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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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机动车停放场所秩序,规范机动车道路停放行为,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设置)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 供机动车停放使用的道路停车泊位分为收费泊位和免费泊位两种使用类型。

  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或组织负责经营管理。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负责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并负责收取占用城市道路资源费。

  第四条 对于收费使用的道路停车泊位,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依照“分区域、分时段”的原则核定标准。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核定标准收取停车费,按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五条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保持道路停车泊位及其配套设施的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二)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规范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

  (三)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标准收费并使用核定发票。

  (四)管理人员定期清点停放机动车,发现可疑机动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 驾驶人在道路停车应当在规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服从道路停车管理人员指挥、按序停放;

  (二)除免费停车泊位外,驾驶人应依法按规定标准缴费。

  (三)道路停车泊位供机动车停放,机动车和车内财物安全由驾驶人自行负责。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不按照标准收费或不使用核定发票收费的,停车人有权拒缴该费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者擅自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二)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其他危险物品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

  (三)在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四)破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的行为;

  (五)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时跨压车位线或停车时车身超出车线位;

  (六) 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未缴费或缴费后超时停车又不补缴、未按照占用车位数量缴费的;

  (七)使用伪造、变造缴费停车卡;

  (八)未经许可经营道路停车收费项目,扰乱道路停车秩序;

  (九)其他扰乱道路停车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案查处。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由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予以劝阻并清理;拒不清理的,由辖区市容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对损坏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系统设备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十条 不按规定缴纳占用城市道路资源费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可以锁车。缴费责任人应到指定地点补缴占用城市道路资源费,按规定补缴的,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予以开锁放行。

  第十一条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者可将恶意逃避缴费车辆信息提交市机动车管理部门,纳入车主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向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车主追偿。

  市机动车管理部门可要求恶意逃避缴费车辆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在缴清占用城市道路资源费欠款后,始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二条 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违反第五条规定之一,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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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
新余府令第13号
《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2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公布的《新余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政府令第5号)同时废止。






市长: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新余市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责任追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问责对象)追究责任的活动。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没有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权力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问责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㈠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问责工作;




2、决定是否对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行政问责;




3、审议对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调查报告;




4、对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作出行政问责的处理决定;




5、决定是否受理本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政问责对象的复核申请;




㈡监察机关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监督各部门的行政问责工作;




2、调查、处理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过错投诉;




3、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问责的申诉复核工作;




㈢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人事管理权限,负责对本部门管辖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工作。




前款所列的行政机关为行政问责机构,负责行政问责的具体工作。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行政问责的有关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政府(管委会)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各部门应当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问责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行政问责对象应当严格履职,严格依法行政,主动接受监督,认真配合问责工作。行政问责应当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和职务升降挂钩。









第二章 行政问责范围




第七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㈠决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




㈡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㈢违反程序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㈣违反人事管理规定,擅自决定考核、录用、任免、奖惩等事项的;




㈤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信用担保或者处置国有资产等,造成资金浪费或者国有资产等财物损失的;




㈥因决策不当,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㈦因错误决策,造成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严重污染等重大事件的;




㈧因突发公共事件未及时采取正当措施,致使应当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㈨其他行政决策失误应当问责的行为。




第八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㈠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对内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或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㈡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或不按规定的形式、期限、内容实施公开的;




㈢不讲诚信,无正当理由不兑现承诺的;




㈣干事创业精神不强、不思进取、工作平庸造成不良影响,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的;




㈤造谣传谣,诬陷诽谤他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㈥攀比享受、奢侈浪费,用公款进行相互吃请和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㈦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其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重大违纪案件,或因监管不力,所在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以上工作人员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㈧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㈠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不力的;




㈡不履行工作职责,无正当理由没有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影响政府工作整体推进的;




㈢向上级机关报告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㈣对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和错误不及时解决和纠正,或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反映并经查实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㈤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所作出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㈥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他义务的;




㈦依法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




㈧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㈨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㈩不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不进行处理的;




(十一)工作态度蛮横,故意推诿、刁难管理相对人,损害行政机关形象的;




(十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主管机关依法撤销后仍在继续执行的;




(十三)利用职权向管理相对人索要或收受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或服务态度粗暴,或工作拖延、推诿、扯皮,群众反映强烈的;




(十四)不遵守保密工作制度,泄露国家秘密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




(十五)其他依法应当进行行政问责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㈠擅自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




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㈢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资料的;




㈣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㈤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时,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㈥依法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作出解释、说明,而未作出解释、说明的;




㈦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㈧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㈨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㈩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十一)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十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四)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或者考试、考核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五)不按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六)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的;




(十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八)实施行政许可后,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没有法定依据擅自实施年审、年检的;




(十九)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或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实施行政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㈠无法定依据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㈡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实施征收的;




