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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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沪府发〔2003〕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2020年)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上海人民坚持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团结拼博,锐意进取,努力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特大型城市现代化发展之路。十年来,上海城市功能和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巨变。
  一是城市功能进一步拓展,城市能级显著提升。
  1986年国务院批复的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提出上海是我国最大的港口城市和重要的经济、科技、贸易、金融、信息、文化中心,进一步指明了上海现代化建设的方向,为上海城市建设快速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上海紧紧抓住浦东开发、开放的历史机遇,掀起了城市建设的新高潮。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外高桥保税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张江高科技园区以及一批现代化生活园区基本形成,浦东新区功能开发和形象建设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南浦大桥、杨浦大桥等一批越江工程的建成,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增强上海城市的综合功能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尽快把上海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中心之一”的战略决策。上海围绕建设交通工程、调整工业布局、改造危棚简屋地区三大重点,加快了大规模城市建设的步伐。一批展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面貌的标志性建筑拔地而起,中心城集聚、辐射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郊区经济实力明显提高,上海逐步从传统的工商业城市转向国际经济中心城市,城市能级显著提升。
  2001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并原则同意《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1999年一2020年)(以下简称“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提出要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如心之一,翻开了上海城市建设发展新的一页。
  二是城市产业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上海坚决贯彻“三、二、一”产业发展方针,国民经济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基础上保持快速健康的发展。第三产业持续快速的发展,中心城“退二进三”,强化了中心城的综合服务功能,大大促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以浦西外滩和浦东小陆家嘴为核心的中央商务区初步建成,一批跨国企业地区总部纷纷落户上海;第二产业从“调整中发展”到“发展中调整”,工业新高地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四大产业基地框架初步构筑,“1+3+9”国家级、市级工业区布局基本形成。传统城郊型农业向现代都市型农业转变的步伐加快,郊区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显著提高。
  三是枢纽型和功能型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基础设施体系基本形成。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向枢纽型、功能性设施建设快速提升。“三港两路”骨干工程相继建成,为扩大对外交往和经济的辐射奠定了基础;以“申”字型高架道路、“半环加十字”的轨道交通、“三横三纵”地面主干道路为骨架的中心城立体综合交通体系基本形成,以莘奉金、沪青平、外环线为先行的郊区高速公路网络初步构成,沪宁、沪杭、同三国道等高速公路相继建成,为上海城乡一体化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外高桥电厂一期工程、吴淞煤气厂、长江引水、黄浦江上游引水二期工程、外高桥集装箱码头等一大批功能性的重点骨干工程按规划相继建成,为上海城乡一体化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提供了坚实保障。
  四是城市环境大大改善,市民生活质量显著提高。
  “365”危棚简屋改造任务全面完成。万里、春申等一批大型居住新区相继建成,市区人均居住面积由90年代初的6.6平方米,提高到2002年底的13.1平方米。一批电力、供水、排水、防汛、燃气、通信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相继建成,市民居住配套设施明显完善,生活更加富足。
  第一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有效促进了城市环境质量的改善。以苏州河综合整治、清洁能源替代为重点的环境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苏州河干流黑臭基本消除,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提高;绿化建设从美化城市为主转向致力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并重,以延中绿地为代表的一大批公共绿地相继建成,形成中心城绿化“环、楔、廊、园”全面建设的格局,市区绿化覆盖率达30%,人均公共绿地达到7.6平方米,全市森林覆盖率达12.2%,并将建成国家园林城市。
  上海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推进科技教育和各项社会事业改革,调整优化教育和文化资源,相继建成了上海大剧院、上海科技馆、松江大学园区和上海市青少年校外活动基地等一批多功能文化教育设施,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市民生活质量有了显著提高。
  基于上述建设成就,上海分别获得了“世界人居环境奖”和“联合国可持续发展”殊荣。
  近十多年,是上海城市建设力度最大、发展最快、成绩最显著的时期。城市规划在城市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历届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规划,在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先导作用,坚持规划工作的开创性、坚韧性、操作性相统一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第一,坚持规划先行,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先导作用。
  各级领导的规划意识极大增强。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区两级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协同抓,全社会共同关心规划,形成了上下一心、普遍重视规划的局面。城市规划立足于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综合调控作用明显增强。
  1986年国务院批复的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为21世纪上海城市现代化建设奠定了物质基础和基本框架。浦东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有效地指导了浦东新区的形象建设和功能开发。1992年开始组织编制的新一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在一系列专题研究、征询意见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于1999年初编制完成,2001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新一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城市规划建设的经验,为上海描绘了今后20年的发展蓝图。
  第二,坚持规划编制的高起点和前瞻性,不断提高规划编制质量。
  规划编制方式实行开放式、市场化运作,引入国际方案征集、规划方案招投标等竞争机制,充分吸取国内外先进的规划理念,借助“外智”和专家咨询辅助决策,倡导政务公开、公众参与,普遍提高了规划质量。
  第三,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规划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制建设的发展,具有上海特点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逐步健全,以《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为代表的一整套法规规章的制订,为规划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城市建设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严格按照法规实施管理,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高了规划管理的法制化水平。
