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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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1997年12月3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集体等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材局直属的科研设计、院校、中心(站)、公司、厂矿等事业、 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二)商标权:单位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版权):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及其它图形,文字等创作作品,以及图书资料,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非专利技术,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市场;财务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创作作品或由单位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编辑作品,均为职务作品。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指: 一 :在 J 勺
1.在职人员履行本职工作, 或者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2.离休、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第二章 权属
第五条 由国家或部门投资(或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其成果归国家所有。国家建材局代表国家对其主管的科技项目成果进行产权管理, 项目完成单位享有持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根据国家计划,对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国家建材局有权决定在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持有权、使用权及转让权均属单位,完成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技术成果,其成果所有权属完成者。
第八条 对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如:作品发表权、使用权等)由单位享有。
第九条 单位变更、终止时,对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以及仍在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依法由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若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则由国家享有。
第十条 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属单位所有。该信息包括工艺参数、试验数据、调研资料、技术诀窍、设计方案以及招投标文件、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受单位委派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等人员,除与接收方另有协议外,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属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经合法途径接收的培训、进修、离退休返聘、借用及兼职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利用接收单位或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成果归接收单位或学校所有,完成者享有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合作开发所完成(或形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成果权由合作各方共享。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权属按研究开发方与委托方合同约定。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适用本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规章,指导、监督、检查直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和交流经验;
(三)依法调解及处理局属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
(四)协助局属单位或配合其它执法单位,调处局属单位间或与局系统外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负责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组织职工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细则或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承办单位的专利或鉴定申请、商标注册、成果登记等工作;
(三)认定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明确已认定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及保护措施;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本单位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五)接受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诉讼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归口管理国家秘密技术。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开发项目在立项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进行专利及科技文献检索,结果报单位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申报或立项。
第十八条 单位必须建立图纸、音像图片、实验数据、工艺配方等技术资料或计算机软盘归档、保存及使用管理制度。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流失、泄密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研究开发或工程设计过程中,要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项目完成后,须将实验数据、记录、手稿、图纸声像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送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对不按时归档,资料不全或拒不归档的,追究项目组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研究、设计、开发或生产等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应及时向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申报,井同时提出拟保密的内容、范围及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申报者。
