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假广告与产品质量责任的责任划分
苏格格
摘要 由于产品质量责任和虚假广告责任经常掺杂在一起,责任划分的标准不明确,使得消费者在维权时困难重重。
关键词 虚假广告 侵权责任 广告商 生产者 消费者
现如今,夸大不实的广告比比皆是,更有甚者是为质量不合格产品打虚假广告。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侵权事件,消费者如何维权,向谁维权就成了一个难题。
一. 虚假广告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指的是在商品经济范畴,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行为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所作的强制性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就产品质量向消费者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产品存在缺陷。
虚假广告,就是指广告内容是虚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误解的,一是指商品宣传的内容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另一就是指可能使宣传对象或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的商品宣传。这类广告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虚假广告行为在法律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故意发布虚假广告;不作为就是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说明或者警告,而不作为。
虚假广告的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虚假广告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为质量不合格产品做广告或是夸大产品实际效果,以次充好的虚假广告宣传。一般情况下,为质量不合格产品所做的广告宣传都涉嫌虚假广告,也就是说,广告商为商品所做的宣传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这种情况又分为广告商明知或者不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一)广告商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在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还为产品做虚假宣传的广告商显然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他们在广告宣传过程中以次充好,夸大效果,对缺点弊病避而不谈,致使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受到误导。
一旦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责任纠纷,消费者是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呢还是追究广告商的虚假宣传责任呢?消费者之所以购买该争议商品是因为广告的影响,而实际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却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本身。或者说虚假广告的责任主体是广告商,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在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下是以重罪论处,但是以此对消费者造成的误导和损失又怎么计算呢。刑事的处罚也不能替代民事的赔偿责任。
(二)广告商不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在不知道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广告商按照客户的要求来做广告,这样的话似乎在发生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时,广告商就不必负责任了。但是对于自己代理的商品连基本的了解都没有么,似乎也说不过去。
如果广告商不知情,那么发生了商品质量安全责任就只能归责于生产者了,对于受害消费者的赔偿也只能由生产商品的生产者来承担。
三.两种责任的责任归属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行业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这些不断发展的行业中,广告业作为新兴行业,其发展无疑是十分迅速的,越来越多的商品要依赖广告来达到促进销售的目的,这也就使得一些生产者和广告商投机取巧,为不合格产品做名不符实的虚假广告。
但是法律上对虚假广告的定罪是体现在刑法上,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31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所获得赔偿是不是就是足够的呢。以上提到的《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法条中提到的连带责任无疑是解决消费者不能获得足够赔偿的解决办法,对于广告商和其他协助者的连带责任,是把这些参与者连结在一起,为消费者负责的一个表现。
综上所述,关于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虚假广告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在理论上是联系在一起的,广告商应对不合格产品的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这样就使得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维权途径得以扩大,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1998]272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配合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与命名工作,现将《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我局,以便作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附件: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九日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
1998-11-09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命名的标准和程序,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省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验收办法
1.由试点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照《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见附录一、二)进行自查,符合标准要求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与命名申请。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与命名的试点地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将初审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附下列文件和资料:
a.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申请验收与命名报告;
b.试点地区工作总结报告;
c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见附录三);
d.初审专家组关于示范区建设技术总结与效益分析报告。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资料和文件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试点地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现场考核工作。
4.专家组提交审核报告。
第四条 审批、命名与复查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专家组审核合格的试点地区进行审批,并颁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合格证书”,授予“全国生态示范区”称号。
