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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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20 号





《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重庆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有偿转让其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以及转让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重要物权、大额债权的具体标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金融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负责同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工商、国土房管、公安、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违法转让投诉举报制度。

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有功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转让方案作出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但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由总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第十条 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清产核资:

(一)已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且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未满两年的;

(二)转让后,转让标的企业仍为国有绝对控股,且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会计核算的;

(三)转让参股企业国有股权的。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采用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但下列情况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二)转让给国有绝对控股企业的;

(三)在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转让的;

(四)转让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

依据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股权的,需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协议转让其他国有产权,按照企业管理权限,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含以下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子企业(含以下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按照企业管理权限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子企业(含以下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的具体标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转让市级企业国有股权评估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区县(自治县)企业国有股权评估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且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

(二)转让具有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重要收费公路经营权、重要景区经营权、重要港口经营权等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国有股权且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国有绝对控股地位的;

(三)转让市级企业物权评估价值在100000万元以上、区县(自治县)企业物权评估价值在10000万元以上的。

转让区县(自治县)企业国有股权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转让企业物权评估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10000万元的,应当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重要收费公路经营权、重要景区经营权、重要港口经营权等特许经营权的标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政府对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定、决议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企业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或转让方的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其分支机构中公开进行,同时应当遵守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

第十九条 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企业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四)有权机构同意转让的文件;

(五)转让说明书以及支持转让说明书的相关证明材料。

转让说明书可对受让方的资质、商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广泛征集受让方。

国有股权转让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其他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仅限国有股权转让);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仅限国有股权转让);

(五)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拍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90%以下50%以上(不含50%)的,应当取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转让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50%以下的,应当取得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转让其他国有产权,转让价格需要确定在评估价值90%以下的,应当取得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按照本办法规定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并由受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机构出具国有产权交易凭证。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凭国有产权交易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

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在国有产权权属变更之前一次付清。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次付款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且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同时应当提供未付款项的担保。分期付款清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取得的净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转让的;

(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

(三)转让方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转让方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六)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转让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企业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七)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的;

(八)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对前款行为中转让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扣除全部或部分年薪,同时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批准或者在工作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非法干预国有产权转让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 负责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国有产权转让、违法办理国有产权权属变更登记、不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由有权机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经营性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由有权部门履行审批职责。

