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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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交发[200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进行的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省境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具体实施。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招投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四条 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标和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作出决定。当投标人不足3个时,可由具有许可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章 招标项目 
  第七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供求、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或者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及时开通道路旅客运输班线。 
  第八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开通道路旅客运输班线建议。并按照管理权限决定是否开通。 
  第九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拟开通的客运班线,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在媒体、网站或者客运站等公共场所公示。对有争议的,应当公开组织讨论,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潜在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潜在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举行听证,并依据听证结果,决定是否开通。 
  第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将已确定的招标项目逐级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适时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一般为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标准和投标项目效益测算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应按照评分大纲确定的原则设定。评分标准应当包含经营条件、经营机制状况、以往经营行为和安全生产情况等内容。 
  评分大纲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并予以公布。评分大纲应考虑不同的经营项目分别制定,每年度或不定期修订。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通过设置合理的评分标准引导企业努力做好基础性工作,以实际经营表现来取得招标项目,避免投标人仅以突出的标书表现影响评判。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九条 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四章 资格预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经营条件证明文件、业绩和安全生产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报名,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对其提供的证明资料中不明确或者重要内容进行澄清和核实。如内容失实,潜在投标人丧失投标资格。招标人应当将其行为记录在案,对其以后参加投标加以时间限制。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出书面通知。 
         第五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照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指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时,应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拒收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所有未中标人。在中标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返还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如对招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存有疑问,可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招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五日内,以书面形式进行释疑,并将书面释疑内容发至所有投标人。书面释疑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和相关文件两部分。 投标书主要包括索引、可行性方案、运营方案、服务质量承诺及违诺处理等内容。 
  相关文件主要包括企业法人登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对照评标标准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管理制度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应当按A4格式装订成册。投标书(包括正、副本)应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加盖投标人印章。投标文件应打印,并不得加行、涂抹或修改。相关文件应提供目录和相应的证明。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报送函、投标书正本一份和副本三份、相关文件一份。投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包装必须使用内外两层封套,并在内外层封套上加贴密封条,上有“正本”、“副本”标记。正、副本内容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不负责退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交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以骗取中标。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八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活动,应在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应当从招标人建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在接到通知后,应按照规定时间抵达评标地点。评标专家的产生过程必须接受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三条 评委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评委提问和投标人的澄清或者说明内容,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及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 评标实行计分制。按总分高低推荐中标人及候补中标人。 
  分数相同时由评委投票决定,投票以简单多数通过。 
  第四十五条 评委应当对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并对评标标准的每个分项打分。打分不得高于设定的最高分值。经过涂改的评分结果无效。 
  计分汇总表经全体评委签字后,当场密封备查。 
  第四十六条 评委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人及1名候补中标人。 
  第四十七条 评委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现场确定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日。 
  第四十九条 公示无异议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随后的3日内向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发出中标或候补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及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未能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逾期不签定《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投标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需将投标书中的有关承诺在相关客运站(场)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客运站(场)应当为中标人提供公平的经营环境,不得歧视异地中标人。 
            第七章 纪律和考核 
  第五十四条 开标、评标及确定中标过程均需在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五十五条 评标期间若发现评委有舞弊行为,取消该评委当次评分结果,并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必须在签定《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后3个月内上线经营,超过 3个月由于中标人自身原因未上线经营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线路经营权,由候补中标人顶替,候补中标人在签定《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后3个月由于自身原因未上线经营的,招标人收回班线经营权,重新进行招投标。原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不具有该项目的投标资格。 
  第六十条 招标人应该在中标人上线经营前,对中标人履行中标内容进行核查,核查中发现与中标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其投标承诺的,收回其中标项目经营权,由候补中标人顶替。并将其行为记录在案,对其以后参加投标资格加以时间限制。 
  第六十一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制定中标项目考核的内容,并作为《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的附件。 
  第六十二条 各级运管机构应当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违反《吉林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记分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关经营权规定的,取消中标人线路经营权,由候补中标人顶替。候补中标人违反的,收回线路经营权,由招标人重新招标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该项目经营者。 
  重新招标时,考核不合格和违反《吉林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记分考核管理办法》中有关经营权规定,被取消经营权的原中标人和顶替经营的候补中标人不再具有投标此线路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已中标的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考核,但处理办法仍按原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交通厅发布的《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吉交运字[2001]25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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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
财政部



为了解决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足、医药费超支的矛盾,
配合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现决定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并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具体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五年以来国务院统一规定发给国营企业职工的各种副食品价格补贴,其中由企业福利基金负担的部分全部改为从企业成本中列支。
二、按规定列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由原来的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1%提取,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4%从成本
中提取,计提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不再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
三、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比照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口径提取,即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的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后的1.5%提取。
四、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增加以后,企业上交承包基数一律不作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这两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关于职工福利基金、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其他有关财务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1992年4月30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意见

(国三峡委发办字[2004]13号)


