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审理/曹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25:56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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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审理
曹 勇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从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中最为常见的是驾驶汽车等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而发生的城市道路、公路上的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一、交通肇事案件中自首问题的认定
  虽然在道路交通法规中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作为司机的义务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但是,如果事故属于是重大事故,其后果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构成了犯罪了,那么肇事司机的投案行为,就属于是犯罪范围的自首情节了。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肇事者能如实交待肇事经过,并接受司法机磁审查和裁判的,都按投案自首对待。
  正因为是否认定肇事司机自首将关系到量刑的轻重,所以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予以准确认定。但是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破案经过及肇事司机的归案情况等情节重视不够,有的案卷中的“122”台报案记录等材料上对报案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以及和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关系等情况,记录不详细,以致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对被告人的准确量刑。
二、对涉及交通肇事犯罪中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
  《刑法》对交通肇事犯罪的量刑幅度分为三个档次;(一)对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规定,犯有交通肇事罪,具有下列情节的,将在(一)(二)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即:1酒后驾车的;2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3驾驶无牌照车辆的;4明知机动车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因为上述情节是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直接关系到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量刑幅度,所以在卷宗材料中应当必须具备以下材料:
  1?肇事司机是否是在酒精作用期间驾车的乙醇检验报告。
  2?肇事司机的驾驶资格的证明。这不但包括肇事司机的驾驶证件的复印件,还应有驾驶员档案查询表。特别是许多外地司机的驾驶资格更应严格审查,并由当地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驾驶员档案查询表,因为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已发现有的外地交通肇事犯罪分子钻了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查询外地司机档案不便的空子,而持伪造的驾驶证件驾车进京肇事的案件。
  此外,在办案过程中还应注意肇事者的驾驶证件的有效与否的问题。根据公安部(1989)公交管字第85号文件的规定,无证驾驶包括:1根本没有驾驶证的;2虽有驾驶证但没有准驾肇事车型的;3所持驾驶证已经失效的;4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车肇事的等情况。办案人员应注意肇事者是否具有上述情节,特别是肇事者的驾驶证件是否超过审限期。因为对驾驶人员的年检是为防止驾驶者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第5项也明确规定了“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限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如果未经年检的驾驶人员驾车肇事,应当认定为其所持驾驶证件已经失效。
  3?机动车行驶证明材料。这是因为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而构成肇事犯罪的将从重处罚。另外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肇事司机虽有驾驶证,但是驾驶的并非是驾驶证件上准驾车型的,按照无证驾驶处罚。所以卷宗中应当具备车行驶证件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档案查询表,并注意肇事车牌号、车型与档案记载是否一致。
  在涉及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机动车行驶证明等材料还是人民法院准确认定肇事机动车辆所有人,判定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重要证据。
  4?机动车的检测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所出具事故车辆鉴定表,对事故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件作出鉴定。因为这些情节将涉及事故各方责任比例的认定,所以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来出具证明,而有些卷宗材料中仅有检测厂的机动车上线检测单是不够完备的。(下转第45页)
  (上接第43页)在有些限速路段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件,还应出具机动车车速鉴定报告,以便司法机关来准确划分责任比例大小。
  三、交通肇事财产损失的认定问题
  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认定将直接关系到对犯罪人的量刑。因为法律规定了交通肇事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数额在3万元至6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财产直接损失在6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目前的办案过程中,对事故中财产直接损失的认定,一般多是指事故中被撞车辆的财产直接损失。对车辆损失的认定有的办案机关是以保险公司的赔偿估价为标准,有的以修理厂的修理费用单据为标准。但因为这些单位的修理零部件的价格差异和赔偿标准各自不同而造成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认定不能统一,这将直接影响到对交通肇事犯罪人量刑幅度的掌握。所以在办案中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事故车辆的损失认定标准,并作出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估损凭证》等财产直接损失证明材料。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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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2002年8月12日 财税〔20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文件较大,建议下载到本地进行浏览)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215-caishui02117f_20050615.doc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12〕35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鄂尔多斯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债务举借、使用和偿还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形成良性循环的政府债务资金运行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单位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统筹举借的债务,以及通过依法担保、提供还款承诺等形式形成的债务。分为以下3种类型:

    (一)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其它部门和单位依法举借、转贷的债务,以及确定由财政承担本息的债务。

  (二)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提供担保的债务。

  (三)事业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举借,由其事业收入安排偿还本息的债务。

  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举借或以担保形成政府对外债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债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量力而行、明确责任、注重绩效、维护信用、防范风险、管理有力”的总体要求,坚持统筹决策和借、用、还统一。

  (二)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确保偿债期内财政收支平衡。政府债务资金应按财政性资金管理。