第三十一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企业兼并、股权转让和房地产转让等事宜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伴随转让,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双方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和“以内”,除注明外,均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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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表哈尔滨建筑特色的中央大街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和发扬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务院对我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步行街区,是指东起尚志大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西侧建筑红线,西至通江街(友谊路至经纬街路段)东侧建筑红线,南起经纬街(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北侧建筑红线,北至友谊路(尚志大街至通江街路段)南侧建筑红线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步行街,是指中央大街及向两侧街路延伸25米的路段(以设置的隔离设施为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的管理。
  对步行街区居民庭院内的管理,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由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道里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置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步行区有关部门依法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实施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人民警察巡察部门在步行街区依据《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履行巡察职责时,应当密切配合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对中央大街及其两侧的保护建筑,依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持中央大街原有的线型、空间尺度、街道两侧有特色的建筑、市政设施及地面铺装。
  中央大街两侧临街建筑高度按照《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步行街临街建筑物外部的装饰、装修,街道上的市政设施等设计与安装位置,应当与中央大街总体环境相协调。建筑物进行外装修、装饰,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聘请的专家委员会论证,征求步行街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步行街区内临街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禁止占用步行街区内的道路设置商服等临时用房。
  中央大街两侧临街建筑物立面及牌匾的装饰面积、色彩、材料和形式,应当与保护街道、保护建筑相协调。
  第九条 步行街区临街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按照规定标准对建筑物进行清洗、粉刷或者油饰;出现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原有风貌。
  步行街临街建筑物粉刷或者油饰,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
  第十条 步行街区中央大街路段内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不准设置广告。在步行街区其它路段临街建筑物、公共设施上设置广告或者在步行街区临街建筑物上,设置牌匾的,应当征求步行街区管理机构意见后,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步行街内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步行街规划要求,设置灯光、室外空调散热器等设施,并加强对灯光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保持完好。
  中央大街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置的室外灯光,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最迟应当同路灯同时开启,22时后关闭;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最迟应当同路灯同时开启,21时后关闭。
  商店的营业时间,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闭店的时间不早于20时;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闭店的时间不早于19时。
  第十二条 经停尚志大街、通江街的公共交通车辆的营运时间,应当与中央大街商店营业时间相协调,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不得早于21时30分收末车;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不得早于21时收末车。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搞好调度,保证营运时间和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 步行街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步行街区内的行人,必须保护步行街区内的建筑物、各类设施和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对步行街区内的修建工程,应当严格控制占道施工。
  在步行街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执行工地容貌的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做到文明施工。
  第十五条 步行街区内的道路,不准占用、挖掘。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征求步行街区管理机意见后,按有关规定到市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步行街区管理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步行街区内的西十四道街至红星街、西十二道街至霞曼街、西五道街至红霞街、西二道街至上游街路段,准许车辆横穿中央大街。
  步行街内,除残疾人使用的手摇专用车、手推儿童车和扑救步行街区内火灾的消防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
  车辆进入步行街区其他街路,应当按照确定的街路功能停放或者行驶。
  确需进入步行街禁止车辆通行路段内拉运货物的车辆和环卫作业车辆,应当服从步行街区管理机构的管理,当年4月1日到10月31日,在21时至次日6时内进入、驶离。
  第十七条 公共交通车辆(含附线小公共汽车)进入步行街区准许车辆通行的路段,应当在指定的站点停靠,不准停车等客。
  第十八条 进入步行街区内的车辆,应当在停车场停放。
  第十九条 在步行街区内不准开办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经营项目。已开办的经营项目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由环保或者公安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
  中央大街两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使用燃气料,现有非燃气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改为燃气设施。
  第二十条 步行街区内的环境卫生应当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步行街区内的休闲区,由经营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它街路(不含居民庭院),由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步行街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清扫保洁人员。
  第二十一条 步行街区中央大街路段,自每年4月30日至10月20日,由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在每日5时前进行水冲洗。
  第二十二条 步行街区清扫保洁专业单位应当及时拉运垃圾间内的拉圾,清掏果皮箱内的污物。
  第二十三条 步行街区内临街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各自门前的卫生、绿化和秩序管理,并按照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划定的清雪责任区在规定时限内清除冰雪。
  第二十四条 步行街区内道路、公共设施养护单位,应当保持道路、公共设施完好。步行街区内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由设施设置的单位负责。
  本办法第十六条一款规定准许车辆通行的道路,由市政道路责任养护;其他道路,由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委托有关单位养护。
  第二十五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养护的监督,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督促有关养护部门或者单位修复。
  第二十六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按规定收取的各项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用于管理经费和步行街区管理机构负责的道路、公共设施维修养护等有关费用支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保护建筑、街道管理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和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由人民警察巡察部门按照《哈尔滨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由环保者公安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步行街区管理机构依据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和《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七不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步行街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务,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罚款使用的收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



1997年5月15日

关于发布第13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610号



关于发布第13批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适应道路客运市场需要,加快道路客运运力结构调整步伐,进一步推进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根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规定,现发布《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第13批),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2、车型等级对照表;

