-2000年)》和《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1996-2010年)》,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气象业务建设的主要任务。其中,国家气象事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基本建成由气象卫星、新一代天气雷达和各种观测设施组
成的具有中尺度监测能力的气象综合探测系统;建成以国家公用网与气象专用网相结合并覆盖全国的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完善以数值预报为基础的新一代基础气象信息加工分析预测系统,建成中尺度数值天气预报业务系统。地方气象事业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与国家投资建设的项目相配套,
建成省、地气象卫星综合应用业务系统;在全国建成县级气象信息产品与服务终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强对流天气频繁发生的地区布设新一代天气雷达监测网;建成人工影响天气综合技术系统,在部分地市建立人工增雨、防雹作业指挥系统,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人工影响天气实验示范
基地;建成区域性和省级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和完善省、地级卫星遥感灾情监测系统;建成农业气象和商品粮基地气象服务系统,建设牧区、海上气象服务网以及气候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气象科技扶贫等项目;建立省、地级新一代人机交互处理系统,完成省以下气象辅
助通信网设备的更新。这些项目投入运行后,将进一步满足各地对防灾减灾及发展经济的需求,发挥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气象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国家计划,根据本地经济建设对气象工作的需求,制定地方气象事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
二、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
气象事业是公益事业,发展气象事业主要靠政府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和国发〔1992〕25号文件精神,尽快建立与国家财政体制相适应的地方气象投入体制,为地方气象事业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按现行事权统一的财政体制和谁投资、
谁受益的原则,发展国家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发展地方气象事业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安排财政预算时通盘考虑,并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加大对气象事业的
投入。中国气象局积极为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地方气象事业的重点建设项目,要与国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相配套,力求以较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效益。
三、努力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全国气象部门现有2612个气象台(站),许多分布在高山、海岛、荒原、沙漠等边远地区,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多年来,广大气象职工发扬延安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为气象事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心支
持气象工作,及时为气象职工排忧解难,为稳定气象科技队伍做出了很大的努力。
气象职工工作、生活在当地,气象服务效益也主要在地方。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解决职工福利待遇问题和安排基础设施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气象部门的特殊性,切实采取措施改善气象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气象职工的住房、饮水、供电、交通等生活设施建设,地方人民政
府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关于气象职工的有关补贴等福利待遇问题,在国家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本地标准先行解决,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安排,待国家作出统一规定后再按规定执行;有关住房、医疗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行,对
气象部门的职工要与本地其他行业部门的职工一视同仁。
四、加强对发展地方气象事业的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气象事业的发展,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气象业务现代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加快地方气象事业的建设步伐。要充分利用国家气象现代化大中型骨干项目建设的有利条件,加快与之相配套的项目建设,增强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
测、预测和防御能力,充分发挥气象服务的作用,以满足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重视和加强资金、计划管理,使各项投资计划得到落实。
各级气象部门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形成气象事业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我国气象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99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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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开展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的通知

环办函[2010]1323号


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有关要求,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我部将组织开展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所有机动车、发动机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情况,对部分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检查重点为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车、重型柴油车、发动机以及摩托车等生产企业。
  二、检查内容
  新生产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性能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情况,采取企业自查、报告核查、监督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组织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一。
  四、检查要求及后续监管
  凡检查中发现企业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生产企业暂停相关车(机)型的生产和销售并采取补救措施。我部将对其整改结果进行核查。
  经核查,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我部将撤销该车(机)型的环保型式核准公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和地区。
  五、其他事项
  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委托环境保护部机动车中心具体实施,有关技术问题请与机动车中心联系。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机动车中心 张海燕
  联系电话:(010)84935030转17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张娅
  联系电话:(010)66556248

附件:1.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方案
2.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一:

2010年度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
  所有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对部分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2009年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发现问题的企业,进行复查。
  二、检查内容
  依据下列国家标准要求,检查新生产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性能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
(一)《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
  (二)《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
  (三)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1495—2002);
  (四)《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14762-2008);
  (五)《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
  三、检查程序
  (一)企业自查。各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文件要求认真开展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我检查工作,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即2010年1—3季度环保生产一致报告),如实上报相关信息。
  (二)报告核查。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企业自查报告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按期上报自查报告,报告内容是否全面,并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现场抽查的范围。
  (三)现场抽查。环境保护部组织检查组对有关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一是现场核查企业产品环保生产一致性的保证能力;二是抽取企业合格下线产品,检查其排放关键部件是否与型式核准状态一致,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排放和噪声检测及OBD功能确认(如有OBD)。如抽取的样品装配有催化转化器,则同时抽取催化器样品进行性能测试。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保护部组织成立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工作组和五个现场检查组,成员由环境保护部相关部门、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及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负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具体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检查工作组负责制定并实施相关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明确分工及职责,并组织编制年度检查报告。各现场检查组按工作方案与实施细则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三)强化协作配合。各企业应对自检和现场检查予以积极配合。在抽样过程中派专人到现场参加检查,对于抽样后的样品不得进行调整和更换零部件。各检测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任务,严格执行检测程序和技术要求。
  (四)检查整改要求。凡检查中发现企业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生产企业暂停相关车机型的生产和销售并采取补救措施。企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将视为检查不合格:未按要求上报自查报告;拒绝接受检查或有意隐匿真实情况;逾期生产法规要求停止生产或销售的车机型的(出口或军用产品等除外)。
  (五)严格检查纪律。参加检查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公正廉洁地开展工作,并遵守相关保密要求。
  五、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20日,各生产企业应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即2010年1—3季度环保生产一致报告)。
  (二)报告核查阶段: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5日,组织完成企业自查报告的核查工作。
  (三)现场抽查阶段:从2010年12月25日至2011年3月31日,组织完成现场检查、检测工作。