第二十一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在申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除外);对不宜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应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未获法律保护的技术成果参展时,须经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部门和省市下达的各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鉴定或验收;其它研究开发项目,各单位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职、退休留用、借调、进修、培训人员或在校学生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技术成果进行专利申请、转让、使用,或有涉及技术权益的非职务作品进行登记、发表、出售,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通知申报者本人。过期未通知申报人,则视为认可。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专利纠纷时,可请求国家建材局进行调处,当事人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建材局调处专利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单位必须注册服务标记和批量产品的商标。
第二十六条 引进或出口技术,应对输出国或输入国有关该项技术的专利等法律状况和技术产权状况进行检索、核查。结果报主管部门。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在签订工程设计、技术转让、商标许可合同时,应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1.工程设计合同须附有交付图纸、资料清单,对涉及专有技术的工程设计图纸、资料一律不得向建设方提供。
2.技术转让合同须明确转让方式、范围、交付的技术资料清单及保密条款。
3.以技术使用许可方式转让单位己注册登记商标的产品。应同时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在签订涉及本规定第三条内容的其它合同时,也应参照上述形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合同文本须经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重组联合、建立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以技术投资入股或合资创办企业,或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产权交易或许可贸易时;应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同意或许可,不得擅自将属于单位的技术成果或信息泄漏、发表、使用或转让。
第三十条 单位对商业秘密应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保密办法、保密协议、保密设施等。对涉及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单位应与之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包括保密范围、类别、期限、方式、泄密责任及权益等具体条款,并根据签订协议人员岗位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以保证内容完整、准确;对重大科研项目或对单位经济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要时单位可与相关人员另行签订单项保密协议。对拒不签订协议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或采取其它处罚措施。对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确定涉密人员范围。
第三十一条 建立参观、来访接待制度,除规定参观范围、注意事项等内容外,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科研、试验、生产、制造、安装等重点场所,还可采取专门的防范措施。凡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单位,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安排与此相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二条 凡承担国家或部门重大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在任务尚未结束前,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职;被确定为国家技术秘密的涉密人员,须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单位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后,方可调离或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单位应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限制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限制期不应超过三年。
第三十四条 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在办理离、退休或调动、辞职手续前,须交回所属单位的全部资料、实验数据、仪器设备、样品等,对拒不办理或交接不全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与单位签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的人员,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再次确认其承担的保密责任和竞业限制义务,对调动人员还可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设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费用(或拨出专款或从技术转让收益中提取),用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专利诉讼费及竞业限制补助费等开支。
第三十六条 参加项目鉴定、评审、评估、验收工作的专家及相关人员,未经项目单位或个人同意,不得擅自披漏、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有关项目的技术资料、文件或信息,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给项目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行政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范围内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非法使用或透漏给第三方。若发现违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国家建材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按照《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或报酬。
第三十九条 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勇于同侵犯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侵害单位或他人权益的,单位可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如有抵触之处,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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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民事侵权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新二元论”说


