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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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报告的通知

1987年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采用国际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政策,是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实现“七五”计划提出的“到一九九0年,争取40%左右的主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达到发达国家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的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把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七五”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国家经委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工作部署的报告(1987年1月30日)
为了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指示,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具体的部署意见。
一、我国标准化工作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生产的六千多种主要工农业产品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仅占20%左右。每年制订的一千多项国家标准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只有三分之一左右。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现有八千一百多个国际标准,我们仅采用了二千五百多个。
产品标准水平低,采用国际标准速度慢,不仅影响了产品质量的提高,而且也难以发挥正常的经济效益。因此,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当前国民经济工作中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七五”奋斗目标和任务安排
“七五”期间新制订的标准都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达到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发达国家的标准水平。要以最终产品为龙头,配套制订相应的标准,逐步建立起一个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水平相当,与发展品种、提高质量的要求一致,适合我国国情的标准体系。
具体要求是:对尚未采用而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四千四百多项国际标准,在一九九0年底以前,都要采用并转化为我国标准;全国六千多种主要工农业产品,要在“七五”期间分期分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一九八八年以前要重点抓好经济建设和外贸出口急需的二千四百多种工农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几个主要行业的安排是:冶金一百四十种,占其主要产品的50%;有色一百四十种,占50%;化工一百九十种,占40%;建材四十八种,占40%;机械七百二十五种,占50%;电子二百八十种,占50%;轻工三百五十种,占47%;纺织七十种,占49%;农牧渔三十类,占30%。其余部分,要在一九八九年以前全部制订出来。国家标准局将会同各主管部门进一步作出分年度的安排,并督促实施。
三、围绕采用国际标准进行标准化工作的改革
(一)进一步端正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面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提高产品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为此,在认识上要提高一步,要高标准、严要求,加快速度,瞄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订我国高水平的国家标准。对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基本上要采取“直接采用——实践验证——补充修订”的模式。
(二)改革标准化工作体制。
标准化工作是项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国家标准局负责统一归口全国的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制订全国统一的综合性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国家标准中的产品标准,由国家标准局委托各行业或产品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审批、出版、发行,实行任务包干;国家标准局对国家标准中的产品标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搞好组织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三)实行标准指标分级、产品分等、按质论价。
推行国际标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并采用经济手段,结合企业“上等级”的规划,限期逐步达到。因此,制订标准要划分等级,为实行按质论价、拉开价格档次提供技术依据,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产品质量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为优等品;达到国际一般水平的为一等品;达到国内平均先进水平的为合格品。各主管部门要规定企业达到优等品、一等品的期限。
(四)改进工作方法,突出工作重点。
工作重点是抓好主要产品标准的制订,突出主要产品的质量和性能标准,并制订相应的基础、测试方法、安全、卫生等配套标准,以保证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水平,提高我国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
为了加快标准的制订速度,要把各方面的专家和技术力量组织起来,成立行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制订标准的技术组织。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经费和物质条件上给予保证。在标准制订、修订上要尊重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审批环节。
四、“七五”期间采用国际标准的政策和措施
(一)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推动采用国际标准。
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文),制定产品质量上等级和达到国际标准的规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要认真督促、检查、考核。完不成计划的,要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
要实行优质优价的价格政策。拉开优等品、一等品和合格品的质量价差。具体价差幅度,按物价管理权限,由生产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物价部门审定或同意后执行。
采用国外先进标准需要引进的供解剖用的先进样机,按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推进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若干规定》,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在能源、原材料供应、贷款、交通运输、技术改造等方面,要优先保证。
(二)要在经费上给予保证。
由于“七五”期间制订标准的任务增加,需要购买一定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资料,引进先进样品样机和进行大量的测试、分析、验证工作。在经费上,除国家给以适当安排外,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引进样品样机,所需外汇额度由国家经委统一安排,所需人民币由使用单位筹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从地方财政上多挤出一些经费支持本地区采用国际标准的工作。
(三)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攻关要与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紧密结合。
技术改造要以产品为龙头,瞄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技术引进,要优先引进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的技术和设备,并同时引进技术标准、测试方法和监控手段,要克服“轻软件,重硬件”的思想;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遇到的技术难点,要加强企业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横向联合,组织技术攻关。各部门、各地区对“七五”期间的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技术攻关项目进行一次审查,不符合上述原则的要进行适当调整。
(四)要强化质量监督,开展质量认证。
近几年质量监督工作发展很快,各部门、各地区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择优组建了一百一十三个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组建了二千多个地方质量监督检验站或所,已经初步形成全国性的质量监督网络。国家经委建立了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制度,多次发布抽查公报,督促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引起了各方面的重视。
各级标准化部门要按照“统筹安排、分工协作、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科学、公正、有权威的质量监督网;坚持推行国家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制度,对产品质量严格按标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对一些重要产品、有关安全卫生的产品和群众关心的紧俏产品,要坚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积极推行质量认证、安全认证制度,对产品的质量、生产工艺、管理等进行严格的审查认可,以确保产品质量。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部门、各地区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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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三月十五日

