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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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200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电力公司:
为认真履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规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加大对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力度,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现就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对电站锅炉安全监察的职责,确保监察到位。同时,要充分发挥国家电力公司和其他电力公司系统的人员、技术、装备的作用,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电站锅炉设备的安全工作。
二、电站锅炉必须是国内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或者是取得我国《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证书》的国外企业制造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
三、从事电站锅炉安装(含修理、改造)的单位应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
四、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按《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锅炉使用证。自备电厂和地方小火电厂可到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其他电厂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电站锅炉可由省级电力公司统一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普查登记整顿工作,抓紧优先做好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工作。
五、电站锅炉运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站锅炉运行人员的培训考核,在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可由省级电力公司司炉培训考核委员会负责实施,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颁发证书。
六、必须实行电站锅炉定期检验制度。电站锅炉使用单位每年应将定期检验计划报送办理锅炉使用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对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电站锅炉的定期检验计划也可由省级电力公司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检验单位应依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按期完成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检率和检验工作质量,并于每年年底将锅炉定期检验计划的落实情况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电站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七、从事电站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检验资格证书。
八、电站锅炉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安全监察机构,并按照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请将此文转发至有关电力公司和发电厂。


200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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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2004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9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引导、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产品或作品的开发和生产。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与旅游业结合,促进其共同发展。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 四川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省传统工艺美术的宣传推广,引导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展销会、博览会等合作交流活动,积极为传统工艺美术交流提供服务。

第六条 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经评审可认定为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申请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按照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省申报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从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评选产生。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工作,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承担评审的具体事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同意后予以聘任。

第八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认定后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编制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对经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文字记录等措施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三)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四)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

(五)加强研究,培养人才。

第十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生产、经营。

鼓励拥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企业、从业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作品,满足消费者需要。

第十一条 鼓励旅行社向游客宣传、介绍经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旅行社征得游客同意后,可以将参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生产、经营场所纳入旅游团队运行计划。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作品技艺精湛独特、极具表现力和代表性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认定并命名为四川省工艺美术珍品。

第十三条 本省对经认定的工艺美术珍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工艺美术珍品进行征集、收购并由省或者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

(二)经省或者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的工艺美术珍品,收藏单位可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为工艺美术珍品作者申请著作权登记保护提供支持,并减免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产品或作品可以使用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统一制发的四川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第十五条 对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技艺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授予其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本省申报国家评审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应在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师所在单位应当关心和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

第十七条 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的签名和个人标识。

第十八条 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四川省工艺美术珍品、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每4年复审一次。

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评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答复。

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四川省工艺美术珍品、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具体评审标准、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投入,积极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二十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珍稀矿种和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必要措施,发掘和抢救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资助传统工艺美术科学研究,培养人才。

第二十二条 对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高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从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省级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信贷、进出口、技术服务、引进培养人才等方面对拥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创作和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其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申报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藏工艺美术珍品和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证书、工艺美术珍品证书或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取消其已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 伪造或者冒用四川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制作、出售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签名和个人标识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及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依照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予以解聘,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0〕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进一步畅顺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渠道,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及《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外来务工人员入户深圳市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一定分值时,外来务工人员可按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办法申请入户。

  第三条 凡已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纳入深圳市就业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均列入本办法适用对象。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将积分入户工作统一纳入深圳市户籍人口机械增长年度计划内进行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将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审核办理达到规定分值外来务工人员的招工入户手续。

  市公安局负责办理入户人员的入户手续。

  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按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

  第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一级指标包括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及减分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是对一级指标的具体细化,具体积分分值体现在三级指标中(见附表及计分说明)。

  第七条 外来务工人员每项积分指标的积分需由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后方有效。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积分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和各区劳动部门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

  第八条 原则上外来务工人员积满60分即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区劳动部门提出招工入户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全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原则进行排名。申请人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其信息库内积分信息进行主动更新。

  第九条 达到申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区劳动部门提出入户申请,也可以通过个人申报方式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入户。通过个人申报方式申请入户的,按《深圳市个人申报技术技能迁户实施办法》(深发改〔2010〕1172号)中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每年度具体入户积分分值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在一定审批时段内根据外来务工人员积分排名情况和招收技术工人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招工入户计划,对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招工入户。

