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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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已经2012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怀化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住宅小区的业主、居住人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居民自治和社区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住宅小区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业主委员会及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城镇社区建设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将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工作机构或者配备工作人员。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

  (一)收集人口信息、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人口档案;

  (二)查验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手续;

  (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与已婚育龄人员或者负有计划生育协助管理服务责任的个人和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时提供服务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明确人员协助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实时通报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协助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住宅小区通过业主大会将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如实申报婚育信息等内容纳入小区自治管理章程。

  住宅小区业主、居住人员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管理服务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在住宅小区聘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长,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 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长联系会议制度。会议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召集,研究、解决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条 建立、完善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收集、处理、报送制度。推行物业登记、居住登记、房屋租赁备案、计划生育家庭人口信息收集和信息互通制度,实行实时通报,提高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自业主或者居住人员入住之日起10日内,将入住情况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收集入住人员家庭人口信息,建立计划生育家庭人口档案,30日内纳入信息化实时通报管理服务系统,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住宅小区免费开展下列服务:

  (一)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的指导、随访;

  (三)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

  (四)对已实施避孕措施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服务对象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十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住宅小区开展工作应当出示证件。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阻挠、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住宅小区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制定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制度,并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住宅小区公布下列事项: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内容;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优惠政策;

  (三)《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办理程序;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物业服务企业明确的协管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长的姓名、联系电话;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 实行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制度。对下列行为应当进行举报: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收养子女的;

  (三)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

  (四)不按规定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

  (五)不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职责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住宅小区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明示举报程序、兑现奖励承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对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的;

  (二)不公布有关事项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协助管理义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制定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制度的;

  (二)不明确人员协助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

  (三)不如实提供入住人口相关信息的;

  (四)阻碍育龄夫妻采取避孕节育措施、接受孕情检查的;

  (五)为违法生育人员提供躲避场所或者为其逃避检查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阻挠、妨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住宅小区开展工作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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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的通知

我部于一九八三年颁发的《水利电力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水利电力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试行三年多以来,对促进部属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的整顿、改革、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技工教育的不断发展,各校反映“两个制度”需要修改和补充。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新颁《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结合我部技工学校的实际,为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大力提高教学质量,部教育司于今年三月在西安召开部署技工学校校长会议,对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进行了研究,制定了《水利电力部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和《水利电力部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现予颁发并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告部教育司。部(83)水电教字第69号文同时废止。

附1:水利电力部技工学校教学管理制度

1987年7月

前言
为使学校教学工作有秩序地进行,逐步实现教学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部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完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 学 计 划
(一)学校必须按照部颁教学计划的要求由教学部门认真编制各专业各班级的教学实施计划和学期教学进程表,经校长批准实施。如有重大变动,需申述理由,提出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部备案。
(二)校长根据教学实施计划和学期教学进程表,向各职能部门及教师下达教学任务。
(三)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进程表和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学前认真编写理论课或生产实习课的学期授课计划(校外生产实习计划可在实习前一个月由实习指导教师编制完毕)。各授课计划均需履行审批手续。

二、教 师
(四)按照《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教师实行聘任制,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教师工作规范”,对教师的工作进行考评。
(五)教师要热爱教育事业,努力钻研业务,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改进教学方法,主动听取学生意见,提高教学质量,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六)教师应根据学期授课计划和教学大纲认真备课,编写教案,熟练掌握教材内容,明确教学目的、要求和重点、难点,精心讲课,深入辅导,仔细批阅作业。经常考查和正确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关心实验室、实习工厂的建设,熟悉实验室工作并配合好实习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习、实验教师还必须做好实习、实验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实习、实验场地的安全设施,严格训练学生掌握生产技能,养成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习惯。
(七)教师要关心和爱护学生,积极承担班主任的工作,随时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八)学校应根据技工学校人员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简明易行的教师工作量制度。
(九)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作用。学校领导要从政治上关心教师,帮助教师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教师有不少于六分之五的时间用于教学业务工作。
(十)学校应本着专业对口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强对教师(尤其是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和业务进修工作。组织教师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理论。支持和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教学研究的学术讨论活动。
(十一)学校必须定期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每学期应把教师完成的工作任务,班主任工作情况和教学评语记入业务档案,作为评先进、评职称、晋升和调资的依据之一。对于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教师,可提前晋职(级);对教学不负责任、违反教学纪律、违法失职的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以至降职(级)、解聘等必要的处理。

