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约问题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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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约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约问题的指示

195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本年2月22日法行字第9号呈收悉,继承问题两件,业已另文指复,兹就请示处理索位位与曹偶妮婚姻纠纷一案指示如下:
原审判决如系根据曹偶妮自由意志而为,则判决并未错误;如相反地不是女的自觉自愿而系硬性判归索位位,则该判决是失当的。在此需予注意者:童年包办的婚约,按照我们婚姻政策,应视作无效,惟在解放前的农村中的婚姻,率多买卖包办,绝少自由自主,这是整个农村社会的问题;因之在执行政策中,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善于区别一般的和个别的问题。至本案关系人索位位系现役革命军人,如经检查发觉原审判决不当,发回重审废弃原判,势必引起索某不安于工作,且很有可能重复返乡,甚或引起其他事故;因之,在照顾到当前革命利益的前提下,如当事人未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则可不必指示再审翻案,以免求正益紊;但法院应责成原审法院对此案的错误判决进行自我检讨,具报省院。如当事人已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现亦以采取和解办法为宜。在组织调解时,应邀请当地,政府、军队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代表参加,尽一切努力说服和解。
关键在于女方的态度,如女方在原审判决后未有任何主张,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反对原判的表示,则应努力维持她和索位位的关系而说服郭福贵达到和解的目的。
上项处理意见,即希望你院根据本着向前发展的情形,参酌研究,审慎进行,并望将办理结果具报。

附:河北省人民法院为对解决军人婚约问题的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
据我省灵寿县县委宣传部函询:“我县四区秋山村曹偶妮现年21岁,于3岁时曾与北堤下村索位位(4岁时)订了婚,1941年日寇蚕食扫荡时,曹偶妮全家人逃到东北;1948年与曲阳县郭福贵从东北一块回来,不久他两就结了婚,今年夏天北堤下村索位位从部队上回来,找到政府,要政府将曹偶妮追回,同时部队上也来信给政府让把曹偶妮要回,该县法院已将曹偶妮判归索位位,请问这事处理的是否妥当。”等情据以上所述经研究,我们认为三四岁订婚显系包办,根本就不应承认此婚约有效,但事实该县法院已将曹偶妮判归索位位,显然该案是错判了,现又因索某已归队,如再将曹偶妮判归郭某亦属不妥,对此问题究应如何处理,请即示知以便遵循。
195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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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民政府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0〕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固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区)道、乡(镇)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建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控告和阻止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依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设置的除外。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 四县一区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落实并成立养护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工资和养护配套资金,督促乡(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层层落实责任,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村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二)督促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养护单位及有关方面做好农村公路调查、统计工作;
(三)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四)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第九条 县(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协调各乡(镇)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二)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向县(区)政府和自治区、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汇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情况;
(三)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的协调事宜;
(五)负责农村公路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六)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并贯彻落实。
第十条 农村公路中的县(区)道、乡(镇)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由县(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政策;
(二)负责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的实施,较大水毁维修及路面维护的集中处置;
(三)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务管理和核算及成本分析工作;
(四)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质量管理和生产计划的组织执行;
(五)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及日常巡查;
(六)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路权;
(七)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八)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九)负责对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派驻技术人员,协助对农民养护工的日常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和行政村沥青水泥路养管机制研究、探索,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十)负责农村公路各类统计数据采集和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县(区)公路管理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精干、高效、统一的原则。各乡(镇)公路管理机构是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和配合主体。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政府筹措、部门补贴”。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将公路养护机构的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差额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除县(区)道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额列养外。对列入区公路部门养护计划的乡(镇)道、村道实行区公路部门补贴、地方财政配套,按1:1比例落实养护资金。县(区)人民政府应确保养护配套资金到位。
第十五条 乡(镇)道、村道地方配套资金计划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按公路养护管理定额编制上报,由县(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对每年新增的、未列入区公路部门养护的乡道和村道,县(区)政府应按乡道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公里1000元的补贴标准,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统筹进行养护。对大型水毁抢修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认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政府批准的预算方案按月拨付配套资金以及每年新增的、未列入区公路部门养护的乡道、村道养护资金。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规定监督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坐支和平调资金。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公布农村公路养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县(区)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管理,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农村公路养护要保持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适、边沟涵洞畅通、构造物完好,路边绿化美化达标,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使车辆通行达到设计能力。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坚持“常年养护、季节养护、临时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农民工承包养护和群众义务投工投劳养护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季节性、预防性养护提倡农民工
承包养护,由各乡(镇)公路管理站负责组织考核检查。县(区)公路养护机构根据考核检查结果分期拨付养护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项目提倡招标养护,由公路养护机构组织实施,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和监督。要不断深化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养护质量,降低养护成本。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养护机构应加强农村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预防抢修和信息发布工作。对灾害严重无法立即修复的,要设立明显标志,派专人协调交通安全管理机关指挥车辆通行,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由县(区)交通运输和林业部门规划、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底对乡(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养护资金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转移养护资金。
第二十八条 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养护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实行半年检查,年终审计。
第二十九条 养护资金财务审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有无超预算现象
(二)材料费的使用情况;
(三)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转移资金现象;
(四)成本核算情况;
(五)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财会机构和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账册凭证、会计档案等基础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每年底组织对各县(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措配套及养护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前三名的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每季度对农村公路养护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乡(镇)年度综合考核之中。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和乡(镇)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县(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宁夏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评比标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考核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及年终考核主要内容:
(一)养护生产
1、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2、养护质量完成情况;
3、日常养护情况和大、中修工程完成情况;
4、行政村沥青水泥路养护情况;
5、内业资料整理、管理情况。
(二)财务管理
1、养护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2、地方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
3、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三)路政管理和超限超载治理情况
1、路政管理情况;
2、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情况;
3、行政村沥青水泥路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财务检查考核,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公路管理行业的有关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和核算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 19083-2003