一 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概念及意义
我国即将交付人大讨论的《民法典》(草案)第八编,设立了《侵权责任法编》,彰示我国民法将把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巨大进步,标志着我国大民法体系的基本完善,也为侵权行为法以及相关理论的研究发展创造了条件。
那么,什么叫侵权行为法?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 侵权行为法是关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的概念、种类、制裁及对侵权行为后果予以弥补的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行为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不仅仅调整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内的侵权行为,还对环境领域、自然资源管理领域等发生的侵权行为予以调整,毫无疑问,侵权行为法是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财产和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规范。
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就是归责原则问题。据悉,在我国《民法典》(草案)起草阶段,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对《民法典》第八编的章目命名为“侵权行为法编”,而后来经过慎重考虑,改为“侵权责任法编”,由此也可以看出责任以及责任的判定对侵权行为法的重要性。而责任的判定,也就是 所谓的归责,它是指依据何种准则,判断行为人的责任。 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以下简称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或者其所有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后,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其基本意义就是决定什么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是:决定对侵权行为结果负担责任时应该根据的标准。这里的标准是指某种特定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一般认为是过错、损害结果、公平。我们之所以说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是因为“整个侵权行为法基本上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的责任问题”(见王利民、杨立新《侵权行为法》P24 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笔者认为,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后果的承担、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重要性和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体现并贯彻民法的基本原则。归责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规则的根据和标准,它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具体体现、贯彻民法的平等、公平、保护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2、决定侵权行为的分类。如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而过错推定原则以及无过错、公平等严格责任原则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确定和承担。3、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责任的不同构成要件。如过错责任以及过错推定责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而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严格责任原则则不要求这一主观要件的存在。4、决定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如我国法律对医疗侵权、劳动侵权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在诉讼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过错的不存在。5、归责原则还是决定免责还是承担责任的依据。只有适用正确的归责原则,才能正确确定行为是否应该免责还是应该减轻责任、承担责任,才能正确确立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等等。
目前,侵权行为法的研究是现代立法、执法所急需,也越来越引起法学界的重视,而归责原则的理论研究已经成为法学界热门话题。我有幸能在此就民事侵权归责原则谈谈我的观点和理解,希望能得到各位老师的指正。

二、归责原则分类之我见——新二元论
关于归责原则的分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一元论说。认为侵权行为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这种学说认为,任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都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有过错,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则免除民事责任的承担。该学说不承认其他归责原则,认为,“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系,构成主观式的民事责任制度的和谐体系”(《政法论坛》1990年第2期 张佩霖《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2、二元论说。认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将是二元制,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公平责任是有的,但这不是归责原则,“多半是赔偿标准问题而不是责任依准问题。”(《政法论坛》1985年第5期 米健著《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只承认归责原则存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二元”。
3、三元论说。三元论说分为两派:一派认为,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派认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认为无过错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王利明先生就是持这种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学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合理:
一元论说不合理性在于:它完善于资本主义自由竟争时期,当时的资产阶级和生产力需要保持行使权利的绝对性,不能受任何限制,而行使权利就无可避免地会损害他人的利益,所以只有以过错这一条件作为侵权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来保护权利的绝对性,才能有效保护资本主义自由竟争的进行,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法律救济功能的加强和人权保护的强调,在一些适用过错责任无法保护合法权益而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又必须保护的领域,仅仅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就不符合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故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竟争阶段的结束,一元论说早已被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所丢弃。
