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不得以“试点”名义违反规定招生、办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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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不得以“试点”名义违反规定招生、办学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成人高等教育不得以“试点”名义违反规定招生、办学的通知
1993年4月5日,国家教委


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会议召开后,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以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成人高等教育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发展步伐,形势很好。但是,极少数地区和单位也出现了超出国家教委政策规定和授权范围进行招生、办学“试点”的问题,如:违反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考试并单独录取;不经请示自行减少、变动考试科目;扩大“往届生”范围、放宽第二学历生的入学条件;向无学历教育办学资格的学校提供招生计划并允诺颁发毕业证书等。这些问题虽只在极少数地区和单位存在或处于萌芽状态,影响却很大,如不及时制止、尽早纠正,后果将是严重的。
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的质量,使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部委教育主管部门,应组织各级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和办学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全面领会其精神实质,在调查、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成人高等教育需求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统筹规划成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要防止离开实际需求和办学条件盲目扩大招生数量,要反对借试点之名,不顾教育质量和社会效益单纯追求经济收益的行为。
二、各级管理部门要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规定。各地、各部门对以“试点”名义违反规定招生、办学的问题要密切注意并给予充分重视。已经出现此类问题的地区、单位,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按照政策坚决纠正,妥善处理。今后,地方和部门在国家成人高等教育现行政策和授权范围之外进行试点,应先征得国家教委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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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 保护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0]8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 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五日



中山市乡村“四旁”绿化 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对乡村“四旁”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发挥乡村“四旁”绿化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乡村“四旁”(村旁、路旁、水旁、宅旁,下同)绿化物(果、竹、木、花草等)的保护管理。城区绿化保护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山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市乡村“四旁”绿化实施统一监督,并协调有关事务。中山市林业局是负责本市乡村“四旁”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水利、电力、建设、规划、环保、海洋与水产、农业、公安、交通、航运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根据镇区政府确定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的要求,贯彻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花草则花草、适地适树的原则,落实本辖区的乡村“四旁”绿化工作,组织群众做好乡村“四旁”绿化保护管理工作,做到认真种植、细致管护、权责清晰、效益显著。
第五条 落实管理队伍,实行地段岗位责任制,确保种一棵活一棵,种一段成一段;镇区政府及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相应的规定,规范保护管理乡村“四旁”绿化的行为。
第六条 广大群众应充分利用宅旁周围栽植果、竹、木、花草。
第七条 对乡村“四旁”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村庄周围各有关主管单位、村民委员会是乡村“四旁”绿化的责任单位。工矿区、机关、学校以及农场、渔场经营地区的乡村“四旁”绿化,以该单位为责任单位。
各责任单位的乡村“四旁”绿化任务,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下达责任通知书予以确认。
第八条 依法保护乡村“四旁”绿化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执行“谁种谁收”、“谁投资、谁收益”的政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管理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因勘查、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砍伐或修剪乡村“四旁”果、竹、木的,由施工单位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施工砍伐或修剪,但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确因救灾、抢险需要,可先行施工,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乡村“四旁”绿化物上悬挂影响其生长的附着物,或倾倒有损绿化物正常生长的有害物质,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使绿化物受损的,按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滥伐、盗伐、毁坏乡村“四旁”绿化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乡村“四旁”的百年以上的古树和稀有名贵树种、具有历史价值与纪念意义的树木,以及种植年限30年以上、胸径(离地面1米高处)30厘米以上的长寿命树(长生树),要严加管护,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每年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四旁”绿化工作组织检查验收,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乡村“四旁”绿化完成数内。镇区检查验收结果报市绿化委员会,市绿化委员会根据上报结果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报全市。
第十四条 对乡村“四旁”绿化工作先进单位和人员,由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对未完成当年任务者予以批评,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都市教育强乡(镇) 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4〕123号

各区(市)县政府: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成府发〔2004〕36号)提出的“实施‘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正式启动成都市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现将《成都市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制定出本区(市)县创建市级和区(市)县级教育强乡(镇)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实施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和对《成都市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成都市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成府发〔2004〕36号)提出的“实施‘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通过教育强乡(镇)的创建,使经济发展水平较快、综合实力较强的乡(镇)的学前教育、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得到更快、更好的发展,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得到更大的提高;使乡(镇)学校成为提供高素质人力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地,充分发挥教育在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促进作用。

二、工作目标
2004年正式启动成都市教育强乡(镇)建设的首期工程,到2007年,全市拟建成50个市级和一定数量的区(市)县级教育强乡(镇);通过成都市教育强乡(镇)首期工程的实施,为进一步建设“教育强区(市)县”进而建设“教育强市”工作打好基础。
2004年10月1日之前,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2004—2007年建设教育强乡(镇)的规划,拟定建设区(市)县和市两级教育强乡(镇)的数量,并以区(市)县政府名义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三、评价标准
(一)全民受教育状况
1、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年以上;
2、有学习能力的青壮年文盲全部脱盲,脱盲巩固率98%以上;
3、全乡(镇)劳动力年参加培训人数(次)达到总数的35%以上。

