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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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864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

  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

  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

  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

  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

  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

  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

  

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

  综合类

  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

  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

  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

  法制类

  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

  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

  税收类

  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

  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

  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

  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

  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

  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

  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

  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

  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

  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

  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

  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

  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

  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

  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

  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

  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

  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

  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

  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

  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

  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

  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

  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

  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

  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

  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

  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

  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

  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

  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

  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

  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

  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

  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

  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

  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

  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

  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

  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

  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

  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

  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

  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

  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

  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

  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

  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

  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

  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

  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

  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

  (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

  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

  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

  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

  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

  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

  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

  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

  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

  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

  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

  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

  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

  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

  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

  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

  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

  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

  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

  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

  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

  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

  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

  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

  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

  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

  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

  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

  (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

  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

  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

  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

  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

  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

  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

  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

  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

  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

  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

  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

  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

  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

  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

  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

  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

  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

  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

  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

  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

  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

  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

  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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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新产品投产鉴定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新产品投产鉴定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了加强我省新产品、新品种投产鉴定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我省的实施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产品:
1、本企业从未生产过,现经试制、试用,准备成批生产的新产品;
2、过去曾批量生产的产品,经过技术改造,在结构、性能或成份上有明显改进和提高,准备转入批量生产的新产品;
3、农、林、牧的种籽、种苗、种畜、种禽新品种的科研成果已经鉴定,需进行大面积推广应用前的标准鉴定;
4、经鉴定的科研成果已试制或使用,准备投入批量生产的产品。
第二条 新产品鉴定的主要条件和要求:
1、新产品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的各项指标,必须是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
2、新产品样机、样品各项指标的实测结果,必须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
3、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必须正确、完整和统一。
4、新产品批量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手段和原料、燃料、主要辅料,以及外厂协作件的质量、数量有可靠保证,检测资料齐全。
5、新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使用过程,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要求,耗能指标合理。
6、新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对比,其性能、质量和经济效果有一定竞争能力。
7、农、林、牧、副等新品种、新产品与国内同类地区的品种、产品对比,必须有一定的增产效益和利用价值。
第三条 新产品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文件和资料:鉴定大纲;设计说明;产品技术标准或技术标准草案;试制总结报告和自检报告;图样和主要工艺技术文件,试用情况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企业的测试手段明细表和测试仪器、量具的鉴定会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标准化审查报告;生
产成本和经济效果分析。
农、林、牧的种籽、种苗、种畜、种禽等新品种、新产品,要有选育、引种说明书和繁殖规范、区域试验结果;法定监督检验机构的品质测定以及品种标准或质量标准的报告;试用单位提供生产示范结果。
第四条 新产品鉴定的程序:
1、生产企业于年底将第二年的新产品投产计划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第二年第一个月内抄送同级标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2、鉴定会前一个月由生产企业向主管部门和同级标准局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文件和资料,同时由法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样机、样品进行型式试验。经标准局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出通知,召开鉴定会议。
3、新产品鉴定会议一般由生产该产品的企业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主持。鉴定会必须有设计、生产、使用、检验、标准化、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同行业的代表参加。参加鉴定会的代表应以技术人员为主。鉴定会主要是审查各项报告资料,抽检样机、样品,检? 槠笠倒芾砬榭觯觳樯璞浮⒓觳馐侄巍⒐ひ兆氨傅龋ü裰餍蹋凳虑笫堑囟孕虏纷鞒黾ń崧鄄⑶┳帧<ń崧塾虻ァ⒖隙ā⒚魅贰Iノ黄炯ń崧巯虮曜蓟棵派昵肭┓⒉芳ê细裰ぃな楦袷接墒”曜季滞骋恢贫ā? 4、对于涉及面广、重要的新产品,主管部门可会同同级标准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鉴定。
第五条 新产品生产单位,必须凭新产品鉴定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注册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办理销售和宣传广告业务。
第六条 对于工艺技术简单的日用小商品和产销双方根据商定的技术条件生产的一次性非标准设备,不适用此办法。
第七条 新产品投产鉴定实行省和地、市两级管理。省属企业的新产品,主管部门会同省标准局进行鉴定,由省标准局统一编号,签发合格证。地、市和县属企业的新产品,由地、市主管局会同地、市标准局进行鉴定,由地、市标准局统一编号,签发合格证。并酌情收一定的管理费用

第八条 军工单位、国务院部属企业生产的,或军民通用产品的新产品鉴定,可参照本办法办理,并要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5月24日

