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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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物督函〔2011〕2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行政执法是文物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施行以来,各地不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完善机制,强化措施,执法力度逐步加大,执法效果显著,有力保障了文物事业的发展繁荣。
  当前,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仍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方面文物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必须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另一方面,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仍不同程度的存在。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有利于履行主管部门职责、维护法律权威和文化遗产尊严,有利于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团结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利于树立法治政府的形象、体现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宗旨。现就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强化组织领导
  (一)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基本要求,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执法队伍,加强能力建设,规范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效能,完善执法体制机制。
  (二)充分认识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是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履行文物工作各项法定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执法与文物保护、执法与行政管理、执法与事业发展的关系。其中心任务就是要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运用执法手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文物保护与管理政策措施的落实,保障国家文化权益,保障文物安全。
  (三)加强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必须把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提到本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把严肃查处各种文物违法行为,强化文物执法监督作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领导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监督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要主动出面解决,抓典型,出经验,全面推动本部门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要建立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把执法业绩作为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二、理顺执法体制 加强队伍建设
  (四)理顺文物行政执法体制。
  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减少文物行政执法层级,执法重心适当下移,逐步建立健全以地市、县区级文物执法机构为执法主体的执法体制。省级文物执法机构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执法工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违法案件,可由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直接负责。
  (五)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范畴。
  文物行政执法是指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督促检查文物保护与管理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工作。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对下级文物行政部门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二是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博物馆单位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开展检查、巡查和督察等;三是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文物违法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四是文物行政部门及时向司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的文物违法案件;五是文物行政部门在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做出责令改正等行政决定。具体工作范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六)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
  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充实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能力。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内设文物执法督察的专职机构,强化监管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各地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文物行政执法人员配置、执法装备与经费问题等。
  (七)强化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各地要积极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以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案例分析和工作方式与程序为主要培训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重点培训各级文物行政执法人员,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工作要保质保量铺网式进行,力争在5年内使本辖区内文物行政执法人员整体轮训一遍。同时,要对热心于文物保护工作的业余文保员、志愿者和信息员进行培训,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 创新工作方法
  (八)积极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巡查。
  巡查工作是实现文物行政执法关口前移的有效方法。各地应积极组织力量定期对文物、博物馆单位的保护管理情况开展日常检查,监管视角前移,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及时制止与查处违法行为,防患于未然。要积极研究制定文物行政执法日常巡查办法,明确相关要求、职责和工作量化标准,巡查情况要如实记录,逐步建立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巡查基本档案。文物行政执法巡查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充分发挥文物行政部门主体地位。
  (九)积极建立和推行执法信息公示、公告制度。
