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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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5号

2003-01-29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汕尾健生鲍鱼有限公司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2〕321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而所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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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设立“中国青年科技奖”的通知

中组部 人事部 中国科技协会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设立“中国青年科技奖”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中国科技协会



为更好地贯彻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跨世纪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任务,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决定:
一、将1987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设立的“青年科技奖”更名为“中国青年科技奖”,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织评审、颁奖等项工作。更名决定将在第四届青年科技奖颁奖大会上公布并实施。
二、对原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条例》进行适当修定,改为《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见附件)。今后,按此条例实施。
三、评审机构与审批
1、“中国青年科技奖”设立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奖励工作的领导。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其中,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国科协主要领导各一人,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一人,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主任一人,另聘请两名我国知名科学家。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
至三人。主席由中国科协主席担任。
2、在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实施与领导。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推荐专家共同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至六人,聘请委员若干人。评审期间按学科专业设立学科评审组,负责奖
励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后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分别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及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备案。
3、中国青年科技奖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在评审期间,中组部、人事部派员参加。
四、奖励方式:“中国青年科技奖”仍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者颁发加盖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印章,领导工作委员会主席签字的证书、奖杯等,并召开颁奖大会。
五、“中国青年科技奖”经费由中国青年科技奖专项经费开支。
做好“中国青年科技奖”的评选、表彰工作是一项关系到我国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战略性任务。请你们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中国青年科技奖”的推荐、选拔等工作。

附件: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
为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促进科技人才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奖定名为“中国青年科技奖”。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科技工作与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年龄在35周岁(做出成果时年龄为35周岁,申报年龄可为37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标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并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上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发表后被公认为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者;
2、在科学技术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新技术推广中成绩显著,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重要贡献者。
第四条 授奖名额: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 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学技术协会和各全国性学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司(局)都可以推荐人选。
第六条 评审机构与审批:中国青年科技奖设立领导工作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领导工作委员会对奖励工作进行领导,委员会由七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主席由当届中国科协主席担任。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实施与领导,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至六人,聘请委员若干人。评审期间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
评审结果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报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分别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并辅之以物质奖励。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杯,并通报其有关单位。为支持部分获奖者进行科研,出版学术著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设立“中国青年科技奖励基金”,向海内外团体和个人、企业募集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等另行制
定。
第八条 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发现弄虚做假者,撤销奖励并追查有关责任。
第九条 推荐与评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4年11月23日

关于《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家统计局


关于《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的要求,及时掌握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所必需的基本数据,建立正常有序的工作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同意,我部建立了《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快速调查制度”),自2004年7月起试行一年。最近,经商国家统计局决定,继续执行“快速调查制度”2年。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一年来的试行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情况

  “快速调查制度”试行一年来,总体情况良好,对正确分析建设领域经济运行态势和科学决策提供了数据支持。2004年10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布置<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组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集中学习“快速调查制度”,落实任务,明确要求。各地区、各单位积极行动,迅速组织本地区(或单位)学习“快速调查制度”,布置工作任务。广大基层企业及时、准确做好日常填报工作,推动了建筑业快速调查工作的开展。

  “快速调查制度” 实行由企业直接从网上填报报表方式。2004年11月第一次上报,全国企业报送率达到78%,去年全国有22个省(区、市)和15个中央单位的报送率保持在80%左右,这些地区和单位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民航总局机场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中国土木工程集团公司、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中国葛洲坝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今年以来全国有8个省市和11个中央单位的报送率保持在80%左右,这些地区和单位是:天津、河北、浙江、安徽、广西、海南、贵州、新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交通部水运司、中国葛洲坝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冶金建设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希望以上单位再接再厉继续做好“快速调查制度”的上报工作。

  快速调查工作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有个别地区及单位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有些地区和单位工作松懈致使报送率下降,甚至有的地区或单位的企业均没有上报报表,影响了对掌握建设领域经济运行分析所必需数据的完整性。希望这些地区和单位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组织落实和报表督报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组织与实施:“快速调查制度”由我部综合财务司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负责。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或中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内或所管理的特级、一级建筑企业的快速调查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

  依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快速调查制度”是国家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组织落实好建筑业企业的调查与报表填报工作,确保按时上报报表。如有拒报,应责成主管部门直接对有关人员追究失职责任。

  (二)调查原则及内容:快速调查表中各项指标的含义、计算方法及核算原则均按国家统计局现行规定执行,切实做到“不重不漏”。快速调查表主要调查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经济指标,包括企业概况、生产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三)调查范围:全国具有特级和一级资质等级的城乡各种经济类型的建筑业企业。以具有特级、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为填报对象。集团公司下如有多个特级、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各个特级、一级资质的法人单位均为统计对象,应分别填报快速调查表。

  特级、一级资质的集团公司如本部有经营实体,应填报“快速调查”表中的建施101表和建施快01表;如无经营实体,只需一次性填报“快速调查”表中的建施101表。

  主项资质为不分等级的公路交通工程、水上交通管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特种专业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不填报快速调查表。

  (四)报送时间:根据我部经济分析工作需要,在国家统计局批准实行“快速调查制度”的有效期内。将报表的报送时间调整为月后22日前(遇节假日不顺延)。

  (五)报送要求:“快速调查制度”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编码,各建筑业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表中“企业利润总额”和“工程结算利润”两项指标的关系调整为并列关系。报表中的其他事项和报表的组织实施工作仍按建综[2004]181号和建综统函[2004]1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快速调查表”的填报均由企业在网上直接完成。企业可直接登录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cin.gov.cn)点击“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网上申报系统”录入数据,也可通过建设部网站点击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的网页录入数据。新增加的企业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部门处免费获得上网密码。

  (六)其他有关问题:如各单位对“快速调查制度”的指标设计有个性化要求,应在保证完成“快速调查”任务的前提下,与当地统计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报送系统对特级、一级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填报数据,均进行了安全技术处理。企业除自身数据外,相互之间不能横向查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央单位可查阅所管理企业的数据。

  报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建设部综合财务司统计处  程 飞

  电 话:010—58933265,58934523;传真:58933303

  中国建筑业协会统计专业委员会  陆 健、徐建华

  电 话:010—58933771、58934428。

  附件:1.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

     2.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审批意见的函(国统函[2005]138号)

     3.《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试行)上报情况汇总表(略)

     4.本地区(单位)上报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2

国家统计局关于对
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和建筑业企业
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审批意见的函

国统函[2005]138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请核批<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5]188号)和《关于请核批<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的函》(建综函[2005]189号)收悉。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由于《城市建设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与现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存在重复,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我局不同意开展此项调查。

  二、同意执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制度。有效期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当中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