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杜相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14:22   浏览:94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韩国刑事法律研究现状及刑法内容概述

杜相希


引言

  我国刑法学界以韩国刑事法学的研究成果较多,本文拟通过我国对韩国刑事法学法研究进行框架性综述,同时对韩国相关刑事法律条文予以整理,以期对之作进一步研究之需。


一、韩国刑法研究现状

我国目前有关韩国刑法的研究主要有京师刑事法治网 的“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系列研究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专题研究等两种形式。

(一) 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概况

  “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2年12月在北京成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签订《学术交流合作协议》,研讨会旨在加强中韩两国刑法学界的交流与合作,了解和研究韩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的主要内容及其进展,并全面梳理与总结中国刑法学术研究,促进刑法理论发展。“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目前分别在中韩两国的北京、汉城、重庆和全州、北京和岭南等地举行了六届。
第一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1月6日至8日在北京举行。讨论会主要对刑法立法问题、刑事政策问题、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特别刑法问题、刑法各论争议问题、死刑问题、外国人犯罪问题、国际刑法问题等八个方面议题进行讨论。
第二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4年8月17日至18日在韩国汉城(现首尔)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刑事制裁的新动向研究”。
第三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于2005年8月21日至22日在重庆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及相关犯罪研究。
第四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6年8月17日至21日在韩国全州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经济刑法比较研究”。
第五届“中韩刑法学研讨会”于2007年8月22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研讨会主题是“中韩死刑制度比较研究”。
第六届“中韩刑法国际学术研讨会” 于2008年8月19日至20日在韩国岭南大学举办。研讨会的主题是“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

(二)中韩刑事司法理论研讨会概况

  2008年10月25日,西北政法大学韩国法研究中心会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及韩国韩中刑事法律研究会联合举办首届“中韩刑事司法改革的新进展”研讨会。研讨会围绕侦查程序中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侦查程序中酷刑的遏制、秘密侦查的法治化、逮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起诉裁量权问题等五个刑事司法前沿领域展开有关韩国刑法的著作或学术研究。
第二届“中韩刑事诉讼法理论研讨会”计划于2009年8月份在韩国东亚大学举行。

(三)韩国刑事法研究相关材料

1、《韩国刑法总论》
  作者为韩国李在祥 ,由韩相敦翻译。并于2005年8月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该书以韩国刑法总则规定为基础,对韩国刑法总论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论述,其内容包括刑法序言、犯罪论、刑罚论三部分。在本书的论述中,作者以大陆法系的传统刑法原理为基础,通过引用大量的近代德国、日本学者的理论观点,比较分析当代韩国刑法学界的刑法理论观点,以及结合韩国大法院的判例、韩国的刑事政策等,对韩国的刑法理论就其个人的观点予以阐述。
2、《韩国刑法总论》
  作者为韩国金日秀,徐辅鹤,由郑军男翻译。武汉大学出版社于2008年3月出版。该书分为四编,分别为刑法的基本理论、犯罪论、罪数论和刑罚论。并对刑法的基础概念,刑法的任务、技能、规范的性质、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韩国刑法修订历史及其内容等犯罪论、罪数论及刑罚论相关内容予以综述。
3、《韩国现行刑法的变迁过程及理论特征》
  该文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泽善。 该学术研究主要介绍了韩国刑法在新型犯罪、在法定刑、缓和死刑以及有关竞合犯的规定等方面的新调整与变化。在此基础上,并就刑法的基本概念、行为论与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论、责任论、未遂犯论、共犯论和不作为论等方面介绍了韩国自身的刑法理论特色。
4、《韩国侵犯财产罪判例》
  该研究材料的作者为韩国吴昌植(Chang-sik O),由清华大学出版社于2004年出版发行。该书对韩国大法院有关盗窃、抢劫、恐吓、损坏、妨害权利行使等9种典型侵犯财产罪的二百多种判例予以汇编。
5、《韩国刑法典及单行刑法》
  该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文库有关韩国刑法研究成果。1996年10月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赵秉志审定,韩国金永哲翻译。
  其它相关研究资料包括《中、韩两国量刑情节比较研究》(2000年,学位论文)、《韩国的法律文化初探》(东南大学学报2000,2,期刊论文)、《韩国的保安处分制度初探》(延边大学学报,期刊论文,2003,36(4),作者金昌俊)、《韩国刑法上的通奸罪考察》(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6),期刊论文)、《中韩正当防卫制度比较研究》(2005,学位论文)、《韩国死刑制度的回顾与展望》(政法论丛2007(6),期刊论文,作者为郭健及韩国许一泰)、《韩国司法控制死刑对我国的启示》(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议论文)、《韩国死刑制度的现况、问题与改善方向》(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会议论文)等。 研究性材料还包括李廷元的《韩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与法律的解释》(韩相敦翻译)等。此外,本人编译整理了《韩国“婚内强奸”定性之争及司法实践考察》(2009年1月)、《韩国釜山法院首例判决认定“对变性人实施性侵犯”成立强奸罪》(2009年2月)、《韩国“连环杀人案姜浩淳事件”及“死刑存废”争议动向考察》(2009年4月)相关资料。同时对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资料(2009年5月)予以编译整理。

