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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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52号


1992年1月1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定工作,制止乱收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地、州政府(行署、行委)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审定。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项目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报省政府批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重要的收费项目,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行政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事业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或委托各市、地、州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三条省以下(含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均无权设置和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前已经设置的收费项目,确需保留的,通过重新申报审核列入省收费项目目录后,方可收费;未列入目录的项目禁止收费。

   第四条省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收取管理性费用的,应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及省政府规章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规定不明确又确实需要收取管理性费用的,应报省政府批准。

   第五条各行政机关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业务(开具介绍信、加盖公章、印发资料、文件、表格及解答问题等)不得收费。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分解职能,将职能范围的工作交所属单位进行所谓“有偿服务”。

   第六条除行政性收费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用行政及其它手段进行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包括刊登广告、订购报刊杂志、业务咨询等)。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经费不足等为由,从下属单位提取管理性费用。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明文规定外,新增加的工作应由原职能部门承担。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机构,增编制,涉及收费的,应征求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自行收费不要财政负担为由,擅自增设编外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同一性质、内容相同的收费项目,只能由一个职能部门收取。多家交叉、重复收取的,由有关部门自已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省物价局、财政厅裁定。

   第九条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开展活动,不得向社会收费。

   第十条除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有明确规定者外,各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在实施全社会性的行业管理时,不得强行收费。

   第十一条由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制发的证件、牌照,有经费来源的不准收工本费;已经收取管理性费用的,发放证照不再另收工本费;无经费来源的,由物价部门审核,酌收印制工本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对证照进行年度检验、查验时,除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收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决定制发的证件、牌照一律不得收费。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计量、卫生防疫、压力容器等各种强制性检验、检疫、监测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为依据。各质量监督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组织的在产品生产、储运、经销等各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抽查,不得收费。有流通环节的检验(行政机关下达任务的)不得收费。

   第十三条各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为上级或其它部门代售书报刊物(含出版部门批准的自编书刊)一律执行出版定价,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或在本系统内举办各类学习(研讨、培训)班,凡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开办;确属需要收费的,应报经省政府批准(社会力量办学除外)。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内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吉林省省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

序号 收 费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管理范围
1 进口食品卫生检验费 卫生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2 进出境交通工具卫生检疫签证费 ” 全国
3 国境卫生检疫费 ” 全国
4 药品审批监督检验费 ” 全国
5 外国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 ” 全国
试验费、复验费
6 卫生防疫收费 ” 全国
7 输血补助费及血液价格 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全省
8 医疗收费 ” 全省
9 医疗事故鉴定费 ” 全省
10 医疗救护车收费 ” 全省
11 住院取暖费 ” 全省
12 气功治疗收费 ” 全省
13 神经病患者卫生费 ” 全省
14 一次性消耗医用材料费 ” 全省
15 个体医疗管理费 ” 全省
16 计划生育手术费 省计生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7 报刊登记费 新闻出版署、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18 文化市场管理费 省各业务部门、省物价局、财政厅全省
19 普通高等学校学杂费、住宿费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20 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办学收费 ” 全国
21 高等学校进修收费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22 高等学校干部专修、干部职工中专 ” 全国
班培训费
23 普通高校(中专)招生费 ” 全国含研究生
24 自费出国人员培养、审核手续费 ” 全国
25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 ” 全国
26 普通高(中专)校自费生收费 ” 全国
27 高(中专)等学校自学考试收费 ” 全国
28 普通高(中专)校招生报名费、考 ” 全国
务费
29 普通高校举办函授、夜大收费 ” 全国
30 大、中专《专业证书》班收费 ” 全国31 各类成人高(中专)校招生费、报 ” 全国
名费、考务费
32 电视大学收费 ” 全国
33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收费 国家教委、劳动部、国家物价局、财全国
政部
34 高(职业)中学费 国家教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35 高中自学补习班收费 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36 中小学杂费 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37 住宿生管理费 ” 全省
38 班级活动费 ” 全省
39 学前班收费 ” 全省
40 小学学后班收费 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1 晚自习费 ” 全省
42 高中毕业班插班生费 ” 全省
43 第二课堂收费 ” 全省
44 借读(户口不在本市县)生收费 ” 全省
45 幼儿园收费 ” 全省
46 个体幼儿园管理费 ” 全省
47 社会力量办学收费 省各业务部门、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8 科技进步奖评审费 国家科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49 专利申请费 ” 全国
50 专利事务代理费 ” 全国
51 科学技术服务、转让、咨询、开发 ” 全国

