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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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秦政 [2008] 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一日

秦皇岛市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体育事业的发展,调动教练员、运动员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我市籍教练员、运动员,在省运会上获得优异成绩教练员和运动员的训练单位。
第三条 教练员、运动员的奖励根据比赛成绩确定,奥运会、亚运会奖励获得金牌的运动员,省运会、城运会奖励获得前三名的运动员,奖励标准见《运动员奖金标准表》。输送教练员和现任教练员享受总奖金的40%;省运会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的运动员,另每分奖励100元,创河北省最高纪录的运动员奖励1000元。
第四条 在省运会中,教练员所培养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的,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培训成绩奖金标准与所培训的运动员奖金标准相同。
第五条 提取教练员、运动员奖金总额的10%用于奖励有关人员。
第六条 少数民族运动会、农民运动会、伤残运动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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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广西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广西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有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三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按照<<条例>>第六条规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按财产、土地使用、投资额等纳税的纳税人),除出售自产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个人和应缴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的纳税人以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签订委托加工、委托购销、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租赁经营、联合经营等经济合同、协议,必须遵守税收法规的规定,凡涉及有关税收条款的,应当自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协议副本,分别报送给各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四条 纳税人所属跨市、县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在市、县范围内跨区、乡设立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办理注册登记,由市、县税务机关决定。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应填写<<税务登记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的格式、发放对象和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税务局制定。
对实行入市查验的纳税人如何管理,由市、县税务机关规定。

第三章 纳税鉴定
第六条 <<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纳税人,都必须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鉴定。
纳税人申报办理纳税鉴定时,必须如实填写税务机关制发的<<纳税鉴定申报表>>。
第七条 纳税人生产新产品,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从新产品投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鉴定。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八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代征人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内容申报结算代征、代扣税款和报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纳税的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额的大小,作出具体规定;代征人结报缴纳税款的期限,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多少作出规定。
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即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税款手续。
第九条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业户,实际营业收入超过纳税定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如实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可以视情况调整或不调整下期纳税定额。
第十条 对不依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按<<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其应纳税额,并发出<<确定应纳税额通知单>>,纳税人必须在限期内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经批准在减免税期间,仍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减税免税照顾的,一经查明,市、县税务机关有权撤销减税、免税的决定,并追补已减免的税款,同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十二条 税款征收方式,由市、县税务机关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完备、纳税情况一贯正常的国营、集体企业,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采取自核自缴征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
在自治区范围内,实行查验征税的产品由自治区税务局确定。
第十三条 对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责成其提供纳税保证人或预缴纳税保证金,无法提供纳税保证人或者预缴纳税保证金的,应提供相当于保证金价值的实物作保证,并限期进行纳税清算。逾期不进行纳税清算的,由保证人负责清缴税
款,或以保证金,变卖实物抵缴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预收保证金和留物,应开具自治区税务局统一制定的收据。
第十四条 纳税人不能正确提供纳税价格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市场一般价格核定计税价格。

第六章 帐务、票证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在制定或修订、补充、解释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时,凡涉及税收的条款,应先征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
第十六条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财务、会计制度由自治区税务局统一制定。个体工商业户应当依照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帐册。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确无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缓建帐。但应设置凭证粘贴簿,完整保存进销贷凭证和费用支付凭证,以备