二、韩国刑事法律规定

  韩国现行《刑法》(《형법》)(法7623号)修订于2005年7月29日,并于2005年7月29日施行。韩国《刑法》(法第293号)制定于1953年9月18日,1953年10月3日开始施行。期间历经1975年、1988年、1995年、1997年、2001年、2004年和2005年8次修订。
  韩国军事刑法单行刑法另行规定,主要由《军行刑法》及《军行刑法施行令》、《军行刑法施行规则》组成。
  韩国《军行刑法》(法1005号)制定于1962年1月20日,并于同日施行。期间历经1980年、1987年、1999年、2006年、2007年5次修订。韩国现行《军行刑法》(法8728号)2007年12月21日因其它法律修订而修订,并于2008年12月22日施行。由14章63个条文及3个附则组成。
  《军行刑法施行令》(令第1188号)制定于1963年2月5日,并于同日施行。期间历经1970年、1973年、1999年、2004年、2006年及2009年6次修订。现行《军行刑法施行令》(总统令第21350号)于2009年3月18日因其它法律修订而修订,并于2009年3月27日施行。由14章119个条文及4个附则组成。
《军行刑法施行规则》(国防部令343号)制定于1982年4月23日,并于同日施行。期间历经1988年、2000年和2001年3次修订。现行《军行刑法施行规则》(国防部令527号)2001年5月19日因其它法律修订而修订,并于2001年5月19日施行。由8章66个条文和2个附则组成。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解读年休假条例


1)享受年休假的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包括当知青、参军、临时工等时间),均应当累计为工作时间。

2)怎样计算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答: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在什么情况下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答:(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 (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可否分段休年休假?
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5)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资?
答: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减出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6)职工年中进入新单位当年度年休假如何计算?
答: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新进用人单位后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其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7)职工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如何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8)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如何享受工资待遇?
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同其他计酬方式确定的日工资收入计算方法相同。

9)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未休年休假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其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10)劳动合同约定的年休假天数可否高于法定标准?
答: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11)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可按规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颁发《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颁发《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的通知

1989年10月23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各地商检局,各有关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条件考核工作,结合部分“三资企业”中由国外厂商直接管理的企业特点,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经全国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予颁发试行,对试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商检局反映。

附件: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申请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国外厂商经营管理的企业工厂生产条件的考核和评定。
二、考核和内容:
------------------------------------------------------------------------------------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
1 | 生产厂执行的产品标准应符合我国有关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
2 | 生产厂应有产品检验标准或规程。
3 | 抽查与成品质量要求有关的元器件、零部件,应与申请质量许可证时抽查样
| 品中所用元器件、零部件相符。
4 | 生产厂应对有关元器件、原材料、零部件进行检验或提供质量保证。
5 | 抽查厂检合格产品应符合标准。
6 | 生产厂应对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有切实的隔离措施。
7 | 生产现场、检验现场、试验室、计量室、仓库的环境应有严格的制度及控制
| 手段,确保生产、检验及存放条件能符合规定及标准。
8 | 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应有工序检验及质量控制要求,有相应的检验标准
| 及检验记录。
9 | 根据生产厂执行的产品检验标准,工厂应配备有相应的检验、试验仪器设
| 备或其它的保证检验执行的措施。
10 | 试验、检验用仪器设备性能、精神能满足试验、检验要求,有相应的保养、
| 管理制度。
11 | 计量仪器及器具应按我国的计量管理要求进行定期计量检定,各台计量仪器
| 及器具应有计量合格检定证。
12 | 生产厂所用计量仪器及器具应不超过计量检定有效期。
------------------------------------------------------------------------------------
(续)
------------------------------------------------------------------------------------
项 目| 考 核 内 容
--------|--------------------------------------------------------------------------
13 | 生产厂对生产用设备应有严格的保养、操作、检修制度,确保生产用设备的
| 性能精度及准确使用。
14 | 产品的检验应有可靠完整的检验记录及其档案,检验人员应熟悉与其工作有
| 关的检验标准。
15 | 试验、检验用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
| 使用仪器设备。
16 | 抽查已包装产品,应有指导用户安全使用产品的必要标记,并附有相应的说
| 明书。
------------------------------------------------------------------------------------
三、评定:
每个考核项目按“通过”或“未通过”进行评定。其中第1、3、4、5、8、9、10、11、16项中任何一项未通过,即评为生产条件考核不合格。其余各项中未通过的项目超过两项亦评为生产条件不合格;未通过项目少于两项(含两项)的,则评为生产条件合格,但对未通过的项目,生产厂应在限期内改进。
四、国外厂商经营管理企业生产的其它出口商品的质量许可证工厂生产条件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