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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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洛阳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2007年7月27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本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资金保障、布局合理、建设配套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二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五千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六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九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建设用地。
  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和人口增长需要,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对城区现有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表彰。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五条  依法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 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市、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和危及师生安全。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 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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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根治腐败问题的几点思考
(赵作明 邮箱:zzmshandong@sohu.com)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第58届联合国大会10月31日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随着批准国达到法定数(公约规定:本公约应当自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者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第九十天起生效。),于2005年12月14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正式生效,使之成为一支国际性的反腐利剑。世界舆论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和期待。

2007年,新年伊始,伴着几天假日,有关反腐败问题一直萦绕着我,一种强烈的责任感使自己不得不作相关的思考,现将其整理下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反腐败,应当继续推进权力资源配置改革

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过度集中的权力势必导致腐败,过度集中而又缺乏监督的权力更是导致严重的腐败。我们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将近30年的时间,尽管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在一些领域我们似乎仍然可以看到计划经济的产物。比如,铁路系统、邮政系统以及其他国企面临的重大问题等等,无不与旧的计划经济及其思维密切相关。党政分开,政企分开,让权力按照其轨道运行并接受最大范围最大限度的监督,让经济按照市场规律来运作并实现资源配置的最大化,这一要求至今尚未完全实现。对于如何实现国企的市场化运作,前年《公司法》的修改,初步解决了一个市场地位平等问题,国企“特权”不再成为问题,但是如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别是进入市场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我们去做。还有前段时间争论很大的不少地方将招商引资能力作为官员政绩评价的重要指标这一现象,在根本上还是没有为权力正确定位,没有很好处理权力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上述林林总总的现象,归根在三点:一是权力仍然过分集中,分权不够;二是权力运作缺乏透明性;二是相互制约,相互之间的监督不够,外界监督可及的深度和能力不够。

所有国家权力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权力,在这个基本问题上,几乎没有一个现代国家能够否定。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尊重和珍视国家权力的人民性,所有制度的设计无不朝着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权力为人民方向设计。但是,基于权力行使的组织化和个人化,以及组织和个人本身在监督缺位的情况下存在的内在缺陷??集团利益化、个人私欲化,再考虑到民族传统和文化的演进以及社会影响的全球化等因素,这一切的叠加就构成了权力在社会运作中的复杂性、非理想性。正确地对待权力本身,以人性恶、权力恶的思维方式来对待权力,厘清相关权力之间运作的关系,这才是现代社会对我们的要求。那种不恰当定义权力和人性而迷信、盲从的观点,不但不会有助于解决腐败,相反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甚至是为某些组织和个人自身谋求非法利益的一个“面具”。

当前,推进权力资源配置,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党权和行政权力之间的权力分配要继续深入,党的意志应当通过行政权力依法表现出来,党的领导应当体现在政治和组织上的领导,而不宜直接插手相关的事务,特别是事关国记民生的重大事务或能直接产生法律利害关系的事项。毕竟,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方略是建筑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能够依法对违法行使权力的主体可诉可赔的救济机制之上的。而党的任何一级机构都不能对外依法承担上述责任。二是要解决好党内的监督问题。特别是对一把手、二把手甚至三把手以及党内重点岗位的监督问题。对此,在党内探索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部分相对分离的模式或者建立上级派驻以及提高各级监督机构的地位,扩大监督权限,这些模式应该说对于防止党内重要权力行使者滥用权力都有很好的推动作用。三是要继续推进行政权力的改革,进一步扩大行政权力运作的透明度,加大规范行政许可改革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各项审批,并确保保留的审批项目程序上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公开性。四是要继续加大人大对权力的监督力度,在《监督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各级人大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进一步解决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地位问题特别是监督权行使问题。五是要继续培育和规范民间团体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承认并尊重各种依法自治团体在社会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引导、解决其利益的小团体倾向。只有利益相对认同和自身发展的相互影响,才能确保社会发展的内在活力和动力。六是要进一步扩大和规范新闻媒体的职能和作用。在确保党对新闻工作整体和宏观领导的前提下,以立法的方式进一步赋予、巩固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把对新闻媒体的控制权交给人民和法律,并努力培育新闻法治的良好氛围。七是要认真研究地方自治的利好,确保中央事权的权威和地方自治活力的双赢甚至多赢。这其中包括地方重要岗位官员任免机制的完善。