3、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4、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一: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技术参数 黄石汽车 一汽客车 一汽大客 广州宝龙 北汽福田 北汽福田
HSG6860A CA6110CH2 CA6930CH2 TBL6125HMA BJ6880U6LGB BJ6120U8MKB
评定类型及等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33+1+1 38+1+1 37+1+1 41+1+1 33+1+1 39+1+1
额定功率 kw ≥ 155 224 162 257 155 254
比功率 kw/t ≥ 13.5 14 12 14 13.5 14
最高车速 km/h ≥ 110 120 110 120 110 12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2 75 72 75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中 前 前、中 前 前、中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A 全气囊 C 全气囊 A 全气囊
盘式制动器 - - - -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装置 - 装置 - 装置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装置 - 装置 - 装置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50 720 750 720 75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720 680 720 680 72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 可调 可调 可调 -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两点式安全带 - - - - - -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中置 - 中置 - 中置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09 0.18 0.11 0.18 0.09 0.18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D-前独立,后气囊与板簧组合;E-前独立,后少片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技术参数 北汽福田 东风襄樊 珠海广通 江铃全顺 镇江汽车 镇江汽车
BJ6120U8MJB DFA6840MA01 GTQ6121G4 JX6591D-M ZJZ6120DP ZJZ6100P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中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小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45+1+1 29+1+1 41+1+1 16+1 31+1+1 35+1
额定功率 kw ≥ 221 155 235 80 228 155
比功率 kw/t ≥ 12 14.5 14 19 14 12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5 120 105 120 11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3 72 75 72 75
发动机位置 后 中 后 前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中 前 前、中 中 前、中 前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00 350 350
悬架类型 C A 全气囊 E 全气囊 C
盘式制动器 - - - -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装置 装置 - 装置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装置 装置 - 装置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50 750 670 750 720
座垫宽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mm ≥ 680 720 720 680 72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 可调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 60 60
座椅两点式安全带 - - - - - -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 中置 - 中置 -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5 0.10 0.18 - 0.18 0.13
特殊结构说明 一层半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D-前独立,后气囊与板簧组合;E-前独立,后少片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技术参数 华新客车 北京交通 江淮客车 江淮客车 东风宏运 中通飞燕
HM6791HK BJK6121A HFC6890K HK6125 EQ6120LD3 SDL6850
评定类型及等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一级 中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29+1+1 45+1+1 33+1+1 45+1+1 49+1+1 31+1+1
额定功率 kw ≥ 125 221 155 250 242 155
比功率 kw/t ≥ 13.5 12 13.5 14 12 13.5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110 120 110 11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75 72 75 75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中 前 前、中 前 前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A C A 全气囊 C A
盘式制动器 - - - -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 装置 -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 - 装置 -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20 720 750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680 72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 可调 - 可调 可调 -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两点式安全带 - - - - - -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 - 中置 - -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06 0.15 0.09 0.18 0.15 0.09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D-前独立,后气囊与板簧组合;E-前独立,后少片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技术参数 广州五十铃 广州五十铃 北方奔驰 北方奔驰 北方奔驰 桂林大宇
GLK6110H1 GLK6940H ND6110SK2A ND6120S ND6851S GDW6960H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43+1+1 37+1+1 41+1+1 42+1+1 33+1+1 37+1+1
额定功率 kw ≥ 199 169 224 258 155 177
比功率 kw/t ≥ 12 12 14 14 13.5 12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120 120 110 11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72 72 75 75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后 前 前 前、中 前 前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C C 全气囊 全气囊 A C
盘式制动器 - - - -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装置 装置 -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 装置 装置 -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20 750 750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720 72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60
座椅两点式安全带 - - - - - -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 后置 后置 - -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5 0.11 0.16 0.18 0.09 0.11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D-前独立,后气囊与板簧组合;E-前独立,后少片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技术参数 桂林大宇 北京北方 云南客车 云南神州 云南神州
