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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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生委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0-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生委、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委、民委,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武警总部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二ΟΟΟ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到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推进社会进步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大问题。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总结经验,正确分析形势

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科技、教育、文化事业的进步和卫生条件的改善,少数民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口自然增长过快的势头基本得到了控制,一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已经实现了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到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民族人口素质和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水平有所提高;群众的生育观念发生明显的变化;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初步形成;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方针得到落实,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初步探索了一条民族地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路子。

民族地区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经验是:

(一)各级党政领导、广大干部和少数民族群众深刻认识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民族繁荣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行计划生育已经成为各族群众的迫切要求。

(二)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决策、综合治理,同发展区域经济、帮助群众脱贫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紧密结合,坚持在发展中解决人口问题。将计划生育与改善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状况结合起来,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拥护。

(三)制定并执行符合民族地区实际、照顾少数民族特点的生育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做到既控制民族地区人口的过快增长,又保持少数民族人口的适度规模。

(四)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针对各民族特点开展工作,注意工作方法,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推进优生优育,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六)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各民族计划生育工作队伍。

但是,从总体上看,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目前,大部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口再生产类型仍处于转变过程中,一些地区还没有摆脱“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恶性循环;早婚、早育的情况较为普遍,已婚育龄妇女的综合避孕节育率和计划生育率较低,文化素质偏低,文盲、半文盲人口比重较高,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较高,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偏高;计划生育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少地区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二、今后十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今后十年,是我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历史时期,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关键时期。在西部大开发的诸因素中,人口因素是重要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能否有效地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提高民族人口素质,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保证。做好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也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国家统一和边疆稳定。各级党委、政府务必认清形势,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发展战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西部大开发战略紧密结合的政策和措施,正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目标、分阶段地推进民族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到2010年,民族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育龄群众的婚育观念发生显著变化,基本实现按政策生育,人口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逐步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努力实现孕前型管理与服务,综合避孕率稳定在80%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出生婴儿性别比保持基本正常;基本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 形成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服务体系和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局面。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统筹决策,综合治理。二是坚持和稳定现行的少数民族生育政策。三是坚持分类指导,逐步推进。根据不同民族、不同经济水平和不同的工作基础,确定不同的目标。四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靠科技进步,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五是坚持民族团结,执行民族政策,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发挥宗教界和民族代表人士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特殊作用。

今后一个时期少数民族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控制民族地区人口过快增长,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未来一个时期,少数民族地区仍将面临很大的人口压力,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很不适应。各民族地区要牢固树立人口意识和忧患意识,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适度控制人口增长的目标。要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实行有间隔地生育,努力降低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多孩率,提高计划生育率,把人口增长率控制在适当的水平。要充分考虑到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对于人口增长已降低到较低水平的民族和地区,要稳定低生育水平,注意研究解决低生育水平下的人口问题;对于人口增长过快,计划生育率较低的民族和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对于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要特别注意将计划生育工作与妇幼保健工作结合起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民族发展和民族繁荣。

(二)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积极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从满足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需求出发,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妇女病的普查防治三大工程,根据育龄群众的不同需求,努力为群众提供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因地制宜地推广适合民族特点和民族文化传统、群众容易掌握的避孕节育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高避孕措施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要严格技术服务规范和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努力降低手术并发症发生率,努力避免避孕节育措施的严重不良反应和手术事故的发生。加强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改变有利于身心健康的生活方式。 大力开展优生优育、婚前检查、产前诊断、遗传咨询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预防性技术服务,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出生人口素质。

(三)切实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不断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需求。

要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合理配置卫生资源,采取固定站与流动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改善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条件,使之成为中心服务站(所);有条件的乡可以单独建计划生育服务站(所);不具备条件的,可与乡级卫生院合建,但要保证有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以及相应的房屋、设备、人员,并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没有乡卫生院或乡卫生院技术力量十分薄弱的地方,可以建立小而精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配备必要的技术服务、生殖保健医疗设备和基本宣传设备,以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具体做法由各级党委、政府予以协调和确定。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不宜采取行政手段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并入其他机构。

