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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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对我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辆交易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走私、拼装和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省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云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辆交易行为,保护合法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新、旧机动车交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边境地区外籍机动车辆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系指汽车(各种载重车、工具车、旅行车、大中型客车、吉普车、小轿车及专用汽车和特种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电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辆。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经营机动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从事小轿车(含吉普车及变形车)经营业务的,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计委批准。
第六条 开办机动车交易市场,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市场登记证》。
第七条 旧机动车必须由公安机关或受委托的农机监理部门审检合格,出具证明,并持有交通规费征收稽查部门出具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公路交通建设基金缴清证明,方可进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
第八条 1993年9月1日以前从我省边境地区擅自进口的,或从广东、福建、海南进入我省的无“准运证”,已经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落户手续合法使用的汽车、摩托车,用户在使用二年以上的,可进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
第九条 禁止下列新、旧机动车交易
1.走私和无进口证明的;
2.拼装的;
3.国家不准生产和销售的(含右舵车);
4.来源不明和手续不齐的;
5.发生交通事故未处理结案的,未经检验、鉴定的交通肇事车辆,被通辑的交通肇事逃逸车辆;
6.无交通规费征收稽查部门缴清车辆购置附加费、养路费、公路交通建设基金证明的;
7.报废车辆。
第十条 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缉私没收的车辆,由国家指定的专营公司销售,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转手倒卖。
第十一条 汽车、旧机动车辆的交易,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验证盖章。
1.进口车、国家批准进口车身组装汽车企业生产的新车,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证盖章;
2.其余的机动车辆,由落户所在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验证盖章。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管理收回、调拨、价拨的旧机动车除外。
第十二条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机动车辆的落户、转籍过户手续。
1.对申领牌证的进口机动车辆,必须核查《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商品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有关证件;
2.对购买辑私没收处理的汽车、摩托车,申领牌证的,必须核查《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国家指定专营公司的销售发票等有关的证件;
3.对申领牌证的国家批准进口车身组装汽车、摩托车企业生产的车辆,必须核查《生产合格证》等有关证件;
4.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核查转籍过户的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验证盖章,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倒卖辑私没收车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销货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机动车辆,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落户或转籍过户手续。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通领域、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落户和转籍过户中查获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禁止交易的新旧机动车辆,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属于走私和无进口证明(或提供伪造证明的)、非法拼装、国家不准生产和销售的机动车辆,将没收车辆和销售货款,视情节轻
重,可并处车辆等价10—2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盗抢的机动车辆,由公安刑侦部门依法处理;属发生交通事故未结案的和未经检验、鉴定的交通肇事车辆、被通缉的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以及报废的机动车辆,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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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孤儿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孤儿就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孤儿就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一日

南宁市孤儿就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孤儿享有充分受教育的权利,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辖区范围内的孤儿就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对孤儿就学进行指导。

  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孤儿身份的认定,将孤儿名册抄送同级教育部门,并按照规定给予孤儿享受农村“五保”待遇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市、县(区)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孤儿在校学习期间各种费用应给予减免,对个人开支较大的应给予补助。

  第五条 孤儿入学安排:

  (一)孤儿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县(区)教育部门根据户籍和居住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

  (二)义务教育学业完成后,孤儿报读普通高中的,按照“双向选择”(即考生自主选择学校,中招办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学生)的招生办法录取到相应的普通高中就读;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孤儿自愿或所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其报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补助经费来源:

  (一)孤儿学生基本生活费来源:

  孤儿学生在学校学习阶段的生活费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民政部门给予生活救助。属城镇户口的孤儿,按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属农村户口的孤儿,按户口所在地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不足部分通过社会捐助、监护人帮助等途径解决。

  (二)孤儿学生学习经费来源:

  就读于幼儿园的学前孤儿,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儿童福利机构和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孤儿学生,免除学杂费,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

  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孤儿学生,免除学杂费。减免学杂费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就读高等院校的孤儿大学新生,由同级教育部门纳入当年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孤儿大学新生入学后的学费和生活费纳入高等院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由孤儿学生向就读学校申请资助。

