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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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4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修改为:“全省实行全民食用碘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保证长期供应碘盐。”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禁止非碘盐和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碘盐进入食用盐市场。
生产、加工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加工、经销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碘盐的,卫生、盐业、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予以制止,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单
位由省盐业行政部门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单位由省盐业行政部门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销售非碘盐或不合格碘盐的,由盐业行政部门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碘盐经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到指定单位采购碘盐的,由盐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碘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碘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五、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制止,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无证加工、销售碘盐的,卫生、盐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责令其停止生产或销售,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产品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贩运非碘盐或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碘盐的,由盐业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暂扣其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对无食盐准运证的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八、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卫生、盐业、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应相互配合、秉公执法,检查、监督和处理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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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发布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运发[2010]72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统计工作,部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0〕14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8年发布的《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道路运输 统计 制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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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部综合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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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11月30日印发






文档附件:

道路运输统计报表制度.doc
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daoluyunshusi/zongheguanli/guanliwenjian/201012/t20101210_885362.html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的通知

教师厅函〔2008〕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重点提高农村教师素质”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 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和我部2008年中小学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的部署,为提高西部体育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组织实施“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目标任务

  通过组织西部地区初中专职骨干体育教师培训,帮助其学习、掌握中学体育项目基础专业技能与教学技能,提高业务素质。同时,探索开展农村体育教师培训的课程体系和培训模式,推动农村体育教师培训工作的开展,促进西部地区学校体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 培训内容

  针对西部地区体育教师教育教学的实际问题进行安排,围绕“学校体育形势教育”、“体育教师教学技能”、“体育教学实践运用”三个模块深入学习、交流、研讨。

  三、 培训方式

  委托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以“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同时采取教师面授与学员互动研讨相结合、专业技能与教学技巧实践相结合、专题讲座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开展培训。

  四、 培训对象及条件

  遴选西部12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600名初中专职骨干体育教师参加培训(名额分配见附件1)。

  参训学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初中专职体育教师工作三年以上,年龄30-45周岁;

  2.近两年未参加过省级以上培训。

  五、培训时间、地点

  1.2008年7月11日-22日,北京教育学院。

  2.2008年7月15日-26日,西北师范大学。

  六、培训组织与管理

  由我部师范教育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负责统筹规划实施。相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地培训学员的选拔和组织工作。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负责培训具体实施工作。

  七、培训经费

  我部设专项经费,用于本次培训的课程资源开发,培训专家的讲课费、差旅费、食宿费,参训学员的培训费、食宿费、资料费及培训办班组织管理费和场租费等。学员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工作单位支付。

  八、有关要求

  1.请认真填写《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学员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于6月25日前将电子版按要求报送承担本省(区、市)培训任务的院校(见附件1),确保参训学员按时参加培训。

  2.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要高度重视此次培训工作,组织培训专家进行前期调研,研究制订培训方案,开发培训课程,精心组织实施,下发培训调查问卷表,组织学员认真填写,保证培训具有针对性、实效性。在培训结束后15天内将培训工作总结(文本及电子版)分别报送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九、其他事宜

  具体培训通知由北京教育学院、西北师范大学另行下发。

  北京教育学院联系人:袁立新。电话:010-64032343。手机:13910287158。E-mail:sportchenyanfei@126.com。

  西北师范大学联系人:陈仁伟。电话:0931-7970412。手机:13919005918。E-mail:crw163.com@163.com。

  师范教育司联系人:唐京伟 、陈岚。电话:010-66096310。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E-mail:chenlan@moe.edu.cn。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刘海元。电话/传真:010-66096863。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E-mail:liuhaiyuan@moe.edu.cn。

  附件:1.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名额分配表

     2.西部初中骨干体育教师国家级培训学员信息统计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