前 言
本标准用于对医用防护口罩质量进行评价。
本标准的4.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生产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组织生产,经销单位自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医疗器械检测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章兆园、毕春雷、廖晓曼、闫雪、曾宁。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防护口罩(以下简称口罩)的基本要求、试验方法、标识与使用说明书及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可滤过空气中的微粒,阻隔飞沫、血液、体液、分泌物等的自吸过滤式防尘医用防护口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91-200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745-1997 纺织织物 表面抗湿性测定 沾水试验
GB 15980-1995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T 16886.7-200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GB/T 16886.10-2000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致敏试验
3 名词与术语
3.1过滤效率filtering efficiency
在规定条件下,护品将空气中的颗粒物滤除的百分数。
3.2 阻燃性能flame retardation
护品阻止本身被点燃、有焰燃烧和阴燃的性能。
3.3 消毒 disinfection
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无害化。
3.4 灭菌 sterilization
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传播媒介上所有的微生物,使其达到无菌。
3.5 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 self-inhalation filter type dust mask
靠佩戴者呼吸克服部件阻力,用于防尘的净气式呼吸护具。
3.6 密合型 sealing half-mask
与面部密合能遮住鼻、口的面罩。
3.7 沾水等级spray rating
表示织物表面抗湿性的程度。
4 技术要求
4.1 口罩基本尺寸
a) 长方形口罩展开后中心部分尺寸:长度不小于17cm、宽度不小于17cm;
b) 密合型拱形口罩尺寸:横径不小于14cm,纵径不小于14cm。
4.2 外观
c) 口罩表面不得有破洞、污渍;
d) 口罩不应有呼气阀。
4.3 鼻夹
a) 口罩上必须配有鼻夹;
b) 鼻夹由可弯折的可塑性材料制成,长度不小于8.5cm。
4.4 口罩带
a) 口罩带应调节方便。
b) 应有足够强度固定口罩位置。每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的断裂强力应不小于10N。
4.5 过滤效率
口罩滤料的颗粒过滤效率应不小于95%。
4.6 气流阻力
在气体流量为85L/min情况下,口罩的吸气阻力不得超过35mmH2O。
4.7 合成血穿透阻隔性能
合成血以160 mmHg压力喷向口罩样品,口罩内侧不应出现渗透。
4.8 表面抗湿性
口罩沾水等级应不低于GB/T4745中GB3级的规定。
4.9 消毒和灭菌
a) 标识为消毒级的口罩应符合GB 15980中4.3.2的要求。
b) 标识为灭菌级的口罩应符合GB 15980中4.3.2的要求。
4.10 环氧乙烷残留量
经环氧乙烷灭菌的口罩,其环氧乙烷残留量应不超过10μg/g。
4.11 阻燃性能
所用材料不应为易燃性。移离火焰后继续燃烧应不超过5s。
4.12 皮肤刺激性
口罩材料应无皮肤刺激反应。
4.13标志与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本标准6中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口罩基本尺寸
以通用量具测量,应符合第4.1条规定。
5.2 外观
目力检查,应符合第4.2条规定。
5.3鼻夹
通过检查并以通用或专用量具测量,应符合第4.3条规定。
5.4口罩带
总共应检测4个口罩。2个经过温度预处理,2个不经过预处理。
温度预处理条件:
a)(70±3)℃空气中24小时
b)(-30±3)℃空气中24小时
在温度预处理后应在室温恢复至少4小时。
通过目力检查和拉力计测量,均应符合4.4规定。
5.5 过滤效率与气流阻力试验
应该使用6个口罩滤料进行过滤效率试验。3个经过温度预处理,3个不经过预处理。
温度预处理条件:
a)(70±3)℃空气中24小时
b)(-30±3)℃空气中24小时
在温度预处理后应在室温恢复至少4小时。
空气流量应该稳定至(85±2)L/min。
试验应该一直进行到滤料达到最低过滤效率时或至少有(200±5)mg的气溶胶作用于滤料上时为止。
在规定试验条件用的NaCl气溶胶颗粒大小分布应为计数中位径在(0.075±0.020)μm,几何标准差不超过1.86。
过滤效率测定结果应大于或等于4.5的规定。
口罩的吸气阻力应符合本标准4.6条的规定。
5.6 合成血穿透阻隔性能
检查5个口罩。
口罩在(21±5)℃,相对湿度(85±5)%下预处理至少4h。口罩从环境箱中取出1分钟内作测试。
口罩固定在突起的夹具上,在305mm的距离将2ml的合成血(表面张力(4.0~4.4)×10-4N/cm)从内径0.84mm的套管中沿水平方向喷向被测口罩。测试压力为160 mmHg。取下口罩,检查内侧面是否透过。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7条的规定。
5.7 表面透湿性试验
用GB/T 474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8条的规定。
5.8 消毒和灭菌
用GB 1598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9条的规定。
5.9环氧乙烷残留量
按照GB15980-199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10条的规定。
5.10阻燃性能:
总共应检测4个口罩。2个经过温度预处理,2个不经过预处理。
温度预处理条件:
a)(70±3)℃空气中24小时
b)(-30±3)℃空气中24小时
在温度预处理后应在室温恢复至少4小时。
单燃烧器试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结果应符合4.11规定。
将口罩戴在金属头模上,在鼻尖处测量的头模运动线速度为(60±5)mm/s。
头模穿过丙烷燃烧器的位置可调。燃烧器的顶端和口罩的最低部分(当直接对着燃烧器上放置时)的距离应设置在(20±2)mm。
将头模转离邻近燃烧器的区域,打开丙烷气,压力调节到0.2bar~0.3bar并点燃气体。通过针阀和仔细调节供气压力,将火焰高度调节在(40±4)mm。火焰的温度在燃烧器尖端上方(20±2)mm处用1.5mm直径金属隔离的热电偶探针测量,应为(800±50)℃。
将头模设置到运动状态并记录口罩一次通过火焰的效应。
应重复试验以便能评价在口罩外部所有材料。任何一个组件应只通过火焰一次。
5.11皮肤刺激性
按照GB/T 16886.10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其结果应符合本标准4.12条的规定。
5.12标识与使用说明书
目力检查,应符合第4.13条规定。

