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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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煤炭部


煤炭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和煤炭工业部《煤炭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勤奋工作;
(二)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四)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八)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 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
(二)到基层单位考察工作、调查研究时,食宿应当执行规定的接待标准;
(三)不得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五)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六条 煤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准则由煤炭工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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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的精神,更好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提前报废在本市登记上牌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
  市商务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指导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落实和监管。
  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拆解,且在本市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
  (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详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黄标车”可登录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网站地址:www.sepb.gov.cn。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五条第四项、又符合第五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五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详见附件2)规定条件的。
  第七条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补贴。
  第八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第九条既符合本细则补贴规定条件,又符合《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7号)补贴条件的,可分别按照两个文件的具体规定同时提出补贴申请,并享受国家和地方的补贴政策。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办理老旧汽车、“黄标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老旧汽车车主应与第五条中的第一、第二、第三项核对,或到联合服务窗口查询老旧汽车信息;“黄标车”车主应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www.sepb.gov.cn)或者联合服务窗口,查询“黄标车”信息,并由环保部门出具《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详见附件3)。
  (二)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商务委备案。
  (四)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在本市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应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到本市联合服务窗口(上海机动车回收服务中心,地址:宜山路2016号,联系电话:55282938)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可在联合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市商务委网站下载)原件;
  2、《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原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新车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
  9、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第十二条联合服务窗口收到车主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材料后,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审核,并核定补贴金额。
  第十三条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通过联合服务窗口,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商务委汇总材料,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车主开设的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信息管理系统启用前,采取纸质表格审核等形式,开展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商务委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
   3、老旧汽车、“黄标车”排放标准确认表
   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修正案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修正案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没收用于施工、经营的工具或者物品:”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可以强制拆除
:”



199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