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区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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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区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区农产品市场供应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办市[2008]20号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贵州、云南、河北、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

  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级特大地震灾害,灾区农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当前抗震救灾已经进入新的阶段,加强产销衔接,严格质量监管,维护流通秩序,对于保障灾区农产品供应、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稳定农产品价格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农业部门对此务必高度重视,一定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在抓好“三夏”农业生产的同时,切实搞活市场流通,保证灾区主要粮油和鲜活产品不脱销不断档,价格不大涨不大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产销衔接,保障灾区农产品市场供应

  灾区农业部门要促进辖区内农产品合理调运,在抓紧组织恢复生产的同时,鼓励轻灾区积极向重灾区调运,充分挖掘当地的供给潜力。要在摸清当地生产供给能力和消费需求变化的基础上,及时向有关省提出需要调入的农产品品种、数量和时间,为协调省际间调运提供依据。要鼓励当地经销商积极走出去,扩大采购量,增加供应。要抓紧指导批发市场开展恢复重建,支持市场修复交易设施。

  非灾区农业部门要调查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货源,掌握本地市场农产品集散情况,为向灾区调运农产品做好准备。要密切与灾区农业部门的联系,建立固定联系渠道,明确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沟通,及时掌握灾区对外埠农产品的需求情况。要积极组织引导并支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经销商等市场主体向灾区调运农产品,特别是灾区周边省份要就近增加对灾区的市场供应。

  二、加强质量监管,保证上市农产品消费安全

  各地农业部门要在深入开展“助奥”行动的同时,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全面加强灾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认真做好生产源头治理,严格农药、兽药等使用管理,严查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并防止群众误食误用。要积极推进当地农产品及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例行检测工作,确保上市农产品安全。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和市场质量抽检,督促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立进出货经营台帐。要密切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防止因个别事件引发消费者的过度反应。特别是受灾地区,当前要加强生猪等产品检验检疫,严防病死畜禽、水产品和腐烂变质农产品进入流通消费环节,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群众健康。

  三、维护流通秩序,促进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收集发布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供需和价格信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大市场、大流通来调剂余缺,既要防止灾区出现供应紧张局面,又要防范灾区鲜活产品在集中上市季节滞销卖难,避免价格大起大落。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销企业发展订单生产,利用展会、网络等平台大力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绿色通道”政策,减免通行费用,支持鲜活农产品跨区域调运,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同时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经销商的管理,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借机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农产品流通秩序,促进农产品价格基本稳定,营造良好的农产品市场流通环境。

  特此通知

  附件:有关省份农业部门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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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2]4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从事国际海运无船承运业务的税源监控,规范其所使用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使用发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有关规定,无船

  承运业务是指: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

  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依法取得交通部《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事宜。

  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的规定,领购、使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二○○二年五月十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企改[200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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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科学管理的步伐,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学习、宣传《基本规范》《基本规范》是近几年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大中型企业)制度创新、加强管理的行为规范。《基本规范》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标志着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开始进入规范化阶段,对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十五”期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得重大进展、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目标将起到积极的基础性作用。

  要充分认识《基本规范》的重要性,把指导大中型企业贯彻落实《基本规范》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的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大中型企业要认真学习《基本规范》,把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的主要精力和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基本规范》上。大中型企业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并把各项任务分工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对照《基本规范》查找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及时改进,争取早日达到《基本规范》的各项要求,使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围绕贯彻落实《基本规范》,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基本规范》的要求,从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出发,在股份制改革、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经营者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等重点难点问题上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要不断总结经验,针对以上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订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或指导性文件,大力推进改革。各地经贸委要加强对股份制改革的指导,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企业改制方案及公司章程的审核工作,加快股份制改革的步伐。

  三、完成好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贯彻《基本规范》、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工作

  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是指国务院确定的520户国家重点企业和120户试点企业集团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在地方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这类企业,一般不超过本地区大中型企业总数的5%)。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今年年底前都要对照《基本规范》进行自查,凡整体或50%以上主营业务资产改制为多元股东的公司制企业且自查达到《基本规范》其他要求的企业,要提交简要的自查总结报告、填写《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登记表》。以上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报国家经贸委,地方管理的企业报地方经贸委,由国家经贸委和地方经贸委分别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包括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确保企业不欠缴保险金、不欠税款、不污染环境等),列入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名单(其中地方管理的企业须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地方经贸委填写《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地区汇总表》,于2001年1月20日前,将该汇总表和本地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名单以及本地区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总结一起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总结典型经验,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引向深入

  各地经贸委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企业贯彻落实《基本规范》的典型经验。今年年底前,各省、区、市经贸委向国家经贸委推荐1-2户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企业,并附经验材料。对其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典型和经验,国家经贸委将组织宣传和推广。各地经贸委也要与有关部门配合,总结推广一批符合《基本规范》、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企业,通过典型引路指导各类企业,把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引向深入。

  请各地经贸委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大中型企业。

  附件:一、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登记表(略)

     二、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地区汇总表(略)(完)

二OOO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