荆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一、荆门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推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加强对节能降耗工作的成效考核,确保实现 “十一五” 节能目标任务,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1、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管委会(以下称各地);全市30家重点耗能企业(以下称重点耗能企业)。

  2、考核内容。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2007年万元GDP能耗为基数进行考核。各地2007年万元GDP能耗由市统计局负责联合市发改委、市经委公布。

  3、考核方法。采用百分制,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各地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市政府与各地签订的本地区年度万元GDP能耗降低率;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统计局等部门联合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量。节能目标完成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依据各地、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4、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指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评价计分办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1、每年3月底前,各地将对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于4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地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联合市经委、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

  2、每年2月底前,重点耗能企业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按隶属关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在荆中央、省属企业及市直企业直接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会同市经委、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4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重点耗能企业所在地政府。评价考核结果由市发改委联合市经委、市统计局等部门向社会公布。重点耗能企业以外由各地调控的企业节能工作,由各地下达目标任务并组织考核,于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发改委。

  (四)奖惩措施

  1、各地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干部考核评价的规定,作为各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2、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地方,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3、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地方,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的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改委。整改仍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享受国家、省、市各类优惠政策。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项目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强制进行能源消耗审计,并依据审计结果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对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属市级管理的由市国资委作为对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属中央或省管理的,将建议国家或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该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5、对在节能考核中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地区、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表:一、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二、考核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计分表

附表一附表二

二、荆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一)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全市总量减排考核的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屈家岭管理区(以下简称“各地”),全市总量减排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包括基本要求、主要指标完成情况等。

  基本要求包括:节能减排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建设、法规政策执行、舆论宣传、责任制落实、建立考核机制等内容。

  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率、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率等指标。

  (四)考核工作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

  各地每半年对本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1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环保局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完成情况,市环保局将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进行核查,汇总后报市政府。

  年度考核采取专家组技术评估和考核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考核组,考核组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场核查情况对考核指标进行评价,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形成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评价的依据包括以下方面:

  1、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增减项目台帐,主要包括污染物的排放新增和削减项目建设投运情况、形成的削减能力、实际削减量等。

  2、污染物排放新增项目主要指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项目,不论是否合法建设,是否进行环保验收均应列入新增项目范围。

  3、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其他类项目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作为项目完成的依据。

  4、产业结构调整和淘汰、关停项目的落实情况以各地政府的正式文件为依据。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完成情况以各地形成的正式文件及相关统计报告为依据。

  5、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情况核定主要依据环保部门的环境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同时参考有关环境监测、排污申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项目完成情况等数据。

  6、各地年度地区生产总值、煤炭消费总量、主要产品产量及增减趋势等,以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依据。

  (六)考核采用累计计分制,综合评价按累计分计算,按分数评出优秀、达标、不达标等三个档次。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

  (七)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考核结果纳入各地、各单位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一票否决”,作为各地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和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并在1个月内提交整改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未完成政府下达的年度总量控制目标的地方和市直企业,暂停审批该地区和企业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要实行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对排污企业进行限产限排。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治理项目和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公布项目和企业名单。对未按规定如期完成产业结构调整、淘汰、关停项目和综合整治工作及其它环境管理任务的地方通报批评。

  对瞒报、虚报治理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项目验收后不按规定正常运行的企业,要公布名单,并按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对企业全额追缴排污费和追回有关优惠资金。

  对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的地方,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审批、用地指标审批,并加大污染治理等有关资金的支持力度。给予其主要负责人1万元的奖励,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奖励由各地自行决定。