查核。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时候,在经营中,有改变财会制度的,必须经税务机关同意。企业主管部门和发包(租)单位有责任监督承包(租)人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对于自行改变财会核算制度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超过期限仍不纠正的,税务机关可吊销其使用的
发票。
第十八条 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凡在我区境内(包括区外来我区经营)的企业、事业、机关 、团体、学校、部队以及个人,均应服从<<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及税务机关有关规定的管理。

第七章 税务检查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纳税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和拒绝,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提供方便。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证由自治区税务局统一制发。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或管理时,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对铁路、交通、民航、邮政、电讯、金融等部门应提供有关资料,给予方便、或代为管理。税务机关除应负责保密外,对代管、代征税款可依规定付给手续费。
第二十一条 国营、集体企业和查帐征收的有证个体工商业户,派员外销商(产)品和外出从事服务业务,应持企业证明(个体户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发给<<固定工商业外销商品税收管理证明单>>或<<企业外出服务证明单>>(以下简称“外销证”)。到达销
(经营)地时,应凭“外销证”向销(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检查,并按税收法规规定纳税。
“外销证”的发放,凡出区外的,由市、县税务机关签发;在本区范围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发。“外销证”的有效期视其外销具体情况决定。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和使用税务登记证的;
二、未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纳税鉴定的;
三、未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四、未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帐册、票证的;
五、未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纳税资料的;
六、拒绝接受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
七、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
第二十三条 对于漏税、欠税、偷税、抗税行为以及对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的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需要通过银行、信用社扣缴税款的,由市、县税务机关填开<<扣缴税款和库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信用社从其存款中扣缴入库。银行或信用社应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贷、货、利的扣款顺序扣缴入库。
对无银行存款可扣的纳税人,经市、县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扣留其的经营的一定数量的货物,作为纳税保证金,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将留物变卖抵缴税款、罚款、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处理违章案件的具体权限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加收滞纳金;
二、对违章人处以罚款的,由市、县税务机关决定;
三、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由市、县税务机关办理移送手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所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管理纳税人征收业务的税务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授权自治区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9月28日

关于印发《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规范》及《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规范》及《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110社会联动工作深入开展,使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规范》及《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规范




  为积极开展创建平安临沂和文明城市活动,进一步推动全市110报警服务和社会联动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110社会联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山东省110报警服务社会联动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公安机关110为纽带,带动各行各业职业道德建设和见义勇为、互帮互助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为全社会提供安全服务。组织动员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投入建设平安临沂和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环境。
  二、工作任务
  110社会联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造福于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为充分发挥我市110社会联动工作在创建平安临沂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对各类突发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水平,依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各联动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处置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为市民群众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三、职责要求
  各级110社会联动部门都要建立值班室,落实昼夜值班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组织领导、人员装备、工作措施、规章制度和物资保障“五到位”。
  (一)公安部门
  认真贯彻全国“二十公”、全省“二十一公”和全市公安会议精神,加强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建立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制定处置各类重大事件的工作预案,形成信息畅通、指挥有力、手段先进、运转高效的指挥体系。市公安局和各县公安局建立110、122、119“三台合一”的110报警服务台,统一受理辖区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报警及群众求助、投诉,直接指挥相关警力出警。
