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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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2年2月16日 生效日期1972年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或对外事务、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二月十九日起使外交关系正常化。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根廷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承认阿根廷共和国对邻接其海岸的二百海里范围以内的海域的管辖权。
  两国政府同意采取积极措施以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同意,一俟行政手续和准备工作就绪,即互派大使。为此,两国政府同意按照国际法,在各自首都为对方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和
     驻罗马尼亚大使        宗教副国务秘书、大使
      张 海 峰         何塞·马利亚·鲁达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二年二月十六日于布加勒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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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命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命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命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带动作用,规范我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认定申报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办产发〔2006〕5号)和《江苏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苏文教〔2006〕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以“政府引导、产业导向,促进集约、合理布局,自主申报、专业评审,动态管理、择优扶强”为原则,通过认定示范基地,引导具有较好基础和发展潜力的文化产业集聚区走产业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形成产业规模,创造示范效应,引领全市文化产业跨越发展。
第三条 对获得认定命名的示范基地,将在人才引进、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第四条 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是示范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认定评审、组织管理和相关服务等工作,并负责从市级示范基地中推荐申报省和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二章 分类和条件
第五条 示范基地分为二大类。一类是文化产业园区类示范基地;另一类是骨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
文化产业园区类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产业企业,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形成集群化和规模化发展格局,具有示范效应的产业功能区域。
骨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技术水准、管理水平、市场开拓能力以及品牌影响力,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发挥行业引领作用的文化产业企业。
第六条 申报文化产业园区类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符合文化企业集聚发展、规模发展要求的物理空间,文化产业类企业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的65%以上;
(二)有较为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能够充分体现区域资源禀赋的优势和文化产业发展的趋势,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三)功能定位明确,主业特色鲜明,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和人才,其中骨干文化企业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有鲜明的主导产业和核心产品,发展前景良好,具备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完备的管理制度,基地内的建设、管理、招商和配套服务能够有效开展。
第七条 申报骨干文化企业类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营业务清晰,在同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能力,连续两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在国内具有明显竞争优势;
(二)有较强内涵或技术创新、研发能力,拥有一定的文化积累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或创意研发投入居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在产品、业态、技术、服务及经营模式等方面具有鲜明独创性;
(三)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在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在本地行业协会中承担行业发展主导作用或重大职责;
(四)人力资源层次结构合理,注重人才梯队培养建设;
(五)企业法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国际、国内获得重要奖项或荣誉称号。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示范基地采取自愿申报,通过公开、公平、公正评审后给予认定,原则上每两年认定命名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我市所属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年限3年以上并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符合申报条件的按属地管理原则先向各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地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报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核盖章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评审。
第十条 申报单位可通过苏州市文广新局网站(http://www.wgj.suzhou.gov.cn)下载《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审计报告;
(四)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五)示范基地发展规划;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并在此后3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和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开展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根据评估意见提交拟认定命名的示范基地名单报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7天),由市政府正式命名。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负责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示范基地建设,组织示范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示范基地的管理人员开展培训。
第十四条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示范基地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做好日常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于每年3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报告上年度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认定命名的示范基地,每3年复核一次,届时对照相关规定复核合格的将继续获得其命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命名。
第十七条 已获得认定命名的示范基地如有下述情况之一,将撤销其命名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被发现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示范基地命名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服务、产品信息的;
(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所生产的文化服务、产品或企业、个人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命名的行为。
第十八条 已获得认定命名的示范基地,其产权、法人、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告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并视其变更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涉及示范基地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附件
苏州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 年)
申报企业(盖章) 所在区域: 市、区
基地名称
所在地址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E-mail
基地
基本
情况

申报
企业
基本
情况
各市、区
文化产业
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各市、区
人民政府
(管委会)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1〕30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阳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统一管理,优化城市存量
土地资源配置,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防止土地资产流失,培
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市规划,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
制,按照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将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
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备、供应,以调控城市
各类建设用地需求和为城市筹集建设资金的一种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 政府对储备的城市国有土地实行“五统一”管理,
即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拆迁、统一出让、统一资金使用,
严格禁止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开发或交易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领导组指导和监督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
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储备范围
(一)应依法收回的土地主要包括: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解散、
迁移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企业倒闭、破产的;旧城改
造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
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定,被依法解
除出让合同的;违法占地建设,被依法没收土地使用权的;长期
荒废、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期满,
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根据城市建
设规划发展需要需调整使用土地的;其它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
等。
(二)可收购的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
将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作价收购的国有土地。
(三)可置换的土地主要包括:企业改制、旧城改造、污染
企业外迁、城市规划调整及其它原因而形成的可置换土地。
(四)根据城市经济建设需要,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
第六条 下列情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政府无偿收回:因单位
撤销、解散、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未经原
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土地用
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出出让合同约
定的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违反出让合同规
定,依法解除出让合同的;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期满,土地使用者未申
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违法用地被依法收
回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条 政府因公益事业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而调
整使用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建设物、附着物拆迁的,除
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外,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要给予适当补
偿。补偿标准为基准地价扣除综合开发成本费后剩余部分的
20%。
第八条 对单位主动交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该宗地出让
后,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可作为国有资本返还给原单位,其数额
按纯出让金的40%—50%计算,情况特殊的,最高不得超过60%。
第九条 对于市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污染搬迁企业和破产
倒闭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实施收回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
变现后,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国有资本金形式返还原使用权单
位,用于企业的再发展,其数额为基准地价扣除综合开发费后的
剩余部分。
第十条 当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政府特殊需要时,政府可收
购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以出让方式
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有权优先购买该幅土地。
第十二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政府需要用相当面积土地置换
原单位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
需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确认后,等价或差价置换。
第十三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征
用的集体土地,按规定办理征用手续。
第十四条 对应依法收回的土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
规划部门拟定收回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纳入政府土
地储备系统,划归市土地储备中心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对指定储备地块和申请收购或置换的土地,均由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计划管理的原则,分批次报市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对征用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
根据年度征用土地计划,负责统一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等有关事
宜。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并
经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计划储备的土地,由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依法对其核发储备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持已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
使用权证书到银行抵押贷款,以解决土地储备的流动资金。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储备的土地进行统一拆
迁、开发、整理,使之具备熟地出让条件,并协助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做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准备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
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市场需求,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供应土
地。
第二十条 凡各单位自行组织土地开发或变相买卖土地的,
属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需要依法收回、收购、置换或征用土地,而原
使用者拒不交出土地的,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给予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由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土地、规划、计划、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各
司其职,通力配合,确保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平定县、盂县、郊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
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土地储备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