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门自备油罐火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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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门自备油罐火车管理办法

商业部


商业部门自备油罐火车管理办法

(1989年5月5日商业部(89)商油字第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管理和使用好自备油罐火车(以下称自备罐车),提高运输效率,完成国家食用油脂调拨任务,明确发收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注意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油脂散装运输,是油脂运输的主要方式。自备罐车是粮食部门运输食用植物油脂的专用运载车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粮食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发展铁路油脂散装运输,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凡用国家资金、企业资金购置的自备罐车,产权均属国家所有。可在省内粮食部门之间互相有偿转让。需在省间粮食部门或对系统外转让时,应由省级粮食部门报商业部批准,其所得收益必须用于自备罐车的更新改造。
第四条 各省级粮食部门要认真执行国有财产、国家铁路法规、计量法、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管理好自备罐车。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粮食部门的自备罐车,要在优先保证运输平价食用油脂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系统内议价食用油脂的运输。
第六条 粮食部门的自备罐车,可以运输粮食部门供应出口和委托外贸部门进口的食用植物油。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自备罐车的购置,由省级粮食部门提出计划,报商业部统一订购。
第八条 自备罐车,由商业部统一编号,涂打统一标记(样式附后)。
第九条 自备罐车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铁路规章规定在年度终了前向所在地铁路分局、车辆段、车站办理下一年度检修合同和过轨合同。过轨范围,应按全国铁路油脂散运网点所属车站或全国铁路沿线各站填列,并将签订的过轨合同报商业部备案。
第十条 自备罐车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自备罐车单车档案,注明罐车技术状态、检修时限及有关事项。各种检修的规定时限是:滑动式轴检三个月一次(滚动式轴检六个月一次);辅修六个月一次;段修一年一次;厂修五年一次。
省级粮食部门应于自备罐车厂修前一年的八月份,向商业部报送厂修计划,由商业部统一报铁道部安排厂修。
第十一条 自备罐车要保持完好状态,任何单位不得改变车形和原有结构。
第十二条 自备罐车一般两年半复测一次油罐容积,如发现个别罐体变形,计量误差过大时,应随时报商业部组织复测。无论是商业部组织复测或委托铁路部门复测,需变更容积表号时,均应报商业部批准后,涂去罐车原表号,改涂打新的容积表号。