二、要借助法律和法治,依靠人民,从制度上实现反腐

从这几年反腐的力度看,我们确实下了不少决心,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是腐败现象却日益呈现扩大和攀升的趋势,尽管这与我们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关键期密不可分,与世界反腐任务的加重密不可分。但是,关键的是我们要学会反思,要从制度找问题,从法律和法治上找对策,并要紧紧依靠人民。在解决上面系列问题的基础上,作为法治的着眼点,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要通过立法规范公务员财产收入和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并将重点监管对象放在领导岗位和关键岗位。目前,国家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财产收入和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不是效力太低,就是覆盖面太窄,而且,由于许多规定是党内规章制度,缺乏强制执行力,并容易给外界造成党治高于法治的错觉。因此,应当以法律的形式规范财产申报和其他重大事项申报问题,并将申报主体不再限于党的领导干部,而是全体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岗位和关键岗位的公务员。建议该法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廉洁法》。建立所有公务员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财产申报、重大事项申报制度,公务员所申报的财产和重大事项,经依法核查符合法律规定后,作为个人廉洁信息归档管理,并经日后定期、不定期的比对和进一步的核查,如发现在个人申报之外又有其他收入的或漏报关联事项,依法处理。对于申报之外的财产,一律按照贪污或受贿处理。取消《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清除不利于遏制腐败现象的该种“口袋罪”,如果确需保留相关罪名,则可以将对象指向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不再囊括公务人员。在该法案中,应当建立或依托专职的廉政监察机构,对公务员的廉政信息及时监控。建议,将现在的行政监察、纪检和检察院的部分职能和人员剥离出来,统一一个机构对公务员日常廉政信息检测、监控。

(二)要加快阳关信息法的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确保国家权力运作的公开化,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目前,国家正在酝酿《政务信息条例》。我看,这个起点太低了,缺乏气量和前瞻性。如果是条例,也只能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效力不高是一个问题,关键是不能涵盖人大、检察院和法院等权力部门的信息公开。而后者,从某种程度讲,对人民生活的影响更加深重。立法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大事,是人民意志的根本体现。但是,就目前报刊杂志和全国人大新闻网给我们的信息看,相关立法信息一个是内容太少,一个是滞后。很多立法,都是一些部门在运作,国务院或全国人大立项后也仅是一个公告性质的东西,直到上会表决时,大家才知道法案是个什么样子,其中都经历了几稿?每稿都有哪些不同?利益交织点及相关利益的代表是什么?都无从所知。尽管这两年立法信息公开好了许多,但是仍不尽人意,更何况公开什么、如何公开缺乏法律保障。再有“两高”的权力运作信息公开问题,我们目前见到能够受到制约的是每年一度在全国人大会上的工作报告,但是谁能坚定不移地相信在那么短的时间、那么多人的情况下,代表们能够全面审视检查两院一年来的工作?再者,话说丑点,即使报告中有些水分,如果没有日常信息公开方面的积累,恐怕到后来只能由报告者自己解释了。

因此,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权力运作信息阳光法》,是防止权力暗箱操作,遏制腐败,取信于民的重大法治要求。而且,在该法案中,应当对于事关人民群众生计、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关系的信息列为优先、重点披露范围;权力运作信息公开是一般、基本的原则,不公开是极少数的例外,而且这种例外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审查并确定一个合理的公开期限(解密期);在公开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内容时,应当注意保护个体的隐私,并认真划清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所有法案中规定公开的信息,应当给人民群众提供便利、低成本的查询渠道,所有的“点”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并确保在查询不能的情况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

(三)要加快国民诚信法律体系建设。这不但是对公民和组织个体的,也是针对公务员廉政的。对于诚信缺失究竟会给国家带来怎样的损失或灾难,尽管目前还缺乏科学的统计数据,但是任何有理性的人都知道那个数据肯定是惊人的。回忆一下我们每个人由于被别人欺骗时的愤怒,再看看各大媒体大量报道的执行难、商业欺诈等问题,人们就会明白,并感到一阵寒冷和无助。事情真的这么难解决吗?我看不是。关键是国家在这一块研究不够,立法不及时。

为解决国民不诚信给国民经济、国家信誉带来的损失以及对社会秩序造成的混乱,应当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诚信法》,并以给每个公民设定统一的信用账号为基础(可以居民身份证为基础设计),基于该公民发生的一切各种民商事活动甚至犯罪信息均应当得以准确而完整地记载或查找,特别是不良的诚信记录。对于不良的诚信记录,应当公开并方便任何人查找。同时,在不良行为修正后,可以依法隐藏该不良信息。对于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的组织,应当确保公民和该组织之间信息的畅通,该组织应当确保该公民在案的不良信息在本组织内对任何一个与该组织打交道的外来个体公示。作为另外一个很关键的辅助,每个公民的信用账号必须确保被有关组织记载和跟踪,特别是负有不良信息的人。同时,并依法保护公民隐私。

