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海洋仪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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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海洋仪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施行《海洋仪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8年12月7日,国家海洋局

根据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精神,我局标准计量中心起草了《海洋仪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经征求专家和生产单位的意见后,又对《细则》作了几次修改和补充,于今年五月份通过了技术审定,现予以公布。本《细则》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海洋仪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海洋局(一九八八年十二月)

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质量监督员……………………………………(1)
第三章 监督抽查………………………………………(2)
第四章 问题处理………………………………………(5)
第五章 附 则………………………………………(6)
附录 监督抽(复)查工作守则………………………(8)
附表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海洋仪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生产海洋仪器的有关单位应接受国家海洋局对海洋仪器行使质量监督管理权,必须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质量监督员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设产品质量监督员。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三年以上的工程师或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五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三、具有产品质量监督基础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技术、业务知识,熟悉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了解国内外产品质量监督和产品质量认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四、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能公正合理地解决产品质量监督中重大的技术和业务问题;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工作程序:
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国家海洋局产品质量监督员审核表》(见附表九)报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经培训、考核批准后,发给《国家海洋局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大纲,由国家海洋局制定。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员在分管任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对海洋仪器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三、参与或组织对质量争议进行调查、仲载、调解和处理;
四、依法对违反质量法规者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等现场处理。对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和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损失的产品,制止出厂或销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七条 抽查方案包括下述内容:
一、抽查依据:抽查的依据是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企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中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指标。
二、抽样方式:抽查不事先通知被抽查单位,由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采用突击和随机方式,从生产单位已检验合格,在产品标准规定检定周期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样品。样品抽取后立即封样。封样要求有记录和封样标志。
三、抽样数量与判断准则:每批产品抽取样品的数量及合格判定准则暂按产品标准或国家海洋局规定执行。待《海洋仪器抽样方法》专业标准发布后按标准执行。
四、检测项目及缺陷分类。
五、检测设备与检测方法。
六、抽查费用予算(填表三)。
第八条 监督抽查工作程序
监督抽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接到国家海洋局下达的抽查任务后,按第七条要求编写抽查方案。抽查方案经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审定后,办理“国家海洋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介绍信”。
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持信抽样后,立即填写表一《关于监督抽(复)查产品质量抽取通知单》。发送被抽(复)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于在用户中抽取的样品,生产单位在接到表一和“监督抽查介绍信”后一个月内如数无偿补给。轮番生产的产品,如生产单位无产品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抽取的样品要按规定进行检测,不得随意减免检测项目和伪造数据。
检测结束后,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及时填表四《监督抽(复)查产品质量合格通知书》或《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通知书》和表五《监督抽(复)查产品质量检测记录单》报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由国家海洋局分别将抽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通知生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局等有关单位,并在有关刊物上公布。
四、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单位,在接到《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通知书》后,必须对该种产品立即封库,逐件检查。对已出厂的产品,必须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承担赔偿实际经济损失的责任。同时,厂(所)长要立即向全体职工通报情况,发动全体职工检查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解决,并查清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进行严肃处理。同时,组织填报《监督抽(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措施表》。
五、整顿期限: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限自生产单位收到不合格通知书之日算起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协商延长整顿期限。
六、样品处理:检测后的样品一般保存一个月后由生产单位自行提取(经联系同意,也可以由检验机构代发),包装、储运等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
第九条 复查
1.复查的申请和复查单位:限期和停产整顿的单位,整顿后经自查认为产品质量确实已达到标准规定,产品不合格的因素已经消除,可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报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为便于统一标准和检测方法,原则上由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如果生产单位决定不再生产该种产品,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报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局,可不再进行复查。
2.复查标准:复查时的标准和检测方法与抽查时一致,按原规定项目进行检测,不得只检测其中某一项或某几项。
3.复查抽样方式:接到复查通知后,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仍要采用突击和随机方式抽取样品。样品数量同抽查时样品数量相同。
4.复查结果的报送:复查后,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把检测结果(填表四或表七及表五)报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通知生产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局。
如果复查合格,国家海洋局填表八通知该单位。
5.复查费用:一律由被复查单位支付。
第十条 对抽查和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处理:
被查单位收到表四(一)(或表七)和表五后,对抽(复)查结果有异议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向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申诉,由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处理,申诉报告和处理结果要分别抄报被查单位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测。原样品经重测,确属原检测失误,由检验机构负责更正,并承担重测费用;原检测无误时,重测费用由被查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抽查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抽查结果汇总;
对检测结果的评定和质量问题以及缺陷的轻重程度,要有明确的结论,即明确写出合格或不合格,以及质量问题的严重,较严重或较轻程度。
二、对抽查结果的分析:
对本次抽查结果的质量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对行业共性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
三、对改进行业产品质量提出建议。
四、抽查检测费用决算。决算要真实、准确,逐项详细填写表三,上报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专款解决。