三、教 研 活 动
(十二)学校要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保证教研活动时间。每学期应组织全校性的教研活动,总结交流教学经验,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各教研组要制定学期教研活动计划,一般每周一次,教研活动要讲求实效。
(十三)教研活动着重研究贯彻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措施和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教材、明确教学目的要求,重点、难点,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研究教学方法和革新教学手段。并组织观摩教学、专题研究和教师间互相听课。

四、生 产 技 能 教 学
(十四)学校必须把生产技能教学同理论教学并重。在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时,必须保证校内、外生产实习的教学周数和实验时数,不得任意削减或改为理论教学或让其他活动占用。
(十五)学校必须按规范化的要求,大力改善实习、实验课的教学条件。组织好教学,保证教学效果。实习、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备课。熟练掌握生产实习、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对学生进行严格的基本功训练和综合课题训练,要加强示范和指导,不断提高学生的实际(模拟)操作和独立工作能力。
(十六)学校应按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基本条件和工作职责要求,加强实习教师队伍的建设。充实和培养一批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具有中专、技校毕业程度、四级工以上技术水平,有教学能力的人员,担任实习指导教师,确保实习教学任务的完成。
(十七)学校要加强学生校外生产实习的组织领导。指派专人带队,配备指导教师,为学生创造在生产实践中锻炼的条件,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并做好考评。要做好学生的思想、生活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实习教学中和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

五、教 学 检 查
(十八)学校各级领导应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教学质量的工作上。在坚持经常的教学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做好期中、期末教学检查。通过查阅教师的教案、听课、参加教研活动、检查学生作业和实习工作、召开师生座谈会等方式,深入地了解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教师的教学以及学生的学习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十九)学校应建立听课制度。每次听课应填写听课记录,并及时提出讲评意见。
(二十)学校应加强对校外生产实习尤其是毕业实习的教学检查工作。了解学生的实习、安全、思想和生活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学生学业成绩考核
(二十一)学校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包括理论课考核、生产实习课(分作主要实习和一般实习两种)考核,实验考核和毕业综合考核(即生产技能综合考核)。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或模拟)操作,制作工作等方式。
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以整数计),六十分为及格;有的实习、实验课亦可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二十二)理论课、实习课需评定学期、学年和课程总评成绩。
学期成绩的评定:平时(包括作业检查、课堂提问、小测验、期中考试或阶段测验等)占40%,期末考试占60%。
跨学期的课程在课程结束的学期作总评成绩。
(二十三)生产实习课和实验课的考核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或模拟)操作的熟练程度和独立工作能力,制作工件的工艺水平并结合口试、笔试、实习、实验报告、和出勤情况,劳动态度及文明生产习惯等综合评定。
(二十四)考试、考查课的试题应严格照教学大纲要求拟定。平时考试由任课教师命题,期末和补考试题由教研组(或专业科)一次拟定,并经教务科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长批准。
(二十五)学校统一组织期末考试。要严肃考场纪律,每个考场监考人不应少于2人。
(二十六)每学期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含实习课)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并按零分计算。
(二十七)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经教务科批准,否则以旷考论。
(二十八)学期成绩有三门以下课程不及格或经准假缺考者均应于开学后第一周补考。
因成绩不及格补考者,其考试成绩以实际补考成绩计,但注明“补考”字样。因准假缺考者,补考成绩如不及格,一般不再补考。
凡经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但又符合升级条件者,其不及格的课程,于毕业前可再补考一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补考:
1.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
2.学期成绩有四门及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期末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者;
4.无故旷考者。
(二十九)学生在修业期满,学完全部理论课和生产实习课后,学校应对学生进行毕业综合考核。毕业综合考核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人员、学校领导、教师和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的考核委员会领导进行。考核委员会应根据教学计划的培养目标,从应知、应会两方面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知识、生产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考核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审核命题、组织考核评分;
2.评定享受高定工级待遇的优秀毕业生;
3.分析评议学校的教学质量提出改进建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毕业综合考核:
1.经毕业前最后补考累计仍有两门考试课或三门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
2.有一门主要生产实习课不及格者;
3.操行总评不及格者;
毕业综合考核不及格者当年不予补考。
(三十)学校于每学年结束时,应张榜公布毕业生和高定工级待遇的优秀毕业生的名单。

