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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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25日铜川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收费管理,制止乱收滥支,建立良好的征管秩序,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铜川市辖区内有权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的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事业单位以及代地方政府征收地方专项基金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省以上人大、政府及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附加费;
(二)市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出台的、委托企事业单位征收的用于资源补偿、城市建设和专项事业发展的各项基金(由税务机构征收的除外),以及政府性的集资、捐资;
(三)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体现政府职能的服务性收入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主管部门用于管理方面向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
(五)以政府信誉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
(六)上级预算外拨入资金;
(七)自筹基建资金;
(八)其它各种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各执罚单位的罚没收入属于财政预算资金,委托收费管理部门征收。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铜川市收费管理局是市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收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两级审批的原则,各级收费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负责收费项目设立、变更、废除的审核,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部门和单位设立收费项目必须向同级收费管理部门及物价部门申请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报告表》。收费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对各单位申请的收费项目进行审查。各单位立项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收费项目的名称、依据或缘由;
(二)收费对象、范围、目的;
(三)收费标准、期限及使用范围;
(四)收费资金的管理方式;
(五)其它相关事宜。
收费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对设立的收费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立项单位的资格;
(二)申请立项的文件依据或理由;
(三)申请立项单位的经费来源和财务状况、收取资金的用途及管理方式。
(四)其它相关事宜。
第九条 各单位设立的收费项目经审查后,由财政、物价部门上报审批。
第十条 执收部门和单位因机构合并、分设、撤销或其它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在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并报同级收费管理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变更收费标准,更不得将《收费许可证》转让和出借。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原则是:按章征收,收支统管,监督使用,调节分配,综合平衡。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采取直接征收和单位征收两种方式。
直接征收是对征收额度较大,易于控制汇集的项目,由各级收费管理部门直接收取;缴费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先到收费管理部门办理费款缴纳手续,由收费管理部门出具“完费证明”。有关部门在受理具体业务时,必须要求缴费单位和个人出示收费管理部门的“完费证明”,否则一律不得办理。
单位征收是对费额较小、不易征集、交费时空分散的项目,由原收费单位依据《收费许可证》征收。
第十三条 市级收费管理部门直接征收的收费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消防设施配套费
3、商业网点建设费
第十四条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所取得的收费收入,应在收入实现的五日内(罚没收入应在两日内),上交收费管理部门指定的专户,对零星收入每次不满1000元的,可每十五日上交一次。
第十五条 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核定收入基数,收入全额上解,支出政府安排,结余政府调控,超收比例分成”的管理形式。单位超收部分60%上交政府集中调控,40%返还单位使用。
第十六条 对各种专项基金、附加、政府性集资、捐资等款项,采取“按实收取,收入上解,专款专用,滚动增值”的管理方式。收入全额解缴收费管理专户,由单位编制收支计划,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执行。收费管理部门统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等,定期缴存财政部门的有关专户。
第十七条 政府于每年的初对各部门和单位下达收费资金收入考核指标,并列入单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实行“收支挂钩、比例拨付”的办法,凡月均收入达不到收入计划进度的相应扣减支出预算或预算内拨款指标。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底编制第二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内外综合管理的要求,汇总编制本级收费资金收支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执行。若单位需追加支出,可由单位上报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拨付。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底编制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审批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编制全市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各单位的上解、下拨款项,应列入单位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期拨入单位支出户,然后由单位上解或下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条 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收入严禁坐支、挪用、私分,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于自筹基建或购买专控商品。
第二十二条 各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收费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所用票据分为行政事业性通用票据、专业票据和普通结算票据三种。通用票据用于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专业票据用于行业性较强的收费,结算票据用于单位的往来款项结算。铜川市辖区内所有票据统一由省财政厅监制,各级收费管理部门负责发放、管理,其它任何部门无权私自印制、发放票据。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收费管理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票据管理。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和介绍信到同级收费管理部门办理《票据领购证》,并按月或季度需要量领购票据。
各级收费管理部门是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所有据进行管理。本市境内的所有收费单位都应通过各级收费管理部门领用票据;按文件规定可以直接到上级主管部门领用票据的单位,每次领回的票据须到同级收费管理部门登记号码并加盖“收费票据管理专用章”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执收部门或单位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施行收费时,均应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加盖公章。对未使用规定票据的收费。交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二十六条 对错开、污损、残破的票据应将各联完整地附在存根上,并加盖“作废”章,如有遗失,使用单位要及时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材料报收费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妥善保管收费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为五年,满五年后,由执收部门报收费管理部门统一核查销毁。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收费管理部门对各类票据采取“档案管理”和“验旧换新”制度,设立明细帐,建立票据档案,并根据收费单位缴验的票据存根审验执收单位的收费情况。