第四章 问题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单位,国家海洋局根据被抽(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轻重程度,结合其质量管理体系和日常质量管理情况,依据《条例》做如下处理。
一、对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1.产品质量问题不严重(只有部分轻缺陷项目不合格),要限期整顿。
2.产品质量问题较严重(有重缺隐项目不合格)要停产整顿,并在不同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若产品经过复查仍不合格,则该种产品必须继续停产整顿,经自查认为产品不合格的因素确已消除再申请复查。
对不具备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经限期整顿无效,第二次复查仍不合格者,要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领有生产许可证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在整顿期间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举办或参加展销、订货会。
第十三条 抽(复)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单位,未经复查和批准而擅自生产和销售的,国家海洋局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海水淡化及水处理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条例》和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授权国家海洋局标准计量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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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


(2002年12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七号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的《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1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促进职业训练工作,提高劳动者整体素质,适应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所进行的职业训练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业训练是指以职业标准、职业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培养、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的职业教育活动,包括从业前训练、在岗训练、转岗转业训练、再就业训练以及其他技能性训练。

第四条职业训练应当适应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劳动就业的需要,为培养和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服务。

职业训练应当与推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结合。

第五条政府应当将职业训练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职业训练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发展职业训练事业。

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的作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训练,鼓励和帮助劳动者参加职业训练。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训练制度,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训练。

第七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职业训练的权利,并有按照所从事岗位需要接受职业训练的义务。

第八条政府保障职业训练机构的合法权益。职业训练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职业训练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方针,保证职业训练质量。

第九条市、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职业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十条职业训练的行业协会是职业训练机构的自律性组织,行业协会的机构运作、会员的权利义务由其章程规定,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实施有关职业训练的法律、法规;

(二)制订实施职业训练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和办法;

(三)指导职业训练的专业设置和发展方向;

(四)制定职业训练的从业规则;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办理劳动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二章职业训练机构

第十一条政府可根据职业训练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职业训练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下列条件并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设立职业训练机构: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政府规定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办学资金;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劳动部门受理设立职业训练机构的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批准设立的,应当给申请人书面答复。第十三条职业训练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在办学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职业训练活动,并按规定进行年审。

办学许可证不得出租、转让。

第十四条政府根据职业训练发展规划建立职业训练公共实际操作训练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放,提供实习训练服务。

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建立实际操作训练基地。

第十五条职业训练机构从事收费性职业训练服务,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三章职业训练的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职业训练,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按照省、市劳动部门确定的职业规范进行。

没有前款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的,职业训练机构应当在实施职业训练前将训练方案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劳动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对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训练。

第十八条劳动部门应当对失业员工进行再就业训练,所需经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中支出。

第十九条政府根据残疾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就业愿望,组织其进行职业训练。残疾人参加职业训练期间,发给适当的生活费。残疾人参加职业训练所需费用及生活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对新录用员工进行上岗职业训练,并有计划地开展员工的在岗、转岗等职业训练。

从事技术工种的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职业训练。国家规定应当具备职业资格的,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对其员工进行的职业训练和其他组织举办的公益性职业训练,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参加脱产或者半脱产职业训练的,可以与员工签订训练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训练合同应当明确训练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职业训练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教育教师任职条件。

第二十四条职业资格、技术等级的训练,培训机构应当与授予资质或者确定等级的考核、鉴定机构分离。

劳动者参加职业训练后,可以依法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技能鉴定;经鉴定合格的,由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术院校教育应当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注重职业技能训练。

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应当达到相应的职业技术标准,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职业训练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和完善职业训练保障体系,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训练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劳动部门组织建立职业训练机构评价体系,根据办学规模、训练质量、学员就业率等指标组织对职业训练机构进行评估分级。

第二十八条政府兴办的职业训练机构和公共实训基地所需的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员工训练经费,列入成本开支。