七、附 则
(三十一)学校统一使用由部制定印发的教学用表和学生证件格式。
(三十二)本制度适应于在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各类校外教学班级的教学管理。

附2:水利电力部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1987年7日

前言
为了认真做好水利电力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电力技工教育的实际,制定本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 学 与 注 册
(一)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新生。凡经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通知规定的日期和有关事项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入学。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天。无故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招生部门备案。
(二)学校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按招生条件进行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和录取手续,以及身体状况不符合健康检查标准者,经查证属实,取消其学籍,退回原地区,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按学校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

二、休 学 与 复 学
(四)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者,可以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五)学生休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有县级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学生科、教务科提出意见。校长审核批准,再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六)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户口及粮食关系可留在学校)。学生休学回家的路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酌情补助;休学期间一律停发助学金。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七)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新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有县级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由学校决定可编入其它相近专业的班级,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退 学 与 转 学
(八)对于确实患有严重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的学生,需由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学生科、教务科提出意见,校长批准后,予以退学;对未申请退学者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令其退学。学生退学应报学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九)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必须请假。凡未获准假或无故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三十六课时者,令其退学。
(十)凡被批准退学的学生,应退回原地区。
(十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对个别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到外地的学生,学生应持有接收学校同意入学的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发给转学证明。从外地转入的学生,需持有关联系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四、升级、留级、试读
(十二)每学期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全部课程的考试和考查,学年成绩符合升级者,准予升级。
(十三)学年第一学期各课程的成绩,如有一门主要生产实习课,或经补考后,仍有二门考试课(含一般生产实习课),或三门考试、考查课不及格者,应随班试读。试读生助学金减半发给。试读生当其学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均及格者,可对上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再补考一次,符合升级条件的转为正式生;否则令其留级。如果本学期又有课程不及格,则令其留级。
(十四)学年(毕业学年除外)结束,两学期计,如有一门主要生产实习课,或经补考后,学年成绩有二门考试课程(含一般生产实习课程),或三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应留级重读。留级生在重读期间助学金停发。当学生留级时,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应分别情况留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重读,留级以一次为限,否则令其退学。
(十五)学生每学年成绩有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令其退学。
(十六)在决定学生升、留级及试读计算课程门数时,应按学期计算,对跨学年跨学期的课程,由教师根据跨年跨期的成绩综合评定,按一门课程计算。

五、毕业、结业、肄业
(十七)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毕业综合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根据国家需要,按有关规定,择优分配。
(十八)学生在校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参加毕业综合考核或毕业综合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予以结业,学校只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一年之后,可向原学校申请参加下一年级的毕业综合考核,如成绩符合毕业生资格者,学校换发给毕业证书。
(十九)学生在校学习一学期以上,但未能按学制年限修业期满而中途缀学者,以肄业论,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二十)学校对毕业生要进行体格检查,凡因病不能分配,可按休学处理。病愈后,经学校复查批准后再分配工作。对休学期满病仍未愈者,取消保留的学籍。并将有关材料转交其居住地区。
(二十一)按国家计划,经学校分配的毕业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对于不报到学生要进行教育。经教育逾期一个月不去工作单位报到者,取消其分配资格。