  附表:荆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计分办法附表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产业链长、关联度高、就业面广、消费拉动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稳定汽车消费,加快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作为汽车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汽车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汽车产业高速发展,形成了多品种、全系列的各类整车和零部件生产及配套体系,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明显提升,已经成为世界汽车生产大国。但是,产业结构不合理、技术水平不高、自主开发能力薄弱、消费政策不完善等问题依然突出,能源、环保、城市交通等制约日益显现。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加深和国际汽车市场的严重萎缩,国内汽车市场受到严重冲击,导致全行业产销负增长、重点企业经济效益下滑、自主品牌轿车发展乏力,我国汽车产业发展形势严峻。

  应该看到,结构调整是产业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汽车产业在经历了多年的高速增长后,必然要进行一次大的调整,以解决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积累的诸多矛盾,国际金融危机只是引发了结构调整期的提前到来。目前,我国汽车市场正处在增长期,城乡市场需求潜力巨大,汽车产业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加快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实施积极的消费政策,开拓城乡市场,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需求;以结构调整为主线,推进汽车企业兼并重组,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加快技术改造,提升企业素质;以新能源汽车为突破口,加强自主创新,培育自主品牌,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促进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扩大内需,注重财税政策激励与消费环境改善相结合。既要立足当前,采取财政激励措施,扩大国内汽车市场需求,确保经济增长,又要着眼长远,完善消费政策,培育消费市场。

  坚持结构调整,注重发挥市场作用与加强政府引导相结合。利用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手段,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要素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实现汽车产业组织结构优化升级。

  坚持自主创新,注重改造传统产品与推广新能源汽车相结合。加强技术改造,提高研发水平,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和结构调整,着力培育自主品牌,积极发展节能环保的新能源汽车。

  坚持产业升级,注重工业发展与服务增值相结合。汽车生产企业既要增强制造实力,又要拓展汽车金融业务和产品售后服务,强化生产与服务的纽带联系,促进相互支撑,实现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服务业协调发展。

  (三)规划目标。

  1. 汽车产销实现稳定增长。2009年汽车产销量力争超过1000万辆,三年平均增长率达到10%。

  2. 汽车消费环境明显改善。建立完整的汽车消费政策法规框架体系、科学合理的汽车税费制度、现代化的汽车服务体系和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立电动汽车基础设施配套体系,为汽车市场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3. 市场需求结构得到优化。1.5升以下排量乘用车市场份额达到40%以上,其中1.0升以下小排量车市场份额达到15%以上。重型货车占载货车的比例达到25%以上。

  4. 兼并重组取得重大进展。通过兼并重组,形成2-3家产销规模超过200万辆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4-5家产销规模超过100万辆的汽车企业集团,产销规模占市场份额90%以上的汽车企业集团数量由目前的14家减少到10家以内。

  5. 自主品牌汽车市场比例扩大。自主品牌乘用车国内市场份额超过40%,其中轿车超过30%。自主品牌汽车出口占产销量的比例接近10%。

  6. 电动汽车产销形成规模。改造现有生产能力,形成50万辆纯电动、充电式混合动力和普通型混合动力等新能源汽车产能,新能源汽车销量占乘用车销售总量的5%左右。主要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具有通过认证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7. 整车研发水平大幅提高。自主研发整车产品尤其是小排量轿车的节能、环保和安全指标力争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主要轿车产品满足发达国家法规要求,重型货车、大型客车的安全性和舒适性接近国际水平,新能源汽车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8. 关键零部件技术实现自主化。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悬挂系统、汽车总线控制系统中的关键零部件技术实现自主化,新能源汽车专用零部件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培育汽车消费市场。

  采取有力措施,遏制汽车产销下滑势头,确保2009年稳定增长。在汽车购买、使用、报废更新等环节,调整和出台鼓励汽车消费、恢复市场信心的政策措施。清理取消各种不利于小排量汽车发展的规定,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引导增加小排量汽车消费。

  (二)推进汽车产业重组。

  鼓励一汽、东风、上汽、长安等大型汽车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兼并重组。支持北汽、广汽、奇瑞、重汽等汽车企业实施区域性兼并重组。支持汽车零部件骨干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扩大规模,提高国内外汽车配套市场份额。

  (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品开发能力建设。一是建立整车设计开发流程,掌握车身、底盘开发技术及整车、发动机、变速器的匹配技术和排气净化技术;突破碰撞安全性、NVH(振动、噪声、平顺性)等关键技术;控制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制造成本。二是提高传统乘用车的节能、环保和安全技术水平。重点支持排量1.5升以下、满足国IV排放标准的车用直喷汽油机和排量3升以下、升功率达到45千瓦以上柴油机的研制。突破重型商用车底盘集成关键技术,提高整车驾驶舒适性和操控稳定性。重点支持大功率柴油机及其高压燃油喷射电控系统、后处理系统和商用车自动换挡机械变速器(AMT)等关键技术研发。三是建立汽车产业战略联盟,形成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

