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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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持出生人口正常性别比例,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我国公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出生人口性别比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宣传教育,采取切实措施,保持人口性别比例平衡。
第五条 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有关工作场所,应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第六条 禁止使用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等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但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除外。
医学上确有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应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第七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对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有关技术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乡(镇)、村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个体诊所,应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的类型、数量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超声诊断仪应由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八条 终止妊娠药物的零售、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监督。
第九条 计划内妊娠16周以上的妇女,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第(二)、第(三)项情形之一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终止妊娠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 计划外妊娠16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一条 妊娠16周以上的妇女终止妊娠的,应在县(市、区)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手术。施术单位在手术前应当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医学诊断结论和医学意见或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证明、介绍信,并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

第十二条 禁止个体诊所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出售、使用终止妊娠的药物。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16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在执法工作中如发现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向该机构的管理部门通报,被通报方应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通报方。
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取消直接责任人的执业资格。
个体诊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执业资格,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设备。
其他机构和人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设备;有执业资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取消执业资格。
第十六条 对非法施行手术或使用药物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施术者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对施行手术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2
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物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计划内妊娠16周以上的妇女违反第九条规定终止妊娠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二孩生育条件的,取消二孩生育计划。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查验有关材料施行手术的,按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处理;不按规定登记、存档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纠正,并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组织、介绍妊娠16周以上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终止妊娠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由
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出具有关虚假证明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查实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给予5000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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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地调局:

  当前,已进入汛期,一些地方由于强降暴雨,诱发滑坡和泥石流灾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汛期的地质灾害预防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 加强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编报和落实工作

  加强年度防灾预案的编报和落实工作是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环节。已编制2003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要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转实施;没有编制完防灾预案的,务必于5月15日前,完成2003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编报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转防灾预案后,要狠抓落实工作,真正把防灾预案落到实处。

  二、 做好险情巡查和预测预报工作

  部将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是否成立,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是否落实,群测群防网络是否健全,监测责任制是否到位,明白卡是否发放到群众手中。

  各厅(局)要在5月底以前将列入省级防灾预案的主要地质灾害点巡查一遍,巡查重点是主要灾害点是否进行了监测,是否明确了监测责任人,是否有活动的迹象,是否制定了预测预报方式和防灾避灾措施。对进入防灾预案的致灾隐患点、危险点,要在切实开展群测群防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果断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将可能产生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巡查情况请及时报部。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各灾害点的监测资料、当地气象预报资料,尤其是近期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协作即将推出的地质灾害天气预报资料,做好临灾预测预报工作,并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

  三、 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防治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四、 加强地质灾害速报工作

  一旦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各厅(局)必须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迅速上报国土资源部(分别传部环境司和部值班室各一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进行应急处理。通过我们行之有效而迅速反应的工作,使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各厅(局)也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速报统计工作。

  部环境司联系电话:010-66558310,66558303

  传真:010-66558316

  部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6558001,66558002

  传真:010-66558004

  
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菲律宾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1990年7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在一九七九年七月八日于北京签订的中菲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经过共同协商,商定一九九0年至一九九一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管理与研究
  1.双方派四人文化官员代表团互访。
  2.双方派二至三人舞蹈研究代表团互访,考察舞蹈领域可能存在的联系。
  3.双方派二人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互访,在对方国家一擅长戏剧光学及放映系统应用的剧院进行学习或考察。
  4.双方派二至四人代表团互访十天,考察民族及古典芭蕾方面的舞蹈教育。
  5.中方派四至五人代表团访菲两周,考察民间文学和民间艺术并观摩菲民间艺术节。
  菲方派菲文化中心四人研究者代表团访华两周,考察传统艺术形式的研究方法并观摩中国云南省的民间艺术节。
  6.双方派五人文物博物馆代表团互访。
  7.双方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印刷品和非印刷品。

 二、表演艺术
  8.中方派二十五人表演艺术团访菲,展示中国传统服装、头饰和其它民族装饰品并表演民间音乐和舞蹈。
  菲方派二十二人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八月在北京上演菲芭蕾舞剧《吉普赛女郎》。
  9.中方派二人代表团访菲四至六周,为菲一剧团导演中国话剧《北京人》。
  菲方派二人代表团访华四至六周,导演一出菲律宾话剧。
  10.双方派二至三人通俗音乐代表团互访。

 三、展览
  11.中方于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至二月十六日在菲举办《西安市艺术品展》,并派两名艺术家和两名艺术管理工作者随展。
  菲方于一九九一年在华举办为期一个月的《菲律宾艺术品展》,并派两名艺术家和两名艺术管理工作者随展。
  12.中方派三至五人美术家代表团访菲,并携带一小型画展进行学术交流和观摩展出。
  菲方派菲律宾大学五名美术家及艺术教育工作者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五月访华,五人分别从事绘画、雕塑、艺术史、视觉艺术和工业设计方面的研究。

 四、广播、电影、电视
  13.双方同意鼓励、协助和支持互派广播、电视和传播媒介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互换电视节目和印刷品等资料、互购并发行对方的商业影片和两国合拍电影。

 五、教育
  14.中方于一九九一年九月派六人教育代表团访菲两周。
  菲方于一九九0年十月派七人代表团访华,考察高智能儿童学校的管理、妇女组织、非正式教育、中国传统音乐舞蹈和其它文化形式。
  15.中方派中国社会科学院一名学者于一九九一年十月访菲一个月。
  菲方派菲社会科学中心一名学者于一九九一年九月访华一个月。
  16.双方各派一名学者互访,以促进文化、人文、社会科学出版物的交流并使之规律化。
  17.中方派六人大学校长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九月访菲两周。
  菲方派菲律宾大学理学院六人教师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两周。
  18.双方鼓励、支持和促进两国高校、科研机构、协会及其它组织之间在语言与教育、社会文化心理学、生理学、教育心理学和政治/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具体课题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9.双方每年互换三至五名奖学金名额,根据各自需要派遣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研究领域或专业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新闻、图书、出版
  20.中方派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五至七人代表团于一九九0年访菲两周。
  菲方派菲全国新闻俱乐部五至七人代表团于一九九一年访华两周。
  21.双方尽力在对方国家举办一次书展。
  22.双方鼓励在本执行计划有效期间互派新闻出版代表团访问对方国家。
  23.双方支持各自国家翻译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
  24.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及教育机构之间互换图书、出版物和其它图书馆资料并派图书馆专业人员互访。

 七、体育
  25.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的合作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通过两国体育组织的协商,互派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和体育研究人员进行比赛和技术交流。

 八、关于费用
  除非有附加条款说明,双方同意实施本执行计划的经费条款如下:
  1.派遣国负担本计划中人员交流和项目交流的国际旅运费。国际旅运费是指派遣国负担由本国到接待国的第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并由最后一个正式访问城市回到本国的旅运费。接待国负担来访团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并将符合国际上都能接受的与来访者级别相应的标准。
  2.派遣国所派团体,如在接待国滞留超出执行计划规定的或双方商定的日期,费用将由派遣国负担。
  3.关于两国互换奖学金生名额的费用,以及教授、学者在对方国家任教或研究的待遇,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文化部同菲律宾教育文化体育部、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九、其它
  1.有关本执行计划规定的交流项目实施细节由中国有关部门与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2.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加或取消一些项目,由中国文化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同菲律宾外交部另行商定。
  3.本执行计划自双方政府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七月二十六日在马尼拉签订,用中文、菲律宾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菲律宾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游 琪                苏瓦雷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