GDW6850H BFC6120C YK6123H YH6792R YH6840H
评定类型及等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中型高一级 中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33+1+1 45+1+1 41+1+1 29+1+1 31+1+1
额定功率 kw ≥ 155 216 235 125 155
比功率 kw/t ≥ 13.5 12 14 13.5 13.5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120 110 11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72 75 75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中 前、中 前 前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50 350
悬架类型 A C 全气囊 A A
盘式制动器 - - -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装置 -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 装置 -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20 750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72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 可调 可调 - -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60 60
座椅两点式安全带 - - - - -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 中置 - -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09 0.15 0.18 0.06 0.09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D-前独立,后气囊与板簧组合;E-前独立,后少片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技术参数 北京交通 北京交通 北京交通 江铃全顺 江铃全顺 江铃全顺
BJK6120B BJK6110B BJK6120M JX6590DB-H JX6541D-M JX6590DB-M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小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小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45+1+1 41+1+1 41+1+1 16+1 13+1 16+1
额定功率 kw ≥ 213 174 228 68 68 68
比功率 kw/t ≥ 12 12 14 19 19 19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120 105 105 105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72 75 75 75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前 前 前
乘客门位置 前 前 前、中 中 中 中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350 300 300 300
悬架类型 C C 全气囊 E E E
盘式制动器 - - - -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装置 - -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 - -
底盘自动润滑 - - 装置 - -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 - -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 - -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20 750 670 670 670
座垫宽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440 440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720 680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可调 可调 可调 - - -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60 - - -
座椅两点式安全带 - - - - - -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 后置 - - -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 - -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 - -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 - -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5 0.13 0.18 - - -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D-前独立,后气囊与板簧组合;E-前独立,后少片
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家 车型技术参数 马可客车 安徽安凯
YS6770A HFF6100K05
评定类型及等级 中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座位数+司机+导游 ≤ 25+1+1 41(39)+1+1
额定功率 kw ≥ 87 220
比功率 kw/t ≥ 13.5 12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中)
车内通道宽 mm ≥ 350 350
悬架类型 A C
盘式制动器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座间距(同向)mm ≥ 720 720
座垫宽 mm ≥ 440 440
座椅深 mm ≥ 440 440
靠背高 mm ≥ 680 680
靠背角度可调 装置 装置
扶手(靠通道处) 可调 可调
座椅脚蹬 - 可调
座椅横移(向通道)mm≥ 60 60
座椅两点式安全带 - -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06 0.13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D-前独立,后气囊与板簧组合;E-前独立,后少片
高级(卧铺)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
厂 家 车 型技术参数 东风宏运 河南少林 烟台舒驰 桂林桂联
EQ6120WD3 SLG6120CWA YTK6121W3 GL6123CHW
评定类型及等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一级 大型高二级 大型高二级
卧铺数+司机+导游 ≤ 27+1+1(平铺) 32+1+1(半躺) 27+1+1(平铺)32+1+1(半躺) 25+1+1(平铺)30+1+1(半躺) 25+1+1(平铺)30+1+1(半躺)
额定功率 kw ≥ 242 221 221 243
比功率 kw/t ≥ 12 12 14 14
最高车速 km/h ≥ 110 110 120 120
匀速车内噪声 dB(A) ≤ 75 75 72 72
发动机位置 后 后 后 后
乘客门位置 前 前 前、后 前、中
悬架类型 C C 全气囊 全气囊
盘式制动器 - - - -
ABS(一类)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蹄片间隙自调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缓行器 - - 装置 装置
动力转向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底盘自动润滑 - - 装置 装置
滚型车轮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铺位排列形式 1+1+1 1+1+1 1+1+1 1+1+1
卧铺全长 mm ≥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1900(含坐垫长)
卧铺宽度 mm ≥ 500 500 500 500
铺纵向间距 mm ≥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1950(平铺)1500(半躺)
铺横向间距 mm ≥ 350 350 350 350
上铺空间高度 mm ≥ 830 830 830 830
铺间高度 mm ≥ 800 800 800 800
护拦高度 mm ≥ 150 150 150 150
半躺式坐垫长 mm ≥ 1100 1100 1100 1100
空气调节装置 冷暖 冷暖 冷暖 冷暖
卫生间(位置) - - 后置 中置
影视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音响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饮水设备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侧窗帘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阅读灯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时钟 装置 装置 装置 装置
人均行李舱容积 m3/ 人≥ 0.17 0.17 0.20 0.20
特殊结构说明
注:悬架类型:C-全气囊或复合悬架

