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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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农村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巩固清淤疏浚治理成果,保障工程可持续运行,促进村容环境改善,推动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河塘,指农村自然村组内分布于民居宅前屋后的沟河、水塘,包括因建筑取土、庄台排水等各种原因形成的河塘。
  我市行政区域内村庄河塘的长效管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实行属地负责、村民自治、分级管理、动态考核、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村(居)两委是村庄河塘长效管护的实施主体,负责所属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县乡政府负责村庄河塘工程长效管护的指导和目标考核,市级对工程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县乡两级应将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县与乡、乡与村分别签订责任状,并定期组织考核。县乡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工作的考核奖励。
第二章 管护标准
  第六条 村庄河塘长效管护的范围包括河塘水面、岸坡、滩地和工程保护用地。县乡应指导村(居)合理确定河塘管护的责任范围,并通过政府文件等形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 村庄河塘长效管护要实现“水清、岸绿、流畅,环境整洁、生态优美”的目标。
  第八条 在加大河塘清淤疏浚力度的同时,强化日常巡查管护,制止在河塘周边乱堆柴草杂物、乱建厕所猪圈、随意取土设障和向河塘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行为,做到河塘水质达标,水面无漂浮物,无致害性水草,堤岸坡面无垃圾,河塘四周宜绿皆绿。
第三章 管护模式
  第九条 村(居)两委要结合本村(居)河塘特点和村容环境治理现状,分别采取切实可行的管护办法。
  第十条 水土资源适宜开发的河塘,可通过竞价承包方式开展水产养殖和植树造林。在承包协议中需明确河塘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要推行生态型开发,防止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一条 无资源开发利用条件的河塘,可实行“河塘长制”,选派村组党员干部任河塘长,负责管护;也可安排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户等财政救济对象承担管护任务,村(居)从河塘开发收益、“一事一议”筹资中安排适当报酬,县乡通过目标考核奖励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农户宅前屋后环境卫生实行包干制,由农户自行负责清扫保洁,村(居)两委应将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定期组织检查。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村(居)两委要将村庄河塘长效管护作为村民自治和民主议事的重要内容,建立议事制度,成立村庄河塘管理委员会,负责工程管护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四条 村(居)河塘管理委员会要依据管护合同、村规民约,对工程管护责任人履行管护责任的情况进行日常动态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第十五条 县乡政府要定期开展村庄河塘长效管护的检查,督促指导村(居)做好工程管护工作,依据检查情况确定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并严格兑现奖惩。县对乡的检查考核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每个乡镇抽查不少于1/3的村(居)。
  第十六条 市水务、环保、城管、财政等部门每半年联合组织一次村庄河塘长效管护工作检查评比,抽查每个县区1/5左右的乡镇,每个乡镇抽查3个村组,综合评定县区管护工作情况,作为安排市级财政管护奖励经费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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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四川省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办法》已经2003年1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国防交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指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所称国防要求,是指为适应国防需要,增强战时和特殊情况下交通运输、通信保障能力,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必须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和标准。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工作。

第四条 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统一规划、同步建设的原则,合理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并与国家的发展计划、技术政策相适应。

第五条 下列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国防要求论证:(一)铁路、二级以上公路、城市主要进出通道、通向战役方向和经由重要军事基地的道路;(二)大型、特大型桥梁、隧道;(三)机场、重要港口码头、铁路枢纽和重要站场;(四)二级以上通信长途线路,通信枢纽,邮政枢纽和公用应急通信系统;(五)国家规定应当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的其他交通、通信基础设施。

第六条 新建铁路线路主要控制点,应与公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线路衔接,并适当靠近军事基地和主要部队驻地及大型军工企业。新建高速公路和干线公路以及具有重要军事意义的县乡道路的选线、城市出入口设置,应当兼顾部队进出方便和战时快速机动需要。

第七条 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和抗毁、防护、修复等综合保障能力,应当符合国防要求。重要交通干线、机场、港口码头、车站的进出口通道,应当采取应急工程技术措施,预留抢修迂回路线的位置。

第八条 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国防要求保障规划和计划,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通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通信管理部门及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本地区交通、通信基本建设和城市道路建设规划、计划时,应征求同级国防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将需要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的建设项目列入相应的规划和计划。

第十条 已列入规划、计划需要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的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必须征求省及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应及时提出具体的国防要求和有关技术指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将国防要求内容纳入主体工程的前期工作文件、设计文件,并将前期工作文件和设计文件中的有关内容抄送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前期工作文件和设计文件没有实施国防要求的,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审批部门应待材料齐备后再行审批。

第十一条 承担国防要求建设项目施工任务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操作规范进行施工和监督监理,并向国防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国防要求保障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一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组织涉及国防要求保障的交通、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通知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竣工文件应报国防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施国防要求保障所需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负有实施国防要求保障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国防要求保障程序和措施,致使交通、通信基础设施项目无法保障国防要求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建设、施工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国防要求保障措施的,由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暂停施工,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气象局 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水汛[2004]6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国土资源厅、气象局、建设厅(建委、规委、规划局)、环保局(厅),长江水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编制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重要指示,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12月成立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并联合下发了《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技术大纲》。在此之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规划领导小组,逐步开展了规划编制工作。据了解,广东、甘肃、福建、湖北、湖南等省工作进度较快,但也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规划经费及人员不落实、部门间协调不够、工作进度滞后等突出问题。为加快规划工作进度,确保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年底前完成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报告,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部门间组织协调和配合。山洪灾害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各地规划领导小组要切实抓紧抓好规划编制工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认真落实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建设、环保等部门的工作任务和责任,明确完成期限和规划质量要求,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各项工作。广东、福建等省建立了山洪灾害规划编制工作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经验值得各地借鉴。

  二、抓紧落实规划工作经费和人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据了解,广东、湖北、甘肃等省规划工作经费和人员落实较好,规划工作进度较快,但也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落实或只落实了少量经费,专职规划人员不足,严重制约了规划工作的开展,工作进度受到很大影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领导小组要向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专题报告,抓紧落实工作经费,充实规划编制人员,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规划工作。

  三、加强对规划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全国山洪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工作进度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区内规划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及时沟通信息,强化技术指导。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涉及的范围大,技术难点多,需要大量的资料。各地规划领导小组要注意充分利用和整合各部门已有的工作成果和资源,做到资料和信息共享,为规划工作创造有利条件。长江水利委员会是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编写组的技术牵头单位,各地规划编制部门要加强与编写组的沟通与联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编写组要充分发挥专家的知识、技术优势,积极主动地为地方规划工作当好技术参谋,解答技术难题,提供技术指导。

  五、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定期上报规划工作进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于每月的15日、30(31)日将规划工作进展情况报全国山洪灾害防治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表格式另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