  (四)实施技术改造专项。

  制订《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支持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动力模块产业化、内燃机技术升级、先进变速器产业化、关键零部件产业化以及独立公共检测机构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汽车关键零部件技术中心建设。

  发展提升整车性能的关键零部件。重点支持研发车身稳定、悬架控制、驱动防滑控制、电子液压制动、车身总线、数字化仪表等电子控制系统,以及六档以上的手动和自动变速器、双离合器式自动变速器和无级自动变速器、商用车自动控制机械变速器等产品。

  (五)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

  推动纯电动汽车、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产业化。掌握新能源汽车的专用发动机和动力模块(电机、电池及管理系统等)的优化设计技术、规模生产工艺和成本控制技术。建立动力模块生产体系,形成10亿安时(Ah)车用高性能单体动力电池生产能力。发展普通型混合动力汽车和新燃料汽车专用部件。

  (六)实施自主品牌战略。

  在技术开发、政府采购、融资渠道等方面制定相应政策,引导汽车生产企业将发展自主品牌作为企业战略重点,支持汽车生产企业通过自主开发、联合开发、国内外并购等多种方式发展自主品牌。

  (七)实施汽车产品出口战略。

  加快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建设汽车出口信息、产品认证、共性技术研发、试验检测、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

  (八)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

  加快发展汽车研发、生产性物流、汽车零售和售后服务、汽车租赁、二手车交易、汽车保险、消费信贷、停车服务、报废回收等服务业,完善相关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支持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加快建立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业务。

  四、政策措施

  (一)减征乘用车购置税。

  自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对1.6升及以下小排量乘用车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开展“汽车下乡”。

  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50亿元资金,自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车,以及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换购轻型载货车的,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三)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调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财政补贴政策,加大补贴支持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加快淘汰老旧汽车。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总额由2008年的6亿元增加到10亿元。

  (四)清理取消限购汽车的不合理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取消现行限制汽车购置的不合理规定,包括牌照注册数量、车型限制、各种区域市场保护措施、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地汽车进城收费,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影响汽车购置的措施,并于2009年3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确需继续保留的限购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应暂停执行,不能暂停执行的,应于2009年3月10日之前报国务院批准。

  (五)促进和规范汽车消费信贷。

  修改和完善汽车消费信贷制度,抓紧制订汽车消费信贷管理条例,使资信调查、信贷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担保、违约处置等汽车消费信贷全过程实现规范化、法制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骨干汽车生产企业建立汽车金融公司。促进汽车消费信贷模式的多元化,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支持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等。

  (六)规范和促进二手车市场发展。

  建立二手车鉴定评估国家标准和临时产权登记制度,调整二手车交易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大力发展专业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倡导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以旧换新、以旧换旧等汽车置换业务。取消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不合理收费,降低交易成本。

  加强二手车市场监管,严格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积极推广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诚信经营。

  (七)加快城市道路交通体系建设。

  发展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提高综合管理效率和现代化水平。实施交通畅通工程,鼓励加快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停车场建设,规范停车收费。交通换乘枢纽应建设大型停车场所,方便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减轻交通拥堵压力。

  (八)完善汽车企业重组政策。

  制定支持汽车企业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支持汽车生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产品资源,开发新产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联合开发和制造《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内的汽车新产品和关键总成。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和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

  (九)加大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投资力度。

  今后三年在新增中央投资中安排100亿元作为技术进步、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汽车生产企业进行产品升级,提高节能、环保、安全等关键技术水平;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关键总成产品;建设汽车及零部件共性技术研制和检测平台;发展新能源汽车及专用零部件。

  (十)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

  启动国家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工程,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贴,支持大中城市示范推广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制订规划,优先在城市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机场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建立电动汽车快速充电网络,加快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公用充电设施建设。

  (十一)落实和完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抓紧制订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完善机动车辆管理法规体系。启动对产业有重要提升和保护作用的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抓紧制修订新能源汽车产品标准、试验方法。落实汽车整车(含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退出机制。制订新能源汽车关键总成的准入标准。研究制订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向相关产业转型的鼓励办法。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的工作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实现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三年目标。要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调整和振兴的有关信息。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各省(区、市)要将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