附件二:
车型等级对照表
序号 厂家简称 车 型 评 定 类 型及 等 级 额定功率kw≥ 座位(卧铺)数+司机+导游 ≤ 乘客门位 置 卫生间位 置
01 北汽福田 BJ6881U6LGB 与第十三批BJ6880U6LGB同 162 33+1+1 前 ——
02 一汽大客 CA6870CH2 与第十二批CA6840YH同 162 33+1+1 前 ——
03 广州宝龙 TBL6860H 与第十二批TBL6831H同 155 29+1+1 前 ——
04 佛山飞驰 FSQ6125SM 与第八批6120HM1同 228 45+1+1 前、中 ——
05 江都宏运 HKL6801R 与第十批HWC6840R同 125 29+1+1 前 ——
06 东风襄樊 DFA6770MA01 与第十三批DFA6840MA01同 155 25+1+1 前 ——
DFA6600KAA1 与第八批EQ6472LM15Q同 96 16+1 中 ——
07 珠海广通 GTQ6796G 与第八批GTQ6850G同 125 29+1+1 前 ——
GTQ6891G1 与第八批GTQ6850G同 155 33+1+1 前 ——
GTQ6121WG6 与第九批GTQ6121WG同 235 27+1+1(平铺)32+1+1(半躺) 前 ——
08 保定长城 CC6120A1 与第十批CC6120A同 199 45(43)+1+1 前(中) ——
09 江苏女神 JB6120K1 与第十一批JB6120W1同 199 47+1+1 前、中 ——
JB6120K 与第十一批JB6120W1同 221 47+1+1 前、中 ——
10 贵州万达 WD6960HC 与第十批WD6100HC同 177 37+1+1 前 ——
11 成都客车 CDK6950 与第九批CDK6112H1D同 158 37(35)+1+1 前(中) ——
12 湖南三湘 CK6125HA 与第十批CK6124HA同 199 45(43)+1+1 前(中) ——
CK6125WA 与第十批CK6124WA同 199 27(25)+1+1(平铺)32(30)+1+1(半躺) 前(中) ——
13 郑州宇通 ZK6129H 与第八批ZK6120HA同 221 49(47)+1+1 前(中) ——
ZK6119HB 与第八批ZK6120HA同 191 47(45)+1+1 前(中) ——
ZK6110HC 与第八批ZK6120HA同 170 43(41)+1+1 前(中) ——
ZK6120HT 与第九批ZK6120H同 239 44+1+1 前、中 中置
ZK6119HA 与第九批ZK6120HA同 206 47(45)+1+1 前(中) ——
ZK6119H 与第九批ZK6120HA同 206 49(47)+1+1 前(中) ——
ZK6129HW 与第十批ZK6120HWR同 221 27+1+1(平铺)34+1+1(半躺) 前 ——
14 中通客车 LCK6125H-1 与第八批LCK6110H同 213 47+1+1 前、中 ——
LCK6125H 与第八批LCK6110H同 235 47+1+1 前、中 ——
LCK6107H-2 与第八批LCK6110H同 177 41+1+1 前 ——
15 厦门金龙 XMQ6127J5 与第八批XMQ6127/S同 235 43+1+1 前、中 中置
XMQ6120M 与第八批XMQ6127/S同 257 43+1+1 前、中 中置
XMQ6886H 与第十一批XMQ6886HF同 162 33+1+1 前 ——
XMQ6120J 与第九批XMQ6122FW同 235 49+1+1 前 ——
XMQ6122J3W 与第九批XMQ6122FW同 213 49+1+1 前 ——
XMQ6120 与第九批XMQ6122FW同 221 49+1+1 前 ——
XMQ6119T 与第九批XMQ6122FW同 173 43+1+1 前 ——
XMQ6119 与第八批XMQ6127/S同 221 37+1+1 前、中 中置
XMQ6100F1 与第八批XMQ6127/S同 177 33+1+1 前、中 中置
XMQ6895 与第十一批XMQ6886HF同 162 33+1+1 前 ——
XMQ6840H1 与第十一批XMQ6886HF同 147 31+1+1 前 ——
XMQ6122J3WP 与第十批XMQ6122CSWP1同 213 25+1(平铺)30+1(半躺) 前 ——
16 中宜客车 JYK6120D 与第十二批JYK6120同 239 41+1+1 前、中 中置
JYK6120F 与第十二批JYK6120C同 221 45+1+1 前、中 ——
JYK6820A 与第十二批JYK6850同 125 31+1+1 前 ——
JYK6120B 与第十二批JYK6120C同 235 47(45)+1+1 前(中) ——
JYK6120FW 与第十二批JYK6120W同 221 27+1+1(平铺)32+1+1(半躺) 前 ——
JYK6120BW 与第十二批JYK6120W同 235 27+1+1(平铺)32+1+1(半躺) 前 ——
JYK6120EW 与第十二批JYK6120DW同 239 25+1+1(平铺)30+1+1(半躺) 前、中 后置
17 烟台舒驰 YTK6851D 与第九批YTK6851A同 162 33+1+1 前 ——
YTK6900C 与第九批YTK6900同 162 33+1+1 前 ——
YTK6110E 与第九批YTK6100同 162 41+1+1 前 ——
YTK6121E 与第九批YTK6121同 221 49+1+1 前 ——
18 北方奔驰 ND6101SH1 与第十批ND6101SC1同 191 41+1+1 前 ——