第二十九条 执收部门和单位终止收费后应在办理注销手续的同时,将《收费许可证》、《票据领购证》和剩余的收费票据退回发放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三十条 各项收费的减免缓审批手续,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由各执收单位依法办理。其它收费的减免缓审批,由申请减免缓的单位或个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签属意见,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申请办理减免缓的部门和单位,须持有关批件和资料到收费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各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应汇集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在固定的收费场所公布其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收费管理部门对全市的各种收费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事宜。
各缴费单位和个人应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费款,否则执收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收费管理部门的稽查机构负责各级的收费稽查工作。稽查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稽查人员检查时必须由两人以上组成,并向被查单位出示证件或信函,说明检查事项,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收费管理部门的稽查机构有权对单位的下列事项履行检查:
(一)收费项目、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收费资金的缴纳、支出情况;
(三)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
(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自筹基建资金使用情况;
(五)收费的减免情况;
(六)各执收单位的会计帐簿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收费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须秉公办事,不得超越权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条 对违犯本办法第七、八、十条规定,擅自立项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或未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的,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没收单位的非法所得,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按日加收3-5‰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不缴的,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该单位的一切款项。对不积极组织收入,不按时完成收入计划的,财政部门将同等额度核减预算内外拨款。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报送年审外,该单位的报表及会计核算工作将不予参评各系统的财务报表及会计核算工作评比活动,并停止拨款、停供票据。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对当事人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阻碍收费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收费处罚通知书下达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诉讼。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元月一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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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

新闻出版署 财政部


国营报社成本核算办法
1991年4月25日,新闻出版署、财政部

为了统一报社的成本核算办法,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国营报社会计制度》和《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企业管理并独立核算的各级国营报社,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报社。

一、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
(一)报社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的规定和报社成本计划,核算报纸采访、编辑、排版、印刷、发行过程及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报纸等产品的全部成本,提供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报社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报社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在本期内实际发生,应属本期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已否付出,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反之,凡不是本期实际发生,不应属于本期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付出,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
(三)报社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等制度;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或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的各项定额以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内部劳务供应的内部计划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四)报社必须按月计算报纸等产品的成本,月度为每月一日至当月月末。计入当月成本的材料消耗、费用开支与产品产量,起讫日期必须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五)报社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印刷、发行的报纸数量和其他产品完工验收入库的数量,实际消耗及实际价格,计算报纸等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六)报社对采访、编辑、排版、印刷、发行和其他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以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车间、部门设置帐册,进行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报社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材料的计价、价差的调整、费用的分配、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成本计算以及发行销售费用的计算,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要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八)报社核算报纸成本应当采取分步法;报社所属印刷厂核算排字、制版、印刷、装订等工艺成本,可采取品种法(简单法);报社生产经营其他产品以及所属出版社的成本核算,除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外,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可参照《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国营商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国营出版企业成本核算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一)报社核算报纸成本应以每一种报纸为成本核算对象,以对开千印张为核算单位。
报社核算报纸的生产成本,一般应当设置纸张、印制费、编辑费、记者站经费、企业管理费等成本项目。
纸张:是指报纸用纸。
印制费:是指报社印刷厂自己排印报纸和委托外单位排印报纸的各项费用。
传版费:是指报纸因委托外单位印刷所发生的传真及数据传输版面等费用。分地印刷点少的报社,此项费用可并入印制费项目。
编辑费:是指编辑部门为采访和编辑报纸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记者站经费:是指国内外各记者站采访和组稿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记者站多的报社可设置此项目,不设记者站的报社可不设此项目,记者站少的报社也可合并在编辑费内核算。
企业管理费:是指整个报社为管理和组织全社工作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二)报社核算印刷厂排印报纸的印制成本,一般应当按报纸品种的排字、制版、印刷等工艺步骤分类归集生产费用。
排字费:是指报纸在排字工艺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制版费:是指报纸在制版工艺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印刷费:是指报纸除纸张、油墨外在印刷工艺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报社核算报纸生产成本时,以上各项费用应合并列入“印制费”项目。
报社核算报纸印制过程中的排字、制版、印刷等工艺成本,一般应当设置油墨、其他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工厂管理费等项目。
油墨:是指直接用于印刷报纸的外购和自制的各色油墨。
其他材料:是指各工艺为排印报纸耗用的外购和自制的各种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是指各工艺直接用于排印报纸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动力。
工资及福利费:是指各工艺直接参加排印报纸的工人工资、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及按规定计入的原材料节约奖。