52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53 建筑工程(构件)质量监督检验费 ” 全国
54 建筑工程定额预算编制管理费 ” 全国
55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 全国
56 城市占道、道路挖掘、树木砍伐费 省城建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57 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 ” 全省
58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全省
59 城市房屋产权登记费 ” 全省
60 城市房产交易费 省城建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1 零星民用插建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全省

  

62 房屋使用权互换服务费 ” 全省
63 城市居民卫生费 ” 全省
64 排污费 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65 车辆购置附加费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66 船舶检验费 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国家物价局、财全国(含渔业船
政部 舶)
67 海事调解费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68 公(水)路运输管理费 ” 全国
69 公路养路费 ” 全国
70 航道养护费 ” 全国
71 车辆通行费 ” 全国
72 客运站站务管理费 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3 占用公路费 ” 全省
74 人才流动机构服务费 人事部、劳动部、国家物价局、财政全国

75 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收费 人事部、劳动部、国家物价局、财政全国

76 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费 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物价局、财政厅全省
77 劳动合同鉴证费 劳动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78 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费 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9 临时性用工管理费 ” 全省(含农村及外埠劳
力进城)
80 技工学校招生费、报名费、考务费 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81 招工报名费 ” 全省
82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83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费 ” 全省
84 职工劳动鉴定收费 ” 全省
85 企业法人登记费 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86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 ” 全国
87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全国
88 经济合同费 ” 全国

  

89 商标注册费 ” 全国
90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 全国
91 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 省工商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92 进口农药登记手续费 农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93 申请试验农药审批费 ” 全国
94 进出口植(动)物检疫费 ” 全国
95 国内农业植物检疫费 ” 全国
96 兽药审批监督试验登记费 ” 全国
97 乡镇企业管理费 农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98 森林植物检疫费 林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99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 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00 狩猎管理费 ” 全省
101 长白山自然保护区入区费 ” 全省
102 林地砍伐栽种人参补偿费 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03 水质化验费 水利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04 水利工程水费 ” 全国
105 水资源费 ” 全国
106 河道采砂管理费 ” 全国
107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省水产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08 征用土地管理费 省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09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地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10 矿产资源采矿登记费 ” 全国
111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全国
112 农机管理费 省农机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13 农机鉴定费 ” 全省
114 农机监理规费 ” 全省
115 畜禽防疫(运输)检疫收费 省畜牧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16 草原使用管理费 ” 全省
117 芦苇管理费 ” 全省
118 中国公民申请出入境及证件费 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19 往来港澳证件收费 ” 全国
120 外国人外籍华人办理签证证件费 ” 全国
121 边境检查(部分项目)收费 ” 全国
122 机动车辆监理规费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23 机动车(农机)驾驶员培训费 省各业务部门、物价局、财政全省


  

124 司法鉴定收费 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物价局、全省
财政厅
125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物价局、全国
财政部
126 律师收费 司法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127 公证费 ” 全国
128 乡村法律服务所收费 ” 全国
129 涉外婚姻登记费 民政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全国
130 社会团体登记费 ” 全国
131 殡葬收费 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32 自费收养人员生活费 ” 全省
133 耷耳语言听力康复收费 ” 全省
134 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费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全国
、财政部
135 计量标准考核费 ” 全国
136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全国
137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全国
138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全国
139 计量检定费 ” 全国

  

140 计量仲裁检定费 ” 全国
141 计量器具修理费 ” 全国
142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 国家商检局、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43 海关监督管理费 海关总署、国家物价局、财政 全国

144 免(减、保)税商品监督手续费 ” 全国
145 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 海关总署、国家物价局、财政 全国

146 货物进出口证明 ” 全国
147 退税手续费 ” 全国
148 进口货物滞报金 ” 全国
149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国家外经委、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50 票据工本管理费 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51 供销社管理费 商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52 各类事务所收费 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国家物价 全国
局、财政部
153 国有固定资产闲置占用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54 结算业务凭证工本费 省人民银行、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55 吉林玉米批发市场交易手续费 省粮食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56 地震裂度鉴定费 国家地震局、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57 护照收费 外交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58 口岸过境费 省外办、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59 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费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物价局 全国
、财政部