  第十一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及时按要求向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报送其各项积分分值证明材料,经核实有效后,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劳动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批准其招工入户。

  第十二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如系农业户口,可予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三条 达到入户积分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迁户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同时迁入。其配偶随迁入户按市政府有效的夫妻分居入户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工作畅顺执行。

  第十五条 已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05〕125号)相关核准入户条件的人员,可直接申请入户。

  第十六条 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将被记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3年内不再受理其积分入户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积分入户工作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市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1.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2.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值计分说明

附件1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基础要求
年龄情况
18-35周岁
5分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可进行年龄抵扣。
基本要求各项二级指标每项都必须有积分,否则不能对后续指标进行积分。

36-45周岁
2分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可进行年龄抵扣。

男46-60周岁,女46-55周岁
1分

以申请时年龄为准。

身体状况
身体健康
3分

符合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政策中关于身体健康条件的得分。

居住证情况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
2分

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得分,持有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或没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不得分。

个人素质
文化程度
初中
5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此项不积分。

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
20分


非全日制大专
30分


全日制大专
40分


非全日制本科
50分


全日制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60分


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
初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
10分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计加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得分。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三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中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
20分


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初级职称
30分


技师级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
6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个人素质
技能竞赛
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近3年内)
只要获奖1次即积30分,不累积。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竞赛、发明创造三类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发明创造
荣获国家专利
每获得1项积5分,最高不超过30分。申请人参加团队获得专利的,申请人所得分数按5/团队人数计算。

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表彰荣誉
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近5年内)
只要获得1次即积60分,不累积。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人员此项如有积分则下项就不计分。

获得广东省其它地级以上市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近5年内)
每获得1次积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人员,此项指标不积分。

居住情况
在深居住条件
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时间
每满1年积2分,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由本人提供深圳房地产权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在深居住条件和在深居住时间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积分。

在深居住时间
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
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以取得深圳市居住证时间计算,持暂住证时间不计算。

参保情况
深圳市参保情况
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
每满1年积3分,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或区劳动部门直接查核得分。
参保情况指标最高分值为30分,各二级指标累计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

缴纳深圳市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省内其它地市参保情况
缴纳广东省内其他地市社会保险年限
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由申请人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验证后得分。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人员的,此项指标不积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分值
方向
实施说明
备注

奖励加分
社会服务(近5年内,广东省范围)
参加献血
每次2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由本人提供献血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社会服务指标最高分值为10分,各三级指标累计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人员的,此项指标属深圳市内范围的方予积分。

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服务
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由本人提供志愿者机构提供的相应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慈善捐赠,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每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

由本人提供捐赠证明,经验证后得分。

减分指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超生
有超生行为的人,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户;期限届满后,超生1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经区或街道部门验证。
减分指标所有项目扣分均需累计。

非婚生育及收养子女未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违法犯罪
曾受过劳动教养(近5年内)
扣50分

由本人提供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有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并经市公安部门验证。

曾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内)
扣100分


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扣100分


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信用存在不良记录
每条扣20分

由本人提供人民银行个人诚信系统记录书。



附件2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值计分说明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指标分值由基本要求、个人素质、居住情况、参保情况、奖励加分和减分指标六部分组成。

  深圳市外来务工人员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积分=基本要求积分+个人素质积分+居住情况积分+参保情况积分+奖励加分积分+减分指标积分。具体分值计算标准如下:

  一、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积分=年龄情况积分+身体状况积分+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积分。基本要求积分是办理积分入户的前提条件,基本要求积分中的三项内容必须均有得分,否则不能对后续积分指标进行积分。

  (一)年龄情况。

  得分标准: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入户时的实际年龄或其来深工作时的实际年龄进行计算。其来深工作时的实际年龄以其当前年龄减去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来计,但其在申请前2年内通过补缴取得的年限不能计算抵扣。按上述原则计算后,18—35周岁的得5分;36—45周岁的得2分;46—60周岁的得1分,未满18岁及超过60岁的不得分。

  (二)身体状况。

  得分标准:符合深圳市招收技术工人政策中关于身体健康条件要求的得3分,不符合的不得分。

  (三)居住证情况。

  得分标准:持有深圳市居住证的得2分,持有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或没有办理深圳市居住证的不得分。