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


三峡工程移民自1993年正式实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库区各级政府、广大移民干部和移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移民搬迁安置和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移民搬迁后,由于生产条件、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如农村生产安置条件亟待改善;库区的经济发展落后,就业压力大;移民群众生产技能差;部分移民中的弱势群体及特困户需要救助;等等。为确保三峡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目标的实现,加强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十分必要,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是三峡移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三峡工程实施开发性移民方针的具体实践,是增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能力,提高移民安置质量,保证移民稳定致富的有效措施。库区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和增强移民创业就业的综合素质为核心,以增加移民收入、改善移民生活质量为重点,开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要坚持实行开发性后期扶持方针,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努力调整农村产业、产品结构,扩大就业门路,使移民尽快达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促进库区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领导,切实履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职责


按照三峡移民工作“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三峡建委办公室、财政部等国家有关部门要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三峡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予以审核批准,切实将后期扶持资金落实到项目;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批准的后期扶持规划,组织实施三峡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库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人,落实专门机构或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并从组织保障、资金筹集、工作措施上加大对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力度;要落实有关移民后期扶持的政策和制度,做好统筹协调工作,保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要加大后期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顺利开展。


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地制定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合理使用资金,把有限的资金落实到对移民的生活救助和生产扶持项目上,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保证,是监督检查三峡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施的依据。


编制移民后期扶持规划,要坚持以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为基础,结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对三峡库区移民经济发展的其他扶持资金统筹使用的原则;坚持以移民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扶持为辅的原则;坚持以扶持库区农村移民改善生产条件和生产手段、开发生产项目、发展移民家庭经济、移民技能培训为重点,确保移民户受益的原则;坚持实行项目管理、分阶段规划、按年度实施、科学决策的原则;坚持注重生产开发与保护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内容:


农村移民的后期扶持重点:一是农村移民生产开发项目。重点是扶持发展投资少、见效快、覆盖广,移民户能直接受益的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业、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运销业、旅游业等生产项目及农业科技推广项目。二是农村移民基础设施及公益项目。扶持重点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库周道路(机耕道、人行道、下河道、渡口、小码头)、生活用电及公益性项目。三是移民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及技术服务项目。主要是通过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不同类型的短期培训,使移民掌握一定的适用技术;有计划地组织劳务输出;有针对性地、科学合理地开展农业技术服务。


城镇移民的后期扶持重点是城镇新址占地移民、纯居民和下岗职工的家庭经营项目。着重培训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加就业能力,扶持创业的条件和手段。


移民特困户的扶持:对那些暂时尚未落实生产安置,而生活发生困难的移民要给予生活救助,并帮助其发展生产和就业。


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主要目标是:后靠安置农村移民生产安置落实,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进一步改善农村移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条件;通过技术培训,使大多数青壮年劳力掌握一到两门实用技术;特困户有基本生活保障;城镇移民生产安置落实,生活达到或超过搬迁前的水平。


《三峡移民后期扶持的规划大纲》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自行编制。


四、采取综合措施,合理有效地统筹使用各专项资金


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移民后期扶持措施,主要是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部分、国家安排的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社会各方面的对口支援资金,生态农业开发、耕地占用税返还资金,除此之外,还应包括用于库区的退耕还林、以工代赈、扶贫及国债资金等。


库区各级政府要在国家和地方各专项资金管理程序不变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关于后期扶持工作“统筹规划,落实资金,突出重点,形成合力”的要求,合理统筹使用这些资金,形成资金合力。


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法留给地方部分,要重点用于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保护三峡水库的生态安全,改善移民生产条件,促进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要继续安排好水利专项资金,切实用于三峡库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库区以外的项目;要切实将返还后的耕地占用税用于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补助,发展高效生态农业;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利用财政转移支付、国债和扶贫等资金,加强对移民安置区的人蓄饮水、节水灌溉、农村公路、农网、农村沼气等小型工程以及农村扶贫工程的建设。


要继续做好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引导企业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进行互惠互利的经济项目合作,为三峡库区发展增加活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要继续加强移民群众自力更生、自强自立、艰苦奋斗的教育,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移民个人投资、投劳,以主人翁的精神建设文明富裕家园。


五、加强管理,确保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最佳效益


按照《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其他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确定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要保证移民享受项目收益,并充分考虑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于一定规模的生产开发和公益性项目的实施,要坚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后期扶持基金与其它资金结合使用的项目,要明确责任和产权;要加强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以确保后期扶持项目的最佳效益。


要切实加强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资金管理,及时将资金按年度计划落实到项目使用单位。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具体项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实施。


要严格后期扶持项目档案的管理,建立后期扶持项目统计制度,定期向上级移民主管部门报送后期扶持项目统计报表,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开发建成后的竣工验收,并建立后期扶持效果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另行制定。


六、做好配套服务,积极引导和扶持移民就业


湖北省、重庆市要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基层各级政府做好技术服务的组织工作,做好移民开发性生产规划、生产项目论证,加强生产技术服务,切实解决生产开发中的实际问题;推广先进的生产技术,大力引进优良品种;建立与移民产业开发相适应的服务体系,开拓市场,搞好产品流通,使千家万户移民融入其中;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移民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移民的就业能力。大力帮助移民进城务工。


库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广开就业门路,解决劳动力出路问题和增加移民收入,积极引导和扶持移民就业。


七、加强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移民后期扶持监督体系


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行全过程监测、评价和监督制度。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截留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行为,要依纪依法查处。


接收安置三峡库区外迁移民的省市,参照本意见,结合本省市实际,做好外迁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