这部立法,在实施中的效果可能很大程度上借助于大量的科技投入,但是,没有人怀疑相关产出的巨大效能以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国家声誉的重大作用。对于反腐败而言,如果我们个体的信用得到保障了,腐败的空间就会相应地缩小。关键是我们必须让不诚信者付出比他制造或推动腐败更大的成本。

(四)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监督法》。进一步保障新闻监督权和人民群众知情权等宪法上的权利,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有人将新闻监督权称为“第四种权力”以褒扬它在监督权力运作、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权力运作和新闻监督,在本质是统一的,都是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但是,正如全面所说权力的特性,特别是在参杂人的意志后出现的问题,使得任何一个现代化国家都不敢放松对权力的监管。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已经被历史证明为一种十分有效的力量。它在法治进程中发挥的巨大作用是有目共睹的。

制定新闻监督法,目的是理顺新闻监督的权限、范围和程序,搭建人民监督与新闻监督的桥梁,同时,明确新闻媒体的责任和国家干预的情形和范围,将促进和影响“和谐”的事件、事情等要素依据事实和法律纳入到新闻中,并将它们原本地告诉人民群众,引导大家该如何做。在政府和新闻媒介的共同努力下,尽快构建一个和谐的公民自治社会、法治社会。

(五)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法》。对于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中央已经很清楚,不少人民群众更是深受其害。从2006年的反商业贿赂专项整治活动查处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商业贿赂活动与腐败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权力在商业领域的“寻租现象”到处可见。鉴于腐败关联人员之间的互动性,只有依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活动,才能更好地惩治腐败。由于商业贿赂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在反商业贿赂方面必须下重拳,必须全面深入研究商业贿赂的特点和规律,并以立法的形式根治。

(六)要在落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下功夫,及时修订国内的相关法律,并在国际反腐败协作机制上积极开展工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不少新理念,新措施,国内有些法律还不能完全与之协调,根据国际公(条)约优于国内法的惯例,我们要尽快修订或制定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要根据我国腐败分子外逃国家的去向,相关职能部门抓紧工作,及时查找我们法律或协作上的“空白点”,以严密的引渡遣返条约来断绝外逃之路和外逃之心。赖昌星在加拿大与中国之间法律上的“拉锯战”就充分说明了我们加大相关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七)要以系统论的观点全面重视反腐败问题。反腐败不仅是法律问题、政治问题、社会问题,还涉及到民族心理和文化传统。因此,我们应该从多方考虑、多处着手,从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多个层面多个角度努力,构建一套有效的,既符合我国特点又能与国际反腐工作接轨的工作机制。如前面所讲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问题,它就不仅仅是一个收入公示问题,还要考虑到如何确保公务人员工资薪酬的提高,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符合人的内在需求。廉政制度建设本身要求严格的监管和公务人员的薪酬一体化,而不是相反。但是,如何提高公务人员的薪酬并确保不同等级之间合理的差距,就是一个包括国民经济本身、技术、国民心理承受力和客观要求等诸多因素在内的复杂体。限于篇幅,不再一一展开。

综上,经过整理为此文,其中的不足甚至错误恐怕不难指正,但是,鉴于腐败问题对权力正确行使的腐蚀性、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巨大障碍以及反腐败工作的系统性、全民性乃至全球性,为匹夫者,当行其责,故大胆提出上述反腐设想,供参考。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8〕81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5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下同)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执法的组织,下同)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评价、奖惩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行政执法部门内部公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没有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负责法制工作任务的其他机构承担。
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负责评议考核,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评议考核结果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听取该部门上级机构的意见,评议考核结果抄送上级部门。
第五条 评议考核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于第二年年底开始进行考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相结合,做到内部考评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执法内部评议考评采取听取执法工作汇报、案卷评查、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查阅有关文件等方式进行。外部评议考核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测评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三)行政执法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认定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
(五)证据、材料收集和采用是否合法、规范;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
(八)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九)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齐全、填制规范,归档立卷是否规范并妥善保管;
(十)重大行政处罚是否备案;
(十一)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十二)是否发生严重损害公民人身权利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利的案件;
(十三)在立案、受理、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听证、回避、时限、送达等行政执法程序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条 评议考核总分为100分。内部评议考核分值占70%,外部评议考核分值占30%。
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确定等次。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相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工作重复评议考核。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工作,由其所在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