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3:27:15   浏览:82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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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的通知

安监总科技〔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不向企业指定产品、不向企业指定服务、不向企业指定供货商“三不指定”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六条纪律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正常活动,不得以备案、评优为由,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实行地区和行业保护或限制,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接受特定产品、技术服务或供货商。

三、不准接受有关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种报酬和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

五、不准参加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六、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摊派或推销书刊、设备和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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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归档的问题的批复

1955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西康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1955年4月3日收悉你院以检法联〔55〕第一号关于为案犯材料归档的联合通知。经我们研究认为你们所发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判决后将原卷宗退还原机关保管的问题,是不够妥当的。兹将我们的意见提出如下:
(一)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刑事案件,应将起诉书连同侦查卷宗(包括证物等),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后应将判决书送检察院一份。该案卷宗由人民法院存档保管。检察院可将提起刑事案件决定书、检举被告人决定书、施行强制处分决定书、向被告人宣告侦查终结笔录、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检察长所提出之抗议书和上级法院的裁定书等以及侦查计划和内部有关文件与书信等材料,存档保管。
(二)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检察院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经法院判决后除将判决书送检察院并抄送公安机关外,该案卷宗仍应由法院归档保管。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8〕1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报经州委常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抗震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调拨的预算资金、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拨和转拨的资金、对口支援的资金、社会各界捐助资金。

  财政调拨的预算资金包括农村居民自建房补助资金、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伤员医疗救治资金、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恢复重建资金等。

  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拨和转拨的资金是指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汇付州、县对口部门的抗震救灾资金。

  对口支援的资金是指国务院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支援的资金和其他地区或组织支援的资金。

  社会各界捐助资金包括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部门单位)向我州捐赠的各类资金和组织部门接收的特殊党费、共青团接收的特殊团费。

  第三条 除以下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外,其余资金全部纳入抗震救灾资金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财政调拨的抗震救灾预算资金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接受的捐赠资金;

  (三)对口支援协议有约定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接受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拨和转拨的资金原则上应由各级政府开设的抗震救灾银行专户接受,也可以暂由部门单位财政零余额帐户接受。

  部门单位财政零余额帐户接受资金后,应在次日内转存各级政府开设的抗震救灾银行专户。

  第五条 对口支援的资金按对口支援方案协议约定方式管理,没有约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抗震救灾资金专户管理。

  第六条 各级政府开设的抗震救灾银行专户、各类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一)接受社会各界捐助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按规定向捐助单位和个人开据《四川省公益救济性捐赠专用票据》;

  (二)各类机关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接收的捐赠资金和组织部门接收的特殊党费、共青团接收的特殊团费,除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外,应当在次日内转存各级政府开设的抗震救灾银行专户;

  (三)各接受捐赠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七条 实行资金银行到帐报告制度。部门单位接受捐赠资金、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拨和转拨的资金,银行到帐后应当于次日按财政部门要求,填报资金统计报表。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八条 财政预算资金分别按以下情况安排:

  (一)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按批准预算安排;

  (二)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按下达预算文件要求安排;未明确具体项目需由州统筹安排的预算资金、综合性补助资金,应当采取因素法计算,由相关部门商同级财政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分配下拨和转拨的资金,原则上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

  上级主管部门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由接受单位商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并列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统筹安排。

  第十条 捐赠资金使用安排:

  (一)有特定对象捐赠资金,在符合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原则下,按捐赠人意向安排使用。由接受的部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捐赠协议、慰问信、转账凭单等相关附件后,办理资金拨付。

  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按照规划要求,在与捐赠人协商后调整安排。调整安排的资金,由接受的部门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

  (二)无特定对象的捐赠资金安排,由接受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同级政府审批,按审批意见办理划拨资金、实施项目。

  (三)捐赠资金使用安排应当遵循以下顺序:

  1.房屋倒损农户住房重建;

  2.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及配套设备;

  3.对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生活补助;

  4.农村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

  5.其他直接用于救灾及灾后重建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抗震救灾资金使用坚持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抗震救灾资金用于工程项目,除紧急抢险救援工程项目外,应当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直接补贴到受灾群众的各项救助补助,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放。县、乡、村应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公告,登记造册,做到手续完备、专人负责、账目清楚。

  (一)县乡政府应当向灾区群众公布救助补助标准、享受救助补助条件及范围;

  (二)村组应当公示救助补助人员名单,由受灾群众领取,原则上不得代领;

  (三)到户、到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采取“一(卡)折通”的方式发放,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现金方式发放。

  (四)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抗震救灾资金用于物资采购,除紧急抢险救援物资外,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择优选购。

  第十五条 对口支援建设项目,采取“交钥匙工程”的管理方式和协议约定的其他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募基金,不得在此次捐款中开支管理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应按中纪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分工负责,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又密切合作,及时沟通联系,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强化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款物等违法行为,应当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或致使救灾物资严重毁损浪费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重点查处滞拨滞留、随意分配、优亲厚友,损失浪费、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等问题。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发挥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强化监督。对抗震救灾款资金应当靠前监督、全程监督、跟踪监督,严格按照救灾资金使用要求,加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真正把救灾资金用于灾区、用于受灾群众,见到成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阿坝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