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卫生部关于次鲜鸡蛋及发现肠道致病菌冰鸡蛋处理的暂行卫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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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卫生部关于次鲜鸡蛋及发现肠道致病菌冰鸡蛋处理的暂行卫生规定

商业部、卫生部


商业部、卫生部关于次鲜鸡蛋及发现肠道致病菌冰鸡蛋处理的暂行卫生规定

1965年5月10日,商业部、卫生部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健康和避免国家资财损失,根据安全利用的原则,对次鲜鸡蛋及发现肠道致病菌冰鸡蛋的处理,暂作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蛋品经营单位执行,由当地卫生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章 次鲜鸡蛋的处理
第三条 鲜鸡蛋在投放市场批发、销售以前,必须严格检查,按本规定处理。
第四条 凡裂纹蛋、格窝蛋、小口流青蛋、血圈蛋、血筋蛋、壳外霉蛋应标明品质限期销售。限期的长短可根据季节气候,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商业部门具体规定。超过限期或在限期内有变质的,应根据品质变化情况,按第五条或第六条处理。
第五条 凡血环蛋,严重流青蛋、红粘壳蛋、散黄蛋、虫蛋、轻度霉蛋,和轻度黑粘壳蛋不能鲜售,应经摄氏八十五度以上高温三至五分钟处理后方可供作食用。如暂时无条件处理,可以直接供高温复制行业或集体伙食单位利用,但必须保证达到以上温度和时间的要求。
第六条 凡泻黄蛋、黑腐蛋、重度霉蛋,重度黑粘壳蛋以及鲜蛋在运输途中破碎外溢部分均不得供作食用,应予废弃或作非食品工业用。孵化蛋一般也应按本条处理,如有食用习惯的地区,须经地方卫生部门同意后,规定具体条件方可食用。

第三章 发现肠道致病菌冰鸡蛋的处理
第七条 凡发现沙门氏菌属或志贺氏菌属的冰蛋,不得鲜售,应在当地卫生部门监督指导下按下列规定之一处理:
(一)用巴士德消毒法以摄氏六十三至六十五度三至五分钟进行处理,经检验如未再发现沙门氏菌或志贺氏菌者,可以在国内鲜售。检验时的检样比例应比该种冰蛋原定比例增加一倍。
(二)改制成干蛋品,如经检验未再发现沙门氏菌或志贺氏菌者,可以在国内销售。
(三)经摄氏八十五度以上高温处理后,供作食用。如暂时无条件处理,可以直接供高温复制行业利用,但必须保证达到上述温度的要求。
第八条 发现肠道致病菌冰蛋的处理工作,一般应在当地进行,必要时可以在严密包装的条件下运往其他地方,在该地方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次鸭鹅蛋的处理办法,可根据本规定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部门与卫生部门协商决定。
第十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各地商业部门和卫生部门可以按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下达后,过去有关次蛋及次蛋品处理的卫生规定,凡是适用于内销方面的,如与本规定抵触者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关于鸡蛋分类的说明
我国鸡蛋产区分布甚广,次蛋名称繁多,为便于分类起见,兹将各类蛋依照外观和照蛋情况,分别说明如下:
一、新鲜蛋:蛋壳坚固无裂纹及格窝。灯光透视时气室不大于十一毫米,整个蛋呈微红色,蛋黄不见或略见暗影。打开后,蛋黄膜不破裂并带有韧性,蛋白不浑浊。
二、血圈蛋:受过精的鸡蛋,因受热而胚盘发育,呈现鲜红色小血圈。
三、血筋蛋(血丝蛋):由血圈蛋继续发育扩大,灯光透视蛋黄有阴影,气室较大。
四、血环蛋;受过精的鸡蛋,因受热时间较久,蛋壳发暗,手摸有光滑的感觉,灯光透视蛋黄上有黑影,将蛋打开后,蛋黄边缘有血丝、蛋白稀薄。
五、孵化蛋(三照鸡蛋、毛蛋、喜蛋):受过精的鸡蛋经孵化后胚胎发育,壳的颜色呈暗黑色,透视时胚盘呈黑影,将蛋打开后,鸡胚已形成增大。
六、散黄蛋:鸡蛋贮存日久或受热、受潮、蛋白变稀,水分渗入蛋黄使蛋黄膨胀,黄膜破裂,透视时蛋黄散如云状,打开后黄白全部相混。
七、泻黄蛋:由于蛋内微生物的作用或化学变化所致。透视时黄白混杂不分,全呈灰黄色,将蛋打开后蛋黄蛋白全部变稀混浊,并带有不愉快的气味。
八、粘壳蛋(贴皮蛋、卷壳蛋、靠黄、顶壳):鸡蛋经贮存未曾翻动或受潮,蛋白变稀,蛋白比重大于蛋黄,使蛋黄上浮,贴于蛋壳上,透视时气室大,粘壳程度轻者粘壳处带红色,称红粘壳蛋。粘壳程度重者,粘壳处带黑色,称黑粘壳蛋,黑色面积占整个蛋黄面积二分之一以上者,视为重度黑粘壳蛋。黑色面积占整个蛋黄面积二分之一以下者,视为轻度黑粘壳蛋。除粘壳外蛋黄蛋白界限分明无变质发臭者。
九、黑腐蛋(臭蛋、老黑、混身蛋、坏蛋):这类蛋是严重变质的蛋,蛋壳乌灰色,甚至可使蛋壳因受内部硫化氢气体膨胀而破裂,透视时蛋不透光呈灰黑色,蛋打开后蛋内的混合物呈灰绿色或暗黄色,并带有恶臭味。
十、霉蛋:鲜蛋受潮或雨淋后生霉;仅壳外发霉,内部正常者称为壳外霉蛋。壳外和壳膜内壁有霉点,蛋液内无霉点和霉气味,品质无变化者,视为轻度霉蛋。表面有霉点,透视时内部也有黑点,打开后壳膜及蛋液内均有霉点,并带有霉气味者,视为重度霉蛋。
十一、虫蛋:为寄生虫所引起的,蛋打开后,蛋白内有小虫体。如发现血块者不属于虫蛋。
十二、流青蛋(破损蛋、流汤蛋):蛋壳受外界力量震动而破碎蛋白流出。破口直径小于一厘米者,视为小口流青蛋。
十三、格窝蛋(瘪头蛋、瘪嘴蛋、乙头蛋):鸡蛋受挤压使蛋壳局部破裂凹下成嘴状而蛋膜未破,蛋清不外流。
十四、裂纹蛋(哑板蛋、哑子蛋):鸡蛋受压、碰,使蛋壳裂成长条破缝,将蛋握在手中相碰发出哑板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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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由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部分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条例的决定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一、废止的条例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