  

160 测绘成图成果收费 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6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 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 全国

162 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 全国
163 代办外国签证收费 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省物价局 全省
、财政厅
164 人防工程建设(四项)收费 省人防办、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65 人防工程使用费 省人防力、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66 人防工程设施租赁费 ” 全省
167 复制档案资料收费 省档案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68 承包成套项目服务费 省成套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69 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 ” 全省
170 气象情(预)报资料有偿使用费 国家气象局、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71 气象仪器检定费 省气象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72 无线电管理费 国家无线委、国家物价局、财 全国
政部
173 城镇集体企业管理费 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物价局、 全省
财政厅
174 证照工本费(详见附后) ”
175 各类赔偿费 省各业务主管部门、物价局、 全省
财政厅

  

176 各类委托性检验、测试、试验、监 ” 全省
测收费
177 各类委托性评估、仲裁收费 ” 全省
178 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收费 ” 全省
17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各业务部门,国家物价 全国
局、财政部

序号 证 照 名 称 主 管 部 门 管理范围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全国
3 进出口商品检验室认可证 国家商检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4 经营(代办)金融业务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5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国家外汇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6 签发产地证明书 国家外经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7 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凭证 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8 导游许可证 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9 居民(补发)身份证 公安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全国
10 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1 爆炸物品储存、销售、使用、购 ” 全省
买、运输许可证
12 爆破员作业证 ” 全省
13 户口簿 ” 全省
14 户口本迁移证 ” 全省
15 居民临时身份证 ” 全省
16 暂住证 ” 全省
17 寄住证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18 旅店业登记证 ” 全省
19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全省

  

20 烟花爆竹储存、销售、运输、购买 ” 全省
许可证
21 持枪证 省公安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22 机动车辆中朝文版出入境登记卡 ” 全省
23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 ” 全省
24 特种刀具购买证 ” 全省
25 匕首佩带证 ” 全省
26 犬类准养证 ” 全省
27 内部报纸、期刊、资料准印证 省出版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28 印刷业审查合格证 ” 全省
29 出版物印制许可证 ” 全省
30 书刊承印许可证 ” 全省
31 书报刊经营许可证 ” 全省
32 期刊、报纸登记证 ” 全省
33 记者证 ” 全省
34 税务登记证 省税务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35 农副产品自产证 ” 全省
36 专业职称证书 省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37 岗位培训证书 ” 全省
38 离退休证书 ” 全省
39 工资基金手册 省劳动厅、人事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0 劳动手册 省劳动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1 矿长安全资格证 ” 全省
42 采伐许可证 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3 木材运输证 ” 全省
44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 全省
45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 全省
46 婚姻证书 省民政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47 福利企业证书 ” 全省
48 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 ” 全省
49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50 医院制剂许可证 ” 全省
51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 全省
5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全省
53 有线电视执照 省广播电视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54 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技术合格认证 ” 全省
55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 全省
56 律师资格证书 省司法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57 律师工作执照 ” 全省
58 演出许可证 省文化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59 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省商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0 养路费免征(补办)凭证 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1 食品生产企业准产证 省食品工业办、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2 会计证 省财政厅、物价局 全省
63 档案管理定(升)级证 省档案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4 测绘许可证 省测绘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5 畜禽产品经营卫生许可证 省畜牧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6 畜照 ” 全省
67 收费(定价)许可证 省物价局 全省
68 中小学答题纸、印题费 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69 计划生育证 省计生委、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0 统计证 省统计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1 商用计量器具使用证 省标准计量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2 外债、外汇贷款登记证 省外汇局、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73 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 ” 全省
74 购物支付(外汇)证 ” 全省
75 人参生产(运输)许可证 省参茸办、物价局、财政厅 全省

  

  说明:

  一、凡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属合法收费,没有纳入《目录》的为非法收费,应立即停止执行。

   二、凡《目录》内的收费项目,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已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凡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的,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0]16号文件下发前由各市、州政府、行署制定的事业性收费标准,在国家和省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可暂按原规定执行。