第四章 使用及责任
第十三条 凡用国家资金购买的自备罐车,由省级(单列市)粮食部门统一调度。
第十四条 因救灾、进出口、军供及其他紧急运输食用植物油,商业部有权调动各地的自备罐车集中使用,完成任务后,由商业部立即发还所属单位指定的到站。其使用费或租车费按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必须顾全大局,服从调动。
第十五条 各地的自备罐车,经省级粮食部门批准,可在省间粮食部门内部互相租借运输食用植物油,但应报商业部备案。
其他部门租借粮食部门的自备罐车,须由省级粮食部门报商业部批准。
第十六条 粮食部门的自备罐车,不得自运或租借给其他部门运输有毒、有害或污染植物油的物品。
第十七条 省间调出、调入双方,要根据季度油脂调拨计划,衔接好铁路运输计划,并编制自备罐车运行计划。
第十八条 发、收双方都有自备罐车的,在执行省间铁路油脂散运计划时,由双方协商安排车辆。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安全运输,自备罐车底部的下卸口,一律封闭,不得使用,避免漏油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发油方在装车前,应当检查罐车内部是否清洁;如不清洁或有异物,必须清除后才能装车。
第二十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止油品内部产生气泡,提高计量准确度,发油方在装车时,应当将输油软管伸至罐体底部。装车计量后,要在入孔处施封(入孔盖安装保险装置的罐车上锁),并在发运单上签注“施封”字样。
第二十二条 发收自备罐车(包括重车和空车)的单位,对每辆罐车的发出、送回、在途运行等情况,必须向对方进行电话了解,作出记录,以便切实掌握自备罐车的运行动态。
第二十三条 发收货双方都要防止自备罐车丢失,如发现丢失,发车(包括空车和重车)方应当立即派人从发站开始,查阅沿途每个编组站的发运记录,直至找到责任站,由其出具证明,要求其协助追回罐车,并继续发往到达站。
发货方按照收货方提报的到站将罐车发走以后,收货方自行向当地铁路部门要求中途变更到站而丢失罐车,应由收货方负责追回罐车。
如系承运方的责任,应按铁道部铁运(1987)307号公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三章第二节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收货方在卸油前,应当检查罐车施封状况,发现问题,应即会同车站货运员共同检查现场情况,做出货运记录或商务记录。有关责任划分和事故处理,按《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执行。卸油后,在清扫罐底时,必须穿专用胶鞋进入罐车,以防止污染。
第二十五条 收货方派车到发货方运油,发货方收到罐车(空车)的当天,应电告收货方已收到罐车,从当日起的三日内装车完毕并办理发运手续。有关收发罐车的票证应当全部保留备案。
发货方用自备罐车为收货方送油,收货方收到罐车(重车)的当天,应当电告发货方已收到罐车并保留货票,从当日起的三日内卸完并办理空车回送手续,在运单右上角注明“自备罐车”,在发运人申明栏内注明“空车回送”及自备罐车标记。
自备罐车回空,要保持罐内卫生并“施封”(或上锁),以防止污染。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六条 自备罐车运油,按铁道部现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计算运费。发货方垫付的运费可在货物发出后,根据运单明细表,凭发货单位的结算单记载的运价连同货款一并向收货方办理结算。
第二十七条 粮食部门内部互相租借自备罐车,由借入方负担发往和归还的空车运费。
第二十八条 粮食部门内部执行食油调拨计划,用自备罐车运输食油,应当收取使用费。
粮食部门内部互相租借自备罐车运输平价食油,应当收取租车费。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费和租车费标准,按铁道部规定的罐车标重租费全价计算。
第三十条 其他部门租借粮食部门的自备罐车(包括粮食部门供应出口用自备罐车为外贸部门送油)和粮食部门内部用自备罐车运输议价食油,均按铁道部罐车标重租费全价加收20%的延伸服务费计算租车费。
第三十一条 发货方用自备罐车为收货方送油,收货方应负担使用费、运费和回空费。
第三十二条 收货方派自备罐车到发货方运油,发货方不负担送车费、运费和使用费。
第三十三条 收货方在收到罐车(重车)之日起的三日内必须将油卸完并办理空车回送手续,超过规定时限,从第四日起,按照铁道部罐车标重租费全价加收百分之五十的使用费。
如收货方扣留发货方的自备罐车使用,从第四日起,按铁道部罐车标重租费全价加倍核收使用费。
第三十四条 使用费和租车费的计算时间,自罐车发站起票开始至罐车(包括重车和空车)送回自备罐车单位指定的到达站取得手续为止,按日(不足一日算一日)计算。
第三十五条 收取的租车费和使用费,用于补偿修理、保养自备罐车等有关费用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自备罐车在运行期间,因事故损坏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运送检修的运费、调车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款项等费用,均由责任单位负担;如系铁路方面的原因,应向有关铁路部门索赔。