  信息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的有效举措。各地应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开执法信息,切实做到行政执法依据公开、权限公开、程序公开以及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公开;应定期汇总并上报本辖区内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基本情况,完善执法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公示、公告制度,形成长效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切实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警示、震慑文物犯罪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加强部门协作和区域合作。
  部门协作和区域合作是推动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海关、工商、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沟通配合,逐步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的政策措施,形成文物行政执法协调体系和长效机制;要研究建立区域性的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
  (十一)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文物违法案件。
  各地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查处的文物违法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切实防止“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对于在查处过程中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执法监督 规范执法行为
  (十二)规范文物行政执法主体。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文物行政执法主体,明确责任,履行法定职责,要坚决纠正将文物行政执法权交由不具备文物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和组织行使的做法。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培训合格方可取得执法证件。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监督实施,定期检查、清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机构、队伍、人员等,确保实施具体文物行政执法行为时,主体有效、人员合法、行为规范。
  (十三)明确文物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地要通过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权限,促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职责,既不越权又不失职;通过分解执法职责,把执法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将责任落到实处;通过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实施不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应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逐步建立文物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重要机制。各地要逐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办法和标准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期对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充分调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
  (十五)强化文物行政执法监督。
  要强化上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对下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能,进一步加强对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重点对文物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程序不当等行为进行监督。要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逐步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五、广泛宣传动员 营造执法氛围
  (十六)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定期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报和向相关部门通报执法信息,进一步加大文物法制宣传,以执法依据、执法目的和执法效果为主要宣传内容,争取上级领导和各部门重视与支持。
  (十七)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要充分利用国际博物馆日和中国文化遗产日等节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运用新闻媒体宣传法律法规,定期公布文物行政执法检查、督察和文物违法行为处理信息,加大对故意违法以及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提高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和执法环境。
  请各地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及时将贯彻落实上述意见的办法和实施情况上报我局。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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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02号法律——2003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澳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02号法律——2003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02号法律


内  容: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2002号法律——2003年财政年度预算案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二)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通过及执行
通过作为本法律组成部分之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并由二零零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始生效及执行。
第二条
收入之预计及运用
一、税捐、直接与间接税及其他收入之总所得预计为$14,120,946,500.00(澳门币壹佰肆拾壹亿贰仟零玖拾肆万陆仟伍佰圆整),并于二零零三年内按照现规范或将规范有关征收之法律规定进行征收;该总所得应根据现行法规之规定,用于支付二零零三年内所作之开支。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适用于二零零三年财政预算收入项目中所登录各款项之法例征收上款所指之收入。
三、依法定方式许可之收入,方得征收;所有该等收入,不论其性质及来源或有否特别用途,均在规定期间内交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库房,并在年终将之载于有关年度之帐目内,但法律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开支
二零零三年财政年度之财政预算开支总额定为$14,120,946,500.00(澳门币壹佰肆拾壹亿贰仟零玖拾肆万陆仟伍佰圆整)。
第四条
本身预算
一、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内未予规范之公共实体,在其财政预算经行政长官核准后,亦获准运用本身收入以支付法律所许可且登录在每一本身预算内之开支。
二、上款所指之实体在管理其拨款时,必须遵守本法律所定之原则及专门对其适用之财政制度。
第五条
本身预算之收入
各自治实体于二零零三年之本身收入及指定收入预计为$2,601,449,400.00(澳门币贰拾陆亿零壹佰肆拾肆万玖仟肆佰圆整)。
第六条
原则及标准
一、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系按照关于财政预算及公共帐目之法规而编制,并已顾及各自治实体财政制度之专有情况。
