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06:57   浏览:84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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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摩洛哥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长期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3月18日 生效日期197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了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为促进和发展两国间协调平衡的贸易,在发给进出口许可证和海关方面互相给予优惠的待遇。

  第二条 为便利两国贸易的发展,符合缔约双方特别利益的产品已列入本协定所附的货单“甲表”和“乙表”,这些货单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向摩洛哥王国出口的产品见“甲表”。
  摩洛哥王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产品见“乙表”。
  缔约双方对上述两个货单内未列入的商品并无限制之意。

  第三条 两国间的贸易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外贸公司与摩洛哥王国自然人或法人之间根据两国各自现行的规章所签订的合同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 为鼓励两国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互相给予参加博览会和组织贸易展览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 来自缔约另一方的下列物品,进入缔约一方的海关时,应免征关税:
  甲、免费的贸易样品;
  乙、目录、价格单、画册和其它说明材料;
  丙、用于博览会和展览会的将再运出的物品。

  第六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商品贸易将根据两国各自现行的外汇管理法令进行并以任何一种可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七条 成立一个由双方政府代表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定的良好执行。
  在缔约任何一方要求下,委员会将举行会议交流情况,研究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并在必要时向两国政府建议一切适宜的措施。
  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由双方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逐年自动延长。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六三年三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贸易协定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字,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摩洛哥王国政府代表
    外 交 部 长            外交国务大臣
     乔 冠 华           艾哈迈德·拉腊基博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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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批准发布《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0]19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9〕32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编制的《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由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4月8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