  第四,坚持体制创新,不断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变革,是实施和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体制的重要方面,适应了特大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城市规划工作在“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下,推行“一张蓝图、一套法规、一个网络、一支队伍”的“四个一”工程,市和区县形成合力,提高了规划系统的整体水平,促进了城市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加快了城市发展目标的实现。
  步入新世纪,我国加入WTO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申办的成功,为上海新一轮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21世纪是信息时代,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国际间的竞争,上海与纽约、伦敦、东京和巴黎等世界级城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在当前城市发展中,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引起重视。如中心城建筑容量过大,高层建筑总量过多,布局不够合理;郊区三个集中推进力度不够,城镇规模小、布局散等。为此,必须具有世界眼光,按照建设“四个中心”的战略目标,分析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明确新要求;必须站在国家战略高度,依靠全国、服务全国;必须加强区域合作,融入长江三角洲,取得和长江流域的整体发展。
  我们要抓住机遇,振奋精神、迎接挑战,全面实施新一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在合理配置土地和空间资源方面的调控作用,扎扎实实地推进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努力开创上海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国务院在批复新一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指出,上海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不断增强城市功能,把上海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国际大都市,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之一。根据国务院批复要求和新世纪上海城市发展的新形势,编制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近期建设行动计划。本行动计划重点对今后3年、5年和8年的城市规划建设任务作出部署和安排。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
  树立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认真贯彻“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思想,加快建立与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新型产业体系、以“三港两网”为骨架的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体系、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社会事业体系、与知识经济相适应的城市创新体系,大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国有经济主导竞争力、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和城市综合竞争力,以举办一届出色的世博会为动力,推动城市能级提升和布局调整,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继续加快浦东功能开发,加快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四个中心”建设。
  2、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加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坚持以人为本,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郊一体化和长江三角洲地区连动发展。积极推进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的联动发展,统筹上海的交通网络、产业布局、能源建设和环境保护。立足于全市6340平方公里,合理安排人口布局、产业布局、城镇布局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心城区要增加绿化、增加公共空间,减少容积率、减少建筑总量;郊区要积极推进“三个集中”,加快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坚持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始终把环境保护摆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突出位置,高标准、严要求,在产业布局、城镇发展、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各个方面,加大环境保护和土地等资源有效利用的力度,使城市发展与资源、环境容量相适应,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坚持保护和开发并重,弘扬城市的历史文化。把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作为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当前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完善保护规划,健全保护法规,严格保护制度,在旧区改造和城市发展中,既要创造时代精品,又要延续城市历史文脉,进一步弘扬城市精神和历史文化。
  ——坚持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法治化发展。以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动力,努力提高国际化程度;积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规划宏观调控作用,建设与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相适应、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加快实施信息化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信息技术的社会化应用,全面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推进依法管理,鼓励公众参与,不断优化综合发展环境,提高法治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
  21世纪头20年,对上海来说,是一个必须紧紧抓住并且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根据中央的要求,上海要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之一,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围绕这个宏伟目标,中、近期上海要继续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继续高于全国2-3个百分点。到2010年,基本形成上海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的框架,形成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展相适应的总体布局和主要标志。同时,要举办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
  1、总体布局
  (1)人口布局
  人口增长要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资源、环境容量相适应,充分考虑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改变、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形成和交通设施改善对城市人口增长的影响。按照2020年总人口为2000万左右的规模,考虑城市空间发展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人口综合调控,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严格控制户籍人口增长,合理调控非户籍常住人口规模,加强流动人口管理。
  合理人口布局,严格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加快中心城人口向郊区重点发展城镇疏解,吸引农村人口向新城和中心镇集中。中心城常住人口2010年控制在850万人以内,2020年控制在800万人以内。
  (2)城镇布局
  着眼于上海和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的整体发展,在市域6340平方公里内统筹考虑中心城、新城、中心镇和一般镇的合理布局和建设发展。切实防止中心城向外蔓延式发展和郊区沿交通线无序开发。中近期主要是:
  中心城贯彻“双增双减”方针,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加强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建设,有力推进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继续加快浦东新区的功能开发。
  郊区实施“三个集中”,依托大交通和大产业支撑,充分发挥郊区城镇在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利用中的重要作用,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集中力量建设新城,规划形成若干个城市功能完善、产业结构合理、2010年人口规模在30万人以上的新城,充分发挥规模效益。
  结合市级工业园区和高速公路节点、轨道交通站点,充分利用各城镇的历史基础和发展优势,加快推进试点城镇建设,稳步发展中心镇和一般镇,形成一批相对独立、各具特色的小城镇。