  (三)政府债务资金应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等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竞争性领域和机构运转等经常性支出。

  (四)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应当公开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条 政府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政府债务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管理

  第六条 举借政府债务实行计划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审批。

  市财政局每年9月份提出下一年度政府债务举借计划的编制原则、编报方法、编报格式和报送时间等,印发各旗区及市直各部门。旗区和市直部门根据本旗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财政状况和承受能力,编制年度政府债务举借计划。举债计划必须符合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当年工作任务,并如实反映本级政府新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整体情况。

  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政府债务举借计划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原则上市人民政府一年总体审批一次举债计划,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审批。

  市直部门及旗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批准的举债项目和额度内举借债务。

  第七条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申请举借政府债务时,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内容,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偿还债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明确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偿还计划,对财政预算的影响,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担保以及质押抵押情况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专家论证通过的初步设计概算文件。

  (三)发改部门立项审核意见。

  (四)财务报表。

  (五)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申请提供担保的部门或单位,除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还应当出具反担保文件。

  政府债务项目(包括政府提供担保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并通知财政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八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借用市人民政府信用举借政府债务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出具本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或反担保文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重大政府债务举借由政府研究后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未经报批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举借债务或进行担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债务:

    (一)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未落实的。

    (二)举借或提供担保的政府债务用于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项目的。

    (三)超过财政承受能力,易引发债务风险的。

    (四)不能有效化解和偿还逾期债务的。

  (五)其它不应由政府承担债务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举借债务计划获得批准后,在财政、金融等部门参与监督下,举借政府债务的部门或单位组织与金融机构的融资谈判,以选择提供最优惠融资条件的金融机构。谈判结果作为签订政府债务合同的依据。

  政府债务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两周内持合同副本到本级财政部门债务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予办理与其有关的安排还款资金等财政业务。政府债务资金使用单位不得签订含有与本办法相抵触内容的债务合同。

      

       第三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为确保债务资金使用安全、合法、有效,凡以政府信用为基础、需财政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包括连带责任)的政府债务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制度。

  政府债务资金专用账户由同级财政部门代为开设。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开设政府债务资金专用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债务管理机构审核相关手续确认齐全、完备后,为其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债务资金专用账户,并通知单位办理预留印鉴手续。指定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协议支付政府债务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收到《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及审核表》应尽快审核,指定商业银行凭核准的《政府债务资金用款申请及审核表》从债务资金专用账户出款,支付给供应商或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定期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和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债务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对债务资金使用绩效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并在年底前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报告,财政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并形成总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和绩效负责。财政部门发现政府债务资金使用中有不符合相关程序和规定行为的,有权暂停支付相关款项。

  第四章 政府债务资金的偿还

  第十七条 政府性债务的偿还,坚持“谁受益、谁偿还,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对最终债务人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各旗区应当根据政府债务的偿还需要,足额筹集偿债准备金。下列资金作为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每年预算应安排足额的偿债准备金。

    (二)统一按土地出让金收入30%提取的资金。

  (三)政府债务资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四)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

    (五)偿债准备金增值收入。

    (六)提前收回的政府债务资金。

    (七)经批准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八)最终债务人或下级财政缴存的偿债准备金。

    (九)最终债务人的自有资金和资产出让收入。

  (十)其它来源。

  

  第五章 政府债务的风险和预警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债务预警机制,设立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债务拖欠等政府债务监测指标,按年度对本地区和下一级政府债务进行监测预警,并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通报。

  负债率为年末政府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警戒线为20%;财政债务率为年末政府债务余额与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比值,警戒线为150%;财政偿债率为当年还本付息额与当年一般预算收入的比值,警戒线为20%。

    凡负债率、财政债务率、财政偿债率等债务监测指标中有一项指标超出警戒线或者到期债务出现严重拖欠的旗区,原则上不得举借新债。特殊情况需要举借新债的,须经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建立政府债务统计报告制度。举借政府债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单据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债务合同等资料,全面如实地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统计表及统计报告,财政部门汇总后上报。

  对政府债务统计中有隐瞒不报、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并不予办理与其有关的安排还款资金等财政业务。

   

         第六章 政府债务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债务定期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至少要对本级所属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政府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政府债务情况组织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报同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是否达到建设进度要求、债务资金使用效益等。

  第二十二条 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等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府债务的有关警戒指标纳入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外,对债务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越权签署形成政府性债务文件的。

  (二)截留、挪用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导致政府债务无法按期偿还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债务资金浪费或损失的。

  (五)通过项目的绩效评价,没有达到原定效果的。

  (六)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或未经审批超出投资预算形成政府性债务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以前市内有关规定和做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