车间经费:是指各车间为管理和组织本车间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工厂管理费:是指印刷厂为管理和组织工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印刷厂规模比较大的报社设置此项目,印刷厂规模不大的报社可以不设此项目。工厂管理费应按规定的办法分别摊入排字、制版、印刷等工艺成本。
实行一级成本核算的报社,也可将印制费按费用性质划分成本项目。
(三)报社核算:报纸的广告成本,一般应当设置广告组稿费、绘制费、广告业务费、广告人员工资、差旅费等项目。为了简化核算手续,纸张和印刷费可不计入广告成本。
广告组稿费:是指按规定为组织广告支付的费用。
绘制费:是指广告设计、编排、制版等费用。
广告业务费:是指为发展广告业务所发生的宣传资料费和小型会议费。
广告人员工资:是指广告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差旅费:是指广告部门工作人员为开展广告业务出差所发生的车膳、住宿等费用。
其他:是指为广告业务而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三、生产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一)纸张费用
纸张(包括报纸用纸、杂志内页及封面用纸)是报社的主要材料、纸张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等。进口纸张还应包括外贸部门的代办手续费等。
报社应当按实际成本进行纸张的日常核算。每月根据各种报纸、杂志耗用纸张的原始记录,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耗用纸张的实际成本。
纸张在印刷报纸、杂志过程中产生和回收的白残纸、白烂纸、废报纸、黑烂纸等,应当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可以回收的净额,直接从各种报纸、杂志的纸张费用中扣除。
(二)其他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1、报纸及其他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其他外购材料(包括纸张以外的其他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进口材料还应包括进口环节各种税项及外贸部门的代办手续费等。
自制材料的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不负担企业管理费。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加工费用和加工税金。
2、报社直接用于报纸及其他产品生产的其他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凡能够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产量比例等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一般消耗性材料,应当按照领用材料的车间或部门,根据材料的用途,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3、报社除纸张以外其他材料的日常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还是实际成本,由报社自行确定。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其他材料日常核算的报社,耗用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选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分批实际法”等。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其他材料日常核算的报社,月终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进行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材料的类别由报社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加强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耗用材料应承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
4、车间、部门储备的材料应当作为报社库存材料的移库处理,不得计入生产费用。车间、部门剩余不用的材料,要退回仓库;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生产经营中回收的下脚废料,一般应当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可以回收的净额,从有关产品的材料费用中扣除。
5、报社的动力费用,应当根据计量仪表记录的实际耗用数量进行分配。暂时没有车间、部门计量仪表的,应由动力部门或有关部门确定合理的分配标准,作为分配动力费用的依据。
生产经营过程直接耗用的动力费用,凡能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不能直接计入的,应当按照生产量等合理的比例分配计入。照明通风用电、取暖用蒸气的费用,应当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三)工资和福利费用
报社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的工资,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工资计算单(表)等有关资料进行汇集。计入成本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算。
报社直接从事报纸排、印和其他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按照成本核算对象计入。计件工资应按规定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计时工资应按实际工时,定额工时等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职工福利费应比照工资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按规定提取的原材料节约奖应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编辑部门和管理部门的干部以及不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和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部门,直接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
报社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应当根据《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规定,按月提取,并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车间和部门,分别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要严格分清大修理费用与经常性的中小修理费用。凡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报社,应按照核定的大修理基金提取率按月提取大修理基金,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实际发生大修理费用时,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实际发生的中小修理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和“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不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报社,修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应实行计划管理,按实际发生费用一次或分次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五)低值易耗品费用摊销
凡单价在50元以下的管理用具和小型工、卡具,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车间经费”、“编辑费”、“企业管理费”等有关项目。
单价超过规定的限额(按报社不同规模分别为200元、500元、800元)已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属于易损坏、破碎或更换频繁,经批准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领用时可列入“待摊费用”,分月计入成本,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可以跨年摊销)。
其余的低值易耗品,可以采取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销50%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净值摊销法。
低值易耗品报废时的残值和应向过失人收回的赔偿款,应当从当月的摊销数额中扣除。
(六)待摊和预提费用
报社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费用,应当在费用支出时,列作待摊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月摊入产品生产成本,不得多摊、少摊或不摊。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报纸排、印过程中铸字、浇铅版使用的铅料,领用时列作待摊费用(计入“在用铅”科目),每月根据铸字和浇铅版熔化合金铅的重量,按1%至3%的损耗率计算摊销数。
对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应当在本月提取时,列作预提费用,并分别费用项目计入本月的产品生产成本,不得多提、少提或不提。预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差异较大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在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项目、内容,要按照规定加强管理,一切不属于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范围的支出,不得作为待摊费用或预提费用处理。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一般内容规定如下:
1、新建、扩建报社或车间、部门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
2、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报社修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大修理费,提取大修理基金的报社发生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费用。