  加强农村居民点规划与管理,积极调整规模小、布局散、占地多、环境差的农村自然村落,加快推进农村居民点归并,大幅度减少农村居民点数量,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
  (3)产业布局
  坚持贯彻“三、二、一”产业发展方针,继续巩固二、三产业共同推动经济增长的格局,促进产业的融合、协调发展。中心城体现繁荣繁华,郊区体现实力和水平。
  进一步完善和强化中心城的金融、商贸、信息、管理等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适度发展无污染、高附加值都市型工业。加快浦东的功能开发。加快对老工业基地改造和升级。
  加快推进重大产业基地建设。张江微电子产业基地要成为全国规模最大、技术领先、世界水平的集成电路生产和研发基地;安亭国际汽车产业基地要成为集汽车整车与零部件生产、研发与科教、贸易与物流、汽车竞技体育与汽车旅游于一体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综合性汽车产业基地;上海化学工业区石化产业基地要成为工艺先进、生态和谐、效益领先、国际一流的石化产业基地;精品钢铁产业基地要建成我国最先进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精品钢铁生产及研发基地;临港新城产业基地要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装备制造业和出口加工的新型产业基地;上海船舶产业基地要建成具有国际竞争力,集常规船型优化、高新技术船型开发,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制造,船用关键配套设备以及专业服务于一体的船舶产业基地。
  继续推进国家级、市级工业园区建设。重点发挥高新技术对于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鼓励大型新增高技术、高附加值工业项目向“1+3+9”国家级、市级工业园区集中,推进浦东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试点园区建设。
  加大乡镇工业区整合力度。结合乡镇行政区划的调整,逐步归并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工业区及零星工业点,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限制乡镇及乡镇以下的工业区及零星工业点的发展。
  2、主要标志
  (1)基本形成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功能相适应的新型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支柱产业,促进经济增长;积极发展新兴产业,培育经济新增长点;优化发展基础产业,努力改造传统工业;鼓励发展都市型产业,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到2007年,全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7500美元左右。
  (2)基本形成以“三港两网”为骨架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充分发挥“三港、两网”等枢纽型、功能性和网络化基础设施对于区域发展的集聚、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强与长江三角洲之间的城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区域合作创造条件;发挥轨道交通和重大基础设施对于市域城镇、产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提高生态质量,建设生态型城市,不断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3)基本形成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社会事业体系。重点建设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一流的教育、医疗、体育和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基本形成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地位相适应的城市安全体系,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长,人民生活更加富足,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
  (4)基本形成与知识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市创新体系。依托科技、依托人才,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构筑人才高地,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基本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城市规划科技创新能力和配置资源的水平。二、主要任务
  (一)科技教育
  1、实施目标
  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优化配置各种资源,构筑科技创新平台,建成人才资源高地,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科技进步、创新进取、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环境,增强城市综合创新能力。到2007年,基本建成适应现代科技发展要求的创新体系和学习型城市。
  (1)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科研开发与经济发展融合。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积极抢占科技发展制高点为目标,加强科技原始性创新,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建立公共实验室、研发中心等科技平台,建成若干与国际接轨、世界一流的高科技园区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
  (2)加强教育创新,加快教育发展,形成开放式、多层次的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制。全面推进高校布局结构调整,形成若干个大学园区。
  (3)加大改革力度,建设人才资源高地。完善人才政策,优化调整人才资源结构。加快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高科技人才。营造人才“柔性流动”的政策环境,便利国内外创新人才的合理流动。
  (4)大力推动信息技术在全市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发挥信息技术对科教兴市的先导和基础作用。利用信息技术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2、主要任务
  (1)继续实施“聚焦张江”战略,完成“一区六园”等高新技术园区建设,加速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孵化。2007年,高新技术园区功能开发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建成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30个以上。
  (2)建成一批科教基础能力工程,推进集成电路、生物芯片、上海光源、动物医学等一批重要的国家、地方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
  (3)基本完成“2+2+X”的高校布局结构调整,构筑以复旦大学为核心的杨浦大学城,建设以上海交通大学为重点的闵行紫竹科学园区以及松江大学园区、南汇科教园区,做精做强若干所重点特色高校、一批强势学科、一批大学科技园和产学研孵化基地。建成金山、南汇、崇明、奉贤4所重点寄宿制高中。
  (4)推进科技信息化建设工程。运用网络,提高科技资源共享程度,建设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平台和城市管理信息系统。
  (二)产业发展
  坚持“三、二、一”产业发展方针,把握国际产业升级与转移加速的新趋势,大力发展高增值、强辐射、广就业产业,发展清洁生产,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保持二、三产业共同推动经济增长,在参与经济全球化中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到2010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每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1、第三产业
  (1)实施目标
  巩固发展第三产业,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业的能级和层次,增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综合服务功能。
  (2)主要任务
  A、以浦东小陆家嘴和浦西外滩地区为核心,提升中央商务区功能,完善和强化中心城的金融、商贸、商务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到2007年,率先建成国内的金融中心。
  B、依托上海大口岸的优势,建成外高桥、浦东空港、西北和深水港四大物流园区,积极发展第三方物流。2007年,建成5-10个现代化大型物流中心,基本形成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框架。
  C、继续推进商业布局结构和经营业态调整,推动南京路、淮海路、四川路和徐家汇、江湾—五角场等城市中心商业的繁荣繁华,奠定现代化国际购物中心的基础。加快社区商业和郊区商业的发展。2007年,建成5-10个10万平方米以上的现代化大型购物中心;形成20条适应现代消费趋势的专业特色街;改建或新建一批国家级和区域级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
  D、大力开发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加快发展现代旅游业。到2007年,基本形成中部、东北、东南、西南、西北五大旅游板块和若干个市级旅游度假区。
  E、发展信息服务业和软件业,做大做强产业园区,加快软件出口。到2007年,国家和市级软件产业园区的年经营收入均超过20亿元,成为集研发、生产、服务为一体的全国领先、布局合理的软件基地。