员工训练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参与和推动企业职业训练活动,对企业职业训练活动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职业训练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训练教师的培养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发展规划,保证职业训练教师队伍适应职业训练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职业训练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劳动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下处罚:

(一)超越办学许可证范围进行职业训练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审或者在年审中被发现不符合设立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出租、转让办学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职业训练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退还所超收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职业训练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者劳动部门确定的职业规范进行职业训练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的,由劳动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收费性职业训练活动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与所收费用等额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企业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取或者使用职业训练经费的,由劳动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违法从事职业训练活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劳动部门工作人员在职业训练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23号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与《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椰心叶甲是一种典型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危害椰子、油棕、槟榔、鱼尾葵、山葵、刺葵、散尾葵、假槟榔等多种棕榈科植物。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减轻椰心叶甲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澄迈县椰子、槟榔及棕榈科园林绿化苗木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 科学防治,持续控制,防控结合的原则。宣传普及害虫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公众的防护意识,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新疫点,并采取有效的扑灭措施,迅速消灭新疫点,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预防和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各镇、工作站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各镇、工作站人民政府负责安排本辖区内椰心叶甲防治所需经费。
3、坚持快速反应,紧急处置,控灾减灾的原则。建立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快速的应急处理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要求,一旦出现新疫点,快速反应,及时准确的处理。
4、坚持依法防治,职责明确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扑灭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并实行分级控制。对不同等级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5、坚持依靠科技,综合防治的原则。依靠专家和科技攻关,进一步加快生物防治和引诱剂研究和应用的步伐,大力开展无公害防治技术,尽早实现防治工作从化学防治为主转向生物防治为主。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海南省《棕榈科植物检疫封锁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椰心叶甲灾害的应急防控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椰心叶甲防控领导机构与职能
(一)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
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治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林业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黄颖任副总指挥。由林业、农业、交通、建设、农垦、热作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组成防控指挥部。
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职责:根据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我县防治椰心叶甲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明确各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部署和检查本预案执行情况,统一指挥全县的防控工作。
(二)椰心叶甲防控办公室
澄迈县林业局是全县椰心叶甲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以澄迈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为基础,成立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办公室,由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站长任副主任。下设防控组、检疫封锁组、技术组、保障组、信息组等工作组。