   三、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时,一律按《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若干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各地各部门均无权确立收费项目,调定收费标准。

   四、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均应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否则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有权揭发、检举。

  五、证照工本费包括本、牌、卡、薄、册等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印制的内部资料。

  六、各级物价、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乱收费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查处。

  七、本《目录》的解释权属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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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档案局、档案馆拟订的《天津市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资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档案局、档案馆拟订的《天津市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资料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档案局、档案馆拟订的《天津市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资料的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是一项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重要工作,各单位、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市档案局、档案馆要以对历史负责的精神,做好档案资料的征集、保管、利用工作,并长期坚持下去。

天津市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资料的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齐全完整地征集并保存好反映本市各历史时期真实面貌的档案资料,使之得到有效利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服务,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档案馆向全市各单位、各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征集集体或个人所持有
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
一、征集范围
(一)历史档案。建国前反映本市各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外事、科学、文化、教育、自然资源、天文地理、民族民俗、宗教、党派、社团、名胜古迹等档案资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照片、实物等)。
(二)革命历史档案资料。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我市各级革命组织形成的文件、电报、报纸、刊物等,以及重要领导人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著作、笔记、书信、日记、讲话稿、图表、照片、实物和后来撰写的传记、回忆录等。
(三)名人档案资料。
1.建国前后在本市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历史名人及各界知名人士的著作、日记、书信、任职文书和传记、回忆录、生平事迹记载、家谱、族谱、契约、墓志、碑文或拓片及声像史料等。
2.建国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本市视察工作等活动形成的,散存在各单位和个人手中的各种文字材料、图表和声像档案资料。
3.建国以来已离退休或已去世的市级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尚未归档的各种文件、文字材料、图表和声像档案资料。
4.曾荣获全国和省(市)级先进、模范等光荣称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文字材料、图表、声像和实物等档案资料。
(四)重要史志资料。反映本市各历史时期全市的、地区的、行业的、专业的、专题的和典型基层单位的各种史志、大事记等资料,包括近年来各地区、各行业编史修志的重要成果资料的油印或铅印件。
(五)“文革”时期的档案资料。“文革”时期本市各种群众组织产生和编印的各种文字材料、刊物、传单、照片、实物等。
(六)重大历史事件与自然灾害档案资料。各历史时期发生在本市的重大事件与自然灾害所形成的文字、图表、照片、实物等档案资料。
二、征集档案资料奖励办法
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以捐赠、寄存和征购三种办法为主。对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市档案馆同有关单位或个人签定档案资料归属权和使用权协议。对无偿捐献者,发给荣誉证书、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对寄存档案资料者,发给证书,
给予纪念奖励;征购档案资料,由市档案馆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征集档案资料的具体工作,由天津市档案馆征集接待处负责办理(地址:南开区复康路与水上公园路交口;电话3362873)。