  2、第二产业
  (1)实施目标
  强化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对产业升级和传统产业改造的推动作用,强化不同产业融合发展对产业创新的促进作用,积极发展优势产业,稳定均势产业,淘汰劣势产业。逐步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装备制造业为骨干、原材料工业为基础、都市型工业为配套的现代制造业体系。
  (2)主要任务:
  A、加大中心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力度,整合、利用中心城科教资源优势和综合服务优势,积极发展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中心城区发展相适应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布局体系;结合城市就业与产业发展的紧密性,适度发展无污染、高附加值的都市型工业。完成对吴松、桃浦和吴泾等老工业基地升级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
  B、加快推进重大产业基地、国家级和市级工业园区建设。集中力量建设微电子产业基地、国际汽车城、上海化工区、精品钢铁产业基地、临港新城产业基地和上海船舶产业基地。继续推进“1+3+9”国家级、市级工业园区建设。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对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加强软件、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及研发创新基地建设,推动上海产业层次的提高。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加强产业集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C、围绕新城、扣心镇等建设,加强城镇和产业的综合配套与协调发展。提高郊区城镇的产业支撑和就业水平。加大乡镇村工业区、工业点的整合力度,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组团式布局,提高工业布局的集约度和规模效益。
  3、第一产业
  (1)实施目标
  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土地集约化、农业规模化经营,创新农业功能,建设农业科技强市,增强农业综合竞争能力。到2010年,初步建成与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相适应的现代化都市型农业。
  (2)主要任务:
  A、实施科技兴农战略,提高农业园区科技含量和组织化程度。
  B、强化农业服务功能,大力发展种源农业、设施农业、创汇农业和生态农业,为全国农业提供服务平台。
  C、以建立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强化农业生态功能,为市民营造“绿肺”。加快实施退耕造林,基本形成郊区农业用地由林木花卉、园艺蔬菜瓜果、优质粮油各占约三分之一格局和养殖业“四个分区”布局。
  (三)综合交通
  以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基础设施为重点,基本建成“三港、两网”和多类枢纽为重点的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为增强城市集聚、辐射功能提供坚实支撑。
  1、国际航运中心
  (1)实施目标
  2007年,集装箱泊位达到32个,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600万标准箱以上。2010年,集装箱泊位达到39个,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800万标准箱以上,基本建成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
  (2)主要任务:
  A、2005年,建成东海大桥、海港新城一期工程和物流园区;2007年前,完成洋山深水港区一期、二期工程。
  B、完成外高桥多用途码头和罗泾港区建设。
  C、完成黄浦江两岸港区功能调整;2005年,基本建成北外滩国际客运中心。
  2、国际航空枢纽港
  (1)实施目标
  2007年,建成以浦东国际机场为主、虹桥机场为辅的组合型国际航空枢纽港,初步确立亚太地区航空枢纽港地位,年旅客吞吐量2005年达到3300—3500万人次。2010年,基本建成亚太地区航空枢纽港。年旅客吞吐量6700万人次。
  (2)主要任务
  A、2007年,完成浦东国际机场二期工程,建成第2条跑道和交通、中转、集散等相关配套设施,力争建成第二航站楼,增加吞吐能力,完善服务功能。
  B、结合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调整龙华机场功能。
  3、亚太地区信息枢纽
  (1)实施目标
  2007年,信息基础设施基本形成集聚辐射、普遍接入、业务融合、随需计算、安全保障五大能力,信息基础设施和应用设施逐步按功能性要求配置完善,成为亚太地区最重要的信息通信枢纽之一。固定电话主线普及率、移动电话普及率、有线电话普及率、互联网用户普及率、家庭宽带接入普及率分别达到68%、95%、80%、60%、50%左右,国际出口带宽占全国总量的50%以上,本地网间互联带宽达到千兆级。2010年,信息基础设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数字化”成为世博会的一个特色。
  (2)主要任务
  A、加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化建设,重点推进郊区新城和产业园区的信息管线、通信局房、移动基站的建设。推进信息架空线入地,初步实现与存量管线间的互联互通。
  B、提高信息网络的普遍接入、业务融合和集聚辐射能力。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高速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
  C、建设完善信息功能性服务设施。建成上海超级计算中心二期扩建工程和国家863网格主节点,建立异地容灾备份系统。
  D、建设和完善市公务网、政务外网等应用网络,加快推进相关应用系统建设。
  E、推动新建设施按照信息化功能性标准分类达标。2007年,工业园区达标率100%,公共建筑物达标率50%,住宅小区达标率80%。
  4、陆上交通网
  建成高速公路、对外铁路、轨道交通和城市道路网四网交汇、衔接紧密、节点枢纽功能强大、便捷通达的立体化综合交通网络体系。
  (1)高速公路
  A、实施目标
  2005年,基本实现“15、30、60”的规划目标,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550公里。2010年,建成市域高速公路网,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750公里,基本实现长江三角洲高速公路网络一体化。
  B、主要任务
  根据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交通网络发展需求和市域重点城镇和产业布局,加快高速公路建设,建成沪青平、沪崇苏、莘奉金、亭枫、沪太、沪苏、申嘉杭等7条对外高速公路通道和市域高速公路网,与现有的沪宁、沪杭、沪嘉浏高速公路形成与江苏、浙江良好衔接的10条陆域高速通道。
  增加浦东国际机场至嘉金高速公路的快速通道,向西与嘉兴、湖州相连接,改善浦东国际机场为江苏、浙江服务的条件;同时,在外环线和郊区环线之间形成辅助半环,提高地区高速公路网的服务功能。
  (2)对外铁路
  A、实施目标
  2007年,形成上海站、上海南站等主要客运站点,南翔、芦潮港等主要铁路货运站点,成为全国铁路客运和集装箱运输中心之一。铁路客站到送能力达到8600万人次。
  加强上海与长江三角洲城市群之间的联系,发挥国铁和市郊铁的优势,优化城市铁路网规划,深入研究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市域轨道交通三网合一的方案,推进城际快速交通的建设。
  B、主要任务
  2007年,建成上海南站、南部货站和杨行、芦潮港集装箱结点站,建成浦东铁路(南段)、沪乍嘉湖铁路、京沪电化和沪杭电化上海段。2010年,建成京沪高速铁路,争取建成沪宁、沪杭城际客运专线、沪通铁路。
  (3)轨道交通
  A、实施目标
  2007年,基本形成中心城与重点发展城镇之间的轨道交通联系。全市轨道交通网络规模达到250公里(其中,中心城200公里);2010年,达到400公里(其中,中心城300公里)以上。
  B、主要任务
  发挥轨道交通对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的导向、调控作用,优先建设中心城与郊区重点城镇间的轨道交通。
  建成中心城区轨道交通基本网络。加强城市副中心、黄浦江两岸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地区的集疏运轨道交通建设。
  (4)城市道路
  A、实施目标
  建成由“三环十连”快速路和“三横三纵”等主干道路为骨架、次级道路为连接的城市道路网。建设越江工程,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
  B、主要任务
  建成城市中环线和射线道路,建设河南路等一批次干道,进一步完善路网功能。建成翔殷路、军工路、上中路、打浦隧道复线等越江工程。加快世博会地区的道路交通改造和相关设施建设。
  (5)交通枢纽
  A、实施目标
  结合城市轨道交通、道路网建设以及地区开发等,建设级配合理、布局完善的综合交通枢纽、客运交通枢纽和静态交通设施。提高城市交通的整体运送效率和城市交通服务水平。
  B、主要任务
  结合中环路、轨道交通和地面公交建设;按“以人为本,便捷换乘”的要求,建成人民广场、铁路上海站、东方路—张扬路、虹口足球场等一批大、中、小型交通换乘枢纽。
  结合中心城区土地功能的调整开发和重大市政工程的建设,建成包括徐家汇、中山公园、五角场、天山—外环路等若干重要地区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一批与轨道交通基本网络相适应的停车场站等换乘设施。
  按照“公交优先,国际一流”的要求,规范建设公交始末站和过境站以及出租车候客站、扬招站。结合轨道交通基本网络的建设,适时调整地面公交服务线网。
  5、内河航道网
  (1)实施目标
  2010年,基本建成以“一环十射”为骨干的内河干线航道,优化水系景观,形成集航道运输、防洪排涝、休闲旅游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内河水网。
  (2)主要任务
  加强航道整治,建成“一环十射”内河干线航道骨架。优化黄浦江、苏州河、淀浦河等沿线河道景观,建设景观水系。加强对新型船型的研究建设,提高通航能力,改善河道景观。
  (四)生态环境