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1、贯彻落实指挥部的指示和传达有关会议精神,承办椰心叶甲防控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2、负责农业、林业、交通、建设、农垦、热作中心等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络与沟通,交流有关信息。
3、负责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防控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具体防控处理方案的实施,指挥、监督、指导疫情的处理,并对控制场所和区域内的相关设施等实施防疫处理。
检疫封锁组主要职责:
负责对码头、车站和道路的检疫检查,对违规调运棕榈科植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技术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制定具体防控处理技术方案,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负责疫情确认等。
保障组主要职责是:
为防控工作提供人、财、物保障,负责疫情防控应急处理实施所需资金,各种物品采购和供应,安排、调配处理疫情所需人员、交通工具等。
信息组主要职责是:
负责疫情的收集、汇总和报送,组织对外宣传教育、引导工作,包括新闻发布会、编发科普宣传材料,引导传媒正确宣传报道疫情等有关情况。
3、镇政府、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连队及林业工作站职责
在县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各镇、工作站分管领导任组长,林业工作站站长任副组长,各村村长及国营(华侨)农场连队技术员为成员,成立椰心叶甲防控小组,负责辖区内的监测、检查、防治及宣传等工作。
二、专业队伍的组建
1、县椰心叶甲防控指挥部组织防控专家组,其成员由县林业局、农业局、热作中心、林科所、县森林植物检疫站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的任务是开展防治技术科研工作,并为监测普查、害虫除治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和培训。
2、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防控办公室负责组织监测普查队伍。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普查人员的培训,普查技术指导,带领普查队伍开展日常的普查工作。
3、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控办公室负责组织专门的除治队伍或采取工程承包的方式依靠社会力量完成除治工作。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专业队伍的培训,对除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验收。
三、调运检疫及审批
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全县棕榈科植物的调运检疫及审批工作。
根据海南省《棕榈科植物检疫封锁规定》,禁止从县内外调入调出棕榈科植物。如有特殊需要,需从县外调入棕榈科植物,须向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提出申请,经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核实,该批植物是否来自非疫区,决定是否准许调入。并由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向调出地森检部门提出检疫要求,该批植物调入后,须立即向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报告,进行复检工作。如该批植物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立即喷药后烧毁处理。如暂时未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则每株植物挂椰甲清粉剂一包进行预防。当地森检部门每月须对该批植物进行跟踪调查,如连续6个月未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则可认定该批植物为健康植株。
从国外引进棕榈科植物的种子和种苗,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三章 应急响应
一、疫情分类
疫区包括染虫区和隔离带。
染虫区:以各个疫情发生区的受害中心为圆心向外扩展调查,由虫分布最终地点再向外扩展1000米即为染虫区边缘,边缘以内的部分即为染虫区。
隔离带:在确定染虫区的基础上,沿着染虫区边缘向外扩展2km,此环状区域即为隔离带。
保护区:疫区外围未感染椰心叶甲的区域。
二、疫情分级标准
疫情根据疫点面积及受害株数划分为三级:一级、二级、三级。
三级:出现受害植株。
二级:疫点面积150亩以上(含150亩),或受害株数2000株以上(含2000株)。
一级:疫点面积3000亩以上(含3000亩),或受害株数10000株以上(含10000株)。
三、应急预案启动
当县防控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经县防控专家组确定为几级疫情后,由县防控办公室研究后向县防控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正式启动应急预案,并报省林业局备案。针对不同级别的疫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所在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的有关部门也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具体防控措施参照本预案第六章。
四、应急预案终止
1、在椰心叶甲防控工作中,通过采取全面、有效的控制、扑灭措施,消灭疫点。疫点是否消灭,采取如下的方法进行调查:
(1)先进行踏查,逐株目测,观察是否出现变色、条斑、皱缩、卷曲或枯死的可疑棕榈科植物植株,然后进行详查。
(2)发现可疑植株数量在10株以下的全部详查,10株以上的先选取由代表性的10株详查,再选取其余数量的1%详查。祥查时调查人员须上树剥开心叶,细看心叶表皮有无虫道破裂、有无虫体排泄物、有无幼虫或成虫。
(3)连续抽查6个月,均未发现椰心叶甲或危害状,方可确定该新疫点已被扑灭。
在疫区彻底扑灭疫情后,没有发现新的疫点,经县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报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并报省林业局。
2、通过采取各种防治措施,特别是采取生物防治措施,使害虫危害降到社会经济危害允许水平之下,既有虫不成灾,经县防控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报县政府批准后,终止应急预案,并上报省林业局。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
一、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预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县级测报点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的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监测预警专业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密切监测椰心叶甲疫情。