第六章 计量
第三十七条 自备罐车运油,采用人工量尺方法计量,不得采用灌桶过秤或其他方法计量。
第三十八条 新购置的钢卷尺、密度计、温度计等计量器具,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出具修正值后方可使用。各种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时限送计量部门检定。
第三十九条 负责自备罐车油脂计量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计量部门颁发的铁路罐车计量员证书,无计量员证书的不准进行罐车计量工作。
第四十条 计量方法:
(一)停车位置。测量油深时,自备罐车必须停靠在平直的轨道上,两根轨道的水平差不得超过20毫米;道线坡度不大于15%,超过时,应即请铁路部门修整,否则计量结果无效。
(二)量尺位置和方法。从入孔铰链对面垂直下尺,伸至罐底最大深度处(避开聚油窝),连测三次,以相差不超过1毫米的两次数据的平均值为油脂深度。
(三)测量油深。应使用最小分度值为1毫米,长度不少于5米的钢带尺。发收货双方必须避开油面上的泡沫,才能测量油脂深度。
(四)测油温。应当使用分度值为0.2、测温范围为-60—300℃的工作玻璃液体温度计。测量油温分上、中、下三个部位,上部指油面下30厘米处;中部指油深的1/2处;下部指罐底上方30厘米处。三个部位油温平均值即为整车油脂温度。测量油温与测量油深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四十一条 自备罐车运油,一般不保留原货,发收货双方都必须至少二人共同量尺、测温。收货方计量结果与发货方发货明细表所填列数量有差距时,应当再复测两次。复测后,相差不到100千克的,以最接近发货方计量数的一次为准接收;相差100—200千克时,应当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复测,并出据证明凭以接收入库,保留全部单证、记录备查,同时在24小时内电告发货单位;相差200千克以上的,应当保留原货,并在12小时内电告发货单位。发货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日内派人到收货方会验。收货方在此期间滞留罐车的天数,其使用费由责任方负担。
第四十二条 发收货双方在计量时,都要按《粮食系统自备罐车运油计量记录单》(样式略),作出详细记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发收货双方自存;一份发收货双方送本单位主管调运部门;一份由发货方随货运单带至收货方(如不能随货运单同行时,必须用电话或电报通知收货方),凭以核对计量结果,一份由收货方送本单位财会凭以核付货款。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9年6月1日起实行。原粮食部(80)粮油字第8号颁发的《自备罐车火车管理暂行规定》和商业部(84)商油字第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油脂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自备罐车标记、编号模式一、标记位置:罐体两侧中部。二、标记字迹规格:黑体字,字长20厘米,宽13厘米。三、罐体涂黄色,字体为黑色。四、编号1.位置:标记左下侧。2.字迹规格:阿拉伯字,字长15厘米,字宽11厘米。图例:略

粮食系统自备罐车运油计量记录单年 月 日
一、基本情况1.化验编号2.油品名称3.油品产地4.罐车编号5.罐车车型
二、测油深1.第一次读数 厘米2.第二次读数 厘米3.第三次读数 厘米
油深 厘米
三、测油温上 ℃ 中 ℃ 下 ℃平均油温 ℃四、测油的密度
计量结果1.容积表号2.查得体积 立方分米(升)3.计算质量 千克(公斤)4.亏损或溢余 千克(公斤)
计量人 核对人
发(收)油单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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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建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5]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保护我国遗产资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世界自然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中国遗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经研究决定,设立《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以下简称《预备名录》),作为申请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的候选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预备名录》的有关原则规定

  《中国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的入选原则如下:

  (一)符合《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关于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标准和条件,符合《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关于遗产真实性、完整性条件(见附件1),并具有相应保护管理措施的地域,均可申报列入《预备名录》。

  (二)申报项目所在地的外围环境应进行整治并与遗产的历史与现状相协调。申报遗产地已经制定或拟制定了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

  (三)申报项目的遗产分类和地区分布要考虑代表性与平衡性,国内外遗产目录中所缺少的遗产类别及遗产地相对缺乏的地区,给予优先考虑。

  (四)为保持遗产资源分布地域的完整性和满足保护范围划定的需要,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联合申报项目。

  二、《预备名录》的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单位。预备名录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对拟申报项目组织初审,填写《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申报书》(见附件2)报建设部。

  对于跨市、县行政区域的联合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1.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2.《预备名录》申报书。3.资源价值介绍(光盘及文字介绍)。4.相关管理法规和规划文件。

  (三)评审程序。1.由建设部组织国内外专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论证和必要的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2.建设部城建司提出复核意见。3.建设部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建设部公布《预备名录》。

  三、《预备名录》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预备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预备名录》的遗产地资源价值及保护状况进行定期监测。遗产地管理单位要依据制定的保护规划,结合遗产管理的有关要求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向所在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提交自查报告。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要进行复查,并向建设部提交年度复查报告。

  (二)对于遗产资源保护工作,存在明显不足的,由建设部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对于整改成效明显,符合列入《预备名录》条件的,经审定后撤销限期整改警告;因遗产资源退化和遭受严重破坏的,原审定公布机关可将其从《预备名录》除名。被除名的项目,须重新申报或审定通过后方可列入《预备名录》。

  (三)《预备名录》是推荐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的候选名录。《预备名录》项目被推荐列入《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单》后,将不再《预备名录》中保留。

  (四)列入《预备名录》的项目,建设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在制订保护规划、资源监测、管理能力建设、科研、培训、国际合作等项目安排上给予一定的支持;在推荐申报世界遗产方面,将优先考虑资源保护比较好、管理能力比较强、申报工作准备充分的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项目。