1993年12月30日
人权的国际保护述要

倪学伟

人权,是指以自然的人为基础,社会的人为本质,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水平所决定,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和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人权的国际保护就是指国家依国际法负有义务对人权予以确认、尊重和保护。
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对属于国内法管辖性质的人权来说,人权从属于主权,主权高于人权,必须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所谓的“人权外交”只是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人权的国际保护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性质而言的,是主权国家承担条约义务和习惯国际法义务的结果。所有国家都应对符合全人类利益的人的权利予以保护,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内政”为借口侵犯国际人权。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发展的概念,在联合国及有关国际人权组织的推动下,人权国际保护的内容在不断扩大。目前,比较成熟的人权国际保护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民族自决权
这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发展,并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联合国宪章》确认了民族自决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并把它同人权联系起来。195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的决议》,首次将自决权作为一项人权保护的内容加以规定。1960年联合国通过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对《联合国宪章》所载的自决原则加以具体化,具有重大意义。1966年“联合国人权公约”的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这一规定是对人权国际保护的重大发展,把人权从单纯的个人权利发展为一项集体权利,这是对人权概念的首次重大突破。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进而将民族自决权列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族自决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是充分享有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保证。每一个国家都有义务依照宪章的规定,通过共同的及单独的行动来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的实现。
二、国际和平权
维护国际和平,保障全人类享有和平的权利,是全世界为之奋斗的崇高目标。1928年通过的《放弃把战争作为实施国家政策的工具的公约》,即《巴黎非战公约》,首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郑重宣布禁止战争,为和平权的实现奠定了最初的法律基础。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8条规定:“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秩序和国际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这是第一次把“国际秩序”作为实现人权的条件规定在联合国的人权文件中,而把和平权或者称为国际和平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出来,则是八十年代以后的事。必须明确,和平权是国际人权保护法所特有的概念,不属于国内法所保护的人权范畴。和平权是人类享有的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其涵义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所有国家都负有国际法上的义务,进行避免从事侵略战争的宣传,防止军国主义复活,严惩军国主义分子;彻底禁止并销毁核武器、细菌武器和化学武器;对于军事大国来说负有特别义务全面裁减军队,严禁推行扩张、霸权政策;各国都有义务用和平方法解决一切争端;禁止使用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三、民族发展权
民族发展权或称发展权,是指所有国家和民族都有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发展权作为人权的内容,首先是非洲国家提出来的。1986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发表了《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的报告》,明确提出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发展权是一项人权。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发展权宣言》,确认发展权是每个人及所有民族和国家的权利。发展权是个人人权,又是集体人权。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将为个人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而个人的发展也必然会推动和促进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为摆脱贫困和落后状况,有权推动其民族经济和社会、文化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对发达国家而言,发展权也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因为发达国家追求持续繁荣不能建立在多数国家长期处于不发达和贫困的基础上。总之,承认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是全人类发展、进步和繁荣的基本保障,发展权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四、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
第三世界国家在反对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的斗争中,首先提出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的概念。1967年11月1日,马耳他常驻联合国代表阿尔维•柏多提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底及其资源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而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36条规定:“‘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第一次以造法性条约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的法律地位。1979年的《月球协定》规定:“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人类的共同财产”,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也规定,某些纪念碑、地区和自然构造是“整个世界的继承财产”的一部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权是“第三代人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第三世界国家经过长期斗争而获得的重要人权。
五、人类环境权
对于人类来说,地球只有一个,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空间就是自然环境,它由陆地、大气、水、矿藏、草原,森林、野生和水生动植物等构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在现代社会,随着各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在不断改善人类生活条件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损害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地球资源的有限性和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使人类逐渐认识到环境问题的重要,人类环境权,亦称民族环境权,便应运而生。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1982年的《世界自然宪章》、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都规定了人类环境权的有关问题。人类环境关乎全人类的利益,每个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负有义务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发展中国家应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以保证“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六、防止种族歧视