(四)深入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要利用各种传媒,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结合农村普及义务教育和扫盲活动,开展国情、国策和法律法规教育,大力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引导群众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水平。发挥县、乡(镇)、村人口学校的作用,改进宣传内容、宣传方法,根据民族特点、风俗习惯,开展有针对性的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和有本民族特色的宣传活动,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同解决群众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努力开发、制作适合民族文化特点的宣传品;80%的县级电台、电视台每周有固定的多语种人口与计划生育节目;85%以上的育龄群众能够了解三种以上的避孕节育方法。发挥宗教界和民族代表人士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建设,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五)广泛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和“兴边富民”行动。

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要通过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等优先、优惠、优待政策,帮助计划生育家庭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率先脱贫致富。积极开展“救助贫困母亲”的幸福工程,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逐步建立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和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建立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养老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

(六)积极改革创新,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方针,加快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的步伐。

要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在服务方式、资源配置和队伍建设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和改革。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健全村、组工作网络,扎扎实实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改革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发挥考核的正确导向作用,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考核指标的设置要体现分类指导,体现工作的发展方向。要通过考核把基层的注意力和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上来。进一步贯彻计划生育工作既要抓紧又要抓好的指导思想,把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三、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党政领导要站在“三个代表”的高度,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从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团结、稳定和繁荣的高度出发,把人口问题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民族经济、消除贫困、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文化教育、提高妇女地位、增进人民健康等工作结合起来。自觉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教育党员、干部模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表率。基层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关心群众生活,积极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二)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尤其是要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按照中央《决定》的要求,逐步提高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计划生育事业费的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对少数民族财政困难地区的计划生育事业费的投入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对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增长幅度。社会抚养费、乡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后,财政要相应增加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要广开渠道筹集计划生育经费,鼓励对口支援和民间捐助、社会捐助和国际捐助。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基金等。

国家要进一步加大对计划生育基本建设项目和事业费分配的倾斜力度。“十五”期间,继续完成向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包括少数民族贫困县)配备流动服务车的工作,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逐步增加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照顾,适当增加补助少数民族地区经费的比例。选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障试点工作。

(三)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管理队伍、技术队伍和群众工作队伍。要加强各民族干部之间的团结,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注意选拔德才兼备的同志充实到领导岗位,重视选拔、使用年轻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要重点加强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并妥善解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职称问题。力争在2005年以前对现有的管理、技术服务人员普遍轮训一次。逐步在乡、村两级形成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一专多能、适应优质服务需要的年轻化的各民族计划生育工作队伍。要关心、爱护计划生育干部,为他们创造工作条件,落实报酬,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津贴要优先得到保障,以使他们安心工作。要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引进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四)加强对口支援。东部各省(市)要同民族地区结成帮扶对子,开展对口支援,在经验交流、技术支持、设备援助、人员培训等方面支持民族地区。东部地区要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通过代培、挂职等形式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少数民族地区要选派技术人员到东部地区学习、实习,提高科学管理和技术服务技能。国家计生委将出台帮扶方案,东部各省要拿出具体的帮扶计划,帮扶对子落实到县。对帮扶的效果要进行检查和评估。

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重道远,我们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从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保持清醒头脑,坚持科学态度,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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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我们不再畏惧

由于不了解国外知识产权诉讼规则,中国企业在面对国外的知识产权诉讼时大部分都选择了逃避,逃避不出庭的直接后果意味着自动败诉。因为不去应诉,美国公司都认为中国公司好欺负,因为中国公司不应诉,在美国市场形成了软弱的印象,“只要告他,即使没有道理,也会赢了这场官司。”美国公司在告其他进口商时,会莫名其妙地把中国公司也拉上,以至中国企业被告的越来越多。

对于国外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国企业只有束手就擒,老老实实交专利费用,有的为了逃避专利费甚至放弃了原有品牌,重新注册新公司,很显然这也让中国企业丧失了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使中国进一步沦为加工基地,逃避绝不是好办法。

我们不再畏惧

对于国外公司的起诉,我们不再是畏惧和退缩,已经知道主动应诉。美国劲量公司,拥有无汞碱性电池专利,在美国申请337条款调查中国企业,在此前,该公司曾经迫使美国金霸王,日本松下等电池公司支付巨额专利许可费或者达成交叉许可协议,在一些同时被诉的国外企业纷纷以支付专利费和解时,中国被诉企业积极应诉,他们和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开始了艰辛的异国征战。他们对该公司的关键进行分析,发现该专利的权限说明存在概念空泛,不明确等先天不足,有被无效掉的可能,最终美国正式宣布该专利不具备确定性,从而从根源上终止了美国对337电池的调查。

