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粘皮鞋产品质量“3.15”专项抽查合格率为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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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粘皮鞋产品质量“3.15”专项抽查合格率为80.5%

国家质量监局


胶粘皮鞋产品质量“3.15”专项抽查合格率为80.5%



胶粘皮鞋产品质量“3.15”专项抽查结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司



胶粘皮鞋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活用品。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鞋行业紧紧抓住世界制鞋中心向亚洲第二次转移的机遇,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到九十年代初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制鞋大国,近几年来,产量保持在60多亿双,约占全世界年产量的50%左右。

从2000年开始,国家质检总局已对65家企业生产的胶粘皮鞋予以免检。近期,国家质检总局对免检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生产的胶粘皮鞋产品质量进行了“3.15”专项抽查。共抽查了浙江、福建、广东、重庆、四川等5个省、直辖市41家企业生产的41种产品,合格33种,产品抽样合格率为80.5%。

抽查结果表明,本次抽查大、中、小型企业产品抽样合格率成阶梯依次排列,分别为91.7%、85.7%和66.7%。这些大中型企业中有的通过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检验设备完善。有的与当地质检机构确定了定向检验的关系。这些表明胶粘皮鞋行业的企业已经在向加强自身管理水平和完善质检能力上下功夫。但也有部分小型企业,原材料把关不严,没有检验设备,生产现场操作随意性很大,质量管理意识差,产品质量存在不少问题。

抽查中反映出的主要质量问题是:

1、钢勾心质量问题依然严重。钢勾心装在皮鞋大底的腰窝部位,在外底与外中底之间起着大梁作用。支撑保持着鞋的整体形状,勾心的质量合格与否对于女高跟鞋尤为重要,其抗弯刚度、硬度是重要的安全指标,不合格会造成皮鞋整体变形,穿着不稳定,严重时甚至崴脚,摔倒。因此,强制性行业标准QB 1002-97《胶粘皮鞋》中要求,跟高大于20mm且跟口高度大于8mm的皮鞋要有勾心,并且其抗弯强度和硬度必须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本次抽查中有5种产品该项不合格。其中有1种产品竟然没有按标准规定要求装钢勾心。

2、耐折性能超标。耐折性能是模仿人正常行走的状态在特定的试验机上进行屈挠试验。首先在鞋的屈挠部位预割5.0mm的口,然后将其折4万次,测量其裂口长度,耐折性能指标(裂口长度)应≤30mm。本次抽查中有2种产品该项不合格,有新裂纹产生并且裂纹超标达到76.0mm。

3、标志不规范。本次抽查中有9种产品标志不合格。其中有的产品不标厂名、品名;有的产品不标明帮面所使用的材料。

4、外观质量差。本次抽查中有2种产品外观不合格,同双鞋部位尺寸超差。不合格主要原因是缝制、绷帮尺寸不准确。

针对抽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结合本次抽查结果,对产品质量好的企业予以表扬,以引导消费;对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予以曝光,并做好这些企业的整改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宣贯工作,督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




胶粘皮鞋产品质量“3.15”专项抽查结果部分质量较好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产品名称
型号
生产日期

1
浙江赛王鞋业有限公司
赛王
牛面胶粘男皮鞋
255
2003-9-15

2
泉州市千里行鞋业有限公司
千里行
牛面胶粘男皮鞋
260
2003-9-6

3
浙江圣帝罗阑鞋业有限公司
圣帝罗阑
牛面胶粘男皮鞋
250
2003-9

4
广州市康潮鞋业有限公司
老爷车
牛皮革面男式胶粘皮鞋
250
2003-9

5
浙江红草帽鞋业有限公司
红草帽
牛面胶粘男皮鞋
255
2003-9-16

6
鸥鸟王鞋业有限公司
鸥鸟王
PU革面胶粘男鞋
250
2003-9-17

7
温州市天创鞋业有限公司
天创
牛面胶粘男皮鞋
255
2003-9

8
重庆恒发鞋业有限公司
云舟
牛皮革面男式胶粘皮鞋
235,240,250,255,

260,265
2003-9

9
惠阳兆琦制鞋有限公司
比恩比
羊皮革面女式胶粘皮鞋
230,235,240
2003-10

10
成都市武侯区蓬豪皮鞋厂
红丹妮丝
牛皮革面女式胶粘皮鞋
225,230,235
2003-9


注:排名不分先后。



胶粘皮鞋产品质量“3.15”专项抽查结果拒检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商标
产品名称
生产日期
产品批号
主要不合格项目