二元论说的不合理性在于:首先,把公平责任原则作为“赔偿标准问题”是不当的,忽视了“公平”主要的涵义是归责标准,这里的公平主要是着重在归责时考虑责任的分担,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公平地归责(具体阐述见本文第三部分),而不是赔偿标准;第二,二元论说只承认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个归责原则也显然没有涵括所有的归责原则,它强调了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条件,与过错责任根本一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忽视了过错推定原则毕竟是以推定过错作为归责的要件,具有的独立性,与过错责任原则以主观过错的确认作为归责要件,区别是非常明显的。
三元论说的缺陷在于: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从逻辑内涵上说不是一个类别,公平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应该根据它们不以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的共性,对应于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体系,形成一个相对应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体系。
笔者认为,根据以是否以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归责原则可以分为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大类。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既强调侵权行为主观过错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主观上没有过错或不能推定有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及其过错推定原则。不强调过错为归责要件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把它称为“严格责任原则”,即不必探究认定侵权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也可认定其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包括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种分类,紧紧抓住“过错”这一关键概念,条理清晰,标准明确,不失为一种好的归责原则分类。这就是我的“新二元论说”。
但笔者要强调的是,上述的严格责任与英美法严格责任是有区别的。 严格责任是英美侵权法专用的一种类属性概念,大陆法系并没有这一概念。王利明先生在其主编的《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研究》一书中分析认为,(英美法)严格责任不仅包括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还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 王利明主编《民法典 侵权责任法研究》P162)。笔者认为,严格责任之所以“严格”就是不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过错推定责任仍然是把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只是法定的“依法推定”其过错的存在而已,将过错推定责任作为严格责任的组成,与严格责任不强调行为人主观过错这一基本属性要求不相符,是不合理的。

三、“新二元论”分述:
在对各具体归责原则阐述时,我国法学界也有分歧,主要表现在于以下几点:1、过错推定是否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即是附属于过错责任原则还是独立的归责原则;2、公平责任是否是一种归责原则;3、衡平责任是否等同于公平责任,衡平责任是赔偿原则,还是归责原则等等。本文在下面分述“新二元论”构成时将提出我的个人观点,同时对上述三个观点提出我的个人看法,不妥之处请指正。
(一)、强调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作为承担责任构成要件的归责原则。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从此过错责任原则成为追究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也适用于违约责任,适用领域极为广泛。该原则强调“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 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甚至在确定责任范围时,也必须要考虑过错程度确定,行为人可以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没有过错和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关于现代社会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必须强调,过错责任原则仍然适用于绝大多数侵权纠纷,其中特别适用于行为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纠纷(杨立新先生称其为一般侵权责任),只有在过错责任原则无法保护被侵犯的合法权益,而法律和社会利益又要求必须保护的情况下,才适用其他归责原则。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只有 在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见人民法院出版社 杨立新、叶军主编《财产损害赔偿》P40)。笔者认为,从过错责任适用的广泛性而言,这一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是,同时应该看到,社会的加速度发展,决定了各种现行法律所未规定的而又应该予以追究责任的侵权行为的大量存在和不断出现,而这些侵权行为如果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又无法受到追究,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和秩序,故上述说法不合理也是明显的。实际上,就我国情况而言,我国的民事立法也已经远远滞后于实际需要,以法律没有规定就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那将不利于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不断出现的、必须追究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将束手无策。
2、过错推定原则
推定,就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进行逻辑推断和认定。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的解释,(法律意义上的推定)是指法律或者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而得知的结果。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侵害是由侵权人所致,而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应该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原则一样,均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最终依据,杨立新先生因此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见人民法院出版社 杨立新等著《人身权法判例与学说》P31)。笔者认为,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固然均以过错作为归责要件,但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在于“推定”二字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正因为是“推定”过错,所以在诉讼时适用了举证责任倒置;正因为“推定”过错,在确定侵权责任时,过错程度就无法明晰,也当然不存在混合过错的适用。