  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市民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树立“环境优先、持续发展、绿色文明”的理念,预防和控制城市发展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将绿化、林业建设作为城市生态发展的第一需求,大规模推进城市绿化、林地建设,重视物种多样性和生物栖地的保护及修复,软化硬河岸,全面开展城市环境治理和保护,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1、绿化建设
  (1)实施目标
  A、到2007年,全市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3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38%;中心城内消除500米公共绿地服务盲区。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2%以上。基本形成“环、楔、廊、园、林”相结合的绿化系统和中心城沿黄浦江、苏州河、延安路的景观生态走廊。郊区形成“二环十六廊、三带十九片”的城市森林生态格局。
  B、到2010年,基本达到国际化大都市绿化发展水平,全市人均公共绿地达到15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40%。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5%。
  (2)主要任务
  A、继续推进城市公共绿地建设,中心城重点加强大型公共绿地和楔型绿地建设。郊区城镇按照生态型城镇的要求,绿地指标和质量高于中心城。
  B、大力推进浦江、余山、崇明等大型片林、黄浦江上游水源涵养林和沿海防护林的建设。2007年,郊区新增林地面积约90万亩;2010年,再新增林地面积30万亩。
  C、按照建设生态岛的目标要求,加大崇明造林、绿化建设的力度,加强环境保护。2007年,新增林地32万亩。
  D、重视物种多样性,加强湿地环境保护。保护和修复湿地,加大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争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环境保护
  (1)实施目标
  深入推进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继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2007年,上海城市总体环境质量达到全国大城市先进水平,实现水清岸洁,空气优良,建成国家园林城市,成为国际、国内适宜生活居住的城市之一,为上海建设生态型城市奠定基础。
  2010年即世博会举办时,上海的主要环境指标与国际标准接轨,形成生态型城市的框架。
  (2)主要任务
  A、推进以苏州河综合整治二期为重点的全市河道治理工程,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和大型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07年,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污水六大片区处理系统布局,污水处理率达到75%。加大黄浦江和长江饮用水源保护力度。
  B、对大气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严格控制和治理机动车尾气和扬尘污染,空气质量指数二级和优于二级天数占全年比例达85%-90%。
  C、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重点,到2007年,初步形成多种方式合理配置的生活垃圾处置系统,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97%。2010年,实现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2007年,建成老港垃圾填埋场四期工程和江桥垃圾焚烧厂二期等一批生活垃圾大型处理项目;建成一批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和生活垃圾中转设施。
  D、加紧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基本完成吴淞、桃浦工业区整治任务,不断深化吴泾工业区整治工作。吴淞工业区积极实施集中供热工程,淘汰、禁止新建燃煤锅炉。桃浦、高化等区域合理调整供热规模,积极发展热用户。吴泾工业区重点推广清洁生产工艺与技术,优化环境质量。
  E、加快能源结构的优化调整,初步建立与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多元化的能源供给体系。积极开发和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推进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煤炭在工业能耗中的比重和各类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保护生态环境。推进清洁生产。到2007年,制造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
  F、加紧郊区城镇及工业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污水集中处理和完善收集系统。2007年,所有城镇和工业区建成污水处理厂,完善集中供热系统、住宅区的管网建设并做到100%纳管排放。
  (五)社会事业
  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创新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和内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市民综合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上海的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
  1、文化
  (1)实施目标
  2007年,建成上海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全面提高城市社会文化生活质量。
  (2)主要任务
  A、建设一横一纵“两条文化带”、“多个文化核心”的文化设施大格局。横向以人民广场、陆家嘴、花木三个文化核心贯穿形成的文化带;纵向以黄浦江沿岸的北外滩娱乐中心、外滩和外滩源历史文化建筑群、世博会文化建筑群、环球影城主题公园等形成的文化带。多个文化核心是指结合各级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形成徐家汇、五角场、虹桥开发区、中山公园、鲁迅公园、古城公园、新天地、多伦路、长寿路及大宁地区等文化核心。
  B、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高水平组织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上海国际旅游节、服装节、电影电视节等国际性重大文化活动,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繁荣发展,建设国际文化交流中心。
  C、加强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美术馆、文化广场等群众性文化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遗址性、专业性博物馆,努力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
  D、建设一批布局合理、标准化、规范化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及居委(村)多功能文化活动室,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
  2、体育
  (1)实施目标
  2007年,建成与世界级城市相适应、面向大众的多元体育服务体系和竞技体育体系;建设一批符合国际水准、满足重大国际赛事要求、体现体育文化特色的体育场馆;形成举办重大国际赛事的能力。2010年,建成亚洲一流体育中心城市,具备承办亚运会和洲际运动会等大型综合赛事和国际单项比赛的条件。
  (2)主要任务
  2007年,建成上海国际赛车场、旗忠国际网球中心、松江大学城体育中心、上海赛艇俱乐部,完善和扩建徐家汇、浦东(源深)市级体育中心和东方绿洲训练基地、水上运动场,改造上海游泳馆。建设一批社区公共体育设施。2010年,建成上海马术运动场、上海滑冰馆、上海武术院,扩建浦东棒垒球场等体育设施。
  3、卫生
  (1)实施目标
  全面实施上海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计划。确保基本医疗,全面提升和改善医疗服务的软硬件环境,提高医院的综合服务能力,满足社会多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加强城市公共卫生建设,促进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2010年,建成亚洲一流的医疗中心城市,构筑具有国际水平的医疗卫生网络,形成覆盖全市的现代化公共卫生应急和医疗卫生急救服务体系。
  (2)主要任务
  A、建成市公共卫生中心,扩建市疾病预防控制与应急指挥中心、市肺科医院,建设卫生公共信息平台和信息网络。加快完善现代化城市医疗急救网络。
  B、建成一批现代化综合性医院和特色专科医院。重点建设瑞金、中山、华山、浦东仁济和曙光、松江市一医院等医院,并使这些医院成为亚洲一流标志性医院。全面完成九院、肿瘤、胸科、儿科医院等一批市级专科特色医院的建设。建设好20个左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专科治疗中心。适度调整市级医院和区域医疗中心的布局。
  C、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建设崇明等5所区(县)中心医院。2005年,完成127所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2010年,建成覆盖全市“六位一体”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机构。
  D、建设上海国际医学园区等。
  4、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1)实施目标
  以人为本,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和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到2007年,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新型社会福利与保障体系。