二、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之制定及执行工作之目标,旨在贯彻二零零三年政府各项施政及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并根据下列原则为之:
(一)控制各机关之运作开支之增长,使其稳定在因薪酬演变而达至的水平,并使之配合公共收入之发展情况;
(二)在贯彻就业及使经济活跃的目标的策略下,按照社会文化及经济性质之优先考虑维持公共投资的水平;
(三)继续遵循为开支的一般及特别情况制定法律制度的计划,旨在简化流程及将监督的责任转往直接与程序有关的实体。
第七条
各项措施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得采取平衡公共帐目及使司库部获正常补充所需之措施,为此,得使资源配合需要。
二、如出现确实使公共帐目陷于不平衡之异常情况,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得限制、缩减甚至中止非由法律或先前已订立之合同所定之开支,以及给予任何机关、组织或实体之津贴。
三、具指定用途收入之相应款项,仅在进行有关征收后,并在遵守适用之法律规定下,方许可转移。
四、考虑到经许可之收入之征收进展情况,并考虑到使财政资源获得最佳之利用,得接受最初财政预算有关作抵销的开支项目之追加或修改,以及提前调动可动用之资源,以实现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各优先目标。
第八条
补充预算
各自治实体于二零零三财政年度所呈交之补充预算内之调整,须根据适用于此类机构之特别法规之规定为之。
第九条
预算拨款之使用
一、登录于每项拨款之款额,不得用于被视为不相应之财政预算项目上。
二、须每月对人员之各项目内可能出现之盈余进行决算,并由财政局保留该等盈余,以便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订之标准使用之。
三、禁止使用上述盈余以增加其他经济章表内项目之款项,但行政长官在审阅财政局之建议后而许可者不在此限。
四、禁止引致超出所获许可之拨款之承诺或责任之行为;如发生此等事实,将构成违纪行为,但法律有相反规定者不在此限。
五、根据适用法规之规定,上述程序亦适用于各自治实体,但第二款所指者除外。
六、为适用上述各款的规定,财政局须采取适当措施以便经常跟进公共开支,并查核是否遵守有关之现行规定,但不影响各机关应负之责任。
第十条
十二分一之制度
一、在二零零三年内,应遵守十二分一之制度,但在下列情况下不受该制度限制:
(一)金额等于或低于$300,000.00(澳门币叁拾万圆整)之拨款;
(二)支付于确定日期到期之每月固定负担之拨款,或支付因履行关于工程之实施或取得财产与劳务之书面合同而引致之每月固定负担之拨款;
(三)应立即运用之增加款项或登录款项之金额;
(四)登录于非自治机关或仅享有行政自治权之机关之运作预算内之资本拨款,以及登录于各自治实体之本身预算内之资本拨款;
(五)分配予政府投资与发展开支计划之拨款;
(六)按上级核准之有关计划,标准及期限,用作给予补贴之拨款;
(七)经有关机关提出充分理由,且行政长官在听取财政局意见后而作出预先许可之其他拨款。
二、上款所指之特许,须在不影响司库之正确管理及保障有关之财政平衡下行使,而财政局得建议全部或部分中止有关特许。
第十一条
款项之分配
一、使用与整体款项有关之资金,须在听取财政局意见后按经济及职能分类之适当项目预先分配。
二、在执行财政预算时所作之不须额外动用资源之调整,须根据为修改财政预算而订定之法律制度为之。
第十二条
预算之转移
一、在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内清楚载明之津贴、共同分享及指定收入,系根据各自治实体之财政制度之规定处理。
二、上款之规定不排除在获行政长官经听取财政局意见后而许可之特定情况下,可全部或部分预收将到期之津贴。
三、以指定收入名义征收之款项超出二零零三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之最初预计时,则超出最初预计的部分被视为默示追加,并对相应之开支项目作同等调整。
四、如出现上款规定之情况,则新增之金额须每月在由财政局局长签署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声明书内列明。
第十三条
职业税税额之扣减
一、于二零零三年度,设立职业税税额之扣减项目,有关扣减率订定为百分之二十五。
二、为遵守上款规定,雇主应根据经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通过之《职业税规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雇员及散工进行同一规章第三十二条所指之就源扣缴之职业税税额扣减工作,并应每季将已扣除百分之二十五之纳税主体应缴税额交予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三、上款的规定适用于二零零三年度最后一季扣除的金额,并应最迟于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五日将之交予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四、根据《职业税规章》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递交M/五格式收益申报书;此等纳税人之职业税税额的扣除,由税务当局依职权作出,因而第一款所规定之百分之二十五的扣减率亦应在同一《规章》第四十一条所指之征收凭单中作适当的扣除。
五、以上数款的规定不影响根据有关《规章》须作出的职业税递交或返还。
第十四条
营业税之豁免
一、于二零零三年,不对附于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77/M号法律通过的《营业税规章》表一及表二所载之营业税税额进行征收。
二、上款的规定不免除该《规章》第二条所包括之自然人或法人应遵守之宣告义务,亦不妨碍因不履行该等义务而被科处罚则。
三、税务当局之有权限部门应根据《营业税规章》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以及附于同一《规章》的行业总表表一规定,维持各类场所的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房屋税税额之扣减
于二零零三年度,设立房屋税税额扣减项目,有关扣减额订定为$500.00 (澳门币伍佰圆整),该扣减额系由税务当局依职权作出,并应在八月十二日第19/78/M号法律通过的《房屋税规章》第九十二条所指的征收凭单内作出扣减。
第十六条
税额扣减之期限
在不妨碍本法律之每年期限制度的情况下,本法律所设立的税额扣减适用自涉及税务优惠之年或年度所采用规章所载之结算权失效期。
第十七条
地租及租金之征收以及退回之最低值
于二零零三年,应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之低于$100.00 (澳门币壹佰圆整) 之地租及租金之年金额不予以征收,亦不退回总额低于此数之金额。
第十八条
广告及宣传物品之收费及税项
一、于二零零三年度,民政总署不征收有关宣传或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的牌照费。
二、上款所指豁免不包括放置在格兰披治大赛车跑道之广告。
三、第一款的规定不影响九月四日第7/89/M号法律之规定以及其他关于宣传及广告物品之张贴的一般或特别规定的遵守。
四、按第一款规定豁免缴纳牌照费的宣传及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亦免缴纳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号法律核准之《印花税规章》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以及《印花税总表》第三条所指的印花税。
第十九条
旅游税之豁免
一、于二零零三年度,根据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六条规定属第一组分类之同类场所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的服务,获豁免八月十九日第19/96/M号法律通过的有关《规章》所规定的旅游税。
二、基于适用四月一日第16/96/M号法令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法令第五条所指的第一、二及三组酒店场所的上款所指的第一组同类场所之专有业务,亦获豁免旅游税。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关于火电厂超期服役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1998]24号




关于火电厂超期服役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超期服役机组燃煤锅炉如何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请示》(环晋控字[97]398号)和(98)晋环控函字18号收悉。经研究,

  现函复如下:

  据我局环监[1993]460号关于山西太原第一热电厂六期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六期扩建工程建成后,该电厂现行的一至四期共计十八万六千千瓦老机组退役。”,太原第一热电厂超期服役的燃焊锅炉应在六期扩建工程建成后全部退役。退役前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第一时间段的排放限值,你局按此标准监督管理。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