6 标识与使用说明书
6.1 标识
6.1.1 口罩最小包装上至少应有以下清楚易认的标识,如果包装是透明的,应可以透过包装看到标识:
a) 产品名称;
b) 生产商或供货商的名称、商标;
c) 产品形式标识;
d) 滤料级别:N95;
e) 贮存期限;
f) "请参见生产者提供的信息"的说明;
g) 生产者建议的贮存条件(至少是温度和湿度条件);
h) 需组装的部件应该做出安全符号标识;
i) 一次性使用的应有一次性标识;
j) 重复性使用的应标明灭菌方法。
注:N95为滤料的等级,该等级滤料对非油性颗粒的过滤效率不小于95%。
6.1.2 包装箱上至少应有以下内容或标识:
a)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电话、邮编;
b) 产品名称;
c) 产品执行标准号;
d) 生产批号;
e) 重量;
f) 规格数量;
g) 体积;
h) 防晒,怕湿等字样和标志,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至少应使用中文。
使用说明书应至少给出下列内容:
a) 用途和使用限制;
b) 有色代码的意义;
c) 使用前需进行的检查;
d) 佩戴适合性;
e) 使用方法;
f) 保养(例如清洗、消毒),如适用;
g) 贮存;
h) 所使用的符号和/或图示的含义;
i) 应给出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例如:口罩的适合性(使用前进行检查);如果有头发进入面罩封边以内则防泄漏的要求可能会达不到;空气质量(污染物、缺氧等);
j) 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中使用的设备;
k) 应该包括有关口罩丢弃时间的建议;
l) 如果口罩不是设计为一次性使用,厂家应推荐清洗和消毒方法。

7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包装
7.1.1 口罩的包装应该能够防止机械损坏和使用前的污染。
7.1.2 口罩按数量装箱,放入合格证(装箱单),封箱。
7.2 运输
按合同规定的条件。
7.3 贮存
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