2.对授予“全国生态示范区”称号的地区实行动态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组织复查,对放松领导、工作滑坡、不符合标准的地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或取消其称号。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附录 1.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
2. 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解释
3.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
附录一
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
一、基本条件
1.领导得力,机构健全。
2.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并落实规划实施经费。
3.效益显著。
二、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指标与标准
指标
三类
二类
一类
1.社会经济发展
(1)农民年均纯收入(元)
>1200
>2000
>3000
(2)城镇单位GDP能耗(90年不变价)(吨/万元)
<2.5
<2.0
<1.8
(3)人口自然增长率(‰)
符合当地计划生育政策
同左
同左
(4)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60
>70
>80
2.生态环境保护
(1)森林覆盖率(%)
达到国标或全国通用标准
同左
同左
(2)退化土地治理率(%)
>50
>60
>70
(3)灌溉定额(m3/亩)
旱地<300
水田<500
<250
<400
<200
<300
(4)秸杆综合利用率(%)
60
70
80
(5)合理施用化肥农田比例(%)
>60
>70
>80
(6)畜禽粪便处理(资源化)率(%)
>80(20)
>90(30)
100(40)
(7)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20
>30
>40
(8)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00
100
100
(9)城镇大气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同左
同左
(10)水环境质量
达到功能区标准
同左
同左
(11)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
>50
>50
>60
(12)城镇噪声状况
达到功能区标准
同左
同左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
>7
>9
11
(14)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
>80
>85
>90
(15)矿山土地复垦率(%)
>30
>40
>50
(16)受保护陆地(湿地)面积(%)
>10
>10
>10
附录二 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解释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领导得力,机构健全
1.指标解释: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然[1995]444号)对此有明确要求,以后的文件又有补充,主要精神是:
(1)试点地区应有独立的环保机构、人员编制、办公设施等等。
(2)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主成立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生态示范区建设,下设办公室。
(3)试点地区政府应通过适当形式批准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并列入地方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生态示范区建设成效作为政府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5) 试点地区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政府会议。
(6) 模范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开展示范区建设以来,没有发生特大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没有出现滥捕、乱猎,滥采、乱挖和乱砍滥伐的恶性事件,能够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生态保护规划;“十五小”关停率100%;严格执行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2.信息来源:地方政府文件副本或地方统计数据。
3.验收要求:自公布为试点地区以来应有连续的文件和数据。
二、完成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并落实规划实施经费
1.指标解释:按照环办然字[1996]046号文要求编制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由政府以适当形式批准实施,并报国家环保局备案。就实施规划中的重点内容(包括工程),已落实了建设经费或有了可靠的经费筹集渠道。
2.数据来源:政府办公室、地方计委或各有关委办的文件、实施计划。
3.验收要求: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文本,专家论证意见、名单和批准实施的文件齐全。说明资金筹集渠道、数量,落实程度。年度规划经费要求80%以上已到位或已落实。
三、效益显著
1.指标解释:从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快速发展相结合的角度有明显的例证证实生态示范区建设已初见成效,大多数居民获益。
2.信息来源:地方政府和主管局提供本地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的实例。
3.验收要求:上述实例在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中是举足轻重的。
第二部分 验收指标
[社会经济发展]
一、农民人均年纯收入
1.指标解释:指农民人均各种收入(包括实物按市价折算)之和,《中国农业年鉴》(1996年)统计的1995年全国平均数为1577.4元。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二、单位GDP能耗
1.指标解释:单位GDP 能耗是指县(市)总能耗与本县(市)国内生产总值之比。据1997年《统计年鉴》1996年全国平均数为2.0吨/万元。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能耗=县(市)总能耗(吨标煤)/县(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三、人口自然增长率
1.指标解释: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自然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
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出生人数—本年死亡人数)/年平均人数)]×10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地区性指标验收。
四、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指标解释:指利用自来水厂和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目前全国农村取得饮用水的四种形式:自来水厂,受益人口比例48.01%;手压井,受益人口比例23.63%;雨水收集系统,受益人口比例0.45%;其它饮水形式,受益人口比例16.84%。计算公式为: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取得合格饮用水的农村人口数/农村人口总数)×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生态环境保护]
一、森林覆盖率
1.指标解释: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了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推荐,山区一般达到70%以上,丘陵区一般达到40%以上,平原区一般达到10%以上的奋斗目标。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按国家标准验收。
二、退化土地治理率