  (2)主要任务
  A、继续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深化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保,推进镇保,改进农保,加强社会救助帮困体系和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B、将社区作为加强社会管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载体,继续完善创建安全社区工作,进一步增强社区的公共服务功能,加快推进社工职业化,完善社区建设和民间组织管理,建立新型社区管理体制,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C、继续加强老龄工作,推进市、区县、街道(社区)三级为老、涉老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完成本市薄弱养老机构设施改造,健全为老服务体系。
  D、继续做好社会福利工作,发展残疾人事业。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示范城市,办好2007年世界特殊奥运会。
  (六)住房建设
  1、实施目标
  以提高人民的居住质量和水平为目标,大力推进城镇住房建设,建设成为适宜国内外人士居住、生活的城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消费水平相适应的多样化、商品化、社会化住宅建设和供应体系;建立以“廉租屋”为主要内容的住房保障体系。
  2007年,人均居住面积为16-18平方米,住房成套率85%以上,基本实现户均一套房;2010年,人均居住面积为20平方米左右,住房宅成套率90%左右。
  (1)依靠科技进步和改革创新,稳步提高新建住房的整体水平。以新建住宅全装修和智能化“四新”技术集成为切入口,以“四高”优秀小区为载体,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住宅设计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新建住宅实行架空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及附属设施统一设置,实行水、电、燃气数据户外或远程采集,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形成具有时代特征、上海特点的住宅建筑风貌。
  (2)搞好中心城住宅建设,严格控制高强度开发和高层住宅布局。旧区改造坚持建、拆、改、留并举,注重保护具有传统特色的住宅及由特色住宅群构成的城市历史风貌街区,加强环境景观建设,稳步推进旧区改造。
  (3)加大郊区城镇住宅建设力度。按照“三个集中”(郊区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化经营集中)的要求,建设一批质量可靠、环境一流、配套完善、科技集成、交通便捷的新型居住区,推进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提高农民住房的规划和建设水平,倡导标准化设计,把农民建房纳入规划管理网络。
  2、主要任务
  (1)适应不同消费层次居民的居住要求,重点建设多样化、多标准、有特色的生态型居住园区,形成合理的住房消费结构。
  (2)建成中心城内外环之间的大型居住基地和郊区若干重点新城、中心镇。郊区城镇住宅建设的环境质量和水平优于中心城,吸引中心城人口疏解和郊区人口向城镇集中。
  (3)完成以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为主体的中低价“四高”住宅区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强以旧住房平改坡、成套率综合改造为特点的旧区更新工作,增加社区公共设施,提升新建居住区的绿化水平,切实提高群众的居住质量和环境水平。
  (七)基础设施
  1、供水
  (1)实施目标
  2007年,形成全市“一网多片,集约供水”总体目标,建设节水型城市。
  (2)主要任务:
  A、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郊区供水水质,形成浦西、浦东、浦南和三岛四片供水区域。
  B、保护黄浦江上游和长江口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实施长江水源水库1座。
  C、新建、改建、扩建3座水厂,归并整合50座乡镇水厂。
  2、雨水排水
  (1)实施目标
  全面提高中心城一年一遇标准系统达标率和郊区区域除涝标准。
  (2)主要任务
  2007年,全面完成肇家浜等9个低标准排水系统的改造,按规划标准基本建成上海南站等21个排水系统。2010年,进一步完善中心城雨水收集系统,提高重点地区雨水排水标准。郊区区域除涝达到15年一遇标准。
  3、供电
  (1)实施目标
  坚持市内电源建设与市外电源布点同步,控制煤机总量与加快燃机建设同步的原则。2010年前,基本形成以五大市内发电基地为主、两大市外发电基地和若干个其他市外来电为辅的电源布局。2007年,建成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输配电电网,全市最高用电负荷2000万千瓦以上。
  (2)主要任务
  A、确保华能燃机电厂如期建成,建成外高桥第三电厂和石洞口第三电厂。
  B、大力发展采用清洁能源的发电机组,开工建设1-2座大型燃气调峰电厂。
  C、加快市外受电通道建设,与三峡工程同步建成三峡至华东第二回500千伏直流线路,建成张家港至徐行两回500千伏交流线路,开工建设华东至上海第四联络通道和城市500千伏外半环主干网架。
  4、城市燃气
  (1)实施目标
  2007年,天然气居民用户达到200万户,居民用气量达到140万立方米;2010年,天然气居民用户达到280万户,居民用气量达到200万立方米。
  (2)主要任务
  以西气东输、东海天然气开发、液化天然气项目建设为契机,调整城市燃气供应结构,加强天然气管网建设和中心城区燃气管网改造,扩大天然气利用,基本建成天然气主干网系统和城区天然气配气系统。
  5、城市减灾
  (1)实施目标
  逐步建设灾害事故紧急处置指挥、保障、防范三大体系。到2007年,基本建成与国际大都市相适应的城市综合减灾体系。
  (2)主要任务
  A、防汛。千里海塘、千里江堤全面达到国家防汛防洪标准。黄浦江中下游堤防达到千年一遇设防标准。建成110公里黄浦江干流新增防洪工程;完成中心城低标准排水系统改造;完成苏州河河口建闸工程,启动黄浦江河口建闸工程。
  B、民防工程。2007年,新建民防工程150万平方米;加大民防骨干工程建设力度,建成上海市民防预备指挥所和若干区级指挥所,建设一批医疗救护工程和防空专业队工程。
  C、地下空间。结合地铁站、交通枢纽和主要城市公共活动中心,建设地下多功能公共活动综合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统筹安排市政基础设施和地下交通设施;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平战结合的地下民防工程。基本形成上海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的格局。
  D、消防。2007年前,建设18座消防站及市消防指挥中心。完善中心城消防站点布局;结合郊区重点城镇的开发,加快郊区消防站的建设。
  (八)城市形象
  以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为目标,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举办为标志,全面加强城市的功能提升和环境建设,努力塑造新时期上海跨越式发展的新形象,体现世界级城市的精神和风采。
  1、以世博会举办为契机,着力建设以一纵两横为骨架的世界级城市空间景观带
  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全面提升上海城市功能和形象的重要历史机遇。要通过黄浦江综合开发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举办,全面推进黄浦江两岸的功能提升和形象建设,使黄浦江真正成为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相匹配的生态之江,成为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民之江,成为世界级城市滨水景观带,成为21世纪上海城市发展的象征。
  苏州河综合整治是上海环境建设的形象标志。以“水清、岸洁、有绿、景美”为特征,挖掘苏州河两岸地区的人文特色,提高环境品质,保护历史风貌,把苏州河及沿岸地区建成特色浓郁、环境优美的生活休闲水景带。严格控制苏州河两侧建筑容量和高度。
  延安路高架及其延伸线是贯穿中心城并延伸至市域东、西的景观主轴线。从淀山湖、朱家角—中心城—海港新城—洋山深水港,穿越市域多种特色景观功能区、城市公共中心和不同时代的城市风貌区,集中体现了上海城市发展的历史内涵、时代特色和人文特征。重点加强沿线地区绿化、林地和景观建设,严格控制中心城延安路高架沿线的建筑密度和退线距离。
  2、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主题,着力塑造具有时代精神和历史文化底蕴的城市人文风貌
  上海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加强对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和398处优秀历史建筑、郊区历史文化名镇和有历史特色村镇的保护。对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要更加注重区域整体风貌的保持和延续;对优秀历史建筑,要在保护单体建筑的同时,更加注重成片、成街坊保护。加强对现状历史建筑的普查和认定工作,不断挖掘代表上海不同发展历史时期的历史建筑,进一步将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风貌区和建筑列入保护范围。对市域范围内建筑较有特色、结构较好、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各类建筑,必须予以妥善保护。加强对历史建筑周边的环境景观保护和建设。
  3、以大规模城市公共绿地和郊区林地建设为标志,着力构筑“生态城市、绿色上海”新形象
  绿化是城市生态文明的标志。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为契机,全面推进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郊区林地建设。中心城重点是增绿地、增空间,郊区重点是增林地、增生态,着力形成上海林水结合、城绿相融的大都市生态景观新形象,建设生态型城市,绿色上海,城在林中,人在绿中。2010年,基本形成市域“环、楔、廊、园、林”相结合的绿化系统和中心城沿黄浦江、苏州河、延安路的景观生态走廊。
  4、以试点城镇建设为依托,着力塑造郊区城镇新风貌