种族歧视是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民族或人种的不同而对异己的种族加以排斥、限制和虐待等作法。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序言部分规定:“深信任何基于种族差别的种族优越学说,在科学上均属错误,在道德上应予谴责,……理论上或实践上的种族歧视均属无可辩解。”种族歧视扰乱民族间的和平与安全,使国家的合作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可能引起国际冲突。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都是国际犯罪行为,是国际人权保护法禁止的。
在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中,最为严重的形式就是种族隔离。种族隔离是危害人类的罪行,所产生的不人道行为有“杀害、任意逮捕或非法监禁一个种族集团的成员,对一个种族集团强加有意灭绝集团的生活条件,建立法律和社会条件阻止一个种族集团的发展和参与其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等等。”1973年联大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宣布种族隔离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罪行,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禁止种族隔离已是国际强行法上的一个规则。南非的种族隔离政策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声讨,1994年4月南非举行了首次多种族大选,种族隔离制度终于在南非历史上宣告结束。
七、防止并惩治灭绝种族罪
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犯罪。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灭绝种族的行为是德、日法西斯仇视人类政策的组成部分。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灭绝种族的行为包括:1、杀害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态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妄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无论是根据宪法负责的统治者,还是政府官员或平民,只要犯有灭绝种族罪,或煽动或密谋犯这种罪,缔约国都有义务进行追诉并惩治。1948年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联合国主持下制定的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于195l年1月12日正式生效。
八、禁止奴隶制及类似的制度与习俗
1926年在日内瓦签订了《禁奴公约》,对禁止奴隶制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除最露骨的奴隶制外,世界不同地区还存在着某些类似的制度与习俗,因而1956年在日内瓦签订了《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的补充公约》,补充公约于1957年4月30日生效。按照补充公约的规定,奴隶制、债务质役、农奴制应该完全禁止,类似于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应尽速完全废止,包括:1、女子的父母等接受金钱或实物的报酬,将女子许配或出嫁,女子本人无权拒绝;2、女子的丈夫等在取得代价的情形下将女子转让他人;3、女子于夫亡后可为他人继承;4、役使儿童少年或剥削其劳动力。
九、难民的国际保护
联合国于1946年12月5日通过决议,建立了国际难民组织。1951年1月1日,根据联大的决议,在日内瓦成立了“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一般又称之为“难民署”取代了国际难民组织。
所谓难民,是指由于有根据惧怕因种族、宗教、国籍、居于某一特别社会团体或持某种政治见解等原因受到迫害,而离开他们拥有国籍的国家,并且不能或由于这种惧怕而不愿受到该国保护的人。1951年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的《难民地位议定书》,是对难民进行国际保护的法律根据,难民属于避难国管辖,享受国际保护和避难国的保护。难民不同于政治避难者,也不同于一般的外国人。难民的特点是身在其国籍国之外,得不到国籍国的保护或不愿受这种保护,有充分理由认为是受到政治迫害、宗教迫害或种族迫害,或有正当理由惧怕这种迫害。政治避难者一般是遭受追诉的外国人,只要获得某一国家的庇护即不能被引渡给另一国;难民是因为遭受迫害而形成,但不属于受追诉的范围,难民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不存在引渡的问题。一般外国人可以享受其国籍国的外交保护,并受居留国属地优越权的管辖;而难民得不到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仅受避难国的属地管辖,不受任何国家的属人管辖。
难民在避难国就财产、自营职业、自由职业、初等教育以外的教育等方面享受不低于一般外国人所享有的待遇,在艺术权利和工业财产的保护、初等教育、公共救济、劳动立法和社会安全以及向法院申诉等方面享受国民待遇,在以工资受偿的雇佣、结社权利方面享受最惠国待遇。缔约国负有义务不得将难民送回难民的生命和自由受到威胁的地方,即“不驱回原则”。难民在避难国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和规章以及维持公共秩序而采取的措施。
十、消除性别歧视和保护妇女权利
性别歧视主要是指对妇女的歧视,即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1981年9月3日生效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消除性别歧视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公约要求所有缔约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采取制定法律等措施实现男女平等原则,消除男尊女卑思想的偏见和习俗,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共同的责任,防止对妇女歧视,确保提高妇女的地位。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措施,消除任何人、团体或组织对妇女的歧视。
十一、保护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
保护被拘留或监禁者的权利主要是关于司法方面的人权问题。1955年联合国第一次防止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囚犯的住宿、饮食、医疗卫生、教育及娱乐作了详细规定,并要求必须尊重囚犯所属群体的宗教信仰和道德标准。1984年联大通过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于1987年6月26日生效。酷刑是指为取得情报或供状,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以官方身份行动的人造成或在其唆使或默许下造成的。酷刑是人类社会的“一项古老的罪恶”,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酷刑行为,并应将一切酷刑行为定为刑事犯罪,依法予以惩处,对酷刑受害者给予保护和赔偿。
十二、反对国际恐怖主义
国际恐怖主义是指个人或组织在国际间有意识地使用暴力制造恐怖,并以杀害或威胁杀害个人或人群的生命、破坏公私财产为手段,以实现某种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的行为。集体恐怖主义或国家恐怖主义是恐怖主义最严重的形式。1937年11月,有20多个国家在日内瓦签署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这是国际上反对恐怖活动的第一个公约,但至今未生效。反对空中劫持犯罪的三个公约,即《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是反对空中恐怖活动的国际公约。1973年联大通过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以及1979年通过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要求有关缔约国采取相互合作的行动,对劫持人质等国际恐怖活动加以惩处。国际恐怖主义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和复杂的国际政治斗争背景,各国都应毫无保留地坚决谴责和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加强国际合作,对从事恐怖活动者给予严惩。恐怖活动是国际犯罪行为,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应严格遵守国际法原则,在公认的国际法范围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本文首次发表于《四川法学》1998年第1期。
倪学伟 广州海事法院法官。电话:020-3406 3886 电子邮箱:nxw8859@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