  二、修改的条例

  (一)将下列条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4、《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海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6、《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十六条

  7、《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8、《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9、《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十四条

  10、《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八条

  11、《互助土族自治县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2、《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将下列条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13、《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一条

  14、《海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15、《果洛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一条

  16、《黄南藏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17、《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第一条

  18、《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一条

  19、《互助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20、《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21、《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22、《门源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23、《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一条

  (三)将下列条例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24、《海北藏族自治州森林管护条例》第八条

  25、《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第二十条

  (四)对下列条例中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26、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农牧民家庭生活用水以及牲畜用水,月取水量不超过五十立方米的免缴水资源费。”

  27、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沙区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在成林地、幼林地、封山(滩)育林(草)地有取土、采砂等行为的,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

  28、将《海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变通规定》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9、在《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镇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30、将《海北藏族自治州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的四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三款中的“指令”修改为“指派”。

  31、将《果洛藏族自治州城乡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在本州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私营者的子女,在入托、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的子女同等对待。”

  32、将《果洛藏族自治州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二条修改为:“扫除文盲的重点对象是15至50周岁的文盲、半文盲。”

  33、将《果洛藏族自治州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申办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一)申请报告;

  “(二)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诊疗科目、组织机构;

  “(三)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和流动资金等证明资料;

  “(四)从业人员《医师执业证书》、《青海省社会办医个体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考试合格证书》,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及县级以上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五)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删去第九条。

  34、在《黄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增加二项,作为第九、十项:

  “(九)在城镇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车体不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及乘(驮)畜不在规定地点停(拴)放的”。

  35、将《互助土族自治县公路管护条例》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的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以及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

  第五条修改为:“公路管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保障畅通的原则。

  “省级、县道由县公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乡道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养护,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养护。”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路边沟外缘以外的区域。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新建的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七条修改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养护公路,对出现的断路、险路、塌方、积水、积冰路段及时整治疏通。”

  36、将《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管辖的区域为19个乡、民族乡、镇。”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现代农业。尊重农民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积极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鼓励农民兼业经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发展经济联合体和各种形式的合作制。”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大力发展畜牧业,实行科学养殖,保护和开发利用地方畜种资源,积极推广优良品种,建立和发展畜牧业生产、加工基地。”

  第四款修改为:“自治县逐步完善畜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治、草原监理、饲料兽药监察、动物检疫、兽医卫生监督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等畜牧业行业管理体系。”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制定乡(镇)级财政体制管理办法。”

  37、将《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利工程管护条例》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人畜饮水工程水源地保护范围100米-200米;电灌站、机井、水电站、人畜饮水工程的机房等各种建筑物周围6米-10米”。

  第九条修改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应当列入县级财政预算。集体所有的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费用,由受益单位和个人自筹解决。”