3、一次支付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和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
4、为提高报纸质量、时效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调整设备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和一般测试手段的购置费用;
5、按规定应分期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以及为引进设备、技术而支付的职工技术培训费用(包括职工出国培训和请外国专家来报社培训的费用);
6、报社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数额较大的契约、合同公证费、签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
7、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由报社开支的数额较大的技术改进奖和合理化建议奖;
8、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9、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补提的数额较大的折旧;
10、按季支付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11、为发行报纸一次支付额较大的宣传推广费;
12、年末预订的下年度报刊费用;
13、铸字、浇铅版领用的铅料;
14、其他经过财政部门批准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七)辅助生产费用
报社辅助生产车间的生产费用,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以及其它辅助部门转入的费用,应当按照不同的辅助生产车间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的种类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和分配。
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数额较大的,应当单独汇集;数额较小的,可以直接计入辅助生产的有关项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编辑部门和管理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不负担企业管理费,但为外单位、本报社建设部门、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均应负担企业管理费。
辅助生产车间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根据该车间提供的劳务、作业量分配给受益单位或部门。
辅助生产车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车间以外的受益单位或部门。
工具车间、机修车间制造的工、卡、模具和修理用备件等,应当比照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进行成本核算。
(八)车间经费
车间经费包括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应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耗用的机物料、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劳动保护费等。
车间经费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1、按生产工人工资;
2、按生产工人工时;
3、按机器工时;
4、按直接成本(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之和);
5、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
6、按产品产量或产值。
以上分配方法一经确定采用,不能随意变动。
(九)编辑费
编辑费核算报社编辑部门开展采访编辑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编辑费包括编辑部门的职工工资和应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差旅费、稿费、邮汇费、电报电话费、摄影费、报刊图书资料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编辑费发生时,凡能确定由某种报纸单独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应由多种报纸共同负担的编辑费,一般应按各编辑部门人数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
(十)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核算报社及所属印刷厂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全社工作、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印刷厂规模比较大的报社,可设置工厂管理费,单独核算印刷厂的各项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部门的职工工资和应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差旅费、会议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运输费、仓库经费。警卫消防费、材料产品盘亏和毁损(减盘盈)、劳动保护费、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外事费、职工教育费、技术研究费、坏帐损失费等。
企业管理费的分配方法一般有下列几种:
1、按生产工人工资;
2、按生产工人工时;
3、按机器工时;
4、按车间成本或报纸直接成本;
5、按产品产量或产值;
6、按各部门人数。
以上分配方法一经确定采用,不能随意变动

四、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
报纸(包括代印报)和广告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每月以各种报纸、广告为成本核算对象汇集的生产费用,即为当月印制报纸和刊登广告的产成品成本。定期出版的报纸,本月为下月出版的报纸所完成的排字、制版、印刷等生产量,应计算在产品成本,结转下月。
报社印刷厂其他产品核算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划分界限和办法一般规定如下:
1、各类印刷排版产品已付型的计算产成品成本,未付型的计算在产品成本;
2、各类胶印照相制版产品,已打样签证的计算产成品成本,未签证的计算在产品成本;
3、各类印刷产品,已按印制单规定的产量,印刷、检查完毕,可供销售或可转装订车间装订的计算产成品成本,在此以前的计算在产品成本;
4、各类装订产品已装订、检查、包扎完毕可供销售的计算产成品成本,在此以前的计算在产品成本;
5、其他产品已作为产品交库或已能分段对外计件收款或虽不能对外计件收款,但可以全部移交下道工序加工的计算产成品成本,在此以前的计算在产品成本;
6、各类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以工时法或约当产量法计算。
7、在产品数量很少或期初期末在产品数量基本相等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当期发生的生产费用,全部作为产成品的成本。

五、产品的发行销售成本
(一)报纸及其他产品的发行销售成本,包括销售的生产成本、发行销售费以及按照规定计入报纸及其他产品发行销售成本的其他费用。报社委托邮局和其他发行单位发行报纸的发行费直接计入“销售”的有关项目冲减销售收入。
(二)报纸及其他产品发行销售成本的结转,必须以销售收入为依据,发行销售成本的计算口径必须与销售收入的计算口径相一致,不能只计算销售收入不计算发行销售成本,或者只计算发行销售成本不计算销售收入。
(三)报纸发行及其他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报纸发行的生产成本,一般每月月终按实际报纸生产总成本扣除自用报纸成本结转一次。广告的生产成本,即每月单独为刊登广告汇集的直接费用。对其他产品采用实际成本进行产成品明细核算的报社,销售产品的生产成本,可以在“分批实际法”、“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中选定一种。对其他产品采用计划成本进行产成品明细核算的报社,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及其差异分配率,一般应按产品品种分别计算;如果产品品种繁多,也可按产品类别计算。销售产品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当月的实际差异率计算。
(四)发行销售费用,是指报社在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过程中为发行报纸和销售产品所直接支付的各种费用。发行销售费的内容一般规定如下:
工资及福利费:是指报纸发行人员和其他产品销售人员工资及按国家规定可提取的福利费。
折旧费:是指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所需设备的折旧。
修理费:是指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所需设备、低值易耗品的维修费用。
租赁费:是指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所借设备的租赁费。
办公费:是指报纸发行部门和其他产品销售部门的办公费用。
差旅费:是指报纸发行人员和其他产品销售人员的公出差旅费用。
运输费:是指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运杂费。
宣传推广费:是指报社为发行报纸、推销产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刊登、播放广告,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以及为发行报纸所必须的赠报、贴报费用。
会议费:是指为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需要举行会议所支付的会议费用。
外事费:是指报纸发行部门和其他产品销售部门因公出国费用和接待外宾费用。
门市部经费:是指设在报社内专门的发行销售机构,为批发、零售报纸及其他产品所发生的各项业务费用。
发行销售站经费:是指设在报社外的发行销售点,为发行报纸和销售其他产品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门市部、发行销售站发生的各项费用,也可以按照发生费用的性质,由报社直接计入上述各有关项目,不单设“门市部经费”和“发行销售站经费”两个项目。
委托发行销售费:是指委托非专门发行单位和个人发行报纸、销售其他产品所发生的费用。