  二、个人素质

  个人素质积分=文化程度积分+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积分或技能竞赛积分或发明创造积分+表彰荣誉积分。其中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积分、技能竞赛积分、发明创造积分三项指标只能任选其中一项进行积分,不能累加。

  (一)文化程度。

  得分标准:按外来务工人员拥有的最高学历水平计算,不累加计分。初中的得5分;高中(中专、中技或中职)的得20分;非全日制大专的得30分;全日制大专的得40分;非全日制本科的得50分;全日制本科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得60分;小学及以下的不得分。由申请人提供学历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

  (二)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得分标准:按外来务工人员拥有的最高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计算,不累加计分。持有非我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参加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合格方可计分。初级工或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五级的得10分;中级工或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四级的得20分;高级工、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三级或初级职称的得30分;技师及以上、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二级及以上或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得60分。由申请人提供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经验证后得分。

  (三)技能竞赛。

  得分标准:申请人近3年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者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行举办或其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或其同意各区劳动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得30分,多次获奖的,仍按30分计。由申请人提供所参加技能竞赛的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四)发明创造。

  得分标准:申请人每荣获1项国家专利得5分,但最高不超过30分。申请人所获国家专利为团队获得的,申请人当次所得分数按5除以团队人数计算。

  (五)表彰荣誉。

  得分标准:申请人近5年内获得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得60分,多次获奖的,仍按60分计。申请人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未于近5年内获得过广东省委、省政府或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但于近5年内获得广东省其它地级及以上市的市委、市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获得1次积5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三、居住情况

  居住情况包括在深居住条件和在深居住时间,两项内容只能任选其中一项进行积分,不能累加。

  (一)在深居住条件。

  得分标准:以申请人在深拥有合法产权住房时间计算(申请人在深拥有多套合法产权住房的,只以拥有时间最长的一套计算,不能累加),每满1年积2分(月份零头不计算),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二)在深居住时间。

  得分标准:按申请人持深圳市居住证年限计算(持原深圳市暂住证时间不计算),每满1年积1分(月份零头不计算),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四、参保情况

  参保情况积分=深圳市参保情况积分+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保情况积分。若计算结果超过30分,按30分计。其中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保情况积分只针对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计算。

  (一)深圳市参保情况。

  得分标准: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每满1年得3分(月份零头不计算),但最近2年内通过补缴办理取得的年限不予计算(此项最高不超过30分);缴纳深圳市其它社会保险险种年限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此项最高不超过10分)。上述两项分数可以累计,但计算结果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

  (二)广东省内其他地市参保情况。

  得分标准:缴纳广东省内其他地市社会保险年限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本项积分只针对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有效,且须由申请人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经验证后得分。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此项指标不积分。

  五、奖励加分

  奖励加分=参加献血积分+参加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服务积分+慈善捐赠积分。计算结果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取得附加分的社会服务地要求为广东省内范围,非广东省户籍农业人口的社会服务地要求为深圳市内范围。

  (一)参加献血。

  得分标准:每合法献血1次得2分,最高不超过6分。申请人需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献血证明并注明该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验证后得分。

  (二)参加义工或青年志愿者服务。

  得分标准:服务每满50小时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申请人需提供志愿者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该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验证后得分。

  (三)慈善捐赠。

  得分标准:每捐赠千元积2分,最高不超过6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申请人需提供慈善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该组织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验证后得分。

  六、减分指标

  减分指标积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积分+违法犯罪积分+不良诚信记录积分。减分指标积分分值为零或负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1.超生。

  扣分标准:有超生行为的人,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户;期限届满后,超生1个子女的扣100分,再超生的加倍扣分。

  2.非婚生育及收养子女未登记。

  扣分标准: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且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以及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扣50分。

  (二)违法犯罪。

  1.曾受过劳动教养(近5年内)。

  扣分标准:有一次记录扣50分,多次的累计扣除。

  2.曾受过刑事处罚(近5年内)。

  扣分标准:有一次记录扣100分,多次的累计扣除。

  3.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扣分标准:有一次记录扣100分,多次的累计扣除。

  (三)不良诚信记录。

  扣分标准:有一条记录扣20分,多条的累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