  市、县(区)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经费划入同级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直接拨付给孤儿就读所在学校。

  (三)孤儿学生医疗费用来源:

  孤儿义务教育阶段的医疗保障,由同级劳动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解决。孤儿义务教育阶段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资助。同时,对孤儿学生治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1年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1﹞338号


  为进一步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屠宰行业监管能力,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2011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继续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 地级以上城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开通12312举报投诉服务热线电话,具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备了2名以上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工作经费有保障。
  (2)已建立商务综合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6名以上在编执法人员,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3)商务综合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较完备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

  2. 县(县级市)。

  (1)已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联系点,并安排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举报投诉服务有关工作。
  (2)已建立生猪屠宰等商务执法队伍。执法队伍经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批准成立,具有10名以上在岗执法人员,全部持有当地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
  (3)执法工作有一定基础,建立了基本的执法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4)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对商务执法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有明确意见和工作部署。已按要求整合执法队伍的,优先考虑安排试点。

  (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

  1. 按照《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要求,已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完成审核换证工作。屠宰行业监管制度和措施完备。
  2. 已完成省级12312中心转型,已安装12312举报投诉系统,或已列入安装计划。
  3. 所辖市、县80%以上已建立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机构,人员、场地和经费已落实。
  4. 落实了一定的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配套资金。

  (三)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

  1. 当地人民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对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措施得力,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有提高屠宰行业整体水平和完善布局,保障当地肉品供应的积极意愿。审核换证工作成绩突出,屠宰行业清理整顿效果明显。
  2. 符合当地根据《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5)》修订的定点屠宰设置规划,屠宰企业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连续经营二年以上。
  3. 承担当地主要肉品供应和安全保障任务,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3万头以上20万头以下。
  4. 屠宰企业已进行自主或国家及各级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改造,并且项目建设规范、改造效果明显、配套资金落实,有继续投资改造的意愿、管理制度健全,过去一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5. 申报企业所在地为西部地区。
  6.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递交申报材料

  (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1.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附件1)。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2. 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开展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主要内容、具体措施、工作安排等。要求结合实际,思路清晰,内容充实,措施得当。
  3. 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当地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关于商务执法机构、编制及经费等方面的文件(复印件);法制部门核发的执法证件(复印件);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申报单位建立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或联系点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执法工作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的目录,以及对执法队伍人员管理、举报投诉工作经费等详细情况说明。
  4. 工作总结。包括近三年开展商务行政执法和商务举报投诉服务中心工作情况。

  (二)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

  1.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表》(附件2)。
  2. 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总体思路、基本任务、主要措施、资金使用、具体安排等。
  3.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定点屠宰场(厂)设置规划及审核换证工作情况材料。
  4. 屠宰行业管理基础材料,主要包括所辖市(县)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及有关工作情况。
  5. 屠宰行业管理制度及安排配套资金的书面意见等。
  6.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符合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规模以上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三)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

  1. 《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附件3)。
  2. 企业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 上一年度生猪实际屠宰量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4. 标准化改造工作方案,主要包括工作目标、主要内容、工作措施、资金安排、工作安排等。
  5. 屠宰企业厂区总体建筑布局及生产设施设备的影像资料。
  6.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经商务部、财政部确定的试点地区(见《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2号〉)要结合统一要求,积极推动,精心组织好试点申报工作。
  (二)地级市和县(县级市)申报材料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报材料直接报送。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申报工作的统一指导,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出具统一的材料申报函。申报材料需按照商务部的要求统一格式、统一装订,并需编写目录,标明页码(具体格式及要求见附件)。请于2011年6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及推荐函报商务部。

  联系人(略)
  附 件:1.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表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669156.doc
      2.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表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18437.doc
      3. 中小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表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47731.doc
      4.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建设工作方案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60817.doc
      5.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技术要求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72696.doc
      6.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87709.doc
      7.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798394.doc
      8.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809300.doc
      9. 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820062.doc
      10.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封面及侧边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839192.doc
   11. 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申报材料目录规范式样
http://sczxs.mofcom.gov.cn/accessory/201105/1306458848367.doc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