美国的337条款调查,实际上有点类似于反倾销调查,属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一种。它可以调查国外企业对美国的出口有没有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一旦发现有不公平的竞争行为,就可以禁止这些产品进入美国。当一个公司提起诉讼时,其实并不意味着它很有胜诉的把握。在中国,一般经过谨慎的分析后,认为有一定的胜诉把握才会起诉;在美国,实际上这只不过是一个商业机会,甚至是一种商业赌博。所以,只要你出口商品到美国,或者业务在美国发展得很好,那么肯定有人要告你。如果你已经掌握了美国市场的游戏规则,那么你可能已经告了别人,或者你准备去告别人。

我们开始懂得规则

中国的DVD制造商被要求支付高额专利的使用费,专利使用费就像是套在中国DVD制造商脖子上的绳索,我们的DVD制造企业本来已经微薄的利益都将落入别人的口袋。现在,中国DVD制造商正在试图以更积极的态度和更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解救自己,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和东强(无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美国律师在美国对3C的DVD专利池许可政策违反美国联邦和州法律而提起诉讼。假如官司打赢,不仅3C已收取的全部DVD特许使用费要如数退还,还将赔偿3倍的金额。

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简称CAIA)已经正式上书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就数字影院系统有限公司(简称DTS)在中国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CAIA认为DTS违规经营有“四大罪状”:将专利与商标捆绑销售、限制中国DVD企业产品销售渠道、强取被许可企业的技术成果、不保证其专利不侵犯第三方权益。DTS曾经要求中国的DVD制造商为使用它的数字影院系统技术和商标,为每台DVD付出11美元的费用。由于此前与3C、6C进行的DVD相关专利谈判都是由CAIA出面,因此此次它对DTS的违规调查显得意味深长。

我们开始主动出击

2006年2月10日,深圳的朗科公司委托美国著名的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向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递交了一纸诉状,将PNY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要求PNY立即在全美国停止生产和销售闪存盘,并且索赔巨额赔偿,一家中国厂商勇敢地在美国本土状告一家美国厂商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高达500万美元以上的诉讼成本,陌生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国内尚未了结的诉讼……在面临众多挑战甚至是风险的情况下,目前年销售额不足1亿美元的朗科公司到底是为什么要把美国PNY告上美国的法庭呢?“有足够的信心赢得这场官司!”对于案件的前景,朗科老总邓国顺显得相当乐观。我们不再是被告挨打的对象,我们的企业也开始走出去,到国外区起诉国外侵权者,维护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


作者:王律师,王路(北京)知识产权公司首席律师,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68498888@sohu.com。

国家计委印发《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印发《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年2月2日,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国家对节约能源的宏观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明确节能监测工作的性质、职责和程序,经过试点,在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和节能监测中心意见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制定了《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经与国家技术监督局商定,将组建的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设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