其他:是指报纸发行和其他产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报社实际发生的发行销售费,应当全部由当月发行的报纸和销售的产品负担,可以直接归属某种报纸或产品负担的发行销售费,应直接计入;需要在发行的各种报纸或销售的各种产品之间分配的发行销售费,可按照发行数量的比例或生产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六、成本核算的组织
(一)报社应当根据成本管理和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建立相应的成本核算组织体系,加强成本核算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成本核算人员,认真开展成本核算工作,并实行成本核算责任制。
(二)大中型报社一般都要实行分级成本核算,小型报社以及内部经济责任制不要求进行分级成本核算的报社,可以实行报社一级成本核算。
(三)报社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要认真计量、验收一切物资的进出、消耗;要定期或不定期认真进行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要按照定额管理的要求,控制各种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以及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情况,及时、准确提供成本核算需要的各项原始资料。有成本核算任务的基层单位,要根据报社分解下达的成本指标,结合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及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按时进行各自的成本核算工作。
(四)有条件的报社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班组经济核算,本着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要求,采用简便可行的核算形式和方法,核算班组或个人直接掌握的单项消耗指标。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6〕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 务 院     

                        二○○六年二月七日


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

  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特制定如下配套政策:
  一、科技投入
  (一)大幅度增加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逐年提高,使科技投入水平同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要求相适应。
  (二)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中央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
  (三)切实保障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专项的实施,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专家进一步进行全面深入的技术、经济等可行性论证,并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统筹落实专项经费,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四)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基金)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重视公益性行业科研能力建设,建立对公益性行业科研的稳定支持机制。优化政府科技计划体系,明确支持方向,重点解决国家、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
  (五)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创新投入机制,整合政府资金,加大支持力度,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要引导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竞争前的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的投入力度,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六)创新财政科技投入管理机制。在科研基地布局、人才队伍建设、政府科技计划设立、科研条件建设等方面,建立协调高效的管理平台,优化资源配置,使财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改革和强化科研经费管理,对科研课题及经费的申报、评审、立项、执行和结果的全过程,建立严格规范的监管制度。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设立政府科技计划和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绩效目标,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二、税收激励
  (七)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研究制定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税收政策。
  (八)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九)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继续完善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税收政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
  (十)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十二)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研究制定必要的税收扶持政策。
  (十四)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金融支持
  (十五)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在国务院批准的软贷款规模内,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用于项目的参股投资。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十六)引导商业金融支持自主创新。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十七)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的予以重点扶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
  (十八)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事业。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配套规章,完善创业风险投资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促进创业风险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完善创业风险投资外汇管理制度,规范法人制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明确对非法人制外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有关外汇管理问题。
  (十九)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缩短公开上市辅导期,简化核准程序,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进程。适时推出创业板。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允许具备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在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应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二十)支持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保险服务。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二十一)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需要,充分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用汇需求。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支持国内企业设立海外研究开发设计机构、收并购国外研究开发机构或高新技术企业。
  四、政府采购
  (二十二)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十三)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十四)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二十五)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国货物认定标准。采购人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二十六)发挥国防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作用。国防采购应立足于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满足国防或国家安全需求的,应优先采购。政府部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项目,应首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合同应优先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或科研机构。
  五、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二十七)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
