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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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1996年)

中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尼日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尼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尽快复派尼日尔医疗队并在津德尔国家医院增设一个医疗点。(医疗队人员组成见附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尼日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和预防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尼亚美国家医院、津德尔国家医院和马拉迪省住院中心。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实验室化学试剂由尼方供应。为保证医疗队工作的正常进行,中方每年向医疗队提供价值40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中国医疗队尊重尼日尔的管理规定,使用和负责这些药品、器械。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由中方负责运至尼亚美。尼方负责向中方提供办理海关手续的一切方便,并发给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及其他物品(包括生活物品)的海关免税证明。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赴尼日尔的往返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他们在尼日尔工作期间的住房(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灶具、水、电)、交通(包括汽车、维修、汽油和司机)由尼方负担。医疗队员生活费(按如下标准)由中尼双方各负担50%。
  医疗队员生活费标准:

  队长、科主任   200,000FCFA
  主治医师     160,000FCFA
  医师、译员    130,000FCFA
  厨师       100,000FCFA

  尼方负责的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部分由尼方按月拨付给中国驻尼日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如遇到尼方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中、尼双方将进行协商,对原定费用金额做相应的调整,并换文确认。

  第七条 尼方为中国医疗队员办理出入境及他们在尼期间的居住行政手续提供方便。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尼日尔工作期间,尼方负责免除他们各种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员在尼期间,尼方担保中国医疗队员的人身安全、负责他们在工作岗位上发生的意外或受伤所需的全部费用、为中国医疗队任何一个死者的安葬提供方便。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和尼方规定的节假日。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尼方的法律及其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经共同协商制定,有效期为两年,在期满前6个月除双方中的一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明文废止外,可以继续延长两年。

  第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1996年11月15日在尼亚美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冀 敬 义             玛丽玛亚

 附件:        中国医疗队队员名单

  1、尼亚美国家医院

  骨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1
  麻醉科医生    2
  针灸科医生    1
  放射科医生    1
  泌尿外科医生   1
  耳鼻喉科医生   1
  肺科医生     1
  神经内科医生   1
  翻译       1
  厨师       1
  共12名
2、马拉迪省住院中心
  内科医生     1
  眼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1
  妇产科医生    1
  泌尿外科医生   1
  放射科医生    1
  耳鼻喉科医生   1
  麻醉科医生    1
  针灸科医生    1
  心内科医生    1
  翻译       1
  厨师       1
  共12名
3、津德尔国家医院
  眼科医生     1
  骨外科医生    1
  外科医生     2
  麻醉医生     1
  牙科医生     1
  针灸医生     1
  皮肤科医生    1
  耳鼻喉科医生   1
  内科医生     1
  翻译       1
  厨师       1
  共12名

     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尼日尔工作的议定书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关于向尼日尔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已于1996年11月15日由我驻尼日尔共和国大使冀敬义和尼日尔共和国公共卫生部长玛丽玛亚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尼亚美签字。现将议定书副本呈请备案,议定书正本(中、法文)已报外交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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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

1994年8月27日
省长 陈士能


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开发富余劳动力资源,促进劳动者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企业要拓展多种经营、组织劳务活动,发展第三产业、综合利用资源和其他措施,妥善安置富余职工。
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指导、帮助和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开辟社会安置渠道。
第三条 企业要充分利用具备的资金、场地、设备、人员和技术力量等基本条件,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职工。
企业可将内部的服务机构,如食堂、澡堂、学校、医院、俱乐部、房屋和设备维修、交通运输工具等向社会开放、开展有偿服务,遂步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形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第三产业,并接纳安置原企业的富余职工。
第四条 企业可以组织富余职工依法兴办独立核算的企业。富余职工也可以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兴办企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扶持。
第五条 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待业保险机构,要将待业保险延伸到企业,适当解决富余职工的生活困难。对企业开辟安置富余职工的渠道,应在资金上给予适当扶持,帮助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促进待业职工再就业。
第七条 企业对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简称退养)的职工,退养期间,可按照退休待遇的标准发给退养生活费。
第八条 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由企业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一周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本人一年的标准工资总额。
第九条 企业对职工实行放假,放假期间的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负担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我省规定的待业救济金标准。
第十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对劳动合同制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安置有困难而到社会待业的职工,当地待业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发给待业救济金,并积极组织待业职工开展生产自救、转业训练和职工介绍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3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3年市级财政决算的决议
(2004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马千真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市2003年财政决算和2004年1—6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市审计局局长王耘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2003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2003年市级财政决算。
会议同意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重庆市市级预算监督条例》,严格执行预算,加强税收征管,确保重点支出,深化财政改革,规范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努力做好财政工作,全面完成2004年预算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