1.指标解释:土地退化是指由于使用土地或由于一种营力或数种营力结合致使雨浇地、水浇地或草原、牧场、森林和林地的生物或经济生产力和复杂性下降或丧失,其中主要包括:(1)风蚀和水蚀致使土壤物质流失;(2)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特性或经济特性退化;(3)自然植被长期丧失。本指标计算以水土流失为例,水利部规定小流域侵蚀治理达标标准是,土壤侵蚀治理程度达70%。其它土地退化,如沙漠化、盐渍化等也可类推。 计算公式为:
退化土地治理率(%)=(治理并有显著成效的土地面积/退化土地总面积)×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土地局和专家评判。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三、灌溉定额(m3/亩)
1.指标解释:我国是淡水资源贫乏国家,农业用水占全国用水的88%左右,灌溉用水占83.4% 。而灌溉用水的有效利用率仅30%左右。根据《中国水利百科全书》(第一部)提供的资料:北方干旱区定额在80-300m3之间,南方水田200-500m3之间,确定验收指标。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水利局。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南北两方按指标验收。
四、秸杆综合利用率(%)
1.指标解释:指综合利用的秸杆数量占秸杆总量的百分数。秸杆的综合利用包括:生产燃气、饲料,秸杆还田,编织等。计算公式为:
秸杆综合利用率 (%)=(综合利用的秸杆数量/农村秸杆总量)×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五、合理施用化肥农田比例(%)
1.指标解释:指按当地土壤肥力状况合理施用化肥农田面积占农田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合理施用化肥农田比例(%)=(合理施用化肥农田面积/农田总面积)×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六、禽畜粪便处理(资源化)率(%)
1.指标解释:指规模禽畜养殖场中禽畜粪便处理(资源化)的比例,公式为:
禽畜粪便处理(资源化)率(%)=[处理(资源化)数量/禽畜粪便总量]×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畜牧局和统计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七、农村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1.指标解释:指施用农药以外的综合防治作物病虫害面积的比例,主要防治措施如生物农药、天敌昆虫、栽培措施、育种措施等。计算公式为:
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综合防治农作物病虫害面积/农作物病虫害总面积)×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农林部门。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八、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指标解释:指已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数量占工业污染源总数的百分比。按国务院发布的文件《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执行,即到2000年所有工业企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都要达到国家标准,可分年度实施。计算公式为:
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已达标的工业污染源数量/工业污染源总数)×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保局、监测站。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九、城镇大气环境质量
1.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各项指标标准。目前执行GB3095-1996《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保局、监测站。
3.验收要求: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和指标验收。
十、水环境质量
1.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保局、监测站,自来水公司的监测数据。
3.验收要求: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和指标值验收。
十一、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
1.指标解释:指包括填埋、焚烧和资源化的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矿山原有欠帐不计在内,但应向上级报告可信的处置结果)率。计算公式为:
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无害化处理量/固体废弃物总量)×10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卫局、环保局、畜牧局、矿产局。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十二、城镇噪声状况
1.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学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095-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环保局、监测站。
3.验收要求:按国家标准中规定的项目和指标值验收。
十三、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指标解释:指城镇范围内公共绿地的人均值,我国《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1986),提出城市公共绿地面积近期每人平均3~5平方米,远期每人平均7~11平方米。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城建局。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十四、受保护基本农田面积(%)
1.指标解释:指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占农田总面积的百分比。据1996年《中国农业年鉴》,1995年底全国70%基本农田得到保护。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局、土地管理局、或农业局。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十五、矿山土地复垦率(%)
1.指标解释:指矿山废弃地复垦面积占废弃地总面积的百分率。矿山废弃地是指那些采矿剥离土、废矿坑、尾矿、矿渣、矸石、洗选矿废水沉淀物等所占用的土地;土地复垦指利用工程与生物措施,使被破坏或占用的土地变成可供利用并具有综合效益的状态。据《全国土地复垦“九五”计划》,2000年将达到30%。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地矿局、环保局。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十六、受保护陆地(湿地)面积(%)
1.指标解释:指国家级、省级、县(市)级自然保护陆地(湿地)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对城市和部分农业县可酌情考虑)。
2.数据来源:地(市)、县(市)、区统计局、土地管理局、或农业局。
3.验收要求:分三类地区按指标验收。
[注:对一些特殊类型的生态示范区验收指标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实施]
附录三
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
项目
指标完成值
1.社会经济发展
(1)农民年均纯收入(元)
(2)城镇单位GDP能耗(90年不变价)(吨/万元)
(3)人口自然增长率(‰)
(4)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2.生态环境保护
(1)森林覆盖率(%)
(2)退化土地治理率(%)
(3)灌溉定额(m3/亩)
(4)秸杆综合利用率(%)
(5)合理施用化肥农田比例(%)
(6)畜禽粪便处理(资源化)率(%)
(7)农林病虫害综合防治率(%)
(8)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9)城镇大气环境质量
(10)水环境质量
(11)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
(12)城镇噪声状况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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