  郊区是新世纪上海城市发展的重心。借鉴国际上城市规划的先进理念,结合上海的地方特点、各城镇的功能定位和环境资源优势,以特色城镇、生态城镇为目标,营造整体环境优于中心城、城镇风貌特色鲜明的郊区城镇新景观。
  2007年,基本建成松江、安亭、浦江、高桥、朱家角、罗店等试点城镇,形成郊区特色城镇的风貌格局。
  5、以中环线建设为标志,着力打造城市骨干道路新景观
  骨干道路特别是高架道路,是城市空间结构的重要支撑,是上海中心城城市形象的集中体现。以中环线建设为标志,整合高架道路与沿线建筑、绿化、广场和水体的关系,加强沿线环境景观建设,注意处理建筑的第五立面和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增加沿线带形绿地、重要节点地区的大型公共绿地和开敞空间,将中环线等骨干道路塑造成具有鲜明上海特色的景观走廊。
  2007年,建成以中环线为标志的城市骨干道路景观风景线。
  6、以展示新时代城市精神为主题,着力建设城市雕塑新内涵
  城市雕塑是集中展示城市精神、城市文化与城市品质的重要载体和标志。以迎接世博会为契机,加快推进城市雕塑建设,努力创作世界级体现城市精神的雕塑精品,提升城市公共环境艺术的水平,充分展现国际化大都市的精神风貌。
  2005年,建成国际友好城市雕塑公园,启动5个重点地区的城市雕塑建设。2007年,在全市范围内完成10-15个重点地区城市雕塑建设,形成8-10个具有国际水准的标志性城市雕塑。三、对策和措施
  要大力改善中心城环境质量,制定最严格的历史文化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制度,积极推进郊区“三个集中”,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确保上海城市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大力改善中心城环境质量
  衡量城市发展的水平,不单纯是经济指标,而是经济、资源、人文和环境的综合评价。国际大都市的发展经验表明,要保持大都市生态环境质量,必须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和建筑容量。
  目前,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出现了中心城建筑容量过大、高层建筑总量过多、布局不够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人口向郊区疏解,以及城市建设重点转向郊区的城市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将导致交通拥挤、市政公用设施容量超载、城市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生态环境恶化,城市综合防灾、抗灾能力降低等矛盾,造成对城市发展的危害。
  从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中心城建设必须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必须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增加公共绿地,增加公共活动空间,减少容积率,减少建筑总量,科学、合理制定规划,推进法制建设,严格实施规划管理,将实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落到实处。
  1、加强规划编制,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导中心城各层次规划和各专业规划编制的依据。要分区规划,确定中心城人口总量和建设总量,建立开发强度分区,合理分解建筑总量。要根据中心城区不同的功能分区、景观分区、环境分区、风貌分区,划分不同等级的容积率和控制区,采取不同的控制标准和管理办法。
  要加强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制定工作。以实现网格化管理为理念,实现编制单元与行政单元、市政社会服务设施单元相统一,把专业规划、行政资源和基础设施有机联系。依据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原则,按编制单元进一步分解人口与建筑的控制总量,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公共服务、道路交通、市政公用及公共绿地等规划编制的强制性控制要求,以及城市设计、规划策略等指导性原则,为下层次规划编制提供具体的操作原则和设计条件。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落实的重要环节,也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强制性控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要推动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所明确的强制性控制要求和指导性原则,对编制单元内的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作出具体的控制性规定,为建设项目提供管理依据。
  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不得随意调整规划,保证规划目标“落地”。
  2、严格执行新修订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保障规划实施
  各级政府和规划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要求,依法行政。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实施建设。要加大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处理力度,对超容积率、超面积的违法建设,要坚决拆除和没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强制措施和处罚手段,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要认真执行《技术规定》,进一步理清建筑管理和规划制定的关系,以制定、实施城市规划的“五层次”落地和《技术规定》为依据,指导城市各项工程的建设。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并强调必须按照规划实施城市建设。同时,降低单个基地容积率指标,如内环线以内,高层住宅容积率降低至2.5以下,高层商业办公容积率降低至4.0以下。要突出维护公共绿地周边地区空间开敞的指导思想,集中绿地应尽量沿城市道路布局,引导内部绿化向外开敞。要严格执行有关建筑面宽、地下空间连通、停车等规定,维护城市公共景观和公共空间。
  3、积极稳妥处理在批和已批未建的建设项目
  改善中心城环境质量,还必须积极稳妥地处理在批和已批未建的建设项目,减小这些项目建成后可能对城市景观和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要从上海城市长远利益出发,把握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依法行政、政策引导的原则,慎重、细致地做好工作。
  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要继续做好在批和已批未建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深化工作,从全面执行规划法规着手,把握规划原则和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要从严执行日照、建筑间距等对居民生活质量息息相关的规划技术参数。严格审核新建建筑对环境景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近现代保护建筑的影响,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注重优化建筑顶部、立面的设计处理以及与周边现有建筑的协调。要严格执行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综合运用相关建筑法规审核建筑设计方案。
  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留下其不良诚信记录。对管理部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及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上海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真实历史遗存,挖掘历史内涵,增强文化底蕴,提升艺术品位,体现历史与未来的共融,把上海建设成为具有丰富历史文化内涵、海派文化氛围、高品质文化底蕴的城市。
  在旧区改造和城市新一轮开发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好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有利于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要建立最严格的历史文化风貌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制度。严格执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坚持“全面规划、整体保护、积极利用、依法严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保护规划,健全保护法规,探索保护机制。
  要加强对中心城区12个历史文化风貌区和398处优秀历史建筑、郊区历史文化名镇和有历史特色村镇的保护。全面掌握现状,确保保护工作切实到位;扩大保护范围,尽快确定第四批优秀近代历史建筑保护名单;深化保护规划,尽快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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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江西省就业促进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管理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工作管理制度,并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和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评估。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农业、教育、工商、税务、统计、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和发展模式。