ND6101SK1 与第十三批ND6101SC1同 205 41+1+1 前 ——
ND6110SK2 与第十三批ND6110SK2A同 224 39+1+1 前、中 中置
ND6121S 与第十三批ND6120S同 283 42+1+1 前、中 后置
19 扬州亚星 JS6128HD1 与第十批JS6122HD1同 221 49+1+1 前 ——
JS6128HD2 与第十批JS6122H同 259 43+1+1 前、中 中置
JS6128WH 与第十批JS6122WHD同 221 27+1+1(平铺)32+1+1(半躺) 前 ——
20 厦门金旅 XML6836E5A 与第九批XML6840E2A同 136 31+1+1 前 ——
XML6836E1A 与第九批XML6840E2A同 132 31+1+1 前 ——
XML6106E5 与第八批XML6108D4A同 170 39+1+1 前 ——
XML6106E3 与第八批XML6108D4A同 173 39+1+1 前 ——
XML6106E2 与第八批XML6108D4A同 192 39+1+1 前 ——
XML6106E1 与第八批XML6108D4A同 162 39+1+1 前 ——
21 盐城中威 YCK6116HG2 与第十批YCK6117HG同 191 45(43)+1+1 前(后) ——
YCK6849H1 与第八批YCK6890H1同 132 31+1+1 前 ——
22 亚星-奔驰 YBL6891H 与第九批YBL6850HD1同 155 37+1+1 前 ——
23 江淮客车 HK6891K 与第十二批HK6892同 162 33+1+1 前 ——
HK6120 与第十三批HK6125同 221 41+1+1 前 后置
24 安徽安凯 HFF6806K38 与第九批HFF6802K38同 220 47(45)+1+1 前(中) ——
HFF6120K40 与第九批HFF6120K46同 132 29+1+1 前 ——
HFF6120WK79 与第十一批HFF6120WK70同 220 27(25)+1+1(平铺)32(30)+1+1(半躺) 前(中) ——
25 江铃全顺 JX6591D2-H 与第十三批JX6591D-M同 80 16+1 中 ——
JX6591D-H 与第十三批JX6591D-M同 80 16+1 中 ——
JX6592D-H 与第十三批JX6591D-M同 68 16+1 中 ——
JX6592D-M 与第十三批JX6591D-M同 68 16+1 中 ——
JX6591D2-M 与第十三批JX6591D-M同 80 16+1 中 ——
26 广东富达 FDG6123A 与第十批FDG6123D同 221 47(45)+1+1 前(后) ——
FDG6123D 与第十批FDG6123D同 225 47(45)+1+1 前(后) ——
FDG6123DW 与第十批FDG6121W1同 235 27(25)+1+1(平铺)32(30)+1+1(半躺) 前(后) ——
27 桂林大宇 GDW6120HK 与第九批GDW6120K同 243 43+1+1 前、中 中置
GDW6123A 与第八批GDW6120J同 265 49(47)+1+1 前(中) ——
GDW6123 与第九批GDW6120K同 265 45+1+1 前、中 中置
28 桂林桂联 GL6808CHK 与第十二批GL6808CHK同 125 29+1+1 前 ——
GL6808CHK1 与第十二批GL6808CHK1同 125 29+1+1 前 ——
GL6123CHW1 与第十批GL6121CHW同 221 27+1+1(平铺)34+1+1(半躺) 前 ——
GL6123CHW2 与第十三批GL6123CHW同 235 25+1+1(平铺)30+1+1(半躺) 前、中 中置
29 三一重工 SY6800JYB 与第九批SY6840JYB同 125 29+1+1 前 ——
SY6123 与第十批SY6121RNQ同 199 45+1+1 前、中 ——
30 广州五十铃 GLK6111H1 与第十三批GLK6110H1同 199 43+1+1 前、后 ——
GLK6941H 与第十三批GLK6940H同 169 37+1+1 前 ——
31 河南少林 SLG6950CH 与第十二批SLG6100CA同 177 37+1+1 前 ——
SLG6100CH 与第十二批SLG6100CA同 162 41+1+1 前 ——
SLG6100CWA 与第十二批SLG6100CA同 162 24+1+1(平铺)27+1+1(半躺) 前 ——
SLG6100CWH 与第十二批SLG6100CA同 162 24+1+1(平铺)27+1+1(半躺) 前 ——
32 北京北方 BFC6120-2M2 与第九批BFC6120K同 228 43+1+1 前、中 中置
BFC6910 与第十批BFC6930同 174 33+1+1 前 ——
BFC6120-2DB 与第九批BFC6120K同 240 43+1+1 前、中 中置
BFC6123B 与第十批BFC6120K同 300 43+1+1 前、中 中置
33 云南客车 YK6122H 与第九批YK6120H同 235 43+1+1 前、后 后置
YK6120HW 与第九批YK6120H同 221 25+1+1(平铺)30+1+1(半躺) 前、后 后置
34 中通飞燕 SDL6121W 与第十二批SDL6120W同 239 25+1+1(平铺)30+1+1(半躺) 前、后 后置
35 依维柯 NJ6706SJFS5 与第十批NJ6706SJFS5同 90 19+1 前 ——
36 四川峨嵋 EM6113H 与第九批EM6113H同 199 45+1+1 前 ——