六、奖 励 与 处 分
(二十二)学校每学年对德、智、体、美和生产劳动诸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分别情况给予表扬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对德、智、体全面发展,工作积极负责,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凡给予奖励的学生,应向全校张榜公布,颁发奖状、奖品,并记入学生档案。
(二十三)对成绩优秀、表现好的少数毕业生,根据上级规定,毕业综合考核委员会推荐,报学校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录用时高定工级。
(二十四)对于违反《学生守则》的学生,学校应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学生,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对一般违反《学生守则》,但经多次教育不改者,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受警告处分后,仍不悔改者,应给予记过处分;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如:打架斗殴、行凶、盗窃、酗洒、赌博、道德败坏以及被公安部门拘留者),应酌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触犯刑律,被劳教及判刑者,一律开除学籍。受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减发或停发助学金。
(二十五)处分学生要慎重。对于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校长审核批准。对于责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须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学生的处分,应在全校公布,并通知其家长。
(二十六)对于受处分的在校学生,不得歧视,学校应经常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地改正错误。对确有显著进步,表现好的,可撤消处分并从其档案中撤出处分材料。

七、操 行 评 定
(二十七)学校应根据学生执行《学生守则》的情况,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操行分优、良、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操行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写出操行评语,评定出操行等级。
(二十八)在学生毕业综合考核前,学校要对学生进行操行总评(毕业鉴定),学生操行总评不及格者,不准参加毕业综合考核。

八、附 则
(二十九)本制度适应于在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各类校外教学班学生的学籍管理。