  38、将《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第三条修改为:“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的期限缴纳水土保持防治费和补偿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从逾期的次日起每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无故拒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9、将《循化撒拉族自治县林木管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组织防治工作,并依法对出入县境的林木、种苗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防止病虫林木、种苗进出县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的通知

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


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的通知



建科电[2003]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卫生厅(局)、科技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建设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于2003年4月30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目前已掌握的“非典”病毒传播特点,建设部、卫生部、科技部最近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以下简称《应急管理措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卫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空调通风系统一旦出现“非典”病毒污染就可能会产生传播速度快、传染率高的潜在危害性,必须以严谨周密和科学有效的方法,认真抓好本地区各类公共建筑物(包括政府办公楼、学校、娱乐场所、候机楼、火车站、商场、写字楼、宾馆、餐厅以及医院和“非典”隔离区等)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病毒传播工作。

  二、空调、通风系统防治“非典”病毒传播工作要区分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在有“非典”疫情发生的地区:

  1.应严格执行《应急管理措施》;

  2.省、市(地)、县(市)三级建设、卫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各自的职责,明确任务,责任到人,确保工作到位,无一疏漏。主要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责。各地应聘请有空调通风和卫生消毒等方面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成立专家组,负责技术指导工作。

  3.省、市(地)、县(市)三级建设、卫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组成员学习、掌握应急管理措施的内容和方法;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形式,加强对本地区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要充分运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措施》,使广大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和运行管理者提高认识加强监管,形成“群防群控”意识。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本地区确保空调安全运行的应急研究课题应予以支持,对有关研究成果迅速予以推广。

  4.在疫情期对一般公共建筑的空调通风系统实行以自查为主、抽查为辅的检查制度。各市、县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有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进行抽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相关指导;对发生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对不进行认真自查和整改的单位,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5.各市、县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非典”防治定点医院、发烧门诊、隔离区等重点场所和部位的空调通风系统进行逐一、严格的检查,依照《应急管理措施》进行评估判定,不符合规定的应暂停使用,并立即组织专家根据《应急管理措施》,积极主动指导、协助这些单位进行整改;符合规定的可正常运行,但应做好日常清洗消毒工作,不留隐患,确保安全运行。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组经常掌握、了解这些单位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情况,并指导这些单位做好紧急事故的处理预案。一旦出现情况要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处理。检查指导人员对本条所列重点场所和部位等有“非典”传染可能的场所检查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自身防护。

  三、无疫情发生的地区可参照《应急管理措施》做好各项预防准备工作。

  四、实行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病毒传播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狠抓落实。对疏于管理和检查、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致使“非典”病毒通过空调通风系统传播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究当地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的要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有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卫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

     2.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名单 (略)

建  设  部
卫  生  部
科  技  部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确保安全使用的应急管理措施

  随着入夏天气变热,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空调通风系统投入运行。在疫情期内,为了防止“非典”病毒传播,控制交叉感染,确保空调通风系统用户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提出如下应急管理措施。

  一、制订空调通风系统预防与控制“非典”病毒传播的预案

  在空调通风系统启动之前,或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空调通风系统,必须摸清系统自身的特点,明确每一系统所服务的楼层和房间的详细情况,制订出相应的预案,明确突发情况的应对措施,并落实专人负责。

  二、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最大限度引入室外新鲜空气

  1.以循环回风为主,新、排风为辅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在疫情期内,原则上应采用全新风运行,以防止交叉感染。

  2.采用专用新、排风系统换气通风的空气——水空调系统,应按最大新风量运行,且新风量不得低于卫生标准(每人每小时30m3),达不到标准者应通过合理开启门窗,加强通风换气,以获取足额新风量。

  3.对于只采用独立式空调器(机)供冷供热的房间,应合理开启部分外窗,使空调房间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当空调关停时,应及时打开门窗,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

  4.在疫情期内,全空气空调系统与水——空气空调系统宜在每天空调启用前或关停后让新风和排风机多运行 1小时,以改善空调房间室内外空气流通。

  三、确保空调机房内和空调新风口周围环境的清洁,正确引入新风

  1.空调系统新风采气口周围环境必须保持洁净,以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新鲜的室外空气,严格禁止新风采气口与排风系统的排风口短路。

  2.空调通风的机房必须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3.空调机房内空调箱的新风进气口必须用风管与新风竖井或进风百叶窗相连接,禁止间接从机房内、楼道内和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四、做好空调系统各部件的清洗消毒工作

  1.空调系统运行前必须对过滤器与过滤网进行清洗或更换。运行中,有突发病案的建筑,空调系统的所有过滤器,必须先消毒,后更换。空调系统的所有过滤器,在疫情期内,宜每周清洗或更换一次。