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



   第一条 为净化公共互联网网络环境,保护用户权益,维护网络安全,有效防范和处置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是指运行于包括智能手机在内的具有移动通信功能的移动终端之上,存在窃听用户通话、窃取用户信息、破坏用户数据、擅自使用付费业务、发送垃圾信息、推送广告或欺诈信息、影响移动终端运行、危害互联网网络安全等恶意行为的计算机程序。
  第三条 本机制适用于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及其传播服务器、控制服务器的监测和处置。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组织、监督全国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的监测和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负责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指导、组织、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CNCERT)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负责对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样本进行认定命名,对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进行监测、分析、通报,协调处置传播服务器、控制服务器和攻击源。
  移动通信运营企业负责报送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疑似样本,对CNCERT认定通报的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进行监测、处置和反馈,为本单位所服务的用户提供信息提示和查杀技术咨询。
  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负责对CNCERT通报的由自身管理的恶意域名进行处置。
  第五条 移动通信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IDC服务提供商、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托管服务、域名注册解析等服务时,应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合同中约定用户承担的网络安全保障责任。
  第六条 移动通信运营企业、CNCERT应不断提高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的样本捕获和监测处置能力,建设完善相关技术平台。移动通信运营企业应具备覆盖本企业网内的监测处置能力,CNCERT应具备跨不同企业移动互联网的监测能力。
  第七条 CNCERT、移动通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处置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第八条 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
  特别重大事件:单个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造成用户通信费用损失累计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24小时内受感染用户规模超过十万个手机号码,对社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
  重大事件:单个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造成用户通信费用损失累计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或24小时内受感染用户规模超过五万个手机号码,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较大事件:单个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造成用户通信费用损失累计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或24小时内受感染用户规模超过一万个手机号码,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
  一般事件:发生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事件,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未造成上述后果。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分级规范进行修订。
  第九条 样本捕获与认定命名
  (一)移动通信运营企业自主捕获或从其他渠道获得疑似恶意程序样本,应于发现后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命名建议,在3个工作日内将样本和分析结果报送CNCERT(报送格式见附件一)。
  (二)CNCERT汇总自主捕获、移动通信运营企业报送和从其他渠道收集的疑似恶意程序样本,依据《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描述格式》进行分析、认定和命名,将认定结果和处置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各样本报送单位和相关通信管理局(反馈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条 事件监测和通报
   (一)CNCERT、移动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对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进行监测。
   (二)移动通信运营企业按照本机制第八条规定,对监测到的事件进行分级。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相关通信管理局和CNCERT;较大事件应在发现后4小时内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相关通信管理局和CNCERT;一般事件应按约定电子接口方式报CNCERT汇总(较大以上事件报送格式见附件三)。
  (三)CNCERT汇总自主监测、移动通信运营企业报送和从其他渠道收集的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事件,对事件情况开展综合分析、分级。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应在发现后2小时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相关通信管理局;较大事件应在发现后4小时内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报相关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研判。事件情况及研判结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直接或委托CNCERT通报相关单位。一般事件由CNCERT每月汇总,按照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办法规定通报监测情况(较大以上事件通报格式见附件四)。
   第十一条 事件处置和反馈
   CNCERT、移动通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应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置:
   (一)移动通信运营企业通过自有的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处置平台采取处置措施。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事件,向本单位所服务的用户提供信息提示和查杀技术咨询。
   (二)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对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控制服务器和传播服务器使用的恶意域名进行处置。
(三)CNCERT对境外注册的恶意域名进行协调处置。
(四)反馈事件的处置情况。特别重大、重大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在接到事件通报后2小时内向CNCERT反馈;较大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在接到事件通报后4小时内向CNCERT反馈;一般事件的处置情况应按月度汇总后以电子表格形式向CNCERT反馈(较大以上事件反馈格式见附件五)。
   (五)CNCERT验证处置情况。特别重大、重大事件应在接到处置单位反馈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通信管理局和处置单位反馈验证结果;较大事件应在接到处置单位反馈后4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通信管理局和处置单位反馈验证结果;一般事件无需验证。
  第十二条 CNCERT、移动通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应留存所监测和处置的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相关数据或资料以备查验。数据或资料保存时间为60天。
  第十三条 CNCERT、移动通信运营企业、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应保护用户正当权益,加强用户信息保护,规范处置流程,建立用户投诉机制,妥善解决用户争议。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会商制度,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研讨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相关问题及应对策略。
  第十五条 较大以上事件通报和反馈应按照统一表格以书面方式报送,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后补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国家举办重要活动等特殊时期,对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和处置工作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应将本单位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和处置工作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抄送CNCERT。以上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对于涉嫌制作、传播恶意程序或利用恶意程序牟利的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及其他合作伙伴等,移动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其进行处理,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依法处罚。对于涉嫌犯罪的事件,应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开展信息报送应遵循及时、客观、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对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各通信管理局应依据本机制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机制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移动互联网疑似恶意程序样本报送表
附件二: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样本认定信息表
附件三:较大以上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事件报送表
附件四:较大以上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事件信息通报
附件五:较大以上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处置反馈表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72/143493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