  设立《预备名录》,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保护机制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我国遗产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申报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国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附件:1.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2.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国家自然遗产、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一、国家自然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一)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二)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境区;

  (三)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四)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

  (五)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如冰河作用、火山活动等)、生物演化过程(如热带雨林、沙漠、冻土带等生物群落)、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如梯田农业景观)的突出例证;

  (六)独特、稀少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如河流、山脉、瀑布等生态系统和自然地貌);

  (七)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的栖息地(包括举世关注的动植物聚居的生态系统)。

  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预备名录标准

  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除满足国家自然遗产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关于文化遗产标准的有关要求。

  (一)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的天才杰作;

  (二)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三)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四)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五)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2002〕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玉林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

1995年“两基”达标后,我市教育发展既面临机遇,也面临巨大的压力:一是“普九”后,我市面临着初中学生的入学高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越来越显得迫切;二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渴望高质量教育的要求日益强烈;三是我市仍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各县(市)区尽管财政对教育的投入年年增长,但远不及教育发展增长需求。因此,在财政困难、大规模发动群众集资不大可能的情况下,教育要发展,必须推进教育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改革,寻找新的出路。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的精神,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出我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试行办法。
一、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范围
根据目前我市人民群众的经济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宜在各县(市)区城区的初中、高中和有经济条件的乡镇初中、高中进行。
二、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建设标准及收费标准
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建设标准与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268号)的规定执行,可分为两类:
三、偿还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投资成本的原则和方式
社会力量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后,其投资成本的偿还坚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其偿还方式是学校用收取的学生住宿费分期偿还投资成本,还清成本和合理盈利后公寓楼归学校所有。
(一)投资者兴建的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成本须经县级以上法定的核算部门核算确定,方可作为合理成本(包括土建、水电、办证、各种税费等)。
(二)学校按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收费标准收取学生住宿费,除安排10%作宿舍楼管理费和维修费外,其余90%每年分春、秋两学期各一次偿还投资者的成本和利润。
(三)投资者取得合理利润为投资成本的50%至100%;收回投资成本和合理利润最长年限为15年;具体偿还成本与利润的年限由学校与投资者签定合同确定。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社会力量兴建学生公寓宿舍楼全部收归学校所有:1.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投资者已取得投资成本和合理利润者;2.投资者所获利润虽不达50%,但偿还时限已达15年者。社会办学生公寓宿舍楼收归学校后,所有权和管理权归学校,收益与投资者无关,投资者不得干涉。
(五)合同期限已满(合同年限不够15年者),但投资者利润不达成本的50%,可适当延长年限(以不超15年为限)。
(六)公寓楼收归学校后,属于公有财产,住宿费标准按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的公寓楼收费标准执行。所收公寓楼的住宿费作为学校事业收入,主要用于公寓楼的管理维修和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发教师工资补贴。
四、社会力量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的投资方式
(一)独资兴建。
(二)合股兴建。即多人入股兴建。
(三)合资兴建。即若干个人合资,或若干单位合资,或教育内部与外部合资兴建等。
(四)集资兴建。即教职工集资和向社会集资兴建。
五、社会力量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学校引资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需经县(市)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按基建手续办理。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属教育基建项目,计划、规划、建设、消防、防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简化手续,从速办理。涉及有关减免的费用按程序报批。
(二)学校必须提供合适的场地,协助投资者做好安全维护工作。学校提供的场地必须符合校园整体规划要求。
(三)公寓式学生宿舍楼施工前,学校与投资者必须按有关规定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投资者必须严格按有关建筑标准和建筑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严格遵守施工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四)建设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必须委托监理,工程施工完毕后,业主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学校方可安排使用。
(五)投资方负责兴建公寓式学生宿舍楼(含水、电安装),宿舍内部的设施、设备由投资方按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负责配备,宿舍楼投入使用的维修、管理责任由收取管理费、维修费的一方负责。
(六)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利益,所兴建工程成本偿还合同由学校与投资方签订,承担经济责任。
(七)在投资者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期限内,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投资者未能收回投资成本时,未收回部分成本,由投资者与学校各负责50%。
(八)学校与投资者产生的经济纠纷,双方不能协调解决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