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暂行办法》已经第32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泰州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保证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被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和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等方面情况实施监察的活动。
第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各市(区)监察局、市直各部门监察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察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政令畅通,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第五条 执法监察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建章立制相结合;
(四)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执法监察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监察机关就下列事项开展执法监察:
(一)监督检查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完成政府工作目标和重大任务的情况;
(四)参与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其他应进行执法监察的事项。
第七条 实施执法监察可以由监察机关独立进行,也可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
第八条 执法监察根据任务、项目、内容、范围的不同,可采取定期执法监察或不定期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或全面执法监察,经常性的执法监察和跟踪执法监察等方式。
第三章 执法监察的程序
第九条 选题立项。监察机关对需要开展执法监察的事项,应当写出立项报告,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项。立项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立项名称、依据、目的、方法、步骤及有关要求等。
重要事项的立项,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条 制定方案。监察机关根据所立项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方案包括:指导思想、目的要求、项目内容、方法步骤、组织领导、人员组成和时间安排等。
对确定的监察事项,应当在实施前将执法监察的内容、时间、具体要求书面通知被监察对象。
第十一条 组织实施。监察方案经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后由执法监察工作组组长组织实施,工作组成员对各自承担的工作各负其责,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听取被监察对象对被监察事项的说明或解释;
(二)收集、查阅有关文件、财务帐目及其他材料;
(三)认真调查、取证,查清主要问题;
(四)核实监察事项的问题,听取被监察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五)对被监察对象认定的事实、收集的证据、适用的依据以及具体行政措施进行分析;
(六)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监察机关根据执法监察的结果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审定的意见,对被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需要给予处理的,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
第十三条 总结报告。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监察机关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告执法监察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项的依据;
(二)认定的主要事实;
(三)被监察对象的责任;
(四)被监察对象落实整改措施的情况;
(五)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监察建议、监察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监察对象。
第十五条被监察对象应当自收到监察建议或者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采纳监察建议或者执行监察决定的情况报告监察机关。
第十六条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监察对象可以在收到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提出监察建议或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辩:
(一)认定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监察建议的事项超出被监察对象法定职责范围的;
(五)被监察对象认为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辩之日起三十日内回复;被监察对象对回复仍有异议的,由监察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裁决。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人员在执法监察中,对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监察事项,应当向监察机关申请回避。
第四章 执法监察的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实施执法监察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对象就执法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执法监察中,发现被监察对象有涉嫌违反行政纪律行为需要进行调查时,按照监察机关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监察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检查、调查,严重妨碍执法监察工作开展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执法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所需情况的;
(三)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出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监察建议或者拒不执行监察决定的;
(六)对执法监察人员或者提供有关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人员在执法监察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滥用职权,侵害被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不向上级报告,致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借机打击报复被监察对象的;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规定接受被监察对象宴请、礼品、公款消费等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2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 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21号)的部署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推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重点工作向纵深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以更加扎实的工作和持续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迎接建党90周年,现就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检查督查的范围
此次综合检查督查的范围是全国各地区和所有行业(领域),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铁路交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及消防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二、综合检查督查的内容
1.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发〔2010〕23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以“三深化”和“三推进”为重要抓手,全面推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重点工作情况。
2.按照安委办〔2011〕21号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情况。
3.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部署,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
4.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部署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
5.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落实雨季汛期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6.落实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非法违法较大事故跟踪督办制度各项要求,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三、时间安排
请各地区按照安委办〔2011〕21号文件和本通知的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查活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于6月21日至30日,组织对部分重点地区进行督导调研(各督导调研组具体抵达时间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开展好此次综合检查督查,对于维护建党9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的安全稳定,推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实抓好综合检查督查工作。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落实责任,细化任务,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检查督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以此次综合检查督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深化“打非”专项行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等重点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3.深入检查,及时整改。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
4.调查研究,推动工作。要将此次综合检查督查活动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调查研究相结合,以国发〔2010〕23号文件发布一周年为契机,深入总结基层和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政策方针的好做法、好经验,研究形成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思路和对策,进一步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5.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在开展综合检查督查的同时,向所到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传达张德江副总理在山西、湖南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加大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进一步调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深入、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6.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各地区要在认真、深入开展综合检查督查的基础上,对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检查督查工作报告,并于7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4463023、64463760)。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