惠州市美誉鞋业有限公司
名妮
PU革面女式胶粘皮鞋
2003-10
5603
拒检




胶粘皮鞋产品质量“3.15”专项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商标
产品名称
型号
生产日期
产品

批号
主要不合格项目

1
温州市瓯海足霸鞋业有限公司
瓯象王
革面胶粘男靴
260
 
808
标志,外观质量,无勾心

2
温州市南白象金烈马皮鞋厂
金烈马
革面胶粘男鞋
255
 
5850
成鞋耐折性能,勾心硬度

3
重庆派克司鞋业有限公司
派克司
牛皮革面女式胶粘皮鞋
230,235
2003-8
817
标志,成鞋耐折性能

4
成都市武侯区福顺皮鞋厂
艾丹妮
马皮革面女式胶粘皮鞋
230,235,240
2003-8
339-5
标志,外观质量

5
惠州市振鹏鞋厂
带路人
牛皮革面男式胶粘皮鞋
250,255,260
2003-5
3362
勾心硬度

6
瑞安市丹顶鹤鞋厂
万事得.世佳
牛面胶粘男皮鞋
255、260
 
2231
勾心硬度

7
瑞安市莘胜富贵鸟鞋厂
雅咯鸟
牛面男皮鞋
255、260
 
833-1
勾心硬度


注:排名不分先后。




胶粘皮鞋小常识



一、判定鞋子的整体质量

判定鞋子的整体质量,要看鞋体是否端正,同一双鞋比较,相同部位是否对称;各部位是否平整、平服、平稳;缝线线路是否整齐;针码是否均匀。鞋里是否清洁,是否露钉尖(手摸鞋里)。鞋的子口帮底结合缝是否整齐,鞋里、鞋面是否变、脱色。配件装配是否牢固、端正,鞋垫是否牢固。

二、试穿感受鞋子舒适与否

选鞋时着重应该考虑的是鞋子的舒适性。鞋子是穿在脚上的产品,可不是看起来好就行的,挑选时,对其舒适性可马虎不得。尽管“鞋楦”决定鞋子的舒适度,但是在挑选鞋子的时候,不可能直接看到鞋楦,因此试穿才是最为重要的。试鞋时,左右脚都应同时试穿,因为人的左右脚的长度、围度(肥瘦)是有差异的,并且要来回走几步,确保鞋子在行走弯曲时不挤压脚趾、脚尖、脚背,不磨脚,穿着柔软度适中,既不板脚也不松垮,脚能伸展活动自如。鞋的后跟同脚的后跟不松不紧正好吻合。

值得注意的是,脚的大小在上下午有些差别,上午偏小,下午脚会稍有肿胀。因此,上午试鞋时,鞋子应该宽松些为好,在下午试鞋时,鞋子略紧些为好,这样选择的鞋确保穿着舒服合适。

三、“对号”选鞋

尽管中国鞋号标准已经公布实施多年,但是目前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鞋子鞋号纷杂,除中国鞋号外,还有欧洲鞋号和英美鞋号。其中欧洲鞋号又称法码是中国鞋号实施以前一直使用的鞋号,欧洲各国使用法码为多,制鞋王国意大利也使用法码。因此我们在选购鞋子的时候,千万要选对鞋号,并应知道各鞋码之间的简单换算关系。如法码40的鞋,对应的中国鞋号为250;法码37对应的中国鞋号为235,其简单的公式为(法码+10)×5=中国鞋号。