我国现行民法采取了两种过错推定的方式,即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两种过错推定根本区别在于抗辩事由的限定上。一般过错推定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应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被免除责任。《民法通则》126条关于建筑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就是对一般过错推定的规定。特殊过错推定责任指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如果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122条规定产品质量责任、121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124条环境污染责任、127条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就是适用特殊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在社会经济文化高度发展的情况下,人们对受侵犯权益保护的一种救济措施,它“使过错责任的职能从教育、预防的作用向赔偿作用倾斜”(见法律出版社 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P39),过错推定原则的产生和发展,说明法律的救济功能正不断地得到重视和强调,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二)不强调过错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以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我国《民法通则》106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的定义,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是适用该归责原则的前提。我国法学界基本一致同意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这个前提,国外法学界也是如此。
无过错 责任原则是由于十九世纪社会化 大生产的发展、危险工业的产生以及 由此而造成的事故频发而对应产生。十九世纪,危险工业兴起,经常发生事故,而事故的受害人往往是弱者(往往是被雇佣的劳动者),指望他们举证侵权人(往往是资方)的过错十分困难,如果不及时进行法律调整,一味强调过错责任原则,就不利于对受害者的保护,这就必将影响社会稳定,激化社会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德、法等资本主义国家先后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现在,无过错责任已经被世界各国所公认。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使得受害人的权益更容易得到保护,其优点是很显然的,但必须强调,由于“无过错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它的适用将使行为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应当采取慎重态度”(人民法院出版社 杨立新、叶军编著《财产损害赔偿》P53)。 为控制无过错原则的适用, 各国法律均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情况,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八种情况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见《民法通则》121条到127条、133条),以此防范该原则适用的扩大化。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均不要求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可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而且均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因此,两者在适用范围上有很大一部分是重叠的。但两者区别也是明显的。区别主要在于加害人要证明的内容不同:过错推定要求行为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免责,但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时,行为人若想免责,必须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很显然,相对于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对行为人的要求更为严格,它加重了行为人的举证责任,使行为人置于严格控制之下,对受害人则予以更大、更便宜的救济和保护。
2、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与受损害人均无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产生的情况下,立足于公平的价值观,考虑双方的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合理公平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最初产生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损害责任领域。1797年《普鲁士普通法》在规定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上,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1911年《瑞士债务法》明确规定,在确定赔偿的性质和范围时,法官必须考虑案件的情节以及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债务人造成损害,既非故意也非过失,如果由于支付金钱赔偿将使债务人陷入困境,则法官可以减轻赔偿责任(见《瑞士债务法》43、44条)。现在,公平责任归责原则已经为世界上多数国家所采用。我国《民法通则》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一规定是我国法律对公平责任原则的确认。
什么是适用公平责任时所要考虑的“实际情况”是法学界一直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公平原则的“公平”二字着手。《辞海》对公平二字的解释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因此,公平是法律对行为结果的处理方式,公平处理就是必须合情合理地处理,合情合理就是对实际情况取舍的标准和条件。我国大多数法学家由此认为,公平原则适用的实际情况应当包括受害人的受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社会大众的感情倾向。笔者只2001年曾代理过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甲与乙是好朋友,乙在无偿帮助甲家安装户外有线电视线路时从房子上摔下,腰椎骨折致截瘫,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总损失达到十万元。双方就损失的赔偿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甲是一个小企业主,有汽车、别墅,经济条件好;乙是普通职员,经济状况一般,事发后经济十分困难;社会舆论认为甲无论出于人道还是出于友情,都应该赔偿乙的损失。最后法院适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判令甲承担80%的赔偿责任。这个案件法院在适用公平原则所考虑的实际情况为:A 甲的经济状况好,可以支付巨额费用, 乙是工薪阶层,自身没有能力负担巨额损失;B 乙是为甲帮忙的,甲是受益人,从情理上甲应该对乙进行补偿;C 社会大众认为甲应该承担乙的损失。