  指挥调度的基本原则:(1)对应出警。根据属地原则和警情类别,分别指挥110机动队、消防官兵、交通民警和派出所、刑侦、治安民警等出警。(2)就近出警。对各类报警求助,如有关警种(基层所队)距离较远,均应指令就近警种(基层所队)先期出警,并根据需要,同时指令相关警种或单位出警。(3)最优出警。对群众求助和特殊警情,应根据人员、装备、技能等情况,指派最优的警种或单位出警。(4)联合出警。对重大或情况复杂、特殊的报警求助,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均应根据现场处置的需要,指令有关警种或单位出警。(5)多层出警。对现行案件的报警,有较明显的人、物特征或作案人逃离方向的,在指令民警出现场的同时,均应立即指令一切可以调动的警力,尤其是刑警和执勤的交警、巡警及岗亭、卡点、派出所、警务区等民警,迅速开展查堵、追踪;无明显特征和逃离方向,但在日常巡逻、查堵和各项公安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现线索的,亦应及时向一线各警种民警通报案情。对重大警情,市局指挥中心可直接指挥调度市局刑警、巡警、交警等相关警种出警。对需要其他职能部门解决的报警、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指令公安机关处警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尽快赶赴现场解决。
  (二)卫生部门
  在各医院开设“绿色通道”,对110送来的急、危、重伤病患者,要先救治后收费;对110通报的伤病患者,要及时派出医护人员现场进行救治。各基层医疗单位都要参与110联动,落实昼夜值班制度和医务措施,及时就近救治110转送的伤病患者。同时,要强化和完善120急救网络建设,实现120与110联网,以提高对病人的院前抢救速度和质量。
  (三)供电部门
  对群众反映或要求解决的供电问题和电力事故抢修等报警求助,接到110通报后,要在承诺时限内到达现场,迅速处置,排除故障;非故障性问题,要给予明确答复,让群众满意。
  (四)民政部门
  及时接受110救助的弃婴、走失群众、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接收110转达的盲流人口、乞讨人员、无主尸体,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救助、安置、火化等工作。
  (五)交通、公路、铁路部门
  随时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有关出租、公交、营运车辆运输违章、营运纠纷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有关道路、危桥损毁等抢险抢修以及高速公路车辆维修等报警求助。对110送往的钱物丢失、被盗而无力返回目的地的特殊乘客,需乘汽车和火车返回的要及时予以安排;乘客钱物丢失在车上要求帮助寻找的,要及时帮助查找,并给予答复。
  对公安机关派往高速公路处警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六)建设部门
  对110通报或群众反映的漏水、漏气、管道堵塞和给水、排水井盖丢失、房屋损坏、垃圾堆积等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处置。简单修理不超过12小时,大修及早完成,对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非技术性问题,要给予明确答复。
  (七)供热部门
  对群众反映或要求解决的供热管道漏水、漏气、堵塞及气压、温度等问题,要及时赶到现场处置,迅速排除故障。
  (八)工商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经营、消费、服务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缺斤少秤、掺假使假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主动与110配合,及时处理市场内欺行霸市行为,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
  (九)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计量、产品质量(生产领域)、标准化、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商品条码、代码、絮棉制品和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等方面的群众投诉。
  (十)电信部门
  为110报警服务系统提供所需的接警中继线,经常进行线路检修,确保畅通;对拨叫110的电话,采取技术措施按现有资料向报警服务台提供主叫号码、地址和用户名称。在城区适量增加公用电话数量,合理布局,公用电话要设立醒目的110报警标志,方便群众报警;对群众反映的市话线路故障问题,要严格按照“一般问题24小时内修好,电缆问题72小时内保证修好”的服务承诺,及时修复线路。
  (十一)宣传部门
  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部门要正确把握宣传舆论导向,开设栏目,对公安民警、联动单位职工和广大群众在打击犯罪、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报道;宣传110和联动单位的服务承诺及职责范围,让群众更加了解110,支持110。其所属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公司应随时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有线网络故障抢修等报警求助。
  (十二)环保部门
  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随时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环境污染的报警求助,及时控制、减轻和处理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及工业噪声扰民问题,严肃处理各类环境破坏性事故。
  (十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建立必要的值班备勤制度,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管理、渔业管理等方面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报警投诉,及时查处违规建筑、违章占道、社会生活及建筑噪声污染、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文化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文化市场管理、文物安全等方面的群众投诉。
  (十五)新闻出版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书报刊市场、音像市场、电子出版市场中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等方面的群众举报投诉。
  (十六)水利部门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110转达的潜水救人等群众求助事宜。
  (十七)物价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物价管理方面的群众投诉。
  (十八)盐务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私购、私运、私销盐及私自制贩盐产品等方面的群众举报投诉。
  (十九)烟草专卖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非法制造、运输、销售、存储卷烟、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方面的群众举报投诉。
  (二十)药监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方面的群众投诉。
  其他部门对110通报或群众直接反映的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四、工作制度
  (一)定期例会制度。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市直110社会联动单位联络员(联动办公室成员)会议,通报全市开展社会服务联动工作情况,听取各职能部门汇报本系统社会联动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二)信息交流制度。市110社会联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联动工作的要求,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其他有关信息报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专题简报,并将报送的信息材料采用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年终进行一次总结。