㈢征收依据及范围、对象、项目、标准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㈣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㈤截留、私分或擅自使用征收款的;




㈥实施征收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㈦不出示有效证件实施征收的;




㈧其他违反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行政问责对象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㈠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㈡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㈢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㈣不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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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淄政发〔2003〕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推进政府工作提速,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听取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意见,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与呼声;围绕建设勤政、务实、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忠实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七、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十、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十一、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十二、部门行政首长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需向市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
  会议制度
  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特邀顾问、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事机构、市属事业单位、省与市双重领导的单位及部分市属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市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重要决定。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
  (八)研究讨论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以及成立全市性议事协调机构,增设撤并行政、事业机构及更名。
  (九)研究通过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以及授予国内外知名人士荣誉称号。
  (十)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市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十七、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确定。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各自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十八、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各有关部门、单位会前应协调一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会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十九、拟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签署意见。
  二十、市政府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明确代替出席会议人员,并向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二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经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二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形成会议纪要发市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向主办部门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二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二十四、以下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
  (二)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凡行业、专项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名进行表彰,不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特殊情况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由主办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三)市委、市政府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二十五、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十六、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厅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二十七、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厅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厅予以协助。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部门召开。
  二十八、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
  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二十九、除市政府召开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外,一般性会议只安排主持人或讲话人参加,其他市领导不陪会。
  三十、上级单位通过市政府部门商洽在我市召开全国性、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公文审批管理制度
  三十一、向市政府报送公文,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政发〔2000〕99号)规定办理。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十二、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受理。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登记、审核、运转。领导同志批示过的公文,统一交市政府办公厅转办、处理。
  三十三、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协办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协办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协调或裁定。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
  市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非常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行文请示,应以业务主管的常设机构的名义请示。
  三十四、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规定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五、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圈阅”即表示同意拟办意见。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签批公文不使用纯蓝墨水、铅笔或圆珠笔。
  三十七、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政策措施和政府规章。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部门和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三十八、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均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审理的文件文稿。
  三十九、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文件文稿,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审签,由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的文件文稿,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审签,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或核报市长审签。
  四十、精简文件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一)属于部门和区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四十一、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草搞。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人会签上报市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作为附件,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属行政规章类公文,需由拟文单位送市法制办审查后,再报市政府办公厅。
  四十二、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不得重复发文,不得随意扩大文件的分发范围。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部门处理。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或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发文的文件文稿,按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审核及送签程序运转。
  四十三、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及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用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淄博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公布。电子公文与内容相同的纸质公文同视为正式公文。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重要决策督查制度
  四十四、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四十五、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有关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四十六、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厅要对需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起草包括任务要求、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督查通知,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签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厅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检查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并督促其按规定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厅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办公厅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同志阅批。
  四十七、接到市政府办公厅督查通知后,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承办人员,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报送市政府的报告,要真实、准确、具体、简明,一事一文,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
  四十八、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厅办理:
  (一)国家、省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四)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政务活动工作制度
  四十九、市政府领导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不搞迎送和宴请。五十、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领导同志接到邀请函或请柬,应由工作人员交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重要活动,应填写《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重要活动申报单》,经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提前3天报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应按程序送秘书长阅批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五十一、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颁奖、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召开的会议发贺信、贺电;不为部门、单位的活动题词、题字。除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重大对外合作项目及有重要社会意义的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出席部门、单位举办的各类庆典活动。
  五十二、认真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地方接待外宾(含港、澳、台、侨人士,下同)的礼宾规定,切实简化礼宾接待程序。市政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确需副市长以上领导人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提前3天报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报批。
  省政府各部门、外省市来宾及外宾来我市考察访问,由市政府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五十三、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承办市政府领导因公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事宜。市政府领导出国、出境审批手续,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正职人员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按市政府办公厅规定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呈市长审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副职人员因公出访由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十四、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核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政府主要领导参加重要会议、活动,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讲话,以及对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时发表的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意见,经本人同意可作适当报道。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新闻单位对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活动的报道,要经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阅。外出请假报告制度
  五十五、副市长、特邀顾问、市长助理、秘书长出差市外、出访、休假3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市长请假。副市长、特邀顾问、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应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外出、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五十六、各区县长出差市外、出访、休假3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市长报告;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市外或出访、休假3天以上的,应事前向分管副市长报告,征得同意后向市长请假。以上人员请假经市长同意后,应由工作人员到市政府办公厅填写外出登记表,并送市委办公厅备案。
  市政府办公厅要随时掌握各区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情况,及时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
  五十七、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区划调整、更名。
  (六)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七)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八)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向市人大报告工作和接受民主监督制度
  五十八、市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并报告办理情况。
  五十九、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听取市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意见。及时办理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并通报办理情况。
  六十、建立市政府重要经济社会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出台重大政策、改革措施、重要规章等,事先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通过传媒向社会公布等,征求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