总之,公平责任原则是社会进入资本主义大生产阶段后,社会发展进步的结果,它立足于人类公平、正义,强调对弱势群体的救济,既适用于侵害财产权问题的解决,也适用于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它的出现,代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公平责任原则将成为重要的归责原则,在调整社会矛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新二元论的意义:
笔者认为,无论从法学理论和立法、司法实践上说,新二元论都有一定的意义:
1、理论意义:第一次把归责原则分为强调过错的责任 和严格责任两类,第一次把严格责任作为独立的归责类别,第一次提出了强调过错的责任,第一次把过错推定原则从严格责任中分离出来归属强调过错的责任,符合社会对民事归责原则的理论要求。
2、历史意义: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建设发展工作参考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等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建设发展工作参考意见”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现将“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建设发展工作参考意见”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意见研究提出检验所建设发展规划和进行整顿工作。对本文附件如有修改意见,望随时函告我局。

全国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建设发展工作参考意见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规定,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对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所)的建设和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检验所的基本条件
1.独立于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制造、销售、安装和使用部门,能保证作为第三方(区别于供需双方)的公正地位,独立执行检验工作职能。
2.检验所主要领导干部要熟悉业务,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管理领导能力。主管业务的领导干部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3.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检验人员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各类专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检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人员的配备,至少应满足附件一的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比较丰富的现场检验经验,能正确运用规范、标准
,有效地控制检验质量。
检验人员应符合《条例细则》和附件二的要求,并取得《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证》;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定》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具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检测手段、设施。检验仪器设备至少应满足附件一的要求。
5.有保证各项工作有秩序进行的岗位责任制,行政、技术管理制度,检验人员工作安全规定,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应有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的措施。

6.有与检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二、检验所的检验业务范围分类
1.C、D、E级锅炉定期检验(含修理、改造后的检验)
2.A、B级锅炉定期检验(含修理、改造后的检验)
3.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
5.第三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6.气瓶定期检验
7.C、D、E级锅炉安装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8.A、B级锅炉安装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9.C、D、E级锅炉制造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10.A、B级锅炉制造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11.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12.第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含现场组装)
13.气瓶(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瓶等)制造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14.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检验所应认真做好发展建设规划工作,端正业务工作指导思想、加强自身建设、搞好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地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有条件的所应实行目标管理。

2.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所的领导,在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给予检验所人力、财力、物力的自主权,以增加检验所的活力,促进检验所的发展。
3.省级劳动部门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分类指导,搞好检验所的布点、整顿和资格审定工作。
4.检验所的基本建设应依靠地方财政解决,应提出切实合理的规划报告,列入地方政府的建设计划。
5.检验所的各项收入主要应用于职工工资、奖金、检验补贴、保护用品、办公费用、职工福利、保险、培训以及添置必要的设备、车辆等业务支出和事业发展需要。
劳动部门机关行政不要平调检验所的资金和物力。
6.提倡检验所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支援、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团结协作,共同提高,扩大检验业务范围。
7.省级所在经费上宜实行全额管理形式。省级所的主要任务是在技术上指导地方所的检验工作,搞好全省检验人员及其他有关的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地方所更好地为安全生产服务,搞好信息交流。帮助地方所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对于省内重大检验项目可由省所
组织协调。如要开展具体的检验工作以取得经验,应与省会所在市检验所合理分工,不要与市所争任务,以免发生矛盾。
附件一、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基本技术力量和检验仪器、设备
附件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技术考核要求
附件一: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基本技术力量和检验仪器、设备
-----------------------------------------------
序号| 检验业务范围 | 基本技术力量 | 基本检验仪器和设备 |附注