(二)教育发展水平
1、3—5岁幼儿入园率90%以上;
2、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入学率100%,小学毕业率100%、年辍学率0.5%以下,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全部入学;
3、初中入学率100%、毕业率99%以上、年辍学率0.5%以内,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学习的升学率90%以上,毛入学率95%以上;
4、17周岁人口中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在 97%以上。

(三)办学条件
1、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设施设备达到市级幼儿园分等定级的二级标准。
2、乡(镇)中心校、初中分别达到“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成都市中小学现代技术配备执行标准”中的“区(市)县级示范性小学标准”、“区(市)县级示范性初中标准”,村完小达到“成都市教育技术装备及现代教育技术配备执行标准”中对村完小的要求。
3、中心校、乡初中有卫生够用的饮水设施、水冲式厕所,能保证师生饮用及教学、生活用水;有符合卫生防疫标准、满足师生需要的食堂、宿舍。
4、中心校、乡初中环境优美,达到区(市)县以上园林、绿化单位标准。
5、乡(镇)成人教育学校达到省级一类学校标准。
6、农村成人教育、社区教育网点基本形成。

(四)师资队伍
1、中心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90%以上,专业合格率80%以上,一般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75%以上,专业合格率70%以上;
2、小学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 100%,其中专科及以上学历达60%以上;
3、初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95%以上,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达50%以上;
4、中心校、乡初中教师结构合理,主要学科有带头人;
5、乡(镇)配备有成人教育专职干部,应掌握一、二门专业技术,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五)教育管理
1、乡(镇)对教育实施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制定“办学章程”,办学行为规范;校长坚持校务公开、民主治校;教师切实做到依法执教;“教师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健全。
2、乡(镇)学校布局合理,有切实可行的乡(镇)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明确的阶段目标、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办法。
3、学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无违纪情况发生。
4、经办学水平综合评估,乡中心园达到市二级以上,中心校、初中受到区(市)县政府的命名表彰。

(六)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1、社区教育活动充分适应经济发展,社区居民文明程度明显提高,学习型社区初见成效;
2、学校资源按要求向社区开放,中小学校在课余时间作为成人教育培训的基
3、乡(镇)成人学校在当地经济建设中起到了促进作用,科技推广和科技致富作用明显;
4、中小学近三年在校生犯罪率为零,教育促进了社会稳定。
各区(市)县政府应参照上述标准,切合实际地制定出本区(市)县级教育强乡(镇)评估标准,在更大的范围内,鼓励更多的乡(镇)政府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把所在乡(镇)创建成本区(市)县级或市级教育强乡(镇)。

四、保障措施
(一)成都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负责教育强乡(镇)建设的评审工作,负责验收申请的受理、验收工作的安排;成都市教育局的政策法规处、计划基建财务处、人事处、普教一处、普教二处、职业教育处、成人教育处、宣传教育处、学前教育处、技术装备所、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对创建教育强乡(镇)工作进行过程指导,负责对评审工作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认定。

(二)各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实事求是、加强指导、典型引路、逐步推进”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激励有条件的乡(镇)参加创建活动。为确保成都市教育强乡(镇)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从2004年起,成都市人民政府把创建“成都市教育强乡(镇)”的工作纳入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年度教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三)市和区(市)县都要对荣获“成都市教育强乡(镇)”称号的乡(镇)进行奖励。

五、评估验收
(一)各区(市)县政府对所辖的乡(镇)先行进行区(市)县级的评估验收。对评估验收合格的乡(镇),由区(市)县政府将验收报告和拟接受市级验收的申请一并于每年7月底前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评估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乡(镇)政府通报,乡(镇)政府应及时进行整改。
(二)“成都市教育强乡(镇)”的评估验收工作在“区(市)县级教育强乡(镇)”的范围内进行。市级教育强乡(镇)的评审工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委托,由成都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在接到区(市)县政府的验收报告和拟接受市级验收的申请之后,成都市教育局于当年11月底前进行试验收。对试验收合格的乡(镇)进行复查验收;对试验收不合格的乡(镇),就发现的问题向所属区(市)县政府发出整改通知书。成都市教育局每年集中将评审结果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审核。

六、表彰奖励
成都市人民政府对经验收合格的乡(镇)授予“成都市教育强乡(镇)”称号,奖励3万元,用于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

附件:成都市教育强乡(镇)考评评分表(试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