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是否必然不予支付或者被法院没收?/孟圣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09:31:01   浏览:8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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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人将工程的分部分项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时,总要约定相应的管理费,多则20%,甚至更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分包人对施工前期的工作都投入任何费用,工程的设计、测绘、放线、前期施工,大型机械设备、工程原材料,包括办公用品,人员培训、食宿、交通等均系总承包负责完成,总承办人也没有就工程的单价进行扣减,在工程进度结算或者竣工结算时,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是否应该扣除?我认定不是绝对的!

非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在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前提下,从事经营活动而获得的利润或纯收入。如果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总包人没有压低单价或总价(即分包方与总包方的合同与业主和总包方主合同约定的一致),分包人没有投入任何的管理成本,总包人也没有获得任何的利润,这时,如果总包方能够举示出相应管理成本的证据,该无效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应当适当扣减而不被法院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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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厅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5]12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农机局(办):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是财政部门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的专项资金。为了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我省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对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农业机械进行补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共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农业(机)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补贴专项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产品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机具到位、资金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

  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

  第五条 补贴对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第六条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30%进行补贴。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20%进行补贴。同一机具原则上只享受一级财政补贴资金的补贴。具体年度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在每年度制定的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七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品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且经部或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

  2、经省农业厅组织进行适应性试验,证明产品在本省区域内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

  3、产品列入当年度农业部《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省《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重点补贴机具:

  (一)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

  (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五)林特产品生产及加工机械。具体年度补贴的机具种类,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依据当年度中央《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和省《非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在每年度制定的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方案编制

  第八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根据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国家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国家和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各地的需求状况,制定并下达我省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确定年度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种类、补贴资金额度、工作进度及要求等。

  第九条 各市、州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和所辖县(市、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地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确定实施县(市、区)名单、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种类和数量、工作进度安排等,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

  第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对各市、州上报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和汇总,并联合编制全省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上报财政部、农业部,经审批后下达各项目县市实施。经批复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须报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审批。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与结算

  第十一条 年度补贴机具由省农业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及供应厂商,形成年度补贴机具产品目录,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应通过媒体及乡镇张榜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

  第十三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政府(或农机管理机构)向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按照1户农民或农机服务组织1年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套(即1台主机和3台配套作业机具)的要求,对购机者进行审查,统计核实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件2),填报申请购机汇总表(格式见附件3),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上报省农业厅。

  第十四条 省农业厅根据汇总结果,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统一组织确定供货方协商供货事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购机,并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身份证和购机补贴协议,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市、州、县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逐级将核实结果填报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4),报省农业厅。

  第十六条 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核实的实际购机情况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供货方凭购机补贴协议和发票存根定期向省农业厅提出结算申请(格式见附件5)。省农业厅对供货方和基层上报的结算申请情况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在接到申请后及时下达补贴资金指标。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1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级农机主管部门提供的、由省农业厅审核的结算清单,向供货方集中支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在年度本级财政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印制国家补贴机具及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购机补贴协议及机具编号等。省农业厅和实施县市农机管理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二十一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的,须经县市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县市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在当年10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在当年11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与企业销售收入回款率挂钩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关于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与企业销售收入回款率挂钩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关于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与企业销售收入回款率挂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所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工业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与企业销售收入回款率挂钩的意见
当前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资产结构等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给银行的信贷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在严格控制信贷总量的前提下,合理掌握银行贷款的投向和投量,更好地支持企业扩大有效益的生产,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防范贷款风险,现就工业流动资金贷款
与企业销售收入回款率挂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要求
(一)银行要在坚持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以企业实际销售收入回款率和归行率做为测算企业借款合理需求量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根据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实行企业借款最高额度控制制度,防止企业负债盲目扩张造成的信贷风险。
(三)银行要在对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结构、发展前景全面评核的基础上,按照“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并逐步完善银行支持、限制、停止贷款的企业序列以及产品序列,对流动资金贷款分类掌握。
二、挂钩办法
(一)测算和确定企业贷款的需求量
银行根据企业销售收入和销售收入回款率,按照如下公式对企业借款需求量进行分户测算:
1.企业计划期流动资金贷款增加控制额=报告期企业全部流动资金贷款季度平均余额×计划期销售收入计划增长率×报告期销售收入回款率
2.企业计划期工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增加控制额=企业计划期流动资金贷款增加控制额×企业销售货款工行归行率
其中:(1)计划期销售收入计划增长率=(计划期计划销售收入-报告期销售收入)/报告期销售收入×100%
(2)报告期销售收入回款率=(报告期销售收入-报告期应收帐款增加额)/报告期销售收入×100%
(3)企业销售货款工行归行率=报告期企业销售收入工行回款率/报告期企业销售收入回款总额×100%
(二)逐步实行企业借款最高额度的控制制度
为促进企业形成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防止企业高负债所形成的信贷风险,银行要以企业续债和清偿债务能力做为贷款的重要前提,对于资产负债率较高不能清偿到期贷款本息的企业,要控制并逐步压缩贷款。特别是对于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银行必须通过各种有效方式积极清收贷款
本息。
(三)对流动资金贷款分类掌握
按照银行信贷政策和“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的原则,结合企业销售货款工行归行率的变化状况,贷款银行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掌握贷款发放。
1.对产(购)销率在95%以上,销售收入回款率在90%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负债/资产),经济效益显著,对国计民生和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重点工业企业,其合理的资金需要,要优先支持。
2.对产(购)销率达到90-95%,销售收入回款率在85-90%,资产负债率在70-80%,有较好经济效益,对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有较大影响的国有重点工业企业,其合理的资金需要,要积极给予支持。
3.对于产(购)销率、销售收入回款率、资产负债率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盈利企业,银行可以其有效益、适销对路、能及时回笼货款的产品为对象,适当解决其流动资金贷款需要。
4.对有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有市场前景的主导产品,当年能够扭亏为盈或大幅度减亏的亏损企业,经银行审核同意其扭亏方案,在落实有效担保或合法的财产抵押手续后,可对其盈利产品适当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予以支持,此项贷款必须专项使用、专户管理。
5.对于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银行要及时按照法律程序起拆,依法清收贷款本息。要积极参与破产企业资产的清理和债权债务清算工作,防止信贷资产流失,依法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按企业销售收入回款率掌握贷款,是银行信贷管理的进一步深化。由于各地区、各行及企业间的差异较大,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各级银行要深入开展对借款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结构、企业发展的全面分析工作,逐步完善以企业产销率、销售收入回款率、销售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为主要指标的量化评核制度,形成有序的贷款企业序列和产品序列,进一步强化信贷管
理,优化贷款投向。
(二)银行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状况,认真审查企业的订货合同、商业汇票是否建立在有效、合法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研究企业生产、销售、货款归流及资金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科学确定向企业贷款的最高控制额。并且要结合商业汇票的推行工作,积极
扩大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抵押业务,逐步将商业信用纳入银行信用轨道,控制和减少企业间的相互拖欠。
(三)银行要全面评核企业的资产变现能力和清偿到期债务能力,强化银行对企业债务总量和结构的控制,以有效地规避银行贷款风险。
(四)加强对企业销售收入回款率特别是销售收入归行率的重点监测,监督企业将销售收入回笼款及时纳入我行结算系统,防止企业结算资金流失,以保障到期贷款本息的正常清收。



199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