--|-----------|-------------|--------------|---
|C、D、E级锅炉定期检|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 |射线、超声探伤设备,测厚仪、|
1 |验(含修理、改造后的 i (助工以上); |硬度计、检测量器具,安全照明|
|检验) |2.锅炉检验员不少于二名;|设备;射线照相底片处理和评定|
| |3.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一名 |设备;水压试验设备 |
--|-----------|-------------|--------------|---
|A、B级锅炉定期检验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 |射线、超声探伤设备,测厚仪、|
|(含修理、改造后的检 | (工程师以上); |硬度计、检测量器具,安全照明|
|验) |2.锅炉检验员不少于二名;|设备;射线照相底片处理和评定|
2 | |3.锅炉或热动专业技术人员一|设备,水压试验设备,内窥镜,|
| | 名; |便携式金相检查仪。 |
| |4.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
| | 二名(其中应有射线探伤| |
| | 人员) | |
--|-----------|-------------|--------------|---
|第一 二类压力容器定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 |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探伤设|(※)
|期检验 | (助工以上); |备、测厚仪、硬度计、检测量器|者根据
| |2.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二|具,安全照明设备;射线照相底|情况配
3 | | 名; |片处理和评定设备,便携式金相|备,也
| |3.Ⅱ级无损检验人员不少 |检查仪,耐压及气密性试验设备|可以按
| | 于二名 |(※)内窥镜(※) |合同借
| | | |用
-----------------------------------------------
续表
------------------------------------------------------------------------------------------
序号| 检验业务范围 | 基本技术力量 | 基本检验仪器和设备 |附注
----|----------------------|--------------------------|----------------------------|------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助 |检测量器具、测厚仪、硬度计、|
| | 工以上); |耐压及气密性试验设备,残液回|
4| |2.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二 |收装置,除锈和喷漆设备 |
| | 名(气瓶专业) | |
----|----------------------|--------------------------|----------------------------|------
|第三类压力容器定期检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工 |一、二类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光|(※)
|验 | 程师以上); |谱分析设备(※),化学分析设|者根据
| |2.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二 |备(※),复膜金相分析设备 |情况配
5| | 名; |(※);应力测试设备(※),|备也可
| |3.Ⅰ级无损检测人员一名; |机械性能试验设备(※) |按合同
| |4.Ⅱ级射线或超声、表面无 | |借用
| | 损检测人员各一名 | |
----|----------------------|--------------------------|----------------------------|------
|气瓶定期检验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助 |检验量器具、测厚仪、硬度计,|(※)
| | 工以上); |水压试验设备(含残余变形测 |者为乙
| |2.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二 |定),内表面干燥设备,照明设|炔气瓶
6| | 名(气瓶专业) |备,残液回收装置,除锈和喷漆|用
| | |设备、内窥镜、表面探伤设备,|
| | |气压试验设备(※) |
------------------------------------------------------------------------------------------
续表
------------------------------------------------------------------------------------------
序号| 检验业务范围 | 基本技术力量 | 基本检验仪器和设备 |附注
----|----------------------|--------------------------|----------------------------|------
|C、D、E级锅炉安装质量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助 |射线、超声探伤设备。检测量器|
7|安全监督检验 | 工以上); |具、安全照明设备,水压试验设|
| |2.锅炉检验员不少于二名; |备 |
| |3.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一名。 | |
----|----------------------|--------------------------|----------------------------|------
|A、B级锅炉安装质量安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工 |射线、超声探伤设备、检测量器|
|全监督检验 | 程师以上); |具,测厚仪、硬度计、安全照明|
| |2.锅炉检验员不少于二名; |设备,射线照相底片处理和评定|
8| |3.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设备、水压试验设备。内窥镜,|
| | 二名; |便携式金相检查仪 |
| |4.应有焊接专业技术人员一 | |
| | 名。 | |
----|----------------------|--------------------------|----------------------------|------
|C、D、E级锅炉制造厂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工 |射线、超声探伤设备,测厚仪、|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 程师以上); |检测量器具,射线照相底片处理|
| |2.锅炉检验员不少于二名 |和评定设备,水压试验设备 |
9| | (助工以上); | |
| |3.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 |
| | 二名(其中应有射线专业 | |
| | 人员) | |
------------------------------------------------------------------------------------------
续表
----------------------------------------------------------------------------------------------
序号| 检验业务范围 | 基本技术力量 | 基本检验仪器和设备 |附注
----|----------------------|--------------------------|--------------------------------|------
|A、B级锅炉制造厂产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工 |射线、超声探伤设备,测厚 |
|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 程师以上); |仪、检测量器具,射线照相 |
| |2.锅炉检验员不少于二名 |底片处理和评定设备,水压 |
| | (助工以上); |试验设备 |
10| |3.Ⅰ级射线或超声无损检测 | |
| | 人员一名; | |
| |4.Ⅱ级射线、超声无损检测 | |