附件三:
关于《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的说明
一、 车辆各项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均需要符合评定表中的要求,只要有一项低于相应类型及等级的标准限值,在核发《道路运输证》时就不能核定为该类型及等级。
二、 评定表中各车型的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等均以新出厂的车辆为依据,所有内容均经过现场核查或实测。对于在用营运客车,还应根据车辆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等级评定。
三、 对已评定类型及等级的客车如因改装(改造),引起评定表中所列技术参数及服务装备变化的,需重新核定等级。
四、 评定表中划“—”的为该等级车型该项技术参数或服务装备不要求。
附件四:
企业名称与厂家简称对照表

序号 申报企业名称 厂家简称
1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
2 北京市汽车修理公司交通客车制造厂 北京交通
3 北京北方华德尼奥普兰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方
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长城
5 一汽客车大连客车厂 一汽大客
6 一汽客车有限公司 一汽客车
7 东风客车底盘有限公司江都宏运客车制造厂 东风宏运
8 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 依维柯
9 江苏常隆客车有限公司 马可客车
10 江苏华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客车厂 华新客车
11 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 盐城中威
12 亚星-奔驰有限公司 亚星-奔驰
13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亚星
14 江苏女神汽车集团公司 江苏女神
15 江都宏运客车有限公司 江都宏运
16 镇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镇江汽车
17 安徽江淮客车有限公司 江淮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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