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0:04:05   浏览:89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加快我省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规范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结
合甘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职工直接持有或组成职工持股会持有并进行管理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组织形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纳入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范围。
第三条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吸收内部职工持股。
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
第四条 实行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不妨碍、不排除社会法人、个人、外商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参股。
第五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坚持入股自愿、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第七条 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具备条件的可以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办法。

第二章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和入股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范围:
(一)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三)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人员;
(四)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第九条 职工入股的方式,以现金出资为主。具体可采用三种方式:
(一)个人以现金出资入股;
(二)科技人员可以专利技术折价入股。对属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经评估,可将技术价值的20%量化给发明者个人持股;新进入公司的科技人员可以带入的先进技术折价入股;
(三)可以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确定。
第十条 国有资产经评估后可以全部入股,也可以有偿转让一部分为职工持股。其转让收入,国家可以收回,用于其他企业或项目的投入;也可以经同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留企业有偿使用;也可以暂借企业使用,待增资扩股时转为国家资本金。

第三章 公司内部职工持股比例
第十一条 企业经批准在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增资扩股时,均可以吸收内部职工入股。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应参照公司股权设置和职工的实际出资能力确定。
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
第十二条 公司应依据职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确定职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职工平均持股额的3-5倍。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不受有关比例规定的限制。

第四章 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
第十五条 实行职工内部持股的公司,经济效益好,对国家贡献大,净资产增值超过下达指标的,可试行净资产增值超指标部分对经营者和职工进行赠股(不得发现金),作为职工内部持股个人出资购股的补充。
第十六条 赠股比例:
(一)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或下达的国有净资产增值指标为依据,非国有资本控股的公司以股东会或董事会确定的净资产增值幅度为依据,超指标部分拿出50-80%用于职工赠股。
(二)赠股分三个层次,即经营者(董事长、经理、党委书记及其副职)、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将拿出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划为100%,按比例赠股。具体比例由公司根据各个层次的人员多少、拉开差距的大小测算确定。平均赠股数额,中层管理人员不高于职工的1-3倍,经
营者不高于中层管理人员的1-3倍。
(三)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三个层次内部,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有所区别。具体幅度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纳入公司章程。
(四)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赠股价值按当期公司每股净资产价值进行折算。
第十七条 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管理:
(一)净资产增值奖励给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的股份,退休前不得转让、回购。调离、辞退(包括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股份收回,归赠股前资本所有者。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赠股可继续持有,也可转让,或由公司回购。回购按上年度
末每股净资产计算。
(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的股份,计入个人名下,纳入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但要分项计帐。
第十八条 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要从严审查,净资产没有超指标增值、经济效益不好或每股净资产价值低于股份票面价值的不能试行。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全额扣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公司,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经省
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省体改委审批,地县企业经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

第五章 职工持股会
第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暂行办法设立、隶属公司工会、专门从事内部职工持股管理工作、代表内部职工股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出资职工合法权益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每个公司只能设立一个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自律、监管、规范的原则。
第二十条 职工持股会会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承担责任,享有权益。职工持股会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职工持股会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 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仅限于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不得用于设立企业和购买社会发行的股票、债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业单位投资。
第二十二条 设立职工持股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员人数在五十人以上;
(二)持股会股份金额不低于10万元;
(三)会员共同制定持股会章程;
(四)建立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职工持股会依法制定持股会章程,明确会员的权利、义务。持股会章程对职工持股会、会员、理事具有约束力。
职工持股会设立后,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职工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持股会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职工持股会名称;
(二)职工持股会宗旨;
(三)职工持股会股份金额;
(四)会员资格、出资数额的规定;
(五)会员出资凭证内容及样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会员出资转让的规定;
(八)会员离职或死亡时股份回购的规定;
(九)会员红利分配办法;
(十)职工持股会的组织机构;
(十一)理事长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十二)职工持股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三)职工持股会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四)会员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经持股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股东代表,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代表持股职工权益,行使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持股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至7人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会员较多的持股会,可设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股会办事机构应本着精干、高效和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设置。理事会成员一般应为兼职,办事机构可由工会机关代理,理事长可由工会主席兼任。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股会的设立由创立公司工会提出申请,报省体改委或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或地州市工会备案。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省属企业、中央在甘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省体改委审批,报省总工会备案;地县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设立内部职工持股会的,由创立公司工会申请,报地州市体改委审批,报地州市工会备案。
创立公司工会应向体改委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职工持股会的申请书;
(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本企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文件;企业职代会同意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三)设立职工持股会的方案;
(四)职工持股会章程(草案),会员名册和出资证明;
(五)验资证明;
(六)工会社团法人资格证明;
(七)公司章程;
(八)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股会应负有对职工个人股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义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赠个人的股份免征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分给个人的红利、股息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困难的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职工股的分红可享受税收的优
惠政策。

第六章 有关问题的处理
第三十条 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的企业,一般应在借款合同中规定职工用所持股份分得的红利归还借款本息。红利分配不足偿还当年应还借款本息部分,逐步从职工工资或奖金中扣还。
第三十一条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转为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可按上市公司要求折股上市流通,超比例的部分由职工持股会持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侧重于规范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未涉及事项,按照《公司法》、《工会法》和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非国有企业改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体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5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防科工委关于做好2007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做好2007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有关民口集团公司:

  为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做好军品市场监管工作,2007年1月,国防科工委发布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科工经[2007]71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规程》)。按照《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要求,国防科工委和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应当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年度检查。为做好2007年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已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包括2007年进行现场审查的单位)。

  二、年度检查材料的受理

  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自查,并于2008年3月底前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和有关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公室”),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持证单位,报送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应做好第二类许可持证单位年度检查材料的受理工作。

  三、年度检查材料的审查

  在收到持证单位的年度检查材料后,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应按照《年度自查报告审查要求》进行书面审查,做好审查情况记录。对于依据《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应在报经许可证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书面通知持证单位,并在现场检查后形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检查报告》。在2008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第二类许可持证单位年度检查总体情况报许可证管理办公室。

  四、年度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许可年度检查工作。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年度检查是许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军品市场监管、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并持续保持许可条件具有重要作用。2007年是实施许可年度检查制度的第一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确保年度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做好指导和督促工作。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有关民口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在地区、所属单位的指导工作,将年度检查的要求及时通知持证单位,督促持证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时上报申请材料。(《监督检查工作规程》和许可年度检查的有关资料可在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www.costind.gov.cn)查询和下载。)

  (三)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工作质量。各地国防科工委(办)要根据《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要求,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许可年度检查工作,依法做出检查结论。对在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印发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

  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



  为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各市政府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加快发展,切实做好2005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考核指标体系



  根据考核指标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05年考核指标35项,分别为:



  1.就业和再就业;



  2.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3.地区税收收入(亿元);

  

  4.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5.外贸出口额(亿美元);



  6.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



  7.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



  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



  9.民营经济增加值(亿元);



  10.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11.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亿元);



  12.社会保障;



  13.农村植树造林和城市植树造林;

 

  14.环境保护;



  15.资源节约利用;



  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17.旅游总收入(亿元);



  18.新增连锁超市店铺(个);



  19.深化体制改革;



  20.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



  21.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



  22.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



  23.软环境建设;

 

  24.精神文明建设;



  25.农村重点工作;

  

  26.最低生活保障;



  27.社区建设;



  28.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



  29.扶贫开发工作;



  30.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



  31.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及重点传染病防控;



  32.教育重点工作;



  33.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34.平安建设;



  35.安全生产工作。



  二、考核指标基础分权重

  

  按照指标的重要性、完成难度等因素,将指标划分为5档,并分别确定不同的基础分权重。第一档基础分100分,有就业和再就业1项指标;第二档基础分60分,有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税收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出口额、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等6项指标;第三档基础分40分,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民营经济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社会保障、农村植树造林和城市植树造林、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8项指标及教育重点工作指标中的“教育经费投入”指标;第四档基础分20分,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旅游总收入等2项指标及教育重点工作指标中的“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资助”率指标;第五档基础分为零,有新增连锁超市店铺、深化体制改革、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政府债务偿还额、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软环境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农村重点工作、最低生活保障、社区建设、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扶贫开发工作、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及重点传染病防控、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平安建设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等17项指标及教育重点工作指标中的“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升学率及农村初中学生辍学率”指标。



  三、考核指标评分办法



  按照考核指标的数量特征,指标评分办法分为4类。

 

  第一类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上年同期实际完成数相比较计算得分。指标的综合得分由指标基础分、增长分和增量分加总确定,指标最低得分为零。增长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增长率/报告期最高增长率)×基础分,其中最高增长率指各市单项指标增长率中最高的。增量分的计算公式为:〔(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基础分,其中报告期人均完成数、基期人均完成数分别指考核指标报告期完成和基期完成数的人均数值,报告期人均增量最高值指考核指标各市人均增量的最高值。此类指标有: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税收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外贸出口额、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民营经济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旅游总收入等12项指标。



  第二类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报告期计划数相比较计算得分。此类指标得分的总体计算公式为:(报告期实际完成数/报告期计划数)×基础分。此类指标有:社会保障、农村植树造林和城市植树造林、资源节约利用等3项指标。



 第三类依据报告期实际情况单独计算得分,即实行加分和减分的评分办法。其中,依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加分的指标有:环境保护、新增连锁超市店铺、深化体制改革、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政府债务偿还额、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精神文明建设、最低生活保障、社区建设、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等10项指标;依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减分的指标有:扶贫开发工作、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及重点传染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等4项指标。



  第四类既有用报告期实际完成数与报告期计划数相比较计算得分,又有依据报告期实际情况单独计算得分。此类指标有:就业和再就业、软环境建设、农村重点工作、教育重点工作、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平安建设工作等6项指标。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考核工作,成立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省长任组长,常务副省长任常务副组长,省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人事厅、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精神文明办、经委、教育厅、科技厅、民委(宗教局)、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编委办、劳动保障厅、省偿债办、国土资源厅、建设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审计厅、国税局、地税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局、中小企业厅、商业厅、旅游局、经协办、扶贫办、金融办、信访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为成员单位。



  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人事厅厅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