商业秘密的认定及司法救济

胡文苑

(简述: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大量新型案件,这些案件牵涉面广,专业背景丰富,又具时代特征,这就要求我们各级审判机关,围绕新出现的事物,根据其特点,确立一批新的裁判标准,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准确的适用法律。本文探讨的是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及其概念外延,以及如何对商业秘密保护提供法律上的救济。)
翻阅二次大战以来世界史,特别是九十年代后,就会发现世界知识产权贸易蓬勃发展,已占世界贸易总量的25%以上,世界贸易格局正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发达国家正在退出传统的工业领域,整个国民经济产业迅速地向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转轨,有统计资料表明,与知识经济相关联的新经济成分已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GDP50%以上,越来越多象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正在成为世界的制造中心,遗憾的是发展中国家贸易总量的扩张,并不代表出口产品质的提高,产品因为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初级产品激烈的市场竞争,产品的同质性很高,最终表现为价格上的打拼,利润空间不断打压,世界贸易格局扭曲的现象并无根本改善,所以我们才看到温州的打火机换装成成千上万的轮船外运才换回空中客车的一个引擎,为改变我国目前外贸的窘境,提升整个国民经济的竞争力,节约资源,保护生态,为国民经济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很重要的一个战略步骤就是为经济发展开辟一个新的途径,为国民经济提供原创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而不是盲目举债,象拉美国家上世纪走的弯路,为此一个制度上的设计即为知识创新提供法律上切实、有力的保障,这样做可以达到两重目标:一、是激发本国的国民发挥才智,积极投身到开创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中去。二、一套完善的保护知识产权,符合世界惯例的司法准则确立,有助于外国投资者,将先进的产业投入到中国,提升整个民族产业水平,尤其在当今,各地投资硬环境经过多年拼杀,已经趋同,加入WTO后,从国民待遇出发已无所谓特殊政策,所以投资软环境正越来越被大家重视,只有软环境的改善才能真正吸引住外资,避免“游资”现象,甲地政策用尽,又到乙地享受优惠政策。
研究这几年知识产权领域发展变化的趋势就可看出,作为知识产权四大门类专利,版权,商标,商业秘密之一的商业秘密在各国有迅猛发展之势,有关的立法,判例层出不穷,已不是作为传统保护手段专利所能相比,之所以有这样的变化,这与商业秘密本身的特点,与知识产权其它门类相比更具有特殊性相关的。
商业秘密的激励机制:
1、新颖性:商业秘密与专利相比对新颖性的程度要求更低,专利要求信息必须是以前没有的信息,即创新的信息,商业秘密一般表述为贸易或商业一般不被知道的信息,只要求具有相对创新性,一项商业秘密比专利更容易获得。
2、范围:专利更多的表示为客观的东西,如专利产品、专利制造方法等,而商业秘密除涵盖方法、产品、配方外,象客户名单这样介于公开和半公开的信息也纳入保护范围,这样宽广的范围,无疑对权利人的保护更为充分,对中、小企业很具吸引力。
3、政府的介入:专利无疑受政府行为影响较多,一项专利权要保护,必须先申请,费用较高,手续繁琐无疑是专利的缺点,而商业秘密几乎不与政府发生联系,取得成本较低,是商业秘密先天优势。
4、期限:这无疑是对企业家最具吸引力的地方,中外的专利都是20年的保护期,20年后,便强制公开了,而商业秘密,只要还是秘密,就持续保护,在这里最有力的例子是可口可乐,假使多年前可口可乐的创始人选择了专利而不是商业秘密保护他独有的配方,那么20年后,任何一个人都可以从美国专利当局公布的档案中,得到可口可乐的配方,成立另一家可口可乐公司,正是商业秘密这种保护手段维持了百年来只有一家可口可乐公司的局面。
一、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
究竟什么样的一项方法、思想或信息可以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商业秘密,得到法律的保护呢?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目前集中的表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该表述为“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特定信息,包括配方、样式或编辑,产品,程序、设计、方法、技术或工艺等,该信息 1.由于未能被可从其披露或使用中获取经济价值的他人所公知且不采用不正当手段不能获得,因而是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独立经济价值。2.且在特定情势是已尽合理保密努力的对象。
综合分析中美及其它国家有关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一项商业秘密得以在法律上确立的三要件。1.秘密性(中国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美方更趋严格除不为公知外,还要满足非不正当手段不能获取),在审判实践中秘密性应把握为非显而易见性,因为一项显而易见的信息声称是秘密,显然在法律上无充足理由支持。2.有用性,即该项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利益,这一点中外定义均以确认。3.加锁(屏障)原则,即对该项秘密权利人已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这里我同意美方定义用上合理的限定语,因为如果权利人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加任何防范措施,任由别人轻易的获得,这是他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根据责任自负的原则,他就应对自己的漫不经心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不应轻易向法院寻求救济,至少他的放任态度让法院推认他为默许态度,但是我们应该明了要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并不是要求他做到他不可能做到的地步,只要他采取合理的措施即可,我将他称之为加锁原则,尤如,收费存车后,我们把自己的自行车锁上,虽然小偷照样可以把车偷走,但对于一般人这样的防护已经足够,法律上我们的谨慎义务即已完成,车被盗的责任完全有理由由看车人负责。这里有一则案例,是有关杜邦公司商业秘密的,杜邦公司70年代投产了一条甲醛生产线,为此,杜邦采用了一些限制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工艺参数、流程、生产秘密,但是没成想,陆上虽然走不通了,一位工业间谍突发奇想用直升机航拍的方法来探测,于是杜邦起诉该摄影师,被告律师辩称:1.被告是在公共领域飞行,自由拍摄是被告的宪法权利;2.杜邦未有实际行动表述公司不允许航空参观如盖大棚,或建立高射机枪阵地。