  加强对引进技术工作的咨询和评估。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方案须经有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项目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八)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定期调整鼓励引进技术目录。
  对国内尚不能提供、且多家企业需要引进的重大装备,国家鼓励统一招标,引导外商联合国内企业投标;在进口装备的同时,应当引进先进设计制造技术,并支持国内企业尽可能多地参与分包和实现本地制造。
  (二十九)限制盲目、重复引进。定期调整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限制进口国内已具备研究开发能力的关键技术;禁止或限制进口高消耗、高污染和已被淘汰的落后装备和技术。
  (三十)对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给予政策支持。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的国家重点工程,国家优先予以安排。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装备保险机制,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三十一)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共同开展自主创新活动。在国家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三十二)实施促进自主制造的装备技术政策。针对国民经济、社会重点发展领域和重点工程,由综合经济部门牵头,并由使用部门和制造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国家装备技术政策,积极推进重大装备的自主制造。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重大装备和技术,应符合装备技术政策。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三十三)掌握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国家科技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国家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对开发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国家科技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市场开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三十四)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国家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引导产学研联合研制技术标准,促使标准与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相结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等制定重要技术标准的指导协调,支持企业、社团自主制定和参与制定国际技术标准,鼓励和推动我国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国家建立标准服务平台,支持加快国外先进标准向国内标准的转化,重点支持企业通过再创新推动以我为主形成技术标准。
  (三十五)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国家科技计划和各类创新基金对所支持项目在国外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按规定经批准后给予适当补助。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技术成果完成单位应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依法给予报酬。依法保护非职务发明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有关部门组织建立专门委员会,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或调查,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同时,也要注意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制约创新。
  (三十六)缩短发明专利审查周期。改革发明专利审查方式,提高专利实质审查工作效率,缩短审查周期。对国家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自主创新成果,发挥专利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法维护国家利益。
  (三十七)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我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协调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研究评议体系。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地方和企业联合建立包括技术预警在内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机制,密切跟踪我国产品目标出口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和检验检疫要求的变化,对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实时监测和发布预警。
  七、人才队伍
  (三十八)加快培养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实施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等若干关系国家竞争力和安全的战略科技领域,着力培养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创新人才群体和创新团队。打破论资排辈的现象,改进和完善学术交流制度,健全同行认可机制,使中青年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
  (三十九)结合重大项目的实施加强对创新人才的培养。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实施国家重大工程和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要重视和做好相关的创新人才培养工作。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审、科研基地建设综合绩效评估中,把创新人才培养作为重要的考评指标。
  (四十)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和完善企业分配和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吸引科技人才,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和规范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吸引优秀博士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企业招聘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吸引优秀人才不受户籍限制。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军工等特殊岗位的创新人才培养和使用。
  明确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领导职责。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十一)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对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技术创新服务予以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远程教育资源,提高广大农民采用实用、先进农业技术的水平和职业技能。
  (四十二)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制定和实施吸引优秀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回国(来华)工作和为国服务计划,结合国家自主创新战略、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创新项目,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海外优秀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增人指标、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外籍杰出科技人才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制定保障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在华外籍高层次人才合法权益的办法。妥善解决好海外优秀人才回国(来华)工作的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
  (四十三)改革和完善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体制,分类推进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改革。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科研事业单位可以自主设立各级创新岗位,自主聘用。实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人员使用与项目、课题相结合的制度。除涉密岗位外,推行关键岗位和科研项目负责人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制度。对科研机构的新进人员可实行人事代理制度。鼓励科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科技人员向企业流动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按照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要求,改革和规范科研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制度,禁止违反规定将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用于分配。