全县每年举行两次椰心叶甲疫情普查,普查时间定在每年的4月和10月,由县林业局统一组织。
二、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椰心叶甲疫情监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工作。
县林业局统一部署,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负责椰心叶甲疫情监测、检疫检查工作。充分发挥已有的县级监测点的作用,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各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增设监测、检查检疫点(须报县防控指挥部及办公室审批备案),做到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及交通要道均有监测、检疫检查点。每点设专职人员至少1名。
每月进行一次疫情监测,详细记载本行政区域内的椰心叶甲发生危害情况、受害株恢复或新增数量、防治措施实施情况。对监测、检疫检查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做出本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辖区内疫情月报表,上报到县防控办公室。
三、检疫封锁
一旦发现椰心叶甲疫情,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检疫检查站(点)和木材检查站,严密封锁疫区,禁止一切棕榈科植物的调运,禁止范围包括有疫情的镇内、镇与镇之间和县际间的调运。根据疫情的发生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在码头、道路上增设检疫检查点,开展检疫检查工作。一旦发现违规调运,立即查扣,报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部门处理。经检疫部门检查,如明显发现植株有危害状,如叶片有危害状、带虫,立即使用高效氯氰菊酯进行喷杀,杀死成虫,防止扩散,药物处理后,立即就地烧毁;如未发现明显的被害状,进行药物(可用高效氯氰菊酯)树冠喷灌处理后,可转移至当地的检疫隔离苗圃试种。如当地没有建立隔离苗圃,立即烧毁。
四、宣传工作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工作站负责组织椰心叶甲危害性和防治技术宣传工作。
1、县电视台,需在不同时段,每周播放二次以上,由县防控办公室提供椰心叶甲专题宣传片。交通管理部门,需责成运输企业在车站、码头和长途客运工具(长途客车、轮船)上播放该专题宣传片。
2、县林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如:组织宣传车和宣传队分赴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展开宣传和指导工作。在镇、工作站政府所在地、主要的农贸市场、老爸茶坊、农垦各政府单位和其它人们较集中的地方发放和张贴宣传资料。
3、宣传部门、新闻媒体应及时在报刊、电台、电视报导防治的最新进展,让普通百姓了解防治基本知识,做到自觉的举报违规调运棕榈科植物,发现新疫点能及时报告。
第五章 疫情报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当地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椰心叶甲发生情况的权力;有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灾害应急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力;同时也有举报违规调运种植棕榈科植物的权力。县林业局举报电话:67616993。
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是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每月底向县森林植物检疫站报告疫情监测情况,县森林植物检疫站汇总后向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报告。
有关单位及个人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林业工作站报告。县林业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至县防控指挥部和省林业局。
因瞒报和缓报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危害者,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降级、降职和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疫情公布
我县发生的椰心叶甲疫情初次疫情信息由省林业局的疫情通报为最终疫情确认依据,以后的疫情发生信息在经省林业局同意后,可由县防控指挥部发布。
三、通讯
在椰心叶甲灾害应急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保持通讯联络及其有关信息系统网络的畅通,明确主要联络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
第六章 应急防控措施
一、发现疫情时,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扑灭”的原则,立即启动相应的紧急预案,开始进行防治工作,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扩散。防治总原则:强调生物防治和无公害防治为主,化学防治为辅的方针,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二、三级响应
县防控专家组做出三级疫情预警后,县防控办公室报请省防控指挥部后,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疫情所在地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检疫封锁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告标志,在疫情发生点周边5km禁止一切棕榈科植物的运输。同时禁止疫区内的所有棕榈科植物外运。
(二)防治措施
对疫区内的所有植株采取人工拔除和去顶,结合椰甲清粉剂挂包的办法进行除治,并对每株树登记造册,每月抽查一次,抽查采取随机取样的办法,抽样的样本数不低于10株或总株数的5%。连续抽查6个月,未发现植株被害,方可确定该疫点已拔除,逐级上报至县林业局。
三、二级响应
县防控专家组做出二级疫情预警后,县防控办公室报请省防控指挥部后,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疫情所在地镇、国营(华侨)农场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检疫封锁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告标志,联合木材检查站在道路上设立检疫检查点,在疫区周边5km禁止一切棕榈科植物的运输。同时禁止疫区内的所有棕榈科植物外运。在疫情发生所在地的码头、车站设立检疫检查点,防止棕榈科植物的违规调运。