附件二:

企业环保生产一致性自查报告编写要求

一、基本要求
  2010年12月20日前,各生产企业应确保将2010年1—3季度环保生产一致性季报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报送方式
  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进行网上申报。
  三、编写内容
  (一)综述
  1.企业基本情况概述: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结构状况、性质、规模、年度经营生产情况和质量控制总体情况。
  2.年度生产销售量(需每季度填报):车辆类型、排放阶段、产量、销量、出口量。
  3.车型达到环保标准的情况。
  (二)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的变更情况
  上一年度新增加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书、对原有计划书的补充修改情况、相关质量控制文件的修改情况。
  (三)一致性保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关键部件外购件采购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是否按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实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形成的文件。
  2.关键部件自制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是否按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实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形成的文件。
  3.整车装配过程质量控制实施情况:是否按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实施,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控制措施和形成的文件。
 4.关键部件在线检验和定期抽样检验实施情况:关键部件名称,检验方法,检验频次,检验合格率等。
  5.不合格产品控制情况。
  6.出现生产一致性不符合原因和纠正措施。
  (四)生产企业整车排放检验情况(需每季度填报)
  具体包括:车型类型、型号及产量;被测车型型号;被测车型数量;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检测报告的编号;达到的标准;型式核准时间;抽检车辆检测结果;标准偏差和统计量。
  (五)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情况
  1.设备检定和校准情况。
  2.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3.标准物质使用情况。


机电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续聘、缓聘、低聘、解聘的暂行规定

机电部


机电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续聘、缓聘、低聘、解聘的暂行规定
(1992年4月4日机电部机电人[1992]5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的一种新的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不是终身的,而是有任期的,随着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业绩、岗位等的变化能上能下。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升降是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同时期所负责任、贡献的大小、承担任务的难易及他们的胜任程度而作出的正常调整。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以适应新的工作需要。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升降包括职务的晋升聘任、原职务的继续聘任(简称续聘)、暂不聘任(简称缓聘)、降低职务的聘任(简称低聘)、解除原职务的聘任(简称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聘任按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续聘、缓聘、低聘、解聘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续 聘
第四条 续聘是单位通过一定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所任职务的继续聘任。
第五条 在任期内,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任务,经任职期满考核称职以上者并在今后仍有明确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具体任务者,可予续聘。

第三章 缓 聘
第六条 缓聘是单位通过一定的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暂不聘任。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缓聘。
(一)任职期满考核为基本称职者。
(二)有岗位,有任务,因本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分配的任务者。
(三)因公脱产学习1年以上者。
(四)因病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者。
第八条 除第七条第三项者外,缓聘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1 年后缓聘仍未解除者,可低聘或解聘。
第九条 缓聘期间,仍可保留原任职务的任职资格, 如原聘职务有新的待遇规定,缓聘者暂不享受,待明确职务后,视具体情况再重新确定。
第十条 缓聘人员有了合适的工作岗位后,单位可直接聘任相应职务。

第四章 低 聘
第十—条 低聘是单位通过一定的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低于原任职务的聘任。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考核为不称职者,予以低聘。
(一)不能履行所任职务的岗位职责,因水平和能力等主观原因, 未能完成预定任务,业绩较差者。
(二)承担的工作明显低于所任职务的岗位职责要求者。
(三)因工作失误而造成较大损失者。
第十三条 低聘至少低于原职务一级
第十四条 被低聘者的待遇
(一)原任职务的待遇一般不予保留,享受实聘职务的待遇。
(二)因晋升原职务而晋升工资者,应降低1~2级工资, 但不低于实聘职务中同资历人员的工资水平。
(三)在一个任期的工作后,经考核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

第五章 解 聘
第十五条 解聘是单位经过一定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所任职务的解除。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二)不服从分配,不接受任务或工作不认真,有失职行为, 经教育后仍无改进者。
(三)职业道德败坏,盗用剽窃他人成果, 谎报工作成绩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四)未经单位允许,私自将单位的技术成果扩散或转让, 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者。
(五)出国逾期不归,自动离职者,其职务自然解除。
(六)开除公职、被判刑或劳动教养者,其职务自然撤销。
第十七条 被解聘者的待遇
(一)原任职务资格不予保留。
(二)工资降低1~2级。
(三)不再享受原任职务的有关待遇。
(四)单位按待定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使用。
第十八条 被解聘人员,需在新安排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1年以上,方可按正常程序重新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适用于所有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