附: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对节约能源的宏观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能监测是指由政府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节约能源的法规(或行业、地方的规定)和技术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测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等执法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城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全国节能监测工作由国家计委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节能监测工作。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直属单位和协助当地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导本行业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
第五条 国家设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设省(区、市)节能监测中心。
省辖地、市是否建立节能监测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是否设置行业节能监测机构,由各部、局、总公司自行决定。
各级节能监测中心(站)为事业单位,其经费由各地事业费解决,并受同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全国节能监测计划要点,对各地区、各行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
(二)搜集、整理全国节能监测资料,组织开展节能监测技术研究、开发、交流和培训。
(三)组织各省(区、市)和行业节能监测中心监测人员的业务考核工作。
(四)承担省(区、市)、行业节能监测中心纠纷的技术仲裁。
(五)负责向国家计委节能主管部门定期汇报全国节能监测工作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六)参与制定有关节能监测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七)承担国家计委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节能监测的工作。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节能监测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地区的节能监测工作,对本地区所属节能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
(二)协助节能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节能监测计划,参与制定节能监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承担本地区所辖地(市)节能监测站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
(四)承担本地区所辖地(市)节能监测纠纷的技术仲裁。
(五)开展节能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技术培训和协调技术合作,搜集、整理本地区能源利用监测的数据和资料,定期向节能主管部门和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汇报节能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六)计划单列市节能监测中心接受所在省、自治区节能监测中心的业务指导,节能监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与省、区协调一致,并报送节能监测计划。
第八条 地、市节能监测站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制定节能监测计划。
(二)实施本地区的节能监测工作。
(三)负责搜集、整理、储存本地区节能监测的数据和资料。
(四)对企业中的节能自检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五)定期向本地区节能主管部门和上级节能监测中心服告节能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局、总公司节能监测中心主要职责:
(一)参与制定本行业节能监测技术规范、标准。
(二)负责本系统直属单位的节能监测,对监测不合格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系统节能监测主管部门审定。所属企业的节能监测计划报送所在地区监测中心汇总。
(三)协同各地区节能监测中心(站),对本行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配备有特殊设备的企业实施节能监测。
(四)开展本行业节能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技术培训和咨询工作。
(五)向本系统节能主管部门及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汇报监测情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第三章 监测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则、评价合理用热状况;
(二)检测、评价合理用电状况;
(三)检测、评价合理用油状况;
(四)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的监督、检测;
(五)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抽查、验证;
(六)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的检测、评价;
(七)对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监督其更新改造。
第十一条 节能监测机构对被监测单位进行监测时,要严格执行监测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节能监测分定期监测和不定期监测。定期监测须在执行监测十天前通知被监测单位。节能监测中心(站)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也可以随时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被监测单位应向节能监测中心(站)提供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根据监测中心(站)的具体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监测中心(站)在监测工作结束后,应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处理意见,同时抄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对初监测不合格者,监测中心(站)要及时通知被监测单位,并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测,如复测仍不合格者,经同级节能主管部门核准,对其征收能耗超标加价费,作为地区(行业)节能改造基金。第二次复测不合格者,报请当地经委(计经委)批准给予减供或停供能源,直至查封设备的处罚。
能耗超标加价费不得列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能耗超标受处罚的企业不得参加当年的节能先进企业的升级(定级),已获得的节能等级应降级或取消称号。
第十六条 被监测单位对监测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半月内向上级节能主管部门申诉,上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上级节能监测机构进行仲裁,并在一个内作出处理结论。
第十七条 企业在用的机械设备如果属于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经监测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要求时,地区(行业)节能监测机构有责任协助本地区(行业)节能主管部门订出规划,监督尽快更新或改造。

第四章 节能监测机构的管理
第十八条 节能监测机构须按《节能监测机构认证审定办法》(见附件)要求,经认证审定考核合格后,由政府部门批准,发给证书,才能施行其节能监测职能。
第十九条 节能监测中心(站)实行主任(站长)负责制。节能监测专业人员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待遇与其它部门技术人员相同。
第二十条 节能监测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方法和报告,其优秀者可参与科研成果评比。节能监测资料和文件,凡属涉及机密者,应严格按照有关保密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测专业人员须经省部级节能监测中心考试,合格后方可聘任,并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授予《节能监测员》证书和证章。日常凭《节能监测员》证书和节能监测证章从事节能监测工作。
第二十二条 节能监测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严守纪律,秉公守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测机构从事监测时,可按收费标准收取测试仪器设备折旧费、材料费和劳务费。
收费标准须经省、部级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批准实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地区、各行业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关于合理用电的监测,各地监测中心(站)与三电办公室的具体分工协作,由当地经委(计经委)统筹协调。
第二十六条 军队系统可参照本规定制本系统的节能监测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节能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199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节能监测机构认证审定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为保证节能监测工作的可靠和公正。应对节能监测机构的能力和职能进行认证与审定,认证审定的有关办法如下:
一、所有节能监测机构均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和监测职能的审定批准方能开展节能监测工作。
二、节能监测机构计量认证的必要条件:
1、节能检测仪器设备与所从事监测项目相适应;
2、实验室的工作环境能满足节能监测的要求;
3、监测人员具备节能监测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经技术、业务考核合格;
4、有保证监测数据公正和可靠的管理制度。
三、节能监测机构监测职能审定批准的必要条件:
1、系由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组建,经经委(计经委)、或国务院部、局、总公司批准建立的法人单位;
2、有符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的节能监测办法。
3、有一支相对稳定的、熟悉主要行业生产工艺的技术咨询队伍和熟练的测试队伍。
四、节能监测机构的计量认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管理办法》进行。
五、节能监测机构的监测职能由省部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六、国家计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组织的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省级和行业节能监测机构的认证与审定考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局、总公司节能监测中心具体负责对所属地(市)或直属单位节能监测站的认证与审定考核工作。
七、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办法》及《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考核细则。
八、评审考核合格者由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给节能监测证书和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