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刑法中洗钱罪的犯罪构成/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4:39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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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刑法中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刘成江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按照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犯罪必须具备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四个共同要件。洗钱罪的犯罪构成也不例外。
  一、犯罪主体
  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行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负刑事责任的人。就洗钱犯罪而言,新修订的《刑法》将洗钱罪的主体要件明确规定为自然人和单位,即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进行掩饰和隐瞒的个人或单位。洗钱罪的主体只能是“上游犯罪”行为人以外的与之没有共犯关系的自然人或单位。
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并未包括洗钱罪,故已满14周岁不满: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洗钱罪的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罪过,是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所持的心理态度。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洗钱罪的主观要件,一般认为应是故意,即行为人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主观上明知清洗的是“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并且以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为目的。
  三、犯罪客体
  任何犯罪行为,都指向一定的客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洗钱犯罪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它的本质特征是通过金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其直接后果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次,它妨碍了国家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它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性质和来源的掩饰和隐瞒,无疑给犯罪的侦查设置了障碍。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洗钱犯罪是一种行为犯,根据新刑法的规定,行为人构成此罪须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提供资金帐户。即为黑钱提供银行帐户,或把本单位的帐户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将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从实物或票据形式兑换成现金或者将现金通过证券市场等兑换为金融票据。
  (三).通过转帐或其它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即通过汇票、本票、支票、汇兑等金融结算业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性质和来源。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即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或清洗过的钱汇往境外。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来源。即通过以上4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进行洗钱,包括将清洗过的钱放到合法或基本合法的经济活动中进行再投资的行为。例如用清洗过的钱从事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资或者成立商事公司等活动。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不管犯罪分子是否达到了掩饰、隐瞒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都构成洗钱罪。
  从洗钱的过程和手段上讲,洗钱活动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放置阶段”。这是洗钱的第一步,也是风险最大,最为暴露、最易被警方发现的阶段。其主要手段是通过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处置、转移黑钱,在最初的环节上掩盖黑钱的来源去向,将其转换为合法的形式;第二阶段是“离析阶段”。即反复使用多种交易方式,将处置过的黑钱或用黑钱购买的资产、金融证券进行再处置,使其非法来源更具隐秘性,难以侦查;第三个阶段是“归并阶段”。即将经过漂洗的犯罪收益“融合”到其他合法生意或者先前的正当积累中,完成黑钱的漂白清洗过程。
  在洗钱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犯罪分子都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以及国家在金融管理方面的漏洞。比如,在比利时、美国,陆续出现了一些所谓的“电信金融公司”或“票据交换公司”,专门利用现代电子系统,精心设计出巧妙的转帐技术。这些公司每天可经手上万亿美元的资金转移,其速度之快,在辗转之间,使人无法再查出最原始的票据签发人和受益人身份,大大助长了洗钱犯罪活动。1995年底,香港审结了一起涉及9350万美元的洗钱大案。此间,警方聘请了富有调查洗黑钱经验的资深会计师带领30名专业会计,花了整整一年的时间,才将堆积如山的银行文件、帐目清理出头绪。据国际刑警组织提供的最新资料,“事实证明犯罪分子试图在法律还不完备之前,利用新技术开始进行上网洗钱交易。我们必须在犯罪分子之前想出对策,以打击这类犯罪活动。”根据司法实践及国外侦查洗钱犯罪的成功经验归纳之,洗钱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方式方法:
1、利用储蓄机构,将犯罪收入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用来清洗数额不是很大的赃钱。
2、通过开设日常需大量使用现金的饭店、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之中。
3、用非法获取的现金购置不动产,以不动产订购业务为名,制造表面看来有合法收入来源的假象。
4、利用证券业务。犯罪组织通过证券业务活动可将非法资金转换为高流动性的资产,同时通过不记名支票的手段可以达到隐匿姓名的目的。
5、购买黄金、珠宝等对犯罪所得加以转换或掩盖。艺术品、邮票等其他收藏品也成为洗钱者将大量的现金转换为不惹人注目资产的载体。
6、利用发展中国家监管不完善的金融市场进行洗钱。由于发展中国家资金短缺,对资金流动的监管比较薄弱,黑钱以投资的名义很容易进入这些国家,然后再以公开方式提走。
7、在银行保密制度较严的国家开设帐户,存入现金。
8、投资开办公司、实体等作为洗钱的工具。
9、利用对外贸易,以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产品或者废品、废料等,将钱汇往境外的“卖主”,将非法资金转移出去,使其披上合法的外衣。
10、利用专业人员。洗钱者以各种手段利用和收买证券经纪人、金融顾问、会计师和律师为他们提供咨询和包括诉讼在内的专业服务,其中某些专业人员甚至直接参与洗钱犯罪。
11、利用国际汇兑业务。随着国际汇兑业务的电子化,国际汇兑变得越来越方便、快捷。但由于国际间金融业务的规范尚不统一,洗钱者往往可以寻找空隙,利用国际汇兑业务转移黑钱。
12、利用赌博、购买彩票洗钱。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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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对不分配利润的联营企业就地征收所得税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为了加强对联营企业分配利润的税收征管工作,堵塞漏洞,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对其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营企业所在地与投资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制度,加强对分得利润一方缴税的征收管理。联营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在其分配利润时,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开具“分得利润通知单”,通知投资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及时督促分得利润一方按期缴税。
二、除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三)款规定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外,为了防止逃税避税,对联营企业年终不分配利润以及不完全分配利润或分得利润不按规定汇回原地完税的,经查实后,由联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八
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就地入库。同时,开具“完税证明通知单”寄送投资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投资方税务机关据此不再征收所得税。
对联营企业就地征收的所得税款,按照我部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发布的《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第七、八条规定和联营企业工商登记所确定的经济性质、隶属关系,分别按国营企业所得税和集体企业所得税科目,缴入中央金库或地方金库。其具体纳税期限,由当
地税务机关核定。
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行。
附:分得利润通知单(略)
完税证明通知单(略)