法院驳回了被告的辩解,认为:1.被告的理由分开来都是合理的,但是合在一起却明显有不正当的目的。2.保密措施尤如一道“栅栏”,足以使善意者不能一步跨入或警告其不可进一步把脚踏入。要求企业建一座堡垒是不合适的。
总之,面对一桩宣称有商密要保护的诉求,首先要判断它是否同时满足1.秘密性,即非公开性,非显而易见。2.有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创造价值。3.设有屏障原则,这三个条件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上诸条件后,才能将诉讼进一步进行,否则只能将这项motion(动议)给cutoff(驳回)。
二、如何裁判商业秘密已被侵犯
一项商业秘密经前文所述的程序判断确立后,如何确认它已被侵犯,并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呢?我认为得出一个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判决,程序上可以分为两部分1.预审2.正式判决。
(一)预审
在预审阶段,根据不同的情况,主要适用两个原则:1、模仿原则。这主要运用在权利人与第三人侵权范畴,在这种情形下,只要权利人证明第三人在市场出售的产品与权利人主张的有商业秘密的产品极其相似,明显看出前者是刻意模仿后者产品时,则权利人商业秘密遭受损害的事实初步得到证明。第二个原则是接触+相似原则,这主要运用在权利人与雇员,或有机会接触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人之间,如供应商,这种情形往往表现为雇员跳槽后带走原公司的商密,为新东家服务,新雇主利用这些商密制造出与权利人竞争的同类产品,这里权利人只要提供产品相似或商密已泄的确实证据,则权利人商业秘密受侵害便可初步证明,预审接下就可引发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正式审判。
在正式审判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必须完成以下证明,这些证明根据他选择的是侵权之诉或是违约之诉有不同的证明要求,原告只有他提供的证据满足他选择诉讼种类的的证明要件(标准)后,他才能赢这场case(案件)。下面我就分别叙述,原告根据不同的诉讼种类他要证明哪些事实。
1、侵权
以侵权为案由发生的领域主要发生在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综合中外法律,侵权行为方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注意不是并列,只有行为人只要有一条就构成侵权)
(1)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窃取、利诱、胁迫、不真实表示、违反或唆使违反保密义务、利用电子计算机或其它非法手段进行侦探。
(2)非法披露使用行为
即基于不正当竞争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目的,公开或使用从持有者(权利人)手中得知的商业秘密。
这种侵权虽然获得商业秘密是合法的,但披露或使用是违反信用义务,也违反持有者的意志。
(3)关于第三人的侵权
主要是指第三人客观上无合法授权,主观上有恶意,明知该商密是经不正当手段得来,而自己使用或披露。
2、违约之诉
违约之诉主要发生在权利人与雇员、被许可方之间,调整他们之间法律关系只要是保密条款,因为合同奉行严格责任,只要违反约定,即由违约方承担责任,所以证明的标准应是是否全面,适当的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这里需特别注意保密合同中要兼顾雇员的利益,合同的约定是否合理,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是否公平,有无对雇员竞业禁止支付对价,针对被许可方的义务是否造成垄断和阻碍技术进步。
总之,当一项商业秘密的案件提交法院后,法官首先要三个标准审查它是否是商业秘密,再运用两个原则初步判断权利人是否遭受损害。预审结束后,控方要证明被告获取商密采用了不正当手段,行为人的目的不正当,这里有一点大家要明确,行为人并不为想获取商业秘密而承担责任,而是为使用不正当手段的主观恶意而承担责任,在违约之诉中,控方要证明被告的违约事实,只有这样,控方才完成了在一件商业秘密保护案件中证明过程。
三、不认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
1、独立开发获得;2、“反向工程”,即从已知产品开始,向相反方向作业以发现产品的开发方法,已知产品是通过正当和诚实的方法取得,如购买;3、接受许可;4、观察公开使用或公开展示的物品得来;5、从出版物;6、善意取得,其在从第三人取得商密时没有注意到其属于秘密且第三人的披露违反对他人的义务,或者行为人因错误获知商密,没有注意到秘密性和存在错误,这两个限制均要求在权利人通知之前,或已为此(指商密)支付对价。
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措施
(一)禁令
责令侵权方停止违法行为,销毁有关侵权产品,技术资料。
(二)经济赔偿
1、权利人遭受的损失
2、侵权人所获利益
3、当损失难以确定时,或他方获利也难以证明,应以合理的标准赔偿,该标准根据以下确定。权利方开发成本,许可他方实施许可费收入,同类商业秘密转让或损失的价值。
总之,确立一批简便易行的商业秘密审批标准,对于提高审判效率,切实维护法律正义,都很有益的,当然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不是一文能完全涵盖,不周之处,还望各位指正。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

(作者单位 杭州市西湖区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