| | 人员各一名 | |
----|----------------------|--------------------------|--------------------------------|------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制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工 |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探 |
|造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 程师以上); |伤设备、测厚仪、硬度计、 |
|检验 |2.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二 |检测量器具,射线照相底片 |
11| | 名(助工以上); |处理和评定设备、耐压试 |
| |3.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验、气密性试验设备 |
| | 一名 | |
----|----------------------|--------------------------|--------------------------------|------
|第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 |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工 |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探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 | 程师以上); |伤设备、测厚仪、硬度计、 |
|(含现场组装) |2.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二 |检测量器具,射线照相底片 |
12| | 名(助工以上); |处理和评定设备,耐压试 |
| |3.Ⅰ级射线或超声探伤人员 |验、气密性试验设备,内窥 |
| | 一名; |镜 |
| |4.Ⅱ级射线、超声、表面探 | |
| | 伤人员各一名; | |
| |5.应有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 |
------------------------------------------------------------------------------------------
续表
----------------------------------------------------------------------------------------------
序号| 检验业务范围 | 基本技术力量 | 基本检验仪器和设备 |附注
----|----------------------|--------------------------|--------------------------------|------
|气瓶(包括无缝气瓶、焊|1.检验技术负责人一名(工 |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探伤设备、|(※)
|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 | 程师以上); |测厚仪、硬度计、检测量器具,安全|者为乙
13|等)制造厂产品质量安全|2.压力容器检验员不少于二 |照明设备,射线照相底片处理和 |炔气瓶
|监督检验 | 名(助工以上,必须熟悉 |评定设备、耐压及气密性试验设 |用
| | 气瓶专业知识); |备、内窥镜,力学性能试验设备, |
| |3.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一名 |500倍金相显微镜,恒温箱(※) |
----|----------------------|--------------------------|--------------------------------|------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 |根据产品类型与相应制造质 |根据产品类型与相应制造质量安 |按照劳
|验 |量安全监督检验项目的技术 |全监督检验项目的仪器设备同 |动人事
| |力量同 | |部、国
| | | |家商检
| | | |局劳人
| | | |锅(198
| | | |6)9号
| | | |“关于
| | | |进出口
| | | |锅炉压
| | | |力容器
| | | |检验实
| | | |验室认
| | | |证工作
| | | |的 通
| | | |知”附
| | | |件基本
| | | |条件及
| | | |评定细
| | | |则要求
----------------------------------------------------------------------------------------------
说明:表中所列“基本技术力量”和“基本检验仪器和设备”的内容在各检验业务范围中通用,并要与所
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附件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技术考核要求
一、对检验员的基本技术要求
1.具有与所承担检验工作相应的技术知识(见三);
2.熟悉与所承担检验工作有关的法规、标准、检验工作程序;
3.能检查和正确识别常见缺陷,包括裂纹、漏泄、鼓包、变形、腐蚀、磨损、过烧等;
4.能进行缺陷的原因分析:
5.能提出缺陷的处理方法;
6.产品监检员应能检查质保体系运转情况。
二、报考条件
1.运行锅炉检验员:按条例实施细则1.5中有关规定。
2.锅炉产品监督检验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参加产品监检工作二年以上,或经劳动部门专门培训。
3.容器检验员:按条例实施细则2.4.5中有关规定。
4.高压锅炉及三类压力容器检验员:具有大学文化水平,从事该类设备安全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该类设备技术工作四年、安全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三、检验员应具有的技术知识
(一)一般性要求
1.力学知识
(1)应力与应变
(2)典型应力:技应力、弯曲应力、剪切应力
(3)应力分类:薄膜应力、二次应力、峰值应力
(4)强度理论
(5)安全系数
(6)缺陷对强度的影响
(7)疲劳、蠕变、无塑性转变温度
(8)强度计算标准
2.金属学及热处理
(1)炼钢方法、镇静钢、半镇静钢、沸腾钢
(2)铁碳平衡图
(3)合金、杂质对钢材性能的影响
(4)晶粒、晶粒度及其分级
(5)常见金相组织及其变化
(6)典型热处理方法及其对钢材性能的影响
(7)常见钢材的化学成分及机械性能
3.金属工艺
(1)铸、锻、冲压、切削及其对不同金属的适用性
(2)焊接:焊接方法、焊接材料、焊接缺陷及其对安全的影响、焊接修补的技术要求
(3)胀接:胀接原理、胀管率及其测定、胀接缺陷及其对安全的影响
4.化学
(1)腐蚀机理
(2)典型腐蚀特征
5.检验方法
(1)厚度及其他几何尺寸的检验
(2)*理化试验方法
(3)*材质光谱分析方法
(4)水压试验方法
(5)气密性试验方法
(6)射线底片评定方法
(7)*超声、磁粉、渗液、涡流、声发射检测方法
(8)安全阀整定方法
(9)常用仪器使用方法
6.缺陷评定及缺陷处理
(1)缺陷的鉴别
(2)缺陷安全性的评定
(3)缺陷处理方法
7.其他
(1)机械制图
(2)一般摄影
*理化和光谱分析除专职人员外不要求熟练操作;超声等检测方法不要求全掌握,但应会1~2种
(二)专业要求
1.在用锅炉检验
(1)典型锅炉的结构及工作原理
(2)锅炉各部件的作用及其工作条件
(3)主要安全附件的结构及其工作原理
(4)热力学及传热学知识
(5)*锅炉运行方法
(6)水垢的形成和防止方法
2.在用容器检验
(1)容器结构
(2)工艺流程及容器在流程中的作用和工作条件
(3)工艺流程中的物理、化学变化及其对容器安全性的影响
3.锅炉、压力容器和气瓶产品检验
(1)结构
(2)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工艺和工艺流程
4.在用气瓶检验
*对中压以上的锅炉,尚应掌握锅炉与其他热机运行配合方式及金属监督知识
(1)气体性质
(2)气瓶充装技术
(3)气瓶标志
(4)气瓶检验方法
(5)溶解乙炔气瓶填料技术
5.进出口检验
(1)掌握一国外语
(2)掌握所检产品的著名外国法规
四、考核内容
按检验员所承担的工作,考核以下内容:
1.理论知识
2.法规与标准
(1)国家规定
(2)监察规程
(3)质量标准
(4)试验方法标准
3.检验程序(包括填表)
4.缺陷评定和处理



198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