1987年6月2日

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谭仲池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政府决定对《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条第(三)项;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损健康以及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和宗派活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2月3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8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市场管理,发展体育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长沙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体育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工商行政、公安、物价、教育、卫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体育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三)负责各类体育经营机构和体育经营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四)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对合格者核发专业岗位证书;

(五)依法查处体育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体育经营者必须坚持“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六条 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兴办体育项目,开展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活动包括:

(一)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以及宾馆、饭店、度假村等附设的体育健身、体育竞技、体育娱乐经营活动和其他有固定场地和设施的综合性体育经营活动;

(二)营业性体育技术教育(培训、辅导)、信息咨询;

(三)商业性体育竞赛、表演;

(四)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以上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市体育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另行公布。

  第八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施;

(三)有合格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体育经营的注册资金;

(五)有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符合安全、消防、卫生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兴办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取得由市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体育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它证照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十条 凡利用场、馆、厅、街、园等场所从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须办理《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办商业性体育竞赛,以及跳伞、滑翔、热气球、赛车、攀岩、拳击、武术、散打、赛艇、滑水等特殊项目的经营活动,在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必须提交可行性报告。

  第十二条 新(扩)建体育经营项目建筑设施,在工程立项前需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应予答复或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在内容、场所、时间、地点等发生变更时,经营者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体育教育机构停办,所有固定财产、资金必须在有市体育行政部门参与的监督下依法处理。

第三章 经营者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体育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依法使用统一票据,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十七条 体育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要维护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不得从事有损健康以及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和宗派活动的体育经营项目,禁止以体育活动的名义集资和非法摊派,牟取暴利。

  第十八条 各项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包括广告性新闻报道)内容必须真实,对社会的广告宣传必须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十九条 从事体育技术教育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教学质量,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受训人员。

  第二十条 体育经营者不得聘用未经专业岗位培训、无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从事体育项目的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工作。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体育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在举办体育竞赛、表演和其他体育经营活动中,对体育事业发展起到较大促进作用的;

(二)训练体育人才成绩突出,为我市争得荣誉的;

(三)宣传贯彻体育市场管理法规并模范执行的;

(四)检举、揭发、制止、查处违法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未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无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涉及违反工商、物价等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的,由工商、物价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有损健康以及渲染暴力、淫秽、封建迷信和宗派活动的体育经营项目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用一名无相应资质人员处以500元罚款,直至收回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体育市场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徇私枉法或渎职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时,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并通告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