  (四十四)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符合科技人才规律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对科学研究、科研管理、技术支持、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人才的评价体系,明确评价的指标和要素。改革和完善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奖励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把发现、培养和凝聚科技人才特别是尖子人才作为国家科技奖励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增强道德规范,促进学风建设。
  八、教育与科普
  (四十五)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调整高等教育结构,加强重点学科建设。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专门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专业布局,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抓紧培养紧缺人才。扎实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提高高等学校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创新研究生培养机制,着力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坚持产学研结合,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同企业、科研机构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扩大研究生派出规模,完善选派办法,在更高层次上开展国际科技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合作。
  (四十六)大力发展与改革职业教育。加快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切实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
  (四十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力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和美育,使青少年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得到发展。大力倡导启发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从小养成独立思考、追求新知、敢于创新、敢于实践的习惯。切实加强科技教育。广泛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倡导新的学习方式和教学方式。积极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内外各种课程资源,发挥图书馆、实验室、专用教室及各类教学设施和实践基地的作用,广泛利用校外的展览馆、科技馆等丰富的资源,加强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场所建设,拓宽中小学生知识面和锻炼实践能力。
  (四十八)大力发展科普事业。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建立科普事业的良性运行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大学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度。鼓励著名科学家和其他专家学者参与科普创作。切实加强科普场馆建设。
  九、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
  (四十九)加强实验基地、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需求,在新兴交叉前沿领域的战略空白领域建设若干学科交叉、综合集成、机制创新的国家实验室。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开发中心等为依托,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吸引和凝聚高水平人才,推动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
  重点建设一批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等,全面加强对自主创新的支撑。
  (五十)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的稳定支持力度。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公益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对已实行分类改革的国务院部门属公益类科研机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重新核定的非营利科研编制,从2006年起大幅度提高投入力度,达到与其承担国家科研和公益服务相适应的水平。
  (五十一)加强企业和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自主创新基地建设。国家支持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建设一批国家工程实验室,开展面向行业的竞争前技术、前沿技术和军工配套、军民两用技术研究。
  完善转制科研机构业绩考核办法,建立起促进其技术创新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在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中,合理剔除非经营性资产的影响因素。
  (五十二)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推进“二次创业”,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软环境建设,努力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载体,成为带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强大引擎,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服务平台,成为抢占世界高技术产业制高点的前沿阵地。
  (五十三)推进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的开放共享。扩大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向全社会的开放,建立和完善国家科研基地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的机制和制度。把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服务,作为考核其运行绩效的重要指标。
  十、加强统筹协调
  (五十四)建立和健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的统筹机制。完善财政部门与科技等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完善统计方法,提高研究与开发统计数据质量。强化科技预算的执行监督,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目标的实现。建立创新资源配置的信息交流制度,防止重复立项和资源分散、浪费。
  (五十五)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由财政部门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办法,审查实施情况,协调和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十六)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协调机制。由国家综合经济部门牵头,科技、教育、财政、商务、税务、海关、质检、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参加组成协调机构,制定重大产业技术和装备引进政策,组织协调并监督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
  (五十七)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建立促进军民科技资源协调配置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建立军用、民用自主创新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及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制定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装备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军品承研、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办法,引入基于资格审查的军品市场准入制度,扩大军品市场的准入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口科研机构和企业纳入装备承研承制单位名录。
  在满足军用要求的前提下,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用于武器装备研制,建立国家标准、军用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互补的标准体系。对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民口企事业单位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五十八)要认真做好实施《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宣传工作。
  (五十九)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要求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六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