(二)防治措施
在染虫区外围建立隔离带,带宽应不低于2000m。隔离带内部的染虫区,对于生态环境较好、棕榈科植物连片的区域以释放姬小蜂、啮小蜂和洒绿僵菌进行生物综合防治,对于其它区域分布的椰树,采取椰甲清粉剂挂包法进行防治。
四、一级响应
县防控专家组做出一级疫情预警后,县防控办公室报请省防控指挥部后,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疫情所在地镇、国营(华侨)农场防控指挥部和办公室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一)检疫封锁。
当疫情被确定为一级疫情时,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林业、农业、交通等相关部门在疫区周围设置警告标志,并且禁止疫区内棕榈科植物外运。县木材检查站负有对出入车辆、特别是运送棕榈科植物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的权力,林业检疫人员对各主要路口、码头、停车场进行设点检查,一旦发现运输棕榈科植物的交通工具,按本预案的第四章第三条的办法进行处理,并对运输人、输出该棕榈科植物的苗圃按《植物检疫条例》进行处罚。
(二)防治措施
椰甲清粉剂主要用于隔离带的建设。隔离带的建设方法参加二级响应。隔离带内部的染虫区,采取以释放姬小蜂、啮小蜂和洒绿僵菌为主的生物防治措施,充分发挥生物防治的主导作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一、财力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1、县、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两级分别建立椰心叶甲防治物质储备库。县林业局防治办公室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储备库着重储备椰甲清药包、绿僵菌、高效氯氰菊酯以及喷药设备、工作服等。并配备专门的交通工具。椰甲清药包可通过县林业局购买或直接向椰甲清生产药厂联系。
2、所有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分管检疫工作的副镇长具有审批权,由有关人员负责物资的保管和发放。
三、人力资源保障
1、县林业局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县林业局负责对各镇、工作站、国营(华侨)农场技术骨干、防治专业队队长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椰心叶甲的识别、椰树被害早期症状的识别、药包、绿僵菌的正确使用方法、天敌释放技术以及疫区的划分方法,隔离带的建立,小疫点的根除方法等。
2、成立专业的椰心叶甲除治队伍。
要在省林业局的组织指导下,成立椰心叶甲防治专业队伍。
3、培训工作和专业队伍的成立,须在本预案发布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以后每年的三月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第八章 附 则
一、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疫区扩散或者传入传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本预案由澄迈县椰心叶甲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澄迈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和其他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到有秩序地扑救我县境内森林火灾,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在扑救我县森林火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个人,都必须执行本方案。
第三条扑救森林火灾的原则是:准确侦察,果断决策;专业为主,专群结合;深入火场,靠前指挥;集中兵力,打歼灭战;抓准战机,速战速决;边打边清,密切配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第二章 扑火队伍与任务
第四条 我县扑火队伍主要是:
(1)第一梯队:县森林消防队,县公安消防中队等45名;驻军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或省调遣的森林消防队。
(2)第二梯队:10个镇、7个国营农场、1个林场的干部、职工组成的18支半专业扑火队,现有消防队员430名;我县集体林区127个村委会组成的群众性森林火灾义务扑火队,现有消防队员510名。
(3)第三梯队:县城机关、企事业单位、农场连队干部职工组成的扑火队。
第五条 扑火责任区分为:
(一)江南片:加乐镇、太平站、文儒镇、瑞溪镇、永发镇、长安站、红岗农场、澄迈林场范围内,由澄迈林场专业扑火队和上述单位8支半专业扑火队,以及68支当地群众义务扑火队负责。
(二)江北片:金江镇、仁兴镇、福山镇、桥头镇、中兴镇、西达农场、和岭农场、昆仑农场、金安农场、红光农场、大丰华侨农场等单位范围内,由县林业局专业扑火队和上述单位93支半专业扑火队以及当地群众义务扑火队员。
第六条 为满足扑火救灾需要,县指挥部办公室可以调遣扑火责任区以外的扑火队伍到火场参加扑救。
第七条 我县专业、半专业及群众性义务扑火队要制订扑火队扑救森林火灾预备方案,分成若干小组,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第八条扑火队的职责是:
(1)听从指挥员指挥、按时按量完成扑灭明火任务;
(2)严格遵守火场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
(3)扑灭明火后,按责任区清除余火,严防森林火灾复燃;
(4)清点队员和物资后,登记参战人员与表现,经指挥部批准后,才准撤离火场。
第三章 火情报告
第九条 火情报告内容主要是:起火时间、准确地点、火场发展趋势、附近森林植被或其他财产情况、组织扑救情况、报告人和报告时间等。
第十条 火情报告制度:
(1)正在燃烧的森林火警(含野外荒火),立即报告给县林业局长、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正在燃烧的一般森林火灾,当火场出现下列情况之时,应立即报告县指挥部指挥长、县长;过火面积超过3公顷(45亩),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公顷(15亩)的;荒火烧距原始林和人工林或县界500米时,在原始林和人工林的;扑救明火超过一小时或其它危险情况(如出现人员伤亡、威胁居民区等)。
(3)正在燃烧的一般森林火灾,当火场出现下列情况之时,应立即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场跨越市、县界线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1500)亩的;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起火后六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或确需省支援的。
(4)对已经扑灭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的,24小时后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者,一个小时后,报告给县指挥部办公室;其他危险情况要立即报告给省指挥部办公室。