中国鞋号是以中国人的脚长为依据制定的,即您的脚的后跟后端到脚趾前端的实际长度,为鞋号。

四、鉴别鞋面材料优劣

鞋用面革材料有牛、猪、羊等天然皮革,有关它们质量的各种检测标准规定了测试方法。消费者在购买鞋子的时候,只能靠感官来判定其质量的优劣。好的鞋用面革表面光滑细腻,能够微微看到细密有致的毛孔,完全没有粗糙的沙眼。褶皱痕迹细小,间隙紧密。用手压下去,感觉有点顶劲儿,手一松,又很快恢复原状。皮革厚度应均匀,颜色一致,不脱色,面革不裂浆、不松面。用手按压表面出现细微的放射状皱纹,手松后不能恢复平整的皮革较差。如果面革表面光洁无暇,手指按下部位不会出现一些细小的规则皱纹,则不会是天然皮革,可能是合成革。

五、区分外底好坏

目前外底鞋材通常有橡胶、聚氨酯、改性聚氯乙烯等。选鞋时用手按压鞋底要有弹性,用手揪鞋底没有小块脱落,摸上去不粘手,弯曲时柔软为好。

六、判断勾心是否合格

有一定跟高的男女皮鞋都有钢勾心,它是鞋的脊梁,通常安装在外底与中底之间的腰窝(脚心)部位,起着保持鞋底弧度和稳定性的作用,对于女士穿用的高跟鞋尤其重要,其质量的好坏决定了鞋穿后的整体外形保持和稳定。

衡量钢勾心的质量有两个指标,即勾心的抗弯刚度(柔韧度)和勾心硬度,两者同时达到标准要求才算好勾心,缺一不可,其检测有专用的仪器设备。在选鞋的时候,可用手适度的按压鞋内脚心部位,不软不变形为好。或者用一只手握住鞋腰窝前部,另一只手握住鞋跟,双手用力向上弯一弯,如果感到有阻力,稍一松劲就弹回原形,则说明勾心的硬度和柔韧性恰到好处;如果用手弯鞋没有阻力,软绵绵的,说明勾心硬度差或无勾心,很容易变形;如果有阻力,但是回弹不好,说明勾心尽管有一定的硬度但是柔韧性差,穿起来会不舒服,脚容易感到疲劳。

七、如何保养皮鞋

(1)加护底:加护底有防水、防滑、耐磨的三大功能。

(2)修鞋跟:如果鞋跟被磨歪了,应该趁着鞋跟胶垫尚未磨坏之前,赶紧拿去补!否则这样继续穿下去,会导致脚踝骨骨骼变形。

(3)选对鞋垫:在有些人的概念里以为真皮鞋垫最好,其实不然。皮革会老化、僵硬,而且只会吸臭不会除臭。不如选用现代科技产品如活性炭或经除臭加工的海绵鞋垫,效果更佳。

(4)选对保养品:给鞋保养请把握“吃油不吃蜡”的原则。市场上有很多的鞋油,多半都是加了颜色的蜡,这些鞋蜡只会停留在皮革表面,无法向下真正达到滋润的效果,甚至会导致皮革老化、龟裂。真正好鞋油的主要成分是油脂再添加染料与蜡,如此才能保护皮革给予饱满的色泽并延长使用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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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贷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