  2.空调系统运行前必须对空调箱内的表冷器、加热器、湿膜加湿器消毒冲洗一遍;运行中带回风的空调箱宜每周消毒冲洗一到两次;新风空调机组宜每周消毒冲洗一次。消毒时,必须将空调箱的进、出口风门关闭。

  3.空调系统运行前空调箱内的凝结水水盘、喷淋室与加湿段的水槽,必须用消毒液擦洗,再用水冲洗。在以后的运行过程中,宜每天用水冲洗一次。空调箱内其它功能段,必须保持干燥清洁,不能有积水。

  4.空调机组的凝结水水盘,及明、暗装风机盘管的凝结水盘,必须保持凝结水排水通畅,消除存水凹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每周作一次喷雾消毒。

  5.对为“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医学观察对象或密切接触者服务的空调机组、风机盘管以及独立式空调器(机)的凝结水必须单独收集,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6.空调房间内的送、回风口应经常擦扫、保持清洁。

  五、加强冷却塔与冷却水水系统的清洗消毒,改善冷却水水质

  1.使用喷淋式冷却水塔的建筑物在疫情期内,应通过提高排污量与增加补水量的方法,改善冷却水的水质,降低含菌量。

  2.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宜对喷淋式冷却水塔水中的含菌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检。

  六、空调通风系统的一定位置或房间内宜安装空气消毒除菌装置

  1.对于无法按全新风运行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建议在空调回风总管内或其它部位安装紫外线灯,其照射强度时间为6000-7000µW·S/cm2(相当于在1m2断面7-8m长风管内安装30支C波段无臭氧30W紫外线灯管)。也可采用其它可靠的消毒或过滤装置,如高效过滤器或静电除菌装置等。

  2.一些采用空气——水空调系统的场所,有条件时可在出风口按房间面积每10m2安装一支C波段无臭氧30W的紫外线灯管,要注意防止紫外线照射到人体。也可采用其它可靠的消毒装置如高效过滤器或静电除菌装置等。

  3.对于只采用独立空调器(机)的房间要保证更安全时,可在房间内放置循环风消毒装置。

  七、空调系统的关键部位应定期消毒

  1.空调箱的封闭消毒:可采用过氧乙酸薰蒸(用量为1g/m3)或用0.5%过氧乙酸溶液喷洒后封闭60分钟,然后再用高压水冲洗掉尘埃与残余消毒剂。

  2.风机盘管与房间空调器凝结水盘的消毒:可采用500-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0.2%过氧乙酸溶液喷雾消毒,也可在凝结水盘表面宜喷涂纳米级的SiO2或Ag2O3等抗菌材料。

  3.可拆卸部件的消毒:可用250-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浸泡15~30分钟后用清水洗净。

  4.不拆卸部件的消毒: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剂溶液擦拭消毒,连续3遍,30分钟后用清水擦洗。

  5.消毒时间应安排在无人居住的晚间,消毒后应及时冲洗与通风,消除消毒溶液残留物对人体与设备的有害影响。

  6.从事空调系统消毒的空调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毒理与消毒方法的培训,购买合格消毒产品和采用正确消毒配方。

  八、在当地疫情期内,下列空调系统宜停止使用,疫情严重时应停止使用

  1.既不能全新风运行,又没有对回风或送风采取消毒措施的全空气空调系统;

  2.既不设新风,又不能开窗通风换气的水——空气空调系统(即风机盘管空调系统);

  3.既不能开启外窗,又不设新、排风系统的房间内的空调器(机)。

  九、对医院隔离区空调装置与空调通风系统的特殊附加要求

  1.在“非典”疫情期内将老医院应急改造与改用成治疗“非典”病人的,以及新建的隔离医院、隔离病房,其空调系统的划分必须按病区划分,严禁不同病区合用一个空调系统。

  2.在医院内禁止采用有循环回风的全空气系统,在当地疫情期内现有的有循环回风的全空气系统必须停止运行。

  3.在医院空调系统中禁止采用任何形式的绝热加湿装置。

  4.医院隔离病房内空调通风系统必须按排风量大于送风量进行设计、调试与运行,以确保各病房内空调通风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5.在有条件时,医院内的空调通风系统与空调房间应设计和配备压力的测试、调节与控制手段,以确保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的空气压力级差,从而保证病区内空气能有序流动。

  6.在医院空调通风系统内必须设计与配备完善、合格的各级空气过滤装置与消毒装置。

  7.隔离病房的排风必须经过高效过滤器排放到室外或集中高空排放。其所有用过的各种空气过滤器应集中消毒后再焚烧处理。

  8.隔离病房的空调凝结水必须分区集中收集,经消毒处理后才可排入下水道。

  十、附加说明

  1.本应急管理措施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并负责解释。

  2.对于重要建筑物的空调通风系统,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