第十一条 火情信息要真实可靠。先由基层工作人员掌握准确信息后,迅速报告到县指挥部办公室,接着利用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随时保持通讯联络,派专人在办公室值班、确保政令上传下达。
第十二条 林业部门要负责前线火场监视,把火场信息迅速而准确地反馈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章 指挥
第十三条 扑救森林火灾指挥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办公室服从火场;尊重科学,决策果断;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第十四条 扑救森林火灾分三级指挥:一级为县指挥部(重大火灾时,为省县联合指挥部);二级指挥为火线指挥部;三级指挥为火场指挥员。
第十五条 扑救森林火灾三级指挥员是:
(1)一级指挥由省长、省指挥部领导及其办公室主任,县长、县指挥部领导、省军区首长担任;
(2)二级指挥由县林业局长、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国营农(林)场领导或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首长担任;
(3)三级指挥由镇长、林场场长、连队队长、村委会主任、村长、扑火队队长担任。
第十六条 扑救森林火灾各级指挥员的任务是:
(1)一级指挥任务是决定扑救方法、策略,协调扑救力量,保障物资供应,解决扑火中的重大问题。
(2)二级指挥任务是掌握火场实际情况,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具体指挥分工扑救,检查扑火进度和质量,妥善安排扑火人员生活,扑灭明火后,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防止复燃。
(3)三级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决定扑火方法,分配扑火任务,负责清除余火,负责扑火队员安全和作息时间,随时同上级保持联系。
第十七条 扑救森林火灾主要指挥工具是:全县1:2万林业立体地形图,全省行政挂图,全县1:2.5万林相图和地形图,全县1:1万地形图和86年度航片;扩音喇叭10个,在地形复杂地区利用无线电车台指挥。
第五章 扑火装备
第十八条 我县扑救森林火灾主要机具是:风力灭火机17部(部分需修理),二号工具2000把,三号工具30把,水袋6个,水枪2支等,而通用工具如砍刀、锄头、铲、水桶等可在当地群众中解决。
第十九条 通讯联络由县邮电局、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我县目前有森林防火专用程控电话30部,无线电对讲机主台4部,车载台2部(含澄迈林场),无线电手机6部。
第二十条 扑救森林火灾交通工具:由各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交通局负责扑火车辆和油料供应。县指挥部现有越野指挥车1辆;中巴车1辆,摩托车1部。各镇、农(林)场有小汽车76辆,摩托车532辆。
第二十一条 县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要负责县森林消防队的装备供给,给每个消防队员要配备安全帽,防火服、鞋、手套、水壶等劳保用品。配备装水塑料桶若干个,用来送水上火场。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半专业扑火队和群众性义务扑火队的劳保用品,由各责任单位负责供给,县财政局给一定资助。
第六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责任单位、各个扑火队要安排1至2名后勤,负责送水上火场,准备一些必需急救药品和食品,并负责伤员抢救工作。司机和年纪大干部、职工,做好后勤物资供应工作。
第二十三条 我县扑救重大森林火灾时,后勤保障工作是:
(1)县委办、县府办、财政局、粮食局、商务局、供销、石油公司等单位要负责供应扑火所需要的食品、燃料、被装、照明设备及车辆油料等物资。
(2)县卫生局、县人民医院等单位,要立即组织扑火急救医疗队(组),派救护车到火场,提供火场医疗急救服务;
(3)县气象局、各镇、农(林)场气象站要每隔1小时向指挥部报告风力、风向、气温和相对温度等气象要素,特别是风向突然转变时,尽快报告指挥长;
(4)县邮电部门,要根据指挥部要求,架设临时有线电话线,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5)县林业部门、县指挥部办公室要负责扑火机具供给,并派员带路赶赴火场;
(6)县政府其他部门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部调遣,确保扑火救灾需要。
第七章 火灾查处
第二十四条 森林火灾案件由公安、检察、法院及林业防火、林业公安、司法等部门查处肇事者;县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森林火灾案件要尽快公开处理,扩大森林火灾案件教育面,威慑烧山毁林违法犯罪分子。
第二十五条 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举报肇事者,提供与火案有关线索,县政府、县指挥部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由于森林火灾案件具有地形复杂、现场零乱,线索少,取证难的特点,当地派出所和县林业公安分局可以在明火尚未扑灭时,提前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从而提高火案查处率。
第八章 善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森林火灾现场要妥善保护,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县委宣传部、县广播电视局要派出新闻记者,到指挥部和火场采访,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宣传媒介,客观而真实地报道森林火灾,教育广大群众。但对火情发展趋势,受害森林面积、蓄积、森林火灾原因,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消息,须经县、省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方准发布。
第二十八条 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林业局要立即调查火场。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蓄积、森林火灾原因,扑救情况(参战队伍与表现),以及经济损失等上报有关部门。建立森林火灾档案,完成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局要妥善安置灾民生活,疏散林区居民,按国家规定尽快解决伤亡人员的一切费用,做好无业灾民的救济工作。
第三十条 肇事单位或肇事者要按国家规定及时兑现非国家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贴,旅差费和生活补贴,以及扑火期间所开支的其他费用。火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涉及到单位或部门负责做好的事项,由它们具体安排,制定实施细则,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预案自县政府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