个人房贷管理办法
1999年5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居民购买自用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贷款担保分别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也可以同时并用以上三种担保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借贷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房改政策和银行的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并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购买自用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
三、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有贷款人认可并符合规定条件,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五、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六、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贷款人或其指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价值;
七、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的存款或现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的存款或现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八、借款人以其在工商银行的储蓄存款支付购房首付款时,借款人以现金支付首付款的,将现金交存贷款人指定的银行经营机构,并通过该机构将首付款划至住房发售单位。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以上条款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且借款人应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人的损失,借款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并向贷款人提交下列资料:
一、证明借款人为居民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银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最近2年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最近2年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的税单回执。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及贷款银行认可的房产评估报告。
1.购买商品房应交验的证明有: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在销售方式上区分预售和销售,在销售许可证号上区分内销和外销。购买商品房的购房合同为《北京市内(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北京市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2.购买的住房为公有住房,则应预购房合同后附经上级主管部门、房改部门批准并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改办、房地局备案的预售方案的批复。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交验的证明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在销售方式上区别预售和销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合同为《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贷款人认可的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书。
五、贷款人认可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以储蓄存款作为购房首付款的应提供存款凭证。
七、以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首付款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八、贷款标的物及抵押物经银行指定评估部门评估后出具的评估报告;
九、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八条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在三周内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九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合同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时,由银行为其开具贷款意向书,待产权所属证明落实后,执行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的70%(以较低额为准)。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用贷款资金发放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年以下(含一年)的,执行半年以上(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的(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执行1至3年(含3年)的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的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
(二)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三)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决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记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押贷款
第十四条 抵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一、下列财产可作为抵押物:
(一)抵押人有权自主支配的房产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
二、下列财产不可作为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权;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三)不能强制执行或处理的财产;
(四)以设定抵押的财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督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或强制措施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五条 抵押物价值的确认,需由贷款人或其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最高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
第十六条 抵押人须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也可以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保险合同》要明确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实际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性;保险所需全部费用由抵押人负担。
第十七条 贷款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到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一、以住房设定抵押权的,应分别情况办理以下登记手续,登记有限期不得低于贷款期限。
(一)以期房作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期房坐落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二)以现房作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如售房单位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待售房单位办妥抵押物的《房屋所有权证》的,再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二、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人和抵押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被抵押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及有关材料,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十八条 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及抵押物的保险单证(正本)等,均由贷款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
第十九条 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以抵押或出租、转让、出售和馈赠的形式处分抵押物。抵押人负有维修、保管和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在抵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损坏、遗失,由过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终止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的规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办理相应的抵押注销手续。

第六章 质押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质押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本办法规定可作为质押的质物包括:国库券(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
第二十二条 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交与贷款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个人储蓄存单出质的,应提供开户行的鉴定证明。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不得动用,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损毁,贷款人应承担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持押期间,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贷款人认可的等额债券、个人储蓄存单调换到期债券、个人储蓄存单。一切质押手续办妥后,方可允许置换。
第二十五条 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质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二十六条 质押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各质押权利凭证所载本金和的80%;《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章 保证贷款
第二十七条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本息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是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有代偿能力;
(五)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六)按合同中的约定时间向贷款人提供经营状况证明;
(七)无重大债券债务纠纷。
二、保证人是自然人,应当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可靠的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人处存有不少于6个月还款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消的全部连带责任保证。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是指贷款合同内规定的贷款本息和由贷款合同引起的相关费用,保证人还必须承担由贷款合同引发的所有连带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与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或保证手续未办妥,原保证合同不可撤消。
第三十条 保证期限为2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共同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保证的全部债务都有清偿责任。

第八章 抵(质)押加保证贷款
第三十二条 抵押或质押加保证贷款指贷款人在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基础上,同时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的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 采用本贷款方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同时,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当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贷款人可以分别或同时处置抵(质)押物、通知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九章 贷款偿还方式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年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征得贷款人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归还贷款本息的方式采用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按照每期贷款占用时间计算利息,分割本息。

第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款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必须经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监护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或能力时,借款人必须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贷款人认可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消。如借款人未尽通知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应在30日内将抵押人或出质人用作抵押或质押的抵押物或质物退还借款人,借款合同随即停止。

第十一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租、转让、馈赠或重复抵押、质押;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六、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七、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八、借款人抽逃、藏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影响贷款人贷款安全;
九、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
十、借款人在还款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确定继承人或遗赠人,或其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十一、违反本办法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有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处理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收回部分或全部已贷款项;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提前以处分抵押物、质物,以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本息;
六、追索保证人连带责任;
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第四十三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抵押人或其保证人追索应偿还部分;其价款超过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四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款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向合同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解释,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同意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批复
人事部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报来的《关于在天津开发区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请示》(津开劳人字〔1998〕167号)和《关于在天津开发区开展企业博士后试点工作的请示》(津开劳人字〔1999〕4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开发区设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
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该区的天津中环三津有限公司、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和天津泰达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等三个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博士后工作。
在高新技术企业相对比较集中的区域,选择一些经济实力强、科研条件好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托高新技术项目,与博士后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我国博士后工作发展的一种新形式,对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对于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和高新技术企
业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希望天津市人事局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加强对工作站的指导,严格把握质量,坚持先试点再逐步扩大的原则,切实做好在开发区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各项具体工作,更好地促进当地经济和科技发展。
企业博士后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开发区内若还有企业要求进行博士后试点,需另行报批。



19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