  (三)检查通报制度。市直110社会联动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联动工作情况的检查督促指导,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督促各项联动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部分联动单位的同志赴各单位检查督促指导。同时,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地邀请人大、政协、新闻等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四)新闻宣传制度。市直110社会联动单位要因地制宜发挥本单位、本系统各种刊物的作用,并通过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大造搞好社会联动工作的舆论;尤其要大力宣传社会联动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社会联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单位,树立典型。
  同时,还要通过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110社会联动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服务联合行动。
  五、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110社会联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实事,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联动工作规范,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与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联动单位要与公安110签订协议书,并将110社会联动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考核。对工作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大对110社会联动工作的投入,对相关设施建设给予资金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110社会联动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固定值班备勤场所,加强值班备勤力量,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和抢险救助设备,确定具体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奖惩办法,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以实现运转规范化、行动快速化、服务社会化、效果明显化的目标。
  六、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110社会联动工作,提高联动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山东省110报警服务社会联动工作规范》精神,制定110社会联动工作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110社会联动工作是体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通过加强对联动工作的考核评比,促进联动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增强联动单位的服务意识,确保联动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健全完善城市应急救援网络,推动文明城市创建,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考核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评结果必须真实地反映联动单位的工作情况,考评过程要公开透明,力求客观公正。既要激励先进,及时总结经验,又要正视客观存在的问题,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促进联动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坚持平时抽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对联动工作不仅要抓好年终考核,更要抓好经常性的检查。日常检查考核是年终考评工作的重要基础,平时抽查记录要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日常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以考核促进联动工作水平提高的目的。
  (三)坚持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联动工作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考核要通过回访群众、发放民意测评表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对联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看法,不断改进和提高联动工作水平。
  三、考核对象
  所有110社会联动单位均为考核对象。参与社会联动工作的职能部门,都要明确在110社会联动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总的要求是:所有联动单位,都要有110联动值班室,落实昼夜值班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值班制度,做到组织领导、人员装备、工作措施、规章制度和物资保障“五到位”。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单位内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20分)
  1.联动工作有分管领导、有专人抓(3分);
  2.按规定建立并落实联动工作值班制度(6分);
  3.制定与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相配套衔接的联动应急处置预案(3分);
  4.按规定建立联动队伍并实行24小时备勤(8分)。
  (二)及时接受110联动指令,处置联动警情(45分)
  1.按规定时间到达处警现场(15分);
  2.按承诺内容开展联动服务(15分);3.无推诿扯皮现象(10分);4.及时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联动处置情况(5分)。
  (三)联动工作台帐齐全,记录内容完整规范,处警无漏登(10分)。
  (四)认真执行联动工作情况报告制度(10分)
  1.季度联动工作情况报告,即每季度向市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季度开展联动工作的情况(5分);
  2.重要联动情况及时报告(5分)。
  (五)积极参加市联动会议和各种联动活动(5分)。
  (六)联动车辆标志统一,车容整洁,确保处警用车。(5分)。
  (七)联动单位有经费保障(5分)。
  五、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分平时考核、年终考核、群众代表和行风监督员考核。
  平时考核由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联动办)组织进行;年终考核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牵头,市联动办负责考核前期准备工作,各联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采取分组分片互查的方法评分;群众代表和行风监督员考核是根据明察暗访和反映情况为每个联动单位打分。平时考核占总分的30%,年终考核占总分的50%,群众代表和行风监督员打分占总分的20%,三项得分之和即为单位年终总分。考核结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内容,同时作为年度联动工作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考核具体工作方法如下:
  1.听。听取单位负责同志对联动工作的情况介绍,具体经验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
  2.看。看联动服务必要的装备及其他硬件设施投入情况,内部规范化管理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情况;看各类基础台帐,包括本单位有关联动工作文稿、会议记录、活动记载、接警处置记录、典型事例等。
  3.查。根据考评内容,市联动办将不定期组织对各联动单位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年终时,组织联动成员单位按考核内容及要求开展互查。
  4.评。在听、看、查的基础上,为各联动单位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