  第十条 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向小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户籍迁移、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措施,督促企业改善用工环境,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就业工作目标和财政增长情况,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方面:

  (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青年职业见习的补贴;

  (二)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

  (三)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和奖励;

  (五)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省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可以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执行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安置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予以优惠或者免除:

  (一)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进城就业返乡的农村劳动者;

  (五)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支持、创业培训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在经营场地方面提供方便,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失业人员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提高代偿能力。

  第十八条 有创业项目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人员进行自主创业时,因资金不足可以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劳动密集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规模由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经办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当年吸纳安置人数、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确定。

  第十九条 鼓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条件或者取消反担保,为申请小额贷款担保的自主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方便。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

  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设置招聘条件,不得含有就业歧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歧视残疾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设置歧视性的录用标准;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录用人员应当同工同酬,不得因性别、年龄、身体状况、户籍等原因设置不同的薪酬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管理,规范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等行为,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构建互联互通、安全可靠、完整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通过互联网、报刊、显示屏、公告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信息,为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便捷、完善的信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制度,督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有关行政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诚信服务,守法经营,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示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属实的,可以享受政府补贴。

  第二十九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二)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场所或者服务窗口,并在醒目位置公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服务流程,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提供方便。

  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的程序、登记证的样式及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配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及离开学校满6个月未能就业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人员在现居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失业登记。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提供身份证件、就业经历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第三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就业服务计划。

  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业富余劳动力资源、企业用工需求调查登记制度,完善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措施,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

  第三十四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设立就业创业服务窗口,采取举办专场招聘会、直接到乡村招聘员工等形式,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非市场原因导致裁员的单位,应当帮助做好相关人员的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

  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鼓励、指导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培养方向、设置培训科目,为其提高职业教育和培训质量,提供信息支持等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规划、逐步完善面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利用各种职业培训资源,为劳动者提供实习、培训服务。

  鼓励企业接收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生实习,并提供实习场所和实习指导教师。

  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应当开设就业指导课程,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并完善就业实习制度,扩大就业实习基地的范围,组织学生到企业参加实习。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

  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密切联系,开展校企合作,实行产教结合,为企业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并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年职业见习专项援助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年职业见习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青年职业见习的组织实施,加强青年职业见习信息库建设,完善青年职业见习信息发布、岗位供需双方对接等相关制度;开设青年职业见习服务窗口,提供劳动事务代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青年职业见习。

  第四十三条 接收青年职业见习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保护青年职业见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

  对接收青年职业见习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职业见习岗位补贴。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应当专款专用。

  参加青年职业见习的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在见习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劳动预备制教育和培训期限,根据教育培训对象、岗位需求等实际情况确定。

  对低收入家庭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和无职业技能的退役士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免费就业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参加劳动预备制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职业技能的劳动者,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并提供各种就业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手段,向农村劳动者传授就业技能和外出就业基本知识,增强其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

  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时,可以引导培训机构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为企业培养符合岗位要求的实用型、技能型劳动者。

  第四十六条 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

  承担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任务的机构,由有关部门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确定。

  第四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提供不同层次、形式多样的就业培训;可以结合受培训人员的自身特点及当地的用工需求,开展短期、中期、长期相结合的培训活动,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培训合格率和受培训人员就业率。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不得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培训机构的就业培训质量进行考核,并将培训合格率、受培训人员就业率等作为重要考核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2年内不得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服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就业困难人员、进城或者返乡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依法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本条例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登记制度,完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安置、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信息数据库。

  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五十二条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多种措施,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服务型、管理型等不同类型的就业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街道社区组织等社会各方面力量,结合各自特点及需求,开发各类后勤服务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确保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1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建立充分就业社区奖励制度,激励社区开展各种就业援助,提高社区就业率。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协作、劳务输出、移民搬迁等措施,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大中型水库建设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促进就业政策、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建立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就业援助工作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侵占、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

  (二)违反担保的程序和条件规定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

  (三)对职业中介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选定为享受政府培训补贴人员提供就业培训的培训机构,未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的;

  (五)与培训机构串通,或者因审核不严,导致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许可证,公示从业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未建立服务台账及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未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或者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5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利用外资经营房地产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1992年6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从事房屋的买卖、租赁、信托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经济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居住、工商业、旅游业的公共设施的用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和本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核准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方企业,必须是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经营房地产的企业设立和对外履约由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委)负责;企业的行业管理由武汉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法律以及外经委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范围内,有权自主进行房地产经营。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房地产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下列程序办理申报手续:

(一)按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批程序,向市外经委提出书面申报,经审查批准,领取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持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市建委申报开发公司资格等级证书。

(三)自接到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持批准证书和技术资质合格证书及有关文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其中外方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投资金额应在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投入。

第三章 房地产经营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经营房地产业,对土地的使用权,按照《武汉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土地经营房地产的,应向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签订土地出让或批租合同,领取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年限,自土地使用证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年度制定房地产生产经营计划,报武汉市计划委员会、外经委、建委备案,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房地产生产经营统计表,报市外经委、建委和统计局。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开发、房屋建设,必须按照《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筑设计、施工管理等规定实施。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在中国境内、境外出售、转让、租赁、赠与、继承。

出售、租赁、交换房屋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定合同,其价格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买卖房屋,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卖方持有该房屋建设项目的《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到武汉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备案;

(二)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并由买方持合同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立契审核手续。

(三)买卖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买方应在三十天内,持交易契纸和房屋交付凭证,到市房地局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五条 出租房屋的租赁双方,应订立《房地产租赁合同》,并到市房地局办理租赁手续。

第十六条 外国政府及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商务代表机构在本市购买、租用房屋或使用土地,用于其驻武汉机构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可以用作抵押。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应向市房地局办理他项权利登记。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人就其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法律和合同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四章 财务、税收、外汇管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应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当地的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并应附送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查帐报告。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须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和缴交土地使用费,并可以按我国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房地产中有关外汇事宜,依照我国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房地产经营中的各项保险,应向我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第十二条的规定,由市规划、土地局和市房地局依照分工管理权限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市房地局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市工商、税务、外汇管理部